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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税] 【连载】数字税(数字服务税)相关动态不断更新 Last Update 2022-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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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6 11:12:42 | 显示全部楼层
“数字税”或成贸易战引爆器 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再对六国发威胁

来源:为学志

资料来源:央视新闻


当地时间2021年3月26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宣布,根据美国《1974年贸易法》第301条款,对奥地利、印度、意大利、西班牙、土耳其和英国6国的“数字服务税”发起的调查,进入下一个阶段。目前可能采取的措施包括对上述国家加收惩罚性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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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透社:美国贸易代表表示准备就数字税对6个国家征收关税


据路透社报道,美国贸易代表戴琦表示,美国准备对上述6国征收潜在关税,以报复这些国家对美施加的数字服务税。针对法国对美征收的数字服务税,美国方面或将采取对从法国进口的价值13亿美元的香槟、化妆品、手提包等商品征收更高的报复性关税。


美国为何对多国进行“301调查”并计划征收报复性关税?美国与贸易伙伴之间因数字服务税存在怎样的分歧?


应对经济数字化转型 欧盟率先提出数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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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世界银行数据,数字经济创造了全球15.5%的GDP,过去15年间其增速是全球GDP增速的2.5倍。越来越多的跨国科技公司在数字经济领域创造了巨大的商业价值。但这也对基于传统经济模式构建的全球税收体系形成巨大的挑战。


例如,按美国税收基金会(Tax Foundation)的说法,通过数字经济,企业可以从国外获得用户从而获取利润,但在现有国际税收协定下,因企业在该国没有实体存在,就无需在该国缴纳公司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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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应对经济数字化的加速转型,欧盟于2018年3月率先提出了“数字服务税提案”,以推动欧盟的税收改革。数字服务税,简称数字税,是指针对某些数字服务(互联网业务)而产生的有效利润专门征收的税种,其征收对象多为大型互联网公司。

然而,此提案并未在欧盟层面达成共识,也未获得通过。此后,欧盟个别成员国开始制定自己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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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透社:法国参议院批准征税数字税 美国对此启动调查


2019年7月,法国参议院通过了征收数字税的法案,成为全球首个开征数字税的国家。根据法案,法国将对全球年收入超过7.5亿欧元且来源于法国境内收入超过2500万欧元的互联网企业征收数字税,其税率为法国市场收入的3%。


随后,英国、西班牙、意大利等国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量也实行了单边的税收行动。


欧洲:美科技巨头赚巨额利润享低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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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BC:硅谷巨头被指过去十年逃税超1000亿美元


据美国媒体CNBC报道,英国税务研究机构Fair Tax Mark发现,2010年至2019年间,脸书、苹果、亚马逊、网飞、谷歌以及微软等六家美国科技巨头逃税总额超过1000亿美元。研究人员进一步指出,逃税“几乎可以肯定是在美国以外的地区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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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英国媒体报道,亚马逊英国公司2017年的税单总额为170万英镑,不到其20亿英镑营业额的0.1%;脸书2018年在英国创下破纪录的销售额16.5亿英镑,但其当年所支付的公司税仅有2850万英镑。


英国国会议员玛格丽特·霍奇(Margaret Hodge)表示,如此低的纳税额简直是“令人发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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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财政部部长布鲁诺·勒·梅尔


法国财政部部长布鲁诺·勒·梅尔(Bruno Le Maire)指责,美国科技巨头通过将欧洲总部设在爱尔兰和卢森堡等“避税天堂”国家来“逃避”税收。这些美国公司在法国、德国等地开展业务赚得盆满钵满,却享受着爱尔兰和卢森堡的低税收待遇,这显然有失公平。


不少欧洲国家认为,当前的税收制度主要针对传统企业制定,对新兴的互联网企业则存在诸多灰色地带,导致互联网企业缴税不足。因此,各国都在努力制定数字税,规范对互联网企业的商业征税。


美国:谁收数字税就报复谁

美国或对征收数字税的国家加征惩罚性关税的消息,其实并不令人感到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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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尔街日报:美国宣布对法国征收数字税计划进行调查


2019年,法国通过数字税计划,征税对象主要涉及苹果、脸书、亚马逊等美国科技巨头。随后,美国政府以“法国不公平对待美国企业”为由,于2019年7月对法国数字服务税发起“301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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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尔街日报:因数字税美国与法国对抗 法国葡萄酒或面临100%的关税


2019年12月,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公布“301调查”结果称,法国的数字税“歧视美国公司,与国际税收政策的现行原则相抵触,并且对受影响的美国公司造成异常沉重的负担”,并建议美国对输美的法国商品加征关税作为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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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尔街日报:美国退出全球数字税谈判


经一番磋商,2020年1月美法两国宣布临时休战并展开谈判。与此同时,多个国家的谈判者试图通过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框架就如何对跨境互联网企业征收数字税达成多边协议。然而同年6月,时任美国财政部长姆努钦出人意料地宣布暂停谈判,并警告将对任何向美国科技企业征收数字税的国家进行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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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尔街日报:特朗普政府升级全球数字税斗争


2020年6月,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宣布对欧盟及9个国家发起贸易调查,以反制这些国家的数字税提议,涉及国家包括:英国、奥地利、捷克、意大利、西班牙、土耳其、巴西、印度和印度尼西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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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尔街日报:美国将对法国商品征收关税 以回应法国征收数字税


2020年7月,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发表声明,若法国不放弃新征收数字税计划,美国将对从法国进口价值13亿美元的商品加征额外25%的关税。


数字税使美欧贸易争端进一步升级和复杂化

随着新冠肺炎疫情蔓延导致各国财政负担加重和税收减少,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考虑使用数字税增加税收,这将给美国的互联网公司带来新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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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自美国税收基金会网站


美国税收基金会( Tax Foundation )网站的公开信息显示,截至2021年3月23日,奥地利、法国、匈牙利、意大利、波兰、西班牙、土耳其和英国等八国已实施征收数字税;比利时、捷克、斯洛伐克已形成征收数字税的提案;拉脱维亚、挪威、斯洛文尼亚已宣布或表示征收数字税的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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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不管是欧盟的数字税提案,还是法国、意大利等国家已开始施行的数字税,其门槛都相当高,普通规模的互联网公司不受其影响,美国互联网巨头公司基本都达到被征税的标准。


尽管此前拜登政府已承诺就数字税达成全球性协议,但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仍宣布了拟对6国进行报复性征税,及或将对法国进口商品征收更高报复性关税的反制措施。


