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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税] 【连载】数字税(数字服务税)相关动态不断更新 Last Update 2022-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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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9 08:40: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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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应对数字税挑战若干问题的思考(姜跃生系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理事、江苏省国际税收研究会副会长)http://www.tax100.com/forum.php?mod=redirect&goto=findpost&ptid=175&pid=482&fromuid=3

知乎文章
新规!「数字税」时代来临,苹果Google避税天堂时代结束
https://www.zhihu.com/question/302539344/answer/891296108


WechatIMG266.jpeg
PPT主要包括:
1:数字税的口枪舌战
2:国际税收准则:利润在经济活动发生地和价值创造地征税
3:数字税的发展历程
4:讲一个案例:Facebook税务筹划
5:法国数字税
6:中国的应对措施
数字税-完整版.pptx (9.55 MB, 下载次数: 1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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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2日消息,据天空新闻:英国宣布对Facebook、谷歌、亚马逊征收2%的数字税。  发表于 2020-3-12 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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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19-12-23 06:23:40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我国应对数字税挑战若干问题的思考
(姜跃生系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理事、江苏省国际税收研究会副会长)
发布时间:2019-08-10经济观察报社

姜跃生/文

税权的划分与利润的归属一直是国际税收规则的焦点问题。现有的国际税收规则成型于二十世纪二十年代,建立在有形经济、货物贸易、国际简单分工的基础之上。随着跨国公司全球供应链、价值链的形成、无形资产的日益重要,行业与产品垄断的愈益增多,产生了可比对象难寻找、无形资产难计量、差异调整难到位的问题,用于调整跨国公司利润转移的独立交易原则逐渐失灵。再则,数字经济的蓬勃兴起,使传统的依靠人、物、空间、时间等标准对外国企业和个人征税的常设机构原则破碎不堪、难以适用。G20国际税改关于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十五项行动计划,使国际税收规则的重塑被提上议事日程,今年G20东京财长会议对数字经济征税问题的呼吁和法国将开征数字服务税的举措,一下子把数字税乃至国际税收规则的重塑推到了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


纵横四海评论:数字经济是数字税的主要推手!



2013年G20税改以来,经合组织(OECD)、欧盟(EU)、国家货币基金组织(IMF)以及许多国家提出了一系列的数字税方案,其主要类型有:


一是英国的利润转移税。

2014年,英国率先对互联网公司因数字劳务在英国取得收入,又不构成常设机构征收所得税,且将收入回到低税地的,在收入汇出英国时,按收入25%征收预提税。澳大利亚紧追其后,目的是重税之下迫使互联网公司在本国注册登记法人企业后开展业务。这一方案起步虽早,下手很重,但因有违正常的商业逻辑,反响太大,响应者寥寥。


二是OECD和欧盟的“明显经济存在”方案。

如果互联网公司在市场所在国有持续性的数字活动,如果建立客户数据库、开展市场营销、获得收入或对数字内容进行创造,互联网公司的一部分全球利润将按公式分配的方法归属到市场国。欧盟把征税对象细化到全球收入7.5亿欧元,在欧盟取得收入5000万元的互联网公司。在国内立法上,印度打着落实G20税改的旗号一马当先,按互联网公司在印度获得的收入、用户量、合同数来确定征税对象。这一方案对大国和发达国家有利,小国尤其是中小发展中国家会因“门槛”不够,征不到数字税,因而激烈反对。


三是衡平税或数字劳务税,主要适用于在线广告、平台中介服务、用户信息数字产品等,一般为销售收入的3%。印度从维护税基、增加税收的角度,2017年率先开征衡平税(即市场国补偿税),其后迅速蔓延到意大利、新西兰、法国等国,即便欧盟的方案亦把它作为短期的目标。好处是下手易、见效快,但税种性质不明(到底是增值税还是所得税),回国后能否作为外国税额抵免不清,尤其是按销售收入征税,看起来3%不高,但换算成毛利征税就很高,甚至互联网企业难以承受。某一互联网巨头的专业人士承认,如果税率上升到6%,该公司在市场国将无利可图,只能退出,衡平税在一定程度上甚至起到维护本国市场、打击竞争对手、类似关税的作用。


四是美国的营销型无形资产方案。这一方案认为,互联网公司只有在市场国有广告开支、客户管理、品牌形象,构成了营销性无形资产,才能参与分配互联网公司的全球利润,利润的大头作为常规利润归属互联网公司的居民国,常规利润之外的剩余利润按照一定的公式在不同市场国之间分配。拥护这一方案的国家和跨国互联网公司多,但市场国得利不大,解决数字税的广泛性、整体性不够。


五是德国、法国的“全球最低税”和“关联支付侵蚀税基税”。互联网巨头往往是全球避税的高手,为解决这一问题,互联网公司在海外的缴税必须达到一个基本的标准,否则回居民国补上差额。互联网公司通常利用利息、特许费等关联支付侵蚀居民国的税基,需采取简便易行的办法予以限制。这一方案的目的是限制互联网公司的全球避税安排,与数字税看似直接关联性不紧,但对全球国际税收规则影响深远,在国际社会共识较多,近年来,有些国家不同程度地在国内法中加以体现。


六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全球公式分配法”。借鉴美国州与州之间所得税分配的方法(类似我国总分机构所得税分配的方法),按销售收入、资产、职工工资等要素进行划分。这一方案是争论几十年的老方案,是否适应数字经济,是否适用于无形资产明显的全球价值链尚无深刻的研究,仅仅是分配利润的要素在国际间就难以达成共识。


数字税的方案各有利弊,各国的立场更是千差万别。研究如何应对数字税,需要重点关注统筹兼顾、整体设计、逐步推进、风格迥异的印度和美国两个大国。印度互联网巨头不多,但国内互联网市场容量和潜力很大,如何把市场转换成税源,如何保护本国的互联网企业少受冲击就成为重中之重。为此,2013年印度率先在13个行业推行核定成本加利润的“安全港”规则,用简单易行的方法保护本国税基。接着,从衡平税到“明显的数字存在”国内立法,再到去年底在常设机构利润归属上按要素分配或按销售百分之二核定,出手不断,形成组合拳,形成特立独行、单边主义明显的印度特色。从美国来看,尽管对欧盟以国家补助为由对美国互联网巨头开出巨额罚单气急败坏,对法国等过开征数字税扬言用关税加以报复,对G20税改中数字税的内容似乎冷眼相待,并没有下多少“指导棋”,但美国“明修栈道,暗度陈仓”,在应对数字税引发的国际税收规则巨变上已早有准备,形成框架、体现特色了。

一是美国税法中早有外国企业和个人在美国停留超过90天,获得收入超过3000美元,即视为从美国取得的经营所得,须在美国缴税。这一与常设机构判定标准相比超低的门槛,也使美国在数字经济冲击常设机构认定标准而造成的税源损失大大小于其他的国家。


二是别具创意的全球最低税。针对美国跨国公司尤其是互联网巨头的全球避税,奥巴马政府执政末期就动议要对跨国公司征收19%的全球最低税。2013年,美国两位经济学家针对全球202个国家与地区法定平均税率为21%的状况,提出美国企业在海外交一半、回国交一半的全球最低税方案,并声称留在国外的一般利润主要用于成本的列支与折旧的扣除。2017年的美国税改根据这一设想,把美国联邦所得税的法定税率定为21%,对从国外美国受控外国公司分回的除股息与消极所得之外的收入,在成本中扣除50%,并允许抵免80%的外国已纳税额。这样,美国企业回美国的税率在10.5%到13.125%之间,大致处于“对半开”的合理区间。更有甚者,美国从OECD十五项行动计划第8到10项中关于无形资产的回报分为常规回报与非常规回报中找到依据,将美国企业在国外的回报定为有形资产乘以10%的常规回报,常规回报之外的高额回报归美国,用税收优惠将利润吸引回美国,留在国外的则是机器设备创造的有限价值。为转移视线,在税改过程中,把全球无形资产高利润收入修改为全球无形资产低税收入。


三是意味深长的外国无形资产收入。为鼓励美国产品尤其是无形资产与高附加值产品的出口,美国税改规定从外国取得的无形资产收入(实际上是除机器设备等有形资产乘以10%的部分之外的各类收入)回国申报时,可在成本中扣除37.5%,实际税率13.125%。美国这一支持出口的举措违反WTO规则,受到国际社会的谴责,但若将这一立法与美国关于数字经济中营销型无形资产的方案相联系,就会发现两者之间相互照应、相互联系。这一立法实质上为互联网公司将国外营销型无形资产收入回国享受税收优惠和外国税额抵免,铺平道路,打开了通道。心机之深,考虑之密,可见一斑。


四是简单粗暴的反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税。对三年平均营收5亿美元以上的企业,凡与境外的关联支付超过企业成本列支3%(金融企业2%)的关联支付一律剔出成本乘以10%,减掉常规缴税的部分,即为应纳税额,实质上也形成了外国投资包括互联网企业进入美国市场应当缴纳的最低税。还值得关注的是关联支付项目的广泛性,除贷款与股息之外,从利息、特许费等消极收入,到关联采购有形资产的年度折旧和无形资产的年度摊销,更到跨国关联并购支付的款项,将侵蚀税基、无形资产所有权转移、总部倒置等重大跨国避税行为一网打尽。


五是目的地税在工具箱中待用。近十多年来,美国税改中值得注意的是消费型所得税的提出:一是对现金流量征税,机器设备一次性扣除甚至无形资产一次性摊销;二是对消费者或消费地在美国的外国商品和劳务征收与美国国内企业一样的企业所得税,又称目的地税。目的地税的提出,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数字经济使传统的依赖注册地、实际管理所在地等征管方式失灵,抓住市场与消费者成为必然选择。2016年美国众议长瑞恩税改的“蓝图计划”中提出的“边境调节税”的设想,就是目的地税的一次具体反映。它要求对美国出口的产品与劳务免、抵、退所得税,面对美国进口商从国外购买产品与劳务的成本不得列支。为加强征管,要求所有的外国向美国的出口商必须向美国税务局进行税务登记。边境调节税较为激进,影响面过大,但作为税改的方向之一不得不引起高度重视,作为美国税改工具箱中的工具,不排除在数字税形不成共识,穷途末落时,美国作为应对的手段单边予以运用。


总之,同印度的简单粗暴、急功近利相比,美国在数字税的问题上采取了统分结合、远近结合、简繁结合、内外结合、绵里藏针、不动声色的策略,以实现美国利益的最优化、美国税源的最大化。对对外投资获取的利润,在“对半开”的全球最低税的框架下,以无形资产收入为名,将有限利润的常规回报给予来源国,将超额利润作为非常规回报归属美国,而对跨境电商数字产品与劳务取得的收入,美国则摇身一变,认为电商全球利润的大头作为常规回报应归属美国,只有构成营销性无形资产,市场国才能共分有限的剩余利润。同样一个常规回报的术语,美国在不同场景下竟赋予其大相径庭的不同含义,美国人确实是玩弄规则的高手。对包括互联网企业在内的外国企业进入美国市场的投资与劳务行为,美国就没有遮遮掩掩,而是面目狰狞,用90天与3000美元砍一刀,用简单量化的税基侵蚀利润转移税补一刀,用边境调节税悬头顶、待开铡。美国的所作所为,不仅与传统的国际税收规则难以相容,就是对改良型的G20税改制定的规则也是致命的一刀。在数字税进一步引爆国际税收规则重塑何处去的今天,美国的做法、美国的走势需要引起高度的关注。


中国是数字经济的大国,也是跨境电商贸易与劳务的大国,更是世界最大的数字产品的市场之一。数字税如何开征,对中国和中国的互联网企业关系重大,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与中国在全球利润分配中的合理份额,需要引起各方面的高度重视。随着G20财长东京会议的推动以及OECD将在2020年拿出应对数字经济的最终报告,在国际规则的制定上提出中国的方案,发挥中国企业的影响力时间有限,十分紧迫。在应对策略上,笔者以为应抓住以下几点:

一是综合研究。有形经济与无形经济、数字经济与非数字经济密不可分,数字税的规则与整个国际税收规则更是局部与整体的有机联系。OECD从G20税改的一开始就强调,不可能制定一套独立的、平行的数字经济的税收规则。所以,在数字税的研究上,切不可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孤立地、静止地、微观地研究,而应与国际税收规则的思考相联系、共统筹。

二是把握实质。要研究数字税及国际税收规则各类方案背后的逻辑起点、理论支撑和现实利弊,在研究价值创造论的基础上,对价值创造的要素、有形资产与无形资产的作用、数字产品与非数字产品的实现形式、常规回报与非常规回报的特定定义、全球最低税与目的地税的内涵外延等涉及国际规则制定的术语、概念与理论,要把握精义,抓住实质,善于赋予中国人的智慧和方案,为中国在国际规则制定上发挥更大的作用提供理论准备与专业支撑。

三是组合出拳。要采取积极探索、分类施策、简便征管、体现创新的应对之策:对到“一带一路”发展中国家的投资,在互信共享的原则下,借鉴OECD预约定价给予确定性的方法和成本加成核定行业利润的双边安全港规则,与投资所在国分国别、分行业地签订税收合作备忘,确定行业利润的合理区间,数年一签,定期会商,动态调整,税源共享,企业安心。对未签订双边安全港的国家,则采用全球最低税的设计,但应在国内立法上应借鉴美国的做法,对汇回的国外利润给予减计应税收入或列入成本的税收优惠;对跨境电商在海外提供数字产品与劳务的征税规则,应以选择营销性无形资产的方案为宜。


对以中国为市场的跨国投资和跨境电商的贸易与劳务行为,在应对政策上有以下几个选项可以组合和叠加:

第一,借鉴印度的经验,选择若干重点行业,按照成本加成的方法,核定行业合理利润区间,可适当比印度的标准低一点,如研发与软件设计,印度为20%到22%,我国规定为18%至20%即可。从印度的几年实践来看,这样做简单易行,给企业确定性,增加了税源,也没有影响投资环境,问题是先下手为强,有可能挤占了别国的利润份额。

第二,如果数字税的国际共识无解,在很多国家纷纷出台衡平税或数字服务税的自卫的情况下,我国的优选方案不是直接开征数字服务税,而是在全面推行电子发票严密监管的基础上,利用“营改增”后境外劳务从我国取得收入须交纳增值税的规定,对增值税附征营业收入2%左右的所得税。这样有利征管的衔接,又不会在国际上引起太大的反响。