美欧之间围绕数字税产生的矛盾恐难一朝一夕解决,大西洋两岸贸易分歧无疑将进一步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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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5-21 14:29:25 | 显示全部楼层
印度:进一步扩大数字税征收范围

近日,印度宣布,从2022年4月起,对为印度居民提供服务、年收入超过2000万卢比(1美元约合73.44印度卢比)、用户量达到30万人的互联网企业征收数字税。亚马逊、脸书、谷歌等互联网企业均被纳入征收对象,此举引起印度国内外的高度关注。


传统税制日益捉襟见肘

从全球范围来看,数字税已经不再是陌生的税种。随着数字经济的迅速崛起,围绕数据服务延伸拓展的产业与行业的发展也是一日千里,对于经济的推动作用愈来愈显著。印度作为世界人口大国,互联网用户数量及对数据服务的市场需求不言而喻,谷歌、脸书等以互联网广告为主业的科技企业,以及亚马逊、eBay等电商网站在印度“野蛮”生长,印度的传统税制已无法适应。面对税款的流失,税制改革迫在眉睫。


据了解,开征数字税早在印度2018年的《财政法案》中就已经提及。当时,政府已经明确表示,要对那些在印度没有实体存在但从印度获得重大经济利益的线上企业的利润征税。


据了解,二十国集团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一直组织成员国对数字经济征税进行全球谈判,只是由于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各项进程有所推迟。


数字税能否取代均衡税

印度税法专家阿肖克·施瑞纳迦什表示,印度政府连续出台针对外国数字企业的税收政策,主要是为了保护税基、增加税收。据了解,从2016年起,印度政府推出针对数字经济的均衡税,并在此后几年中不断努力扩大其征收范围,以减少在数字经济税收方面的收入损失。在2020年之前,均衡税仅适用于数字广告服务,税率为6%。2020年4月,印度政府对均衡税作出调整。根据《2020年财政法》第165A条,外国电子商务运营商向印度居民、“特定情况下”的非印度居民销售的所有商品和服务均应缴纳税率为2%的均衡税。这里提到的“特定情况下”指的是任何客户通过位于印度的IP地址访问广告并购买产品和服务的情况。


印度近日宣布的数字税征税范围扩大到与印度任何人进行的货物、服务或财产交易的非居民企业,其中明确包括从事下载数据或软件服务的企业。据了解,此前向印度提供数据服务、软件下载等服务的互联网企业一直游离在印度税制以外。


美印争端或由此扩大

在印度宣布开征数字税后,受到最大冲击的无疑是美国科技巨头。印度与美国的现有双边协议中并不包括向互联网企业如脸书、谷歌征收数字税的内容,因此印度希望能与美国重新谈判税收双边协议,而这很有可能是一步险棋。


2020年6月,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就对印度、意大利和土耳其的数字服务税(印度为均衡税)开展了“301调查”,认为这不符合税收普遍性原则,是对美国企业的歧视。所谓“301调查”源自美国《1974年贸易法》第301条,该条款授权美国贸易代表可对他国的“不合理或不公正贸易做法”发起调查,并可在调查结束后建议美国总统实施单边制裁。即使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美国与印度也有较多贸易往来。一旦美国实施惩罚性关税,会对印度企业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另外,受损的贸易关系会阻碍美国在印度投资的进程,使得印度经济发展失去强有力的推力,这些都迫使印度政府对于数字税的征收慎之又慎。


作者:舒畅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21年05月18日   版次: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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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5-31 15:48:58 | 显示全部楼层
欧美数字税争议及启示

数字经济蓬勃发展为世界经济的复苏和发展能提供了巨大动力,但同时也给现有的国际规则带来了冲击。就是否应该开征数字服务税这一议题,缺乏互联网巨头的欧盟和世界第一大数字经济体美国之间存在明显的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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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将推动征收数字税

欧委会执行副主席维斯塔格近日出席欧洲议会税收事务委员会听证会时表示,欧盟仍优先寻求就数字税问题达成“国际共识”,但是欧盟不会束手静待OECD达成有关协议。欧盟不希望助长贸易紧张局势,将会寻求以不影响OECD进程的方式出台制度设计。


维斯塔格称,欧盟计划在今年6月前出台具体的征税建议草案,并于2023年正式开始征税。


G7贸易部长会议:数字税存在矛盾

在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刚刚宣布继续进行针对六国进行数字服务税“301”调查之后几天的微妙节点上,七国(G7)贸易部长会议于2021年3月31日正式(线上)召开。USTR新任代表戴琦首次参会,此次会议涉及议题包括WTO改革、数字贸易、贸易与健康以及贸易与气候变化政策。(注:G7成员国包括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意大利和加拿大七个国家。)


自上任后,戴琦已经先后同日本、韩国、欧盟、德国、法国、英国、墨西哥、印度尼西亚、印度、西班牙以及南非和新加坡等方的贸易高级官员进行通话。在双边通话中,数字经济和数字税问题成为大部分欧洲国家的关切议题。


就在戴琦同德法两国贸易部长通话两天后,3月26日,USTR宣布就“301条款”中涉及数字服务税相关内容对奥地利、印度、意大利、西班牙、土耳其和英国6个国家进行的贸易调查进入下一环节,目前可能采取的措施包括对上述国家加收惩罚性关税。戴琦并在当天表示,美国试图解决与其贸易伙伴在数字服务税上的分歧,并希望在经合组织(OECD)框架下就国际税务事宜达成协议,但在达成共识之前,将保留“301条款”下的政策工具,包括在必要情况时增收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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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美的数字税争议及本质

经济全球化下没有任何国家能够行使真正独立的经济政策,对数字服务征税也是如此。欧美在数字税问题上存在本质矛盾,单边数字税直接引起美国强烈反对并采取关税报复。欧盟国家及英国数字税征收对象主要巨头,美国深感被“歧视性对待”认为有三个原因:一是追溯征税规则不合理;二是应以用户所在国增值收入作为征税对象,而非以营业收入作为计税标准;三是对数字广告及数据流动行为征税,将提高美国互联网企业进入欧盟市场门槛。


美国是全球经济数字化的主要输出国,欧盟及其他国家数字税针对的是网络广告、用户数据销售等,而这正是Google、 Amazon、 Facebook、 Apple等美国互联网巨头全球重要业务,占据欧洲市场大部分份额。例如,美国互联网企业线上服务占据欧盟数字市场54%份额,其中 Google拥有欧洲搜索引擎市场91.5%份额, Amazon是欧洲最大的电子商务平台, Facebook在欧洲拥有3亿月活跃用户, Facebook全球税收政策负责人表示,数字税将给Facebook商业模式创新带来困难。