第三,既然目的地税是应对数字经济的必然选择,我国应从长计议,超前思考,兵分两路:一是研究企业所得税“消费型”的问题,对折旧或摊销一次性扣除,实现对现金流量征税,不分国内与外国的商品与劳务,一律在消费地或消费者所在地征税,实现目的地征税;二是研究增值税向消费型所得税的靠拢,适时将劳动工资在增值税进项中逐步扣除,这样既可以支持出口,又可以为实现增值税与所得税的“两税合一”创造条件。若美国出台边境调节税以应对数字经济,我国则可迅速实现增值税与所得税的“两税合一”,税率定为20%,既能应对数字经济挑战,简化易行,有利于维护税基税源,又能在全球税改中独树一帜,体现特色,引领潮流。


(姜跃生系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理事、江苏省国际税收研究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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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0-2-6 08:16:53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国数字服务税法案的出台背景及影响分析
张春燕 作者单位:外交学院国际法系
(本文刊载于《国际税收》2020年第1期)

  2019年7月25日,法国正式公布了由众参两院先后通过、经法国总统马克龙签署的一项新法案,批准法国政府从2019年10月1日起对在法国经营的大型互联网企业的数字广告及跨境数据流动等数字交易行为开征数字服务税(Digital Services Tax,DST)。根据该法案,法国政府将对在法国境内经营数字业务、营业收入超过2500万欧元且全球数字业务的营业收入超过7.5亿欧元的大型互联网企业,按其在法国实现的营业收入的3%征收数字服务税,生效日期回溯到2019年1月1日。
  尽管法国政府承诺,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就数字税收达成国际共识后,法国将按照国际法规定履行相关权利义务,这项税收将会被取消。但不可否认的是,法国在欧盟各成员国尚未对数字服务税的开征达成共识的情况下,率先采取单边税收行动的举措,在世界范围内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一、法国数字服务税法案的出台背景
  法国政府一直致力于推动在欧盟范围内对大型互联网企业开征数字服务税的计划。2017年以来,法国曾向欧盟委员会提出建立数字常设机构和实施数字服务税两项建议,但由于该税种本身争议较大,部分欧盟成员国坚决反对,因此这两项建议都没有继续推进。而后,法国决定先在本土范围内推行数字服务税。
  法国政府开征数字服务税的计划早在马克龙进行总统竞选时就开始酝酿,到2019年7月正式落地,这期间美国等国家强烈反对,甚至法国参众两院在通过该法案的过程中,法国国内亦有反对的声音。从税收的角度看,法国出台该法案的主要原因有以下两点:
  (一)应对经济数字化发展带来的国际税收规则重构问题
  “数字经济”或者说“经济数字化”的发展,为交易模式及传统货物和劳务的供应方式提供了新的路径;与此同时,交易中流动性增加以及边界日益模糊化,这些都对传统的国际税收规则构成了新的冲击与挑战。这种冲击与挑战,体现在各国政府所面临的国家及地区间税收管辖权的划分、利润的归属以及征管模式的重构等方面。在此情形下,重塑国际税收规则已成为国际治理的重要议题之一。
  法国是开征数字服务税的倡导国,作为国际治理多边主义的推动者,法国致力于助推多边解决方案的形成。但是自2013年启动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以来,OECD始终认为,随着“数字经济”向“经济数字化”发展,应对这一挑战不能仅靠引入特殊的数字税,而是要改变现有的税收规则。除了立法技术上的困难之外,不同的利益攸关方,尤其是美国和欧盟成员国对于最佳解决方案的看法存在分歧,使得各国之间达成共识变得更加困难。
  由于国际税收规则的协调进程比较缓慢,法国极力推动在欧盟层面先开征数字服务税,并最终实现该税种在全球范围内的开征与实施。2017年9月,法国联合德国、意大利和西班牙向欧盟提出修改税收规则、增加各国财政收入的建议,按照“营业收入”而非“利润”对互联网巨头们征税。法国还指出,欧盟针对互联网企业的征税制度长期存在漏洞,美国等国的互联网巨头在欧洲的一些低税率国家设立总部,并通过网络向高税率国家的用户提供服务来获利,这种利用现行税收规则进行税基转移的“合理避税”行为,使这些企业始终在市场中处于强势地位,不利于欧洲本土互联网企业的发展。
  然而,在欧盟层面推动数字服务税的开征并不顺利。欧盟委员会于2018年3月提出了拟对大型互联网企业的数字业务进行公平征税的两项立法提案,但由于成员国内部之间对此存在一定分歧,爱尔兰、瑞典、丹麦、芬兰等成员国倾向于由OECD来协调全球解决方案,该提案没有通过。而后,法国和德国提议修改条款,建议只对大型互联网企业的数字广告收入征税。
  在此情形下,法国转而寻求先在国内层面开征数字服务税,在传统税收框架下探寻经济数字化课税规则的解决之道,对互联网巨头的“合理避税”行为进行封堵,以构建更为公平和有效的税收制度。另外,法国也希望通过对数字经济领域税收规则的制定,把握规则的制定权。
  (二)以恢复税收公正、增加财政收入为主要目的
  法国在国内层面出台数字服务税,更多是为了增加财政收入,缓解财政赤字压力,同时恢复所谓的“税收公正”(restore fiscal justice)。
  2018年11月,法国爆发了“黄背心”运动。该运动起初是民众抗议政府加征燃油税,进而引发了对财富分配不均等问题的不满。在持续多日的运动中,示威者表达了对法国税收制度不公的抗议,认为在法国现行税制下,碳税、航空税等新税种屡见不鲜,法国的普通民众要负担高额的税款,而那些大型跨国企业特别是互联网巨头们却可以通过一些手段合理避税,尤其是在法国多年来持续财政赤字的前提下,这些跨国企业没有为其利润来源国的财政收入做出相应的贡献,显然是不公平的。在这种情形下,推行数字服务税是法国政府对民众诉求的一个回应。
  根据欧盟委员会2017年的统计,跨国互联网企业在欧盟的平均税率仅为10%左右,而传统行业的平均税率则为23.2%。一些互联网企业通过税收筹划,甚至不必缴纳任何税款,造成了税收不公平。法国总统马克龙曾指出,数字经济体也会产生市场扭曲和失衡的问题,它们不能成为当今时代的“搭便车者”,而是需要向公众提供补偿和资助。
  2018年年底,法国政府对“黄背心”运动做出让步,采取增加最低收入额度,取消加班税、燃油税等一系列措施,平息了民众的抗议,但也让10年来首次降至欧盟设定的3%上限之下的财政赤字率再次回升。为了增加财政收入,同时实现税收公平,法国政府宣布,通过立法的方式行使对大型互联网企业主要利润产生地的税收管辖权,确保这些企业和本地企业一样要在法国公平纳税。数字服务税的应税企业在2019年10月首次缴纳税款,根据法国有关部门的预估,仅2019年数字服务税就将使法国的税收收入增加4亿欧元,2020年至2022年每年将为法国增收6.5亿欧元,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法国政府的财政赤字压力,支持各项民生政策。


  二、法国数字服务税法案的主要内容
  根据数字服务税法案,该税种主要针对网站服务提供者的数字广告以及跨境数据流动的交易行为征税。受这项立法影响的纳税人主要包括那些全球年收入超过7.5亿欧元、且来源于法国境内的收入超过2500万欧元的三类大型互联网企业——网络广告商、数据销售商以及特定的网络平台。
  (一)纳税范围
  根据数字服务税法案,纳税人提供的以下服务将面临数字服务税的缴纳:
  一是通过在线数字服务平台连接用户,即提供一个数字界面,允许用户与其他用户联系和互动,以便其进行商品或服务的交易。
  二是销售广告和数字数据,即提供广告的购买、存储和播放服务,广告控制和绩效测量,以及与用户相关的数据管理和传输服务。此外,还有用于广告目的的数据销售。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该法案,纳税人仅提供数字接口并不属于应税服务,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是提供数字接口的纳税人将该接口作为向用户提供:(1)数字内容(digital content);(2)通信服务(communication services);(3)《法国货币及金融法典》(French Monetary and Financial Code,CMF)第L.314-1节所规定的支付服务(payment services)。
  二是将该数字接口用于管理法律明文规定的应受监管的金融系统和金融服务(regulated financial systems and services),如银行间支付系统或金融工具支付和交付系统、交易平台、参与性投资咨询活动等。
  三是纳税人提供该数字接口的目的,仅是为了使购买或出售投放广告的服务成为可能。
  此外,集团内部之间的服务(Intra-group services)也被排除在数字服务税的征税范围之外。

  (二)起征点
  根据数字服务税法案,提供上述纳税范围所列服务的纳税人,不论该纳税人是否在法国注册成立,只要其在上一个日历年度提供应税服务所获得的年销售收入在全球范围内超过7.5亿欧元、且在法国提供应税服务所获得的年销售收入超过2500万欧元,就需要缴纳数字服务税。
  其中,判断哪些服务是“在法国提供的应税服务”(services provided in France)主要是基于用户使用的数字界面的位置(the user's location of a digital interface),即如果用户通过位于法国的设备访问数字接口,则认为该用户位于法国。
  在确定法国市场收入份额时,可使用法国活跃用户数量占全球用户的比重作为计算标准。

  对纳税人起征点的核实采用的是联结测试(Conjunctive Test),纳税人的年销售收入如果没有同时满足(即全球范围内超过7.5亿欧元、且在法国范围内超过2500万欧元)两个标准,则无需纳税。
  另外,如果纳税人是属于《法国商法典》(French Commercial Code)第L.233-16条所规定的情形,即纳税人是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集团公司,则对纳税人的起征点进行联结测试时,需汇总整个集团公司的年销售收入。
  (三)税基及税率
  数字服务税采用的是3%的比例税率,应纳税额是纳税人在全球范围内提供应税服务所获得的所有销售收入(不含增值税税款),乘以应税服务中与法国相关的服务的百分比计算而得。其中,与法国相关服务的“百分比”(the percentage of the aforementioned services connected with France)的确定方法如下:
  1.如果纳税人提供的数字界面允许用户之间交付货物或提供服务,该百分比按照“使用这个数字界面的法国用户进行货物交付或提供服务的操作比例”计算。
  2.如果纳税人提供的数字接口不允许用户之间交付货物或提供服务,该百分比按照“持有在法国开立账户,并在相关日历年内允许该账户在数字接口访问全部或部分可用服务的用户比例”计算。
  3.如果纳税人提供的是与销售广告相关的服务(而不是销售用户访问数字接口时形成或收集的数据),该百分比按照“与在法国访问此接口的用户相关的数据在数字接口上投放广告的比例”计算。
  4.对于用户访问数字界面而产生或被收集的数据的销售,该百分比按照“法国用户因访问数字界面而生成或被收集的数据的销售比例”确定。
  

  (四)税款的抵扣
  纳税人所缴纳的数字服务税可以作为其企业所得税的税前列支项目,但由于数字服务税不属于所得税范畴,因此不适用于税收协定。

  三、法国数字服务税法案的影响
  从税收的角度来看,开征数字服务税至少会产生以下两个方面的影响:
  (一)或将推进各国在OECD框架内达成多边性共识方案
  从法国数字服务税的主要内容来看,该税的征税对象主要指向30多家大型互联网企业,其中大部分来自美国,包括谷歌、亚马逊、脸书和苹果这四大互联网巨头。
  由于法国数字服务税对美国的针对性较强,自法国准备立法起,美国就一直极力反对,认为法国政府不公正地对待了美国企业。就在法国参议院通过数字服务税法案的前一天,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nited States Trade Representative,USTR)宣布对法国政府数字服务税进行“301调查”。数字服务税的开征可以说是进一步加剧了法国与美国之间原本就紧张的贸易局面。
  但是从长远看,如何解决经济数字化发展给国际税收体制带来的挑战,如何在各国之间达成共识,进而构建一个适应经济数字化发展的稳定税收框架,是大势所趋。从一定意义上讲,数字税制度的根本问题并不是那些大型互联网企业是否应当缴税,而是如何在实现国际税基合理分配的同时,保障国际税收规则与商业模式创新相适应的问题。
  在2019年7月的七国集团(G7)财长会议上,各国财长们纷纷表示,应对经济数字化带来的税收挑战已成为各国的迫切需要,会议发表的联合声明强调了需要完善现行的国际税收框架,应对高度数字化带来的税收风险等问题。在2019年8月举行的G7峰会上,作为轮值主席国,法国把数字税收作为重要议题,和美国就数字服务税问题达成一致,同意在OECD框架下解决问题。据悉,根据协议条款,法国将向被课税的互联网公司偿还其数字服务税与OECD正在制定的计划机制所征收的税款的差额。
  (二)法国的立法模式或将被其他国家仿效
  虽然数字服务税法案使法国与美国的贸易冲突再次升级,但法国并非孤立无援,尤其在欧洲范围内,英国、西班牙、意大利等国也正在积极探索,试图针对互联网巨头们开征相应的数字税,与法国呼应。
  2018年年底,英国政府宣布将于2020年4月1日起开征数字服务税。英国政府指出,从事特定数字业务的企业将按照英国用户参与所形成的价值贡献缴纳税款。
  此外,德国、西班牙也正在拟定出台征收数字税的相关法规。尤其是德国所提出的“最低有效税率”,受到了法国、美国、荷兰等国及七国集团和OECD等国际组织的关注和支持。
  虽然对于数字税到底应如何征收,欧盟内部各成员国之间仍然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但欧盟及其成员国均已经意识到,BEPS深刻影响着欧盟及其成员国的经济发展,并已成为欧盟税收流失最为重要的因素之一,其衍生出的政治、经济利益冲突已成为欧盟迫切改革的内在需求。法国作为欧盟的重要成员国,率先在本国开征数字服务税,在此示范效应之下,其立法模式或将被其他国家仿效复制,并在国际社会上形成合力。

作者单位:外交学院国际法系
(本文刊载于《国际税收》2020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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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0-2-26 11:45:16 | 显示全部楼层
数字经济征税离你有多远?
原创 余小歪余音@北京天健税务师所 合伙人)
微信号:税研社 2020-02-24

数字经济征税是基于经济形态的变化、在与聪明的纳税人在现行全球税收体系下进行了漫长的博弈之后,各国政府联合起来通过OECD推动的针对税收逻辑、技术方法、框架体系进行全方位调整以适应其面临的税收挑战而形成的一整套新的理论体系和协作机制。它既不是一个小众税收事项、也不是基于某个税收形态衍生出的一个全新税种。它有可能对我们现行的税收机制和生态产生颠覆性的影响。

数字经济征税体系内容庞杂且尚未建立。然而它推进的速度过快、受众非常广泛、产生的影响又很有可能是颠覆性的。希望大家都能对数字经济征税问题及其发展给予关注,以免它从无形中赫然来到眼前时,我们毫无准备手足无措。

内容提要
☍  数字经济征税=>数字经济税?
☍  数字经济征税的对象是互联网企业?
☍  数字经济征税一定会增加集团税负成本?
☍  数字经济征税离我们有多远?
☍  数字经济征税会带来哪些税收规则的改变?
☍  在正式数字经济征税规则建立之前,我们能做些什么?