美国《纽约时报》指出,数字税可能会演变为对更大范围的行业的打击。根据《1974年美国贸易法》第301条规定,2020年6月,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宣布对奥地利、印度、印度尼西亚、意大利、土耳其、英国、巴西、欧盟、捷克和西班牙数字税政策进行调查。2021年1月,美国公布对印度、意大利和土耳其数字税301调查结果,称其数字税“歧视"美国企业、不符合国际税收普遍原则、对美国互联网企业造成市场竞争不公平,为可能采取的报复措施提供充分依据。欧盟和这些国家数字税范围虽有所不同,而且数字税收入相对较小,数字税之争事关数字经济时代互联网企业面临的税收纠纷及贸易争端,本质是争夺国际税收规则的制定权和话语权。


中国的数字税立场与态度

从去年开始,中国在数字税问题上也出现了政府官员的声音。2020年12月,中国证监会科技监管局局长姚前表示,政府有必要像征收自然资源税一样对互联网平台企业征收数字服务税。同在去年12月,中国财政部前副部长朱光耀在“第四届中国互联网金融论坛”上称,是时候对数字税收进行总体研究,其中包括国际数字税收问题。今年1月10日,中国政府要求加强信息技术领域立法,及时跟进研究数字经济等相关法律制度,跟欧美关于数字税的呼声遥相呼应。


总体来看,作为世界第二大数字经济体,我国应提前筹划应对单边征税的措施方案,为支持、保护我国数字的企业发展打下有利的国际税收基础。同时,中国应该积极参与国际税收规则的制定,从“规则接受者”向“规则制定者”转变,在提高我国国际话语权的同时,切实保护我国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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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数字税的呼吁和推出,意味着人们对于互联网巨头无限崇拜和包容的时代在渐行渐远。在全球贫富差距急剧扩大并达到二战后最严重程度的背景下,如何更公平地分配财富,将成为未来一二十年的主旋律,这是个大趋势。


参考文献:苗龙,郑学党.全球数字服务税发展态势与应对策略研究[J].财经理论与实践,2021,42(02):90-97.

部分资料来源于中国税务网,部分图片来源于网络。


责任编辑:曹晓敏

来源:蔡昌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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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6-10 10:51:05 | 显示全部楼层
美国宣布向六国加征关税,报复美企被征收数字服务税

2021年06月04日   来源:澎湃新闻

当地时间6月2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表示,美政府于当天宣布对六个国家加征关税,对价值约20亿美元的商品征收25%的关税,作为这些国家对美国企业征收数字服务税的报复,这六个国家分别是奥地利、印度、意大利、西班牙、土耳其和英国。


据美国有线电视新闻网(CNN)6月3日报道,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还表示,这些附加关税最多可以有180天的“缓冲期”,在此期间,美国将继续通过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和二十国集团就关税制度进行谈判。


长期以来,许多国家的政府一直对苹果、脸书和谷歌等美国大型科技公司提出投诉,认为这些科技公司应该向它们缴纳更多的税款。一些政府最近通过了专门针对此类总部位于美国的跨国公司的税收法案,以便对其产生的利润征税。


具体来看,英国就对社交媒体平台、搜索引擎和在线市场的收入征收了2%的税,认为这些公司是从英国用户获利,故英国政府理应从中分一杯羹。英国政府表示,将现行的企业税收标准应用于在数字经济中经营的企业会导致“征税地和价值创造地之间的错位”。


CNN刊文指出,至于此次美国开征报复性关税,也反映出美国对他国针对大型科技公司歧视性政策的反感。今年3月,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根据1974年《贸易法》第301条对上述六个国家的税收展开了调查,并提出将对这六个国家加征总计约8.8亿美元的新关税。据悉,美国加征的关税预计最终会影响包括虾、地毯、化妆品、服装和游戏机等总价值超过20亿美元的进口商品。


美国贸易代表戴琦6月2日在一份声明中表示:“美国仍致力于通过经合组织和二十国集团进程,就国际税收问题达成共识。今天的行动为谈判进一步取得进展提供了时间,同时也保证了美国在未来根据301条款征收关税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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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6-23 11:36:37 | 显示全部楼层
数字法治:“数字税”全球治理改革的共识与冲突

来源: 人民读库
作者:贾开(电子科技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俞晗之(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研究员)

截屏2021-06-23 上午11.36.06.png

伴随着数字经济的全球发展,与之相关的税收征管问题逐渐引发各国关注。英国、奥地利、印度、意大利、土耳其等国在2020年已经开始针对在本国提供数字服务的相关企业征收“数字税”,而法国、西班牙、巴西、捷克、印度尼西亚等国则同样计划在2020年启动类似政策。考虑到数字经济的全球化属性,各国单边主义征税行为必然存在外溢影响,由此导致的“多重征税”或“税收竞争”问题使得“数字税”全球治理凸显为近年来国际政治经济领域的焦点议题。


  一方面,以经合组织为代表的国际力量正在积极推动税收全球治理体系改革,以构建全球统一的“数字税”治理框架并取得了实质性进展。自2013年启动“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项目”(the 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 Project,简称BEPS)并重点关注数字经济以来,经合组织连续发布多份报告并在2020年年初推动137个国家就国际税收规则的调整路线图达成初步共识,2021年年初又围绕经合组织“数字税”改革方案连续举行面向利益相关方和政府代表的公开咨询会,国际社会正在围绕就“数字税”问题达成一致协定的宏大愿景而持续努力。有评论指出,在WTO面临“解体”的压力下,各国围绕“数字税”的多边谈判成为多边合作的新亮点与新希望(Giles,2020)。另一方面,各国单边主义征税行为正在引发激烈的国际争端,而这又尤其体现为美国与其他国家间的政策冲突。以法国为例,2019年5月法国政府宣布将在当年向大型互联网企业征收其在法营业额3%的“数字税”。考虑到相关企业大都来自美国,此举很快招致美国反对,特朗普政府迅速启动“301调查”并对法国进口产品施加惩罚性关税以作为反制措施。2020年6月,特朗普政府又进一步针对欧盟、英国、巴西、印度、印度尼西亚等10个已经或计划开征“数字税”的国家或地区启动“301调查”。