文内缩写:
BEPS-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
OECD-经合组织
TP-转让定价

数字经济征税=>数字经济税?

一些数字经济征税相关的解析和评论将数字经济征税概括为向“数字经济”征收“数字经济税”。这样的表述可能使人陷入误区。

Concerns are raised by situations in which taxable income can beartificially segregated from the activities that generate it, or in the case ofvalue added tax, situations in which no or an inappropriately low amount of taxis collected on remote digital supplies to exempt businesses or multi-locationenterprises that are engaged in exempt activities.  Theses situations undermine the integrity ofthe tax system and potentially increase the difficulty of reaching revenuegoals.

BEPS行动计划指出关于数字经济带来的两个税基侵蚀的问题:

1.直接税:直接税应税收入被人为与该应纳税收入的活动分割开来。
这包括以下情形:应纳税收入的活动所在地政府征不到所得税;产生该应税收入活动的所在国征不到税的同时,其它国家地区也无法就这部分收入征到税;又或者,产生该应税收入活动的所在国征不到税的同时,其它国家地区为了自身的利益,不就这部分收入征税或就这部分收入征收较低的所得税。以上情形既指向税收公平——蛋糕在不同的地区之间应该怎样划分以改变结果与实质不平衡的现状(而公平分为两个层面——现行税制导致的公平问题和不正当竞争导致的公平问题),以及税制中存在的疏漏——目前的所得税机制无法支持征税的目的。

BEPS行动计划也提到,目前很多导致这种结果产生的架构具备四个特点:
  • 规避在市场国应税存在的产生,即使具有应税存在也通过架构转移毛利或者通过在支付方层面将扣除金额最大化从而降低净利润,以达到在市场所在国税负最小化;
  • 收入来源地没有征收预提税或只征收较低预提税;
  • 通过集团内安排,收入方获得大额非常规利润,而这些非常规利润在该收入接收方所在地不征税或征收极低的税;
  • 在最终母公司层面,对上述这些设立在低税地的公司的当期利润无法实现。


能够看出,导致BEPS的问题出现的原因在于人为的设立了税务目的架构,而架构得以设立是目前各国家的税制差异、现时税制中存在的漏洞以及对转让定价的安排互相作用而形成的。

BEPS行动计划一的初步结论中提到,虽然数字经济本身并未显示出特殊的BEPS问题,但是数字经济的众多重要特征加剧了BEPS的影响。这些主要特征都被纳入BEPS行动计划工作中,以应对直接税层面的BEPS问题。具体包括关于受控外国企业法规、防止人为规避常设机构的构成以及转让定价领域的工作。

2.增值税:由于向免税或参与免税业务的跨国公司远程提供数字服务,纳税人不交税或者仅缴纳极不合理的少量增值税。

BEPS对两个问题的论述中可以看出,不论是最初的BEPS行动的初步结论还是后续包容性框架的两个措施提出都是力求通过完善现有的增值税和所得税的税收机制解决税收问题。数字经济征税并没有导致新的税种的出现,虽然有些国家自行立法时将其称为数字服务税。


数字经济征税的对象是互联网企业?

BEPS行动计划一概括数字经济的主要特征包括:
  • 流动性;
  • 对数据特别是大数据的依赖性;
  • 网络效应、整合和协同效应;
  • 多层商业模式的使用——交易的双方可分别处于不同的管辖地;
  • 某些商业模式在高度依赖网络效应的同时,已现在垄断或者寡头的趋势;
  • 因市场准入门槛较低及技术的快速变化导致的波动性。


数字经济是传统经济基于互联网广泛应用、信息化程度提高发展而生的。用户的数据信息被收集并且加工、用户以不同的参与方式影响着商业场景,这些方式无需传统的组织干预而由市场自发的在巨大的网络中形成并输出结果,而传统意义上的供应链中的市场开发、营销、广告传播的效应都在逐步的减弱。

因而数字经济没有指向某一个行业,它指向的是受数字经济方式影响的各类行业,不论是在线服务、线下服务、商品的买卖,具备数字经济特征的商业相关者,都是数据经济征税可能影响的群体。数字经济征税的目标也并不是向其中的某个行业征税,而是改变被数字经济影响的行业的税收收入分配方式,将对最终商业结果产生数字经济影响的环节提炼出来,使其能够正确的反应税收目的下应当呈现的结果。

如包容性框架提出的采用公式法在市场国进行分配的全球剩余利润的方法应主要适用于两类企业:自动化数字服务企业和“面向消费者”的企业,举例如下:
640.jpg


因而数字经济征税问题并非互联网行业的专属税收问题。

考虑到纳税人和征管的合规成本,一些新方法的适用可能会设立门槛。比如,讨论整体利润重新分配的方法时,有可能设置适用主体的集团总收入门槛(可能与国别报告使用门槛一致),也考虑对于集团剩余利润合计金额低于某一额度的情形予以排除。

但这并不妨碍关于数字经济征税相关变化的底层逻辑影响的将是受数字经济影响的各类企业。


数字经济征税一定会增加集团的税负成本?

基于前面讨论的数字经济征税的逻辑,数字经济征税的一个方面是改变不同国家地区之间的分配关系,使市场作为一个单独的要素进入到整体的供应链分配的要素考虑中来。是否会增加税负成本取决于几方面的因素:市场所在地的税负成本、原纳税地的税负成本、两地之间是否存在税收协调机制以避免同时就对应收入进行征税。

如果是单纯的进行重新分配,对于企业而言从整体的角度,税负成本未必增加。但对于原先有深度筹划安排的企业或者市场地与企业所在地有较大的税率差异的企业而言,新的税收机制几乎必然导致企业的税务成本上升,而且由于这个机制将是全球性的,从长远来看通过新的安排降低税负成本的空间会很小。

此外,由于企业未来需要面对包括市场地和其所在地的多个税收分部国家或地区的税收管理,不论税负成本如何,企业的税务管理成本,包括合规申报、应对、披露、双边的税务争议等一系列事项所需要付出的管理成本必然会大幅度提高。


数字经济征税离我们有多远?

BEPS行动计划一-应对数字经济的税收挑战发布之后,关于数字经济,OECD大概做了这些事情:
2018年3月:提交有关数字经济的中期报告
2019年1月:提供政策说明
2019年2月至3月:公众征询意见
2019年5月:制定解决方案以应对经济数字化带来的税收挑战的工作计划
2019年11月:公众征询意见-第一支柱“统一方法”的提案
2019年12月:公众征询意见-第二支柱提案
2020年1月:经合组织/二十国集团关于BEPS的包容性框架关于应对经济数字化带来的税收挑战的两支柱方法的声明
2020年底经合组织预期交付长期共识解决方案

能够看到数字经济征税计划正在被加速向前推进。当然,我们无法预期在经合组织的最终方案形成之后,各个国家或者我国国内法落地相关政策需要多长时间。但我们可以回顾一下我国落地BEPS其他行动计划的进程:2015年10月OECD发布了BEPS相关措施的最终成果,包括《行动计划十三——转让定价文档和国别报告》;2016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42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更新了包括全新的国别报告申报义务在内的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相关申报要求。


数字经济征税会带来哪些重大税收规则的改变?

1.常设机构相关规则。一般国内法对营业利润征税的前提是特定主体存在。而根据OECD税收协定范本第5条和第7条,一个公司仅在其在一非居民国有常设机构时,其相应的营业利润才可以在该非居民国征税。鉴于上述规定该非居民企业可能在其客户所在国不需要征税。在数字经济商业模式下,非居民公司通过网站或其他方式APP等与另一个国家的客户远程互动而无需在该国设立实体存在。数字自动化的程度的增加进一步降低了对当地运作实体存在的依赖程度。从商业角度看,某些行业在某个国家开展业务所需要的功能可能的确比其他行业要求的更少,这会诱导企业做出纯粹的税务考虑才会选择的分配方式,通过不符合各方实际活动情况来人为的分配功能、资产、风险,与本地开展活动的无形资产通过合同安排分配给在低税率环境下运营的其他集团成员公司,从而让跨国企业集团的整体税负实现最小化。因而,常设机构规则的调整首当其冲。

2.转让定价的逻辑的变化。包容性框架整体利润分配的统一方法在保留了独立交易原则框架的前提下,引入新的公式分配方法。跨国企业在全球分配常规利润后,需要将由公式计算形成的部分剩余利润,按照一定比例(如收入)直接分配给消费者所在地。这个方法如果能获得包容性框架成员国的最终通过,将对包括独立交易原则在内的转让定价理论和应用产生重大影响。

3.其他包括受控外国企业规则、争议解决机制、增值税征管等规则方面的变化也已经或者正在发生,共同形成国际税收体系的重大变革。


在正式的数字经济征税规则建立之前,我们能做些什么?

日常的单一税收事项可以在短时间突击研读即能掌握要义,但数字经济征税是一整套税收逻辑相互交错的影响,而每一个点又与业务安排相结合,加之涉及的业务安排多属于跨国供应链的某一环节复杂程度可想而知。因此,虽然数字经济征税的规则尚未建立,我们还是可以做一些准备性的工作来应对未来的变化。

首先,增强转让定价和国际税的基础专业能力——虽然大家预期利润分配的原则可能对转让定价和国际税制产生颠覆性的影响,但是在建立基础逻辑的基础上才有可能更快速的对变化做出反应并更合理的进行应对。

其次,熟悉市场国的基本税制和税收立法动向——OECD的草案正在拟定过程中,同时有很多国家也在研究本国的数字经济征税应对策略,已有国家发布了相关的法案,很可能已然对现时业务产生影响。

同时,认知及并且定义自身的供应链中的价值创造要素——找到合理的立场,在既定的税法框架下,达到相对的税收成本优化的空间,任何时候这都是企业和税务机关博弈的根本。

点评

这篇文章纠正了我之前认识的一些误区。  发表于 2020-2-26 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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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19-12-9 09:08:39 | 显示全部楼层
美财长吁法国停征数字税:先谈成国际征税协议再说

中国新闻网 发布时间:12-05  10:02中国新闻网官方帐号

中新网12月5日电
据“中央社”4日报道,近日,美国财政部长梅努钦呼吁法国等针对跨国大型计算机科技企业课征数字服务税的国家,在谈出国际征税协议之前,先暂停课税。
日前,白宫表示,可能针对一批价值24亿美元的法国货物课征最高达100%的关税,以回应法国对谷歌、苹果、“脸书”、亚马逊等大型科技公司课征数字服务税。
报道称,梅努钦在写给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秘书长古瑞亚(Jose Angel Gurria)的信中表示,在经合组织内谈判是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我们认为,为了预防类似数字服务税的单方面措施大量增加,靠谈判达成协议很重要,数字税威胁到多国长期以来在国际征税上的共识”。
梅努钦在这封日期标注为12月3日的信中说:“我们敦促各国暂停实施数字服务税措施,好让经合组织成功达成多边协议。”
据报道,美国贸易代表莱特海泽2日公布一份报告,内容指法国的数字服务税不符合国际赋税政策的主流原则,且对于受影响的美国企业来说特别繁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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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19-12-9 09:15:57 | 显示全部楼层
数字税点燃美欧贸易“战火”
2019-12-07  来源: 人民日报海外版


  因数字税问题,美法再生龃龉。据美国合众国际社报道,12月2日,美国政府表示,由于法国对美国科技公司不公平地征收了新数字服务税,美国正在考虑对法国香槟、手提袋、奶酪等价值24亿美元的法国出口商品征收高达100%的报复性关税。英国《金融时报》分析称,这标志着美法贸易紧张局势升级。

  欧盟力挺法国

  美国计划对法国开征关税是基于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简称“USTR”)的“301调查”。据美国消费者新闻与商业频道报道,USTR将在2020年1月14日前向公众征询对关税征收计划清单的意见,并于1月7日举行公开听证会。

  美国互联网公司对USTR的行为表示赞赏。据美国《国会山报》报道,美国互联网协会贸易政策主管乔丹·哈斯表示:“互联网是美国一大出口产品,歧视性数字服务税对创新型美国公司和小企业来说是贸易壁垒,USTR的回应是在为互联网辩护。”

  据“德国之声”报道,对于美国发起的最新关税威胁,法国财政部长勒梅尔表示“不可接受”,并承诺“如果美国实施新的制裁,欧盟将作出强有力的回击”。

  欧盟力挺法国。据路透社报道,12月3日,欧盟委员会表示,欧盟将与美国就如何解决法国新数字服务税纠纷进行谈判,欧盟各国将团结一心,共同应对美国针对法国商品加征关税的计划。欧盟委员会或将通过世贸组织解决这一贸易争端。

  今年以来,美法就数字服务税问题反复拉锯。今年7月,法国参议院批准了一项向跨国互联网企业征收3%数字服务税的法规。这项法规面向全球,但由于美国大型互联网公司较多,受冲击最大。历经为期90天的谈判,美法双方在数字服务税问题上并未达成一致。


  维护数字主权

  据美国消费者新闻与商业频道报道,USTR表示,法国税收“与国际税收政策的现行原则不符,对谷歌、脸书、苹果、亚马逊等受影响的美国公司来说负担非常大”。

  但法国显然不这么认为。据法新社报道,法国负责数字经济事务的部长塞德里克·奥指出,数字服务税不是一种歧视性税收,而是适用于每一家拥有数字商业模式的公司。

  今日俄罗斯电视台分析称,大型数字服务公司为了寻求税负最小化,在世界各地转移利润。这种做法被称为“双层爱尔兰夹荷兰三明治”。以谷歌为例,由于采取了这种避税策略,谷歌只需在全球范围内缴纳26%税费,而中小型企业需支付50%。这引发了法国等一些欧洲国家的不满。