  上述两方面粗略勾勒出当前背景下“数字税”全球治理的复杂图景,各国单边主义进程与经合组织推动下的全球共识也构成了在全球治理领域颇受关注的“机制复合体”现象(Nye,2014;Raustiala & Victor,2004)。但由此引发的理论问题在于如何解释“数字税”全球治理改革进程中并行存在的共识与冲突,尤其是各个国家既对话又对抗的矛盾现象。就此而言,传统的解释框架只能顾及改革事实的一个侧面而难以覆盖整体。一方面,新现实主义理论视角坚持将国家权力作为推动世界经济治理规则变迁的核心变量(Waltz,1979),其能够解释不同国家征收“数字税”的单边主义行为,但却不能回应为什么相关国家仍然愿意参与国际合作并推动“数字税”全球治理改革共识进程;另一方面,新自由主义理论视角强调国家之间基于共同收益而达成合作,权力相互依赖的各国之间能够建立共同的国际规则(Keohane & Nye,1989),其能够解释经合组织在构建“数字税”全球治理框架过程中取得的实质性进展,但却无法说明各国在推动这一框架的同时却又不断发展的单边主义征税行为。整体性理论解释框架的缺失同样将影响实践层面具体改革策略的选择:兼具冲突和共识两方面特征的“数字税”全球治理改革将如何演化?各方应重视何种关键因素的影响以及重要机制的建设才能更好推动多边共识的形成?

  针对已有研究的不足,本文将从实验主义治理的理论框架出发,对“数字税”全球治理改革的复杂机制提供整体性解释,分析经合组织推动下的多边进程与各国单边主义行为是如何相互影响从而推动改革的深入,并基于此理论分析,为最终实现多边共识提出政策建议。实验主义治理理论是基于欧盟治理实践而提炼出的一般性治理理论,其关注在持续增长的变动和不确定环境中,通过建立临时性行动框架,并在执行效果的评估过程中对行动框架加以深化或修正的治理逻辑(Sabel & Zeitlin,2012: 1019-1021)。已有研究表明实验主义治理理论特别适合跨国领域(Newman,2015: 227-237; Posner,2015: 196-223),权力格局和政策需求的多元化使得在全球范围实现统一的固定规则困难重重,但不确定的策略环境却表明各方探索不同解决方案的努力反过来可能促进全球共识的达成。正是在此视角下,“数字税”全球治理中的单边主义行为才可能不被视为恶化全球协同合作的消极因素,而是具有推动全球治理共识的积极意义。基于这种研究视角的转换和研究理论的创新,本文将对“数字税”全球治理看似矛盾的复合机制提供整体解释。

  全文接下来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将对税收全球治理的内在逻辑和发展历史进行梳理,以作为研究的背景和基础。该部分指出税收全球治理主要解决不同国家针对跨国经济活动的税基分配和建立公平国际税收秩序两大问题。在维护税收主权的前提下,“避免多重征税”与“防止有害税收竞争”这两大目标难以同时实现,侧重前者的政策设计促成了一系列内容近似的双边协定,进而构成了当前税收全球治理体系的主要内容。但数字经济的兴起不仅使得“有害税收竞争”问题日益凸显,同时也对双边协定中以“常设机构”为基础的税基分配原则形成了挑战。第二部分聚焦此变化过程,在对“数字税”治理挑战进行总结性概括的基础上,梳理各国应对挑战的具体政策以及经合组织等相关机构推进“数字税”全球治理共识的改革进程。第三部分基于实验主义治理理论视角,从框架性目标设定、政策学习过程以及改变现状机制三个方面对“数字税”全球治理改革进程中出现的共识与冲突提出整体性解释框架,揭示背后的多重机制及其相互影响的复杂过程。第四部分对全文作出总结,并结合当前国际政治经济形势讨论“数字税”全球治理改革的未来可能及中国的政策应对。

  税收全球治理:逻辑与历史
  “数字税”全球治理改革是在数字经济全球化日益深入的背景下,就传统税收全球治理体系的调整达成多方共识,以适应全球数字经济发展需求且平衡不同国家利益的相关活动。税收全球治理缘起于跨国经济活动的征税需求,主要针对两方面治理问题并涉及两个治理目标(廖益新,2008: 7)。一方面,税收全球治理聚焦不同国家间税基分配原则的确立,以避免跨国经济活动的“多重征税”问题,否则将减少国际贸易与投资并降低全球化水平;另一方面,税收全球治理涉及公平国际税收秩序的建立,以解决利用税收优惠措施提升本国竞争优势但却使得跨国经济活动得以利用制度差异规避税收的“有害竞争”问题,否则将影响全球经济的平衡和可持续发展。但避免“多重征税”和“有害竞争”二者往往不能兼顾(Genschel & Rixen,2014: 339-370),具体政策目标的选择取决于具体政治经济环境的治理需求,而税收全球治理的发展历史更多体现了对于“多重征税”问题的治理偏好。

  当前税收全球治理体系的雏形可追溯至20世纪20年代,彼时各国的政策重心在于促进全球贸易与投资以尽快从战争中恢复经济,避免“多重征税”问题由此具有更广泛的国际共识基础。考虑到当时各国税率普遍偏高,“有害税收竞争”问题则未引起决策者的普遍重视(Rixen,2008: 154-158)。在国际联盟的推动下,围绕多重征税问题的多边谈判得以推进,但各国在税基分配原则上的分歧仍然导致了谈判的破裂。以意大利、法国、德国为代表的资本输入国认为税基分配应体现对于本地公共产品的补偿,因而支持“来源地原则(Source-Based Solution)”,主张跨国经济活动的发生地拥有征税权;与之相对,以荷兰、美国、英国为代表的资本输出国则支持“属地原则(Residence-Based Solution)”,主张根据跨国经济活动收益所有者的国籍来确定征税权力(Musgrave,2006: 168-173)。在此背景下,国际联盟并未达成具有约束力的多边共识,而是在1928年形成了同时包含上述两个原则的公约范本,以此为基础,各国转而通过双边协议解决“多重征税”问题。但全球共识的缺乏仍然使得不同国家间的双边协议差异显著,直到1963年经合组织提出了按照跨国经济活动的不同属性分别施以不同税基划分原则的新范本,一致性的全球治理框架才最终形成。具体而言,源于生产性活动的商业收入由经济活动发生地国家征税(即“来源地原则”),而包括利息、版权在内的商业收入则由公司注册地国家征税(即“属地原则”)。为确保相关原则的可操作性,经合组织还设计了一系列法律概念与判断标准,例如要求跨国公司在本地具有“常设机构(Permanent Establishment)”即是判定“来源地原则”的重要标准之一(廖益新,2008: 61-64)。

  但正如前文所说,以国际联盟为起点并被经合组织发展的范本搁置了对于“有害税收竞争”问题的处理。伴随全球化进程的深入,尤其是跨国企业的快速发展,这一问题变得日趋严重。一方面,由于范本未提出全球最低税率的一致性要求,不同国家的税收差异导致跨国公司的税收投机行为日益普遍(Genschel & Schwarz,2011: 339-370);另一方面,出于维护各国税收主权目的,范本未对各国国内税收制度改革提出要求,不同国家为吸引投资纷纷出台策略性税率政策并进一步导致了“避税天堂”的普遍出现。在此背景下,经合组织在1998年制定了“有害税收竞争”政策的判别标准并发布了国别清单以督促相关国家调整国内税收政策(OECD,2000: 19-20),但此举却招致被列为“避税天堂”国家的强烈反对,认为经合组织的“新帝国主义”行为侵害了其税收主权并对发展中国家造成了不公平对待(Vlcek,2017: 131);与此同时,美国国内政策的转向也使得经合组织不得不放弃要求各国修正税收政策的努力,转而聚焦国家间税收信息的共享与透明度改革。

  伴随全球化进程的深入,税收“有害竞争”问题日趋严重。2013年G20圣彼得堡峰会委托经合组织启动“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项目(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 Project,简称BEPS)”,改革重点从国家税收政策的调整转向了公司避税行为的规制。在此过程中,数字经济对于税收全球治理体系的影响逐渐显现,其既体现为数字经济跨国企业的税收规避行为成为全球税基流失的主要因素之一,也体现为数字经济的特殊规律对于传统税收治理体系的全新挑战。围绕此的相关讨论与改革逐渐成为税收全球治理进入21世纪10年代后的焦点议题,并构成了“数字税”全球治理改革的背景与基础。

  “数字税”全球治理改革:共识与冲突
  数字经济业态的多样性和动态性,决定了旨在向数字经济征税的“数字税”概念也呈现出复杂内涵。匈牙利的“广告税”、印度的“均衡税”、意大利的“数字交易税”,以及由欧盟主要国家提出的“数字服务税”,均体现了不同国家对于数字经济不同业态的差异化关注(管彤彤,2019)。但值得注意的是,各国将“数字税”单列的政策行为并不必然意味着新的税种的出现,例如部分学者即认为“数字税”能被涵盖进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等传统税收体系的范畴,而实践层面更多的利益相关者则反对将数字经济区别对待,认为这构成了对于不同市场主体的歧视。正因为此,“数字税”才不仅仅体现为因经济业态发展而要求税收体系更新的技术问题,而同时体现为数字经济快速增长背景下如何平衡新的利益格局的治理问题。尤其在全球领域,传统税收治理体系已经难以协调因全球数字经济发展而带来的利益格局变化,不同国家、不同产业以及企业与用户之间的利益天平都受到了数字经济的冲击,在此背景下的全球税收治理体系改革也跳出了税收领域专业技术议题的范畴,而更多体现为国际政治经济领域的全球治理议题。“数字税”全球治理的改革进程便体现了这一特点。

  在2018年的报告中,经合组织将数字经济的特点总结为三个方面:在不需要本地存在的情况下同样可以实现全球扩张,依赖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无形资产作为创新源泉,用户数据及参与(例如用户生产内容)成为数字经济商业模式的核心(OECD,2019a)。上述转变对于税收全球治理体系的传统原则产生了极大影响,例如数字经济不依赖本地存在即使得“来源地原则”中的“常设机构”判断标准失去意义,而如何界定“用户数据及参与”在各国税收权限分配方面的价值更是全新课题。经合组织随即在2019年提出了“双支柱”计划以应对数字经济税收挑战(OECD,2019b)。一方面,“支柱一”致力于解决征税权的重新配置,其具体包含了“用户参与(User Participation Proposal)”“市场型无形资产(Marketing Intangibles Proposal)”“显著经济存在(Significant Economic Presence)”这三项较有代表性的改革草案;另一方面,“支柱二”旨在推进跨国数字企业避税行为规制的全球合作,这又可具体化为制止利用新技术将利润转移至低税率(或零税率)国家、确保最低税率、平衡传统企业和数字企业税率三个方面。尽管方案细节尚需确认,“双支柱”计划仍然得到了G20大阪会议的支持,并进一步在2020年年初获得137个国家或地区的认可,多方一致同意在2020年内形成基于共识的多边解决方案,数字经济影响下的税收全球治理改革“似乎”近在咫尺。

  但正如引言部分所指出,多国单方面推出“数字税”及其引发的国际争议仍然预示着各国分歧的持续存在,这又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不同国家出于不同发展需求和政策考量,在是否征收“数字税”方面存在分歧。以欧盟为例,成员国经济发展阶段的不同使得在欧盟层面达成共识困难重重。据测算,欧盟范围内数字经济企业的平均有效税率仅为8.5%,相比之下,传统跨国企业的平均有效税率却高达23.2%,因此以法国为代表的欧盟主要国家多次提出针对数字经济企业的征税改革方案;但对于长期执行低税率政策的爱尔兰和试图大力发展高科技产业的北欧三国(瑞典、丹麦和芬兰)而言,改革方案无疑与该国发展利益不符并因而遭其否决,这也最终导致欧盟层面共识的破裂。另一方面,考虑到数字跨国企业巨头大都来自美国,各国分歧又主要体现为美国与其他国家之间。近年来,美国互联网跨国巨头通过位于低税率国家的分支机构转移利润的新闻屡见不鲜。例如谷歌即被认为通过设在爱尔兰、荷兰、百慕大三地分支公司的关联交易将境外(即美国之外)收入的纳税率降低到了2.4%,而谷歌境外运营所在大部分国家的平均税率都在20%以上。类似案例刺激了其他国家针对数字经济跨国巨头征税的改革进程,但这又不可避免地引发了美国的反制。例如美国即认为法国“数字税”改革仅针对美国互联网公司并因而构成了事实上的贸易壁垒,特朗普政府也因此启动“301调查”以寻求抗衡。除此之外,围绕“数字税”具体解决方案同样存在分歧。前述经合组织“支柱一”的三种改革方案事实上代表了不同国家的利益诉求,例如英国更支持“用户参与”方案(该方案更倾向于将非常规利润归于经济活动所在国),而印度却更偏向“显著经济存在”方案(该方案将企业所有利润视为可征税对象),如何协调各国差异仍然困难重重。