  事实上,意大利、西班牙、英国、奥地利等欧洲国家也有征收数字服务税的倾向,只是法国最先采取行动。

  “法国坚持征收数字服务税有其内在原因。” 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院欧洲所副所长王朔认为,作为马克龙欧洲战略自主思想的一部分,法国征收数字服务税有利于欧洲团结起来,在数字产业领域同大国竞争,维护欧洲数字主权。

  王朔表示,作为美国重要的盟友,法国在政治、安全等方面与美国保持紧密联系,但双方在经济利益上存在很大分歧。这使得法国同美国的经济博弈成为必然。


  凸显美欧裂痕

  美法并未放弃对话。法国国际广播电台报道称,数字服务税本质上是暂时的。此前,勒梅尔在参议院表决数字服务税法案前强调,一旦国际上针对数字税收漏洞达成令人信服的解决办法,法国就会取消这项数字服务税收。

  据美国《国会山报》报道,美法正继续通过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就国际税收规则开展合作,希望在明年年底前提出解决数字经济税收挑战的方案。

  但随着欧洲多国相继加入到征收数字服务税的行列,美法数字税之争变得不简单。据彭博社报道,意大利将从明年1月1日起开始征收类似于法国的数字税;在即将举行大选的英国,两个政党也都承诺实施数字服务税。

  美国自然不愿“吃亏”。据路透社报道,美国贸易代表莱特希泽表示,美国政府也在研究是否对奥地利、意大利等国的数字服务税展开类似调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致力于反击欧盟成员国日益增长的保护主义。”

  “欧美经贸纷争从未停止,数字服务税纠纷只是冰山一角。”王朔认为,数字服务税纠纷是跨大西洋关系裂痕的体现之一,虽然不会对美法关系与美欧关系造成根本性影响,但纠纷预计不会在短期内解决。(张晓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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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19-12-14 20:35:19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国财政部长敦促美国支持数字税改革
来源:驻欧盟使团经商参处

  彭博社12月8日消息。美国财政部长姆努钦之前表示,美国支持OCED关于关于全球数字税改革所作的努力,但是OCED关于数字税相关方案的第一部分应该是可选项,而非强制选项。对此,法国财政部长勒梅尔明确表示反对,并呼吁美方支持正在讨论中的的方案。勒梅尔表示,如果全球最终无法达成一致,那么欧洲将重启开征数字税的谈判。法国的数字税没有歧视性,因为它也打击了欧洲和亚洲的公司。任何报复性关税都没有法律依据。如有必要,法国已准备好在WTO框架下为此进行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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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19-12-22 00:37:31 | 显示全部楼层
 全球互联网巨头害怕的数字税,就要来了?
  来源:国是直通车

  目前,全球互联网巨头最关心的一件事,恐怕就是数字税了。大型科技公司通常利用在爱尔兰、开曼群岛、百慕大等国家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避税,这一做法恐怕很难再行得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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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社记者 刘关关 摄

  据路透社报道,当地时间11月18日,捷克政府批准了一项7%的数字税提案,旨在通过对谷歌和Facebook等全球互联网巨头的广告服务征税来增加国库收入。
  值得注意的是,在过去一年中,法国、英国、意大利以及土耳其等国家已相继宣布各自的“数字税”征收方案,税率从2%到7.5%不等,主要征税对象是全球互联网巨头。
  其中,法国已率先行动,今年开始对全球数字业务年营业收入超过7.5亿欧元且其中至少2500万欧元来自法国的企业征收数字税,税率为营业收入的3%。
  截至目前,各国还没有就数字税问题达成共识,随着各国单方面采取行动,全球经济治理权的博弈慢慢展开。

  为何征收数字税?
  就欧洲而言,各国的税收制度主要针对企业主体所在国的盈利。企业主体所在国是根据企业在某个国家是否有员工、工厂、设备、场地有形资产等而定。
  在此背景下,网络公司倾向选择在税制宽松、税率偏低的国家落脚,交纳大部分税收,比如爱尔兰等。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税收不公的现象出现。
  以亚马逊为例,2017年,亚马逊英国业务的收入较上一年增长3倍,至19.8亿英镑,而缴纳的公司税却从2016年的740万英镑下降至456万英镑,降幅近40%。
  欧盟委员会的数据显示,欧盟传统行业企业需要缴纳的有效税率达23%,而大型科技企业平均只有9.5%。
  2018年3月,欧盟委员会公布立法提案,拟对大型互联网公司征收3%的数字税。根据立法提案,任何一个欧盟成员国均可对发生在其境内的互联网业务所产生的利润征税。
  然而,欧盟的一些成员国,如爱尔兰、芬兰以及捷克等对数字税持反对意见。对于如何定义科技公司营收中的“数字服务”内容,各个成员国也无法达成一致。
  欧盟的数字税提案被搁置后,法国决定先行一步。法国指责互联网巨头们在法国赚大钱,然后运用巧妙的运作,把盈利转移到了爱尔兰等低税率国家。
  法国经济与财政部部长布鲁诺·勒梅尔直言,科技巨头交的税这么少,“我们在教育、医疗、环保方面的开支从哪里来呢?”
  除了法国,其他一些国家也蠢蠢欲动。
  英国计划在2020年4月推出针对科技巨头的数字服务税,税率为2%;意大利已宣布计划在其新的预算草案中引入数字税,并于2020年生效;当初反对征收数字税的捷克,也效仿其他欧洲国家推出了数字税提案……
  中国社科院国际法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孙南翔指出,互联网企业公平缴税是全球性的议题,但法国、英国等国试图以单边行动对互联网企业开征数字税,意图改变全球数字经济的税收规则。

  为何难以达成共识?
  当多国推出自己的数字税计划时,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是,目前全球还没有统一的数字税。
  尽管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致力于在2020年推动达成数字税的全球协定。然而,由于国际税收规则协调的进程缓慢,OECD仍面临数字经济商业模式快速发展以及税基分配分歧的问题。
  本周,在巴黎举行的2019年财富全球论坛上,OECD秘书长安吉尔·古里亚表示,经合组织希望在明年1月之前出台“对数字公司征税”的新规定。
  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教授蔡昌接受中新社国是直通车记者表示,数字税实际上是对当前全球利益分割格局的反映,各国在产业链、供应链的分工不同,导致在经济上存在利益的纷争。
  尽管OECD给出了自己最后的期限,但是部分国家仍然选择推出数字税计划。
  不久前,土耳其公布了一项引入数字服务税的法律草案,并将其提交土耳其议会批准。数字服务税的税率是7.5%,远高于其他国家的提议税率。
  该法律草案称:“技术的发展允许国际数字服务公司在一个没有实体存在的国家开展商业运营。考虑到其他国家的做法,该草案旨在对提供此类服务的企业收入征税。”
  有分析指出,土耳其的例子很有可能会被其他新兴国家的政府效仿,长期以来,多边体系对他们对不公平全球化后果的担忧无动于衷,土耳其的征税提议重新引发了关于全球化公平性和国际治理作用的辩论。
  经合组织负责税收政策的帕斯卡尔·圣阿曼斯说:“现行制度正面临压力,如果我们不消除紧张态势的话,现行制度就无法维系了。”
  值得注意的是,面对数字税的威胁,代表谷歌、脸书等科技公司的华盛顿游说团体Information Technology Industry Council警告称,数字税可能导致双重征税,“对所有行业的公司构成切实而重大的威胁”。
  在Google的书面证词中,该公司的贸易政策顾问Nicholas Bramble表示,法国的数字税有可能破坏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程序。
  Facebook在声明中说:“我们继续支持像经合组织那样采取的多边方法。我们欢迎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认真研究有歧视美国公司并可能扼杀创新的单方面措施的方法。”
  美国财政部长姆努钦也对此表达了关切,并敦促外国同行在OECD框架内制定全球计划。
  BDO国际税务服务集团的全国业务主管Monika Loving表示,如果各国对数字税没有达成共识,人们就会对单边措施感到担忧,“我们可能会看到时间线可能超出已经声明的期限”。
  蔡昌也表示,世界的多极化导致各国对数字税观点不一,OECD达成统一协议的难度比较大,可能等国际税收规则形成之后,才能达成一致的意见,这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作者:孙秋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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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19-12-23 06:47:58 | 显示全部楼层
互联网企业“走出去”面临征收数字税
文章来源:驻沙特阿拉伯使馆经商处 2019-03-10