  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不仅挑战了传统税收原则,同时也恶化了传统税收全球治理体系长久存在的“有害竞争”问题。虽然经合组织推动下的多边进程在实现税收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共识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各国的单边主义征税行为又产生了新的“多重征税”问题并甚至导致了贸易冲突。如何在理论上同时纳入这两方面看似相悖的治理进程,为“数字税”全球治理改革提供整体性的理论分析框架,以明确未来改革的方向和重点,由此成为理论研究和政策实践的关键。本文接下来将从实验主义治理理论的视角对此作出新的阐释。

  重新认识“数字税”全球治理改革:基于实验主义治理理论框架的解释
  围绕“数字税”的已有研究主要从两方面展开:一方面,关注税收本身,分析数字经济不同于传统经济的特点与差异,讨论传统税收原则的适用性与不适用性,进而提出适应数字经济发展要求的改革方案(OECD,2019b,2020);另一方面,关注“数字税”改革的治理机制和治理体系的推进,在比较分析中讨论改革的挑战与可能性,进而提出有利于推进改革共识的实践路径(崔晓静,2015;毛瑞鹏,2018)。相比之下,后者因涉及多重征税、税收有害竞争、企业税收规避、“避税天堂”等重大国际政治经济议题而受到了跨学科学者的广泛关注,本文也可被视为在此路径上的探索。但如引言部分所指出,已有研究未能对“数字税”全球治理改革中冲突与共识并存的复杂现象提供整体性解释框架,如何理解单边主义、多边主义、多方主义等不同机制的相互影响关系,以及它们将如何决定改革的最终结果,都成为摆在理论研究者和实践决策者面前的重要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问题并非“数字税”全球治理领域所独有。国际联系的日益紧密使得全球性公共问题的治理呈现出不确定性增强、权力结构多元化、治理风险扩散化等趋势,依赖国家或国际组织通过正式制度框架解决国际问题的传统模式逐渐失去效用,强调超越国家中心和“硬法”规则等传统理念、挖掘多元治理主体价值、包容不同竞争性治理机制的“机制复合体”现象,在全球能源治理、环境治理、网络空间治理等多个领域都普遍出现(Lobel,2012: 68-69)。正是基于上述领域治理实践的总结与分析,不同学者发展了若干理论框架以为“机制复合体”现象提供整体性解释,实验主义治理理论便是其中的典型代表。

  实验主义治理注意到了持续增长的变动和不确定性对于传统科层制治理与“命令-控制”型规制方式的冲击,并试图通过建构“共同学习”的制度框架以解释并指导全球范围不同领域的政策变迁,而这又主要体现为四方面要素的迭代循环:宽泛性目标的设定、自主性的执行过程、对治理结果的同行评估以及治理方案的适时调整。实验主义治理的基本逻辑在于,强调一线治理者的自由裁量权,并试图通过同行评估与方案调整以实现政策学习,从而适应不确定的治理环境。为了激励一线治理者并避免“自我规制”的松散与混乱,实验主义治理提出了“改变现状”机制,通过以更坏结果威胁各方从而倒逼其共同探索可能的治理路径(Sabel & Simon,2003: 1019-1021)。就适用范围而言,尽管实验主义治理理论源自欧盟治理经验的总结,但已有研究表明其同样适合涉及跨国问题的全球治理领域。跨境数据流动(Newman,2015: 227-237)、非法森林采伐(Overdevest & Zeitlin,2014)、公共卫生和环境保护(Homeyer,2010: 121-150)等全球治理议题所体现出来的缺乏超国家权威、各国自主选择政策方案以及治理环境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等特征,正是实验主义治理所试图解决的治理挑战。

  与此类似,税收主权要求下各国选择政策方案的自主性、经合组织仅作为方案研提机构而非多边议事平台的超国家权威缺失、数字经济引发税收规避行为的复杂性以及未来业态发展的不确定性,都是“数字税”全球治理的典型特征和所要面临的关键挑战。由此引发的或体现单边主义冲突、或体现多边主义共识的竞争性及复合型治理机制,同样可被纳入到实验主义治理理论框架中得以解释。基于前文的梳理与铺垫,本部分将进一步解释“数字税”全球治理改革进程将如何体现实验主义治理的理论特征,并同时在该理论框架下指出,未来改革应着重关注何种因素或机制的作用,才可能有利于在持续变动和不确定的国际环境下推进全球治理的共识。

  (一)框架性目标的设定:从“协调一致”到“应对数字经济的税收挑战”
  框架性目标是实验主义治理的起点。不同于科层制或者“委托-代理”结构下设定具体目标并以此监督执行者的治理逻辑,框架性目标的模糊性和开放性一方面有利于实现最低限度共识,另一方面也为基于实践结果而进行目标修正提供了空间。“优良水质”相对于水资源治理、“永续林业”相对于非法森林采伐治理、“安全食品”相对于食品生产与贸易治理均是框架性目标设定的典型体现,而“数字税”全球治理的改革进程同样体现了这一特征。

  税收全球治理长久以来都试图实现各国税收政策的“协调一致”,但这一具体目标却因为各国对于税收主权的坚持以及不同国家间的税收政策差异而难以达成:早期聚焦“多重征税”问题的双边协定网络虽然实现了一致性制度框架,但在“有害税收竞争”问题方面的分歧却使得政策协同困难重重。20世纪末经合组织试图督促“避税天堂”国家调整国内税收政策同样招致后者的强烈反对,而发达国家的消极态度也导致了改革方案的最终流产。进入21世纪10年代后,BEPS 15项行动计划仍然致力于提升各国国内税收政策的一致性程度以确保征税权隶属于经济活动和价值创造所在国,但G20财长会议的不同意见同样说明“协调一致”改革目标的难以实现。

  为更好推进“数字税”全球治理改革并维系其作为改革主导机构的国际地位,经合组织逐渐放弃了对于“协调一致”这一具体目标的追求,转而通过设定宽泛的框架性目标以凝聚共识并为未来的目标调整留下空间。面对数字经济的税收挑战,经合组织不再要求各国国内税收政策进行调整,转而将各国面临的共同问题作为实现最低限度共识的基础,“应对数字经济的税收挑战”因此作为框架性目标被提出并成为讨论税收全球治理改革的新起点。相比于之前的改革,这一框架性目标具有三个方面特征并因而可能取得世界各国的普遍共识。首先,考虑到跨国数字平台企业主要来自美国,数字经济发展导致的税收转移和投机行为是除美国外绝大多数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面临的共同问题。其次,即使对于美国而言,数字平台企业税基的大量流失同样是其不得不面对的重要问题,寻求国际合作仍然符合美国利益。最后,该目标并未对“具体挑战”作出界定并因而可以包容不同利益方的不同主张。事实上,经合组织总结的三个方面数字经济税收挑战也并非受到各国一致同意,只有前两条具有广泛的国际共识,而第三条关于用户数据的税收价值问题却存在极大争议(OECD,2019a),但这仍然不影响“应对数字经济的税收挑战”成为各方推动改革进程的目标和方向。更重要的是,该目标并不限制各国寻求不同解决方案的探索:无论是基于经合组织的多边共识还是单边主义征税行为,都可被纳入其中并成为保持对话交流的坚实基础,而最终的改革共识则取决于政策学习过程和改变现状机制。