沙特《阿拉伯新闻》3月6日转载法新社报道,法国政府当日公布法案,对谷歌、亚马逊和脸书等互联网巨头在法国取得的收入征收3%的数字税,该法案旨在应对跨国公司避税行为,这些跨国公司在所在的欧盟国家有大量业务并缴纳大部分的税款,但通常税率非常低,几乎交不到税。数字税将适用于全球收入超过7.5亿欧元(约合8.48亿美元)、在法国的收入超过2500万欧元的数字公司,大约有30家公司将受到影响,大多来自美国,也有来自中国和欧洲的公司。数字税对直接在线销售自己产品的公司影响不大,主要影响的是使用消费者数据销售在线广告的公司,也适用于像Airbnb和Uber等在线服务公司,因为“这些数字巨头使用我们的个人数据并从中获取巨额利润,然后将钱转移到其他地方,而没有缴纳相应的税款”。在欧盟层面的类似提案未能得到成员国的一致支持后,法国决定单独实施,可能成为第一个征收数字税的欧洲国家。(我处认为,数字经济近年来发展迅速,同时带来跨国公司避税难题,目前各国税务机关正在委托经合组织专门委员会广泛研讨对数字经济的征税问题。中国互联网企业和电商企业发展较快,“走出去”步伐较大,我应密切关注各国税务机关举措,提前做好筹划,以免遭受不必要的税收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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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19-12-27 18:15:55 | 显示全部楼层
意大利敲定数字税 多国或跟进
来源:经济参考

据外媒报道,意大利议会本周通过了新税法,最引人关注的是将于明年1月1日起向科技公司征收数字税。此举被广泛认为,将加剧欧美经贸摩擦。
据悉,与法国今年实施的税收类似,意大利对一些全球收入超过7.5亿欧元(其中包括至少550万欧元在意大利的收入)的公司征收3%的数字税。据意大利媒体测算,数字税有望为意大利2020年带来6亿欧元税收。
意大利宣布的新税加上法国征收的数字税,使得100多个国家旨在为数字时代改革公司税制的更广泛努力变得复杂化。


据《华尔街日报》报道,此举可能加剧大西洋两岸的贸易紧张局势,并使有关如何更好地对脸书和谷歌母公司字母表等公司征税的谈判陷入僵局。
不过就在法国决定收取数字费用后,美国马上予以回应,将对法国的葡萄酒、奶酪征收最高100%的关税,因此不难排除美国也会对意大利采取同样的回应。今年早些时候,美国已对进口自意大利的奶酪加征25%的关税。
欧洲各国的税收制度主要针对企业主体所在国的盈利。企业主体所在国是根据企业在某个国家是否有员工、工厂、设备、场地有形资产等而定。
在此背景下,网络公司倾向选择在税制宽松、税率偏低的国家落脚,交纳大部分税收,比如爱尔兰等。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税收不公的现象出现。
以亚马逊为例,2017年,亚马逊英国业务的收入较上一年增长3倍,至19.8亿英镑,而缴纳的公司税却从2016年的740万英镑下降至456万英镑,降幅近40%。
欧盟委员会的数据显示,欧盟传统行业企业需要缴纳的有效税率达23%,而大型科技企业平均只有9.5%。
2018年3月,欧盟委员会公布立法提案,拟对大型互联网公司征收3%的数字税。根据立法提案,任何一个欧盟成员国均可对发生在其境内的互联网业务所产生的利润征税。
然而,欧盟的一些成员国,如爱尔兰、芬兰以及捷克等国对数字税持反对意见。对于如何定义科技公司营收中的“数字服务”内容,各个成员国也无法达成一致。
许多国家抱怨美国科技公司在拥有用户的地区内缴纳的所得税太少,英国和加拿大等其它国家可能准备跟进。英国计划在2020年4月推出针对科技巨头的数字服务税,税率为2%;当初反对征收数字税的捷克,也效仿其他欧洲国家推出了数字税提案。土耳其甚至公布了一项引入数字服务税的法律草案,并将其提交土耳其议会批准,数字服务税的税率高达7.5%。

来源:经济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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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19-12-28 08:13:05 | 显示全部楼层
欧洲议会呼吁就数字税形成统一立场

    欧洲议会官网消息,12月18日,欧洲议会以479票赞成、141票反对和69票弃权通过一项决议,敦促欧盟积极参与经合组织有关数字税的讨论,呼吁欧委会和欧盟成员国形成具有雄心的共同立场,并称如果2020年年底前经合组织无法就全球数字税问题出台一致的解决方案,则将支持欧盟提出自己的数字税方案。欧洲议会认为,欧盟应确保单一市场平稳运行,维护各类企业的公平竞争环境。

    金融危机之后,二十国集团出台了“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动计划,但该计划未能解决数字经济中新出现的损害性做法,2019年10月和2019年11月,经合组织就此开展了两次公众磋商,旨在凝聚共识。2018年至2019年,欧盟曾就数字服务税提出了有关立法提案,但由于部分成员国反对而未能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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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0-1-7 08:01:43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国经济部长警告美国:不要对数字税实施报复

来源:新浪美股

法国经济部长布鲁诺·勒梅尔当地时间周一警告美国,不要对法国即将出台的数字税采取任何报复行动。勒梅尔说:“如果美国人决定继续对数字税实施制裁……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将采取报复行动。”他还称,如果美国采取报复行动,法国将“立即联系世贸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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勒梅尔表示,他已经就这个问题致函美国谈判代表,并将与美国财政部长姆努钦就这个问题进行电话讨论。
所谓数字税,是法国在2019年7月批准对为法国消费者提供的数字服务的企业加征3%的税费,对象是全球收入在8.3亿美元以上和在法国年收入超2700万美元的科技公司,苹果、脸书和亚马逊等公司均受此影响。
作为对法国征收数字税的报复,去年12月2日,美国政府表示,拟对价值24亿美元的法国香槟、手袋、奶酪和其他产品征收最高达100%的惩罚性关税,原因是美国认定法国新的数字服务税将损害美国科技公司。
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表示,将在1月14日前收集公众对其拟议关税清单的意见,并于1月7日举行公开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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