  (二)政策学习:经合组织的开放性改革
  政策学习研究可追溯至20世纪70年代围绕政策变迁现象的相关讨论,在几十年的发展历程里,其概念内涵从最初被视为决策者对于外界环境压力的“刺激-反应”结果,发展为对于历史经验的总结和有条件的模仿、借鉴,并进一步延伸至建立在全面信息获取基础上的深度理解与创新(干咏昕,2010)。面对日益深化的全球化进程以及不确定性日益增长的全球治理环境,政策学习逐渐扩散至跨国领域并成为解释政策趋同的重要视角。但在实验主义治理理论看来,政策学习的价值并不完全在于作为结果的政策趋同,更在于作为过程的政策比较、经验对话、共识形成与政策调整。事实上,关注结果的政策学习往往重视发达国家的政策经验并因而被批评为新自由主义的变种(王程韡,2011),但这一视角却忽略了实验主义治理理论框架下政策学习具有的吸纳发展中国家经验并反过来促进发达国家政策调整的可能性。不同于跨境数据流动等其他全球治理进程所体现的发达国家对于发展中国家的政策出口(Newman,2015: 227-237),“数字税”全球治理恰好体现了实验主义治理视角下政策学习的相互性和动态性。

  自BEPS项目起,经合组织便不断推进自身的开放性改革以纳入更多国家参与全球税收治理改革的决策进程,并在事实上吸收了发展中国家意见,从而实现了政策比较与调整的学习过程。相关改革具体体现为以下三点:首先,经合组织接纳了G20发展中国家作为推进国际税收秩序改革工作组的完全成员,允许其在平等基础上参与新的税收规则制定过程,例如中国即提出了1000多项修改数字经济税收规则的立场声明和意见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2015),而印度所偏好的“显著经济存在”征税权原则同样被列入了“支柱一”改革方案之中。其次,经合组织给予了其他发展中国家咨询或观察员地位,并通过组织全球论坛或咨询会议的形式使其可以直接或间接参与改革决策过程。最后,为更好执行BEPS议程所提出的改革方案,2016年经合组织建立了“包容性框架”以邀请所有国家平等参与BEPS方案剩余的标准设置、修订及监督执行工作。前文提到的“数字税”改革方案受到137个国家或地区认可,也正是在“包容性框架”下举行的国际会议所取得的重大成果。一般认为,上述开放性改革是经合组织为取得国际合法性的策略性应对,但站在实验主义治理理论视角,这同样可被视为不同国家之间的政策学习过程,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政策需求和经验对于改革方案的影响。

  长久以来,经合组织被认为主要代表了发达国家的利益偏好,而不能反映大多数国家的治理共识,具体体现为三个方面:发展中国家未被纳入决策议程,规则更偏向投资来源国,税收与可持续发展议程分离。尤其在全球化联系日益紧密且新兴经济体影响力不断增加的数字经济时代,其更是面临来自联合国、国际基金组织等其他平台的竞争。部分研究(例如毛瑞鹏,2018)即认为经合组织的开放性改革是其提升本身合法性的努力。

  (三)改变现状:治理冲突的潜在威胁
  实验主义治理不仅仅通过话语权力或者道德劝诫等方式来影响相关方行为,而是更强调被称为“改变现状(destabilization regimes)”的机制设计来保障治理目标的实现。具体而言,通过指出当前状态的不可维持,“改变现状”将激发相关治理主体探索更好的替代方法以打破规则制定或修正过程中的僵局。在不确定的治理环境中,治理主体往往不能清楚计算制度改革的收益与风险,但“改变现状”的机制设计使得固守既有制度的成本更大,从而倒逼治理各方展开对话以找到可行的改革方案(Sabel & Simon,2003: 1019-1021)。对于“数字税”全球治理而言,这又主要体现在社会舆论压力与各国单边主义征税行为这两个方面。

  发动多元主体监督被监管对象合规行为的重要性,已经在环境治理等议题中得到了充分体现,而缺少来自公众社会的舆论压力同样被视为导致20世纪初税收全球治理改革失败的重要原因。近年来数字经济快速发展带来的负面效应使得人们开始重视针对大型数字跨国平台企业的规制,税收治理便是其中的重要议题之一。越来越多的社会组织和学术研究开始揭露数字经济跨国企业的全球避税行为,例如第三方机构Fair Tax Mark在2019年的调研报告即显示,Amazon、Google、Apple、Facebook、Microsoft、Netflix六家美国公司在过去10年里应纳税额和实纳税额的差值高达1553亿美元,而其中尤以Amazon为最(Fair Tax Mark,2019)。相关调查不仅给企业带来巨大舆论压力,使其税收规避行为难以为继,其也同时形成了促使各国改变既有税收政策的动力或压力。

  相比于社会监督的转变,更为直接体现“改变现状”机制的则是各国单边主义征税行为。虽然各国已经意识到了数字经济带来的税收挑战,但路径依赖效应依然制约了全球税收治理体系的变革。一方面,以1963年范本为基础的双边条约已经成为全球税收治理的制度共识,对其的任何修改所导致的制度更迭成本和不确定性都将影响各国推动变革的动力;另一方面,尽管存在税基流失问题,但“属地原则”仍然确保了作为大多数跨国企业所在地的西方国家的主要利益。再加之各国不同的政策需求,以及美国作为主要数字企业所属国的抵制,“数字税”全球治理改革共识在很长时间内都裹足不前。面对这一困境,以法国为代表的单边主义“数字税”征收行为,便可被视为相关国家试图“改变现状”的新途径。

  将数字经济跨国企业全球营业额作为税基的单边主义征税行为,不仅意味着放弃对于多边共识的追求,同时也意味着放弃“避免多重征税”的治理目标并因而可能降低全球化水平。如果考虑到各国征税对象多为源自美国的大型数字平台企业,美国因此采取报复性措施并恶化全球贸易环境的可能性将进一步放大单边主义“数字税”的政策成本,最终各国都不得不面临比既有现状“更坏”的结果。此种潜在威胁将倒逼各国共同探索未来改革路径以避免“多输”结局,法美之间的冲突与和解事实上恰好体现了这一“改变现状”机制的本质内涵。正如引言部分提及,美国针对法国的单边主义“数字税”启动了“301调查”并威胁采取报复性措施,但在2020年年初经合组织推动的多边会议上,法国和美国最终实现和解,法国暂停单边主义征税行为,而美国也放弃针对法国的“301调查”,双方均同意朝着2020年内围绕“数字税”问题达成一致协定而共同努力。值得注意的是,美国一度试图在经合组织改革方案中引入“安全港(safe harbor)”机制,使得美国数字企业有权选择是否接受新规则的约束,但这却可能导致整个改革方案流于形式并因而受到其他国家的强烈反对。2020年年初会议上美国同意暂时放弃“安全港”机制以首先解决其他问题,这同样也可被视为在法国等国单边主义征税行为威胁下各方愿意共同探索未来治理路径的具体体现。

  由此,“数字税”全球治理变革进程中的“机制复合体”现象,通过框架性目标设定、政策学习和“改变现状”这三个方面的分析,在实验主义治理理论框架下得到了整体解释,其既指出了经合组织能够推动多边进程的原因,也分析了各国单边主义征税行为影响全球治理改革的内在规律。借助于实验主义治理的理论视角,我们事实上也发现,多边进程和单边主义并不必然是相互排斥的独立现象,其也可能在相互影响的过程中共同构成“数字税”全球治理改革进程的有机整体。(本文原载《公共行政评论》2021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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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施压欧盟搁置征收数字税

2021-07-09 | 来源:参考消息网

据英国《金融时报》网站7月6日报道,美国正在向欧盟施压,要求其搁置对数字企业征税的计划,称这可能会违背欧盟关于避免征收新的惩罚性企业税的承诺。与此同时,关于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全球税收协议的谈判正在进入最后阶段。


  报道称,在上周举行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巴黎会议上,130个国家在一项声明中陈述了该协议的原则。此前,这些原则上个月已经得到大国构成的七国集团(G7)的批准。

  在二十国集团(G20)财长于9日在威尼斯举行会议之前,美国和欧盟高级官员本周将展开会谈。预计欧盟27国提议征收的数字税的命运将在讨论中占据重要位置。随后,美国财长珍妮特·耶伦将于下周初在布鲁塞尔与欧元区成员国的财长会晤。

  欧盟委员会说,耶伦与欧盟委员会负责数字和竞争政策的执行副主席玛格丽特·韦斯塔格讨论了这项税收提议。委员会称,这是“良好和富有建设性的初次交流”。

  美国财政部高级官员说,尽管在达成最终协议之前无法确认是否一致,但欧盟的数字税计划很可能与经合组织和G7的协议存在矛盾之处。

  这些官员说,G20财长将于本周晚些时候审查并讨论经合组织和G7达成的初步协议,目的是赶在10月的G20领导人意大利峰会之前达成协议。

  但欧盟最早于本月加紧推出自己数字税的计划可能会在谈判的最后阶段加剧跨大西洋紧张局势。

  欧盟官员强调,该提议与欧盟2018年的征税计划不是一回事。当时的计划针对全世界最大的技术公司,但因较小成员国的反对而最终夭折。相反,布鲁塞尔表示,它可能会针对数百家有数字业务的公司——而不是专门针对美国技术巨头。

  欧盟委员会负责贸易的执行副主席瓦尔季斯·东布罗夫斯基斯6日说,关于数字税的工作“正在展开”,布鲁塞尔相信它不会与经合组织的协议冲突。

  东布罗夫斯基斯说:“我们正在与国际伙伴合作,以确保这项税收不会干扰已经达成一项重要协议的经合组织程序。我们认为这具有互补性,因为它将覆盖广泛的公司基础。”

  美国财政部高级官员说,他们注意到了欧盟的艰难政治处境,因为欧盟承诺在本月公布新的数字税,同时发行集体债券为新冠病毒纾困措施提供资金。

  欧盟委员会将借贷8000亿欧元用于复苏基金,希望通过征收数字税——以及延长碳排放交易计划和拟议中的碳边境调整机制——来帮助偿还这些借款。

  欧盟委员会面临欧洲议会施加的推动征收数字税的巨大压力,欧洲议会长期主张布鲁塞尔应该形成自己的收入来源。

  欧盟委员会主席乌尔苏拉·冯德莱恩上月坚称,数字税与国际公司税提议并不冲突,不会导致企业因为同一笔收入被征税两次的情况。

  然而,她似乎暗示,欧盟委员会愿意根据全球税谈判的结果寻求妥协,表示经合组织谈判可能会形成“更广泛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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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7-30 22:30:50 | 显示全部楼层
新的经济业态给税收制度和政策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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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数字服务税影响哪些企业

作者:吴东明 许建标 吴思潼

作者单位:北京神州税道税务研究中心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21年08月06日  版次:08


2020年4月1日起,英国正式开征数字服务税(Digital Services Tax,以下简称“DST”),这是英国政府在数字经济影响下为维护本国税收利益而出台的一项举措。据测算,DST每年或将为英国的公共财政带来约5亿英镑(约合44.8亿元人民币)的收入。英国税务海关总署预计花费800万英镑(约合7179.1万元人民币)开发新的IT系统和流程,增加工作人员来监督和管理这一新税种。那么,英国的DST是如何发挥作用的呢?


收入门槛

英国DST主要适用于向英国用户提供社交媒体平台、搜索引擎或在线市场的企业,其提供线上服务取得的超过规定的收入,需要按年申报缴纳税款。具体来说,如果企业在全球范围内通过数字活动取得的收入达到5亿英镑,且其中至少2500万英镑(约合2.24亿元人民币)的收入来自英国用户,将被要求在英国缴纳DST。收入超过上述门槛的企业,其来自英国用户的收入中,超过2500万英镑的部分将适用2%的税率征税。


值得关注的是,英国DST收入门槛和免征额并不是针对某项业务活动或者某家企业,而是适用于整个集团。在这样的规定下,只有企业从用户处获得的价值对其发展有实质性意义时,才需要适用临时性的DST。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中期报告相一致,收入门槛可确保DST不会给小企业和处于规模扩大期的企业带来不合理的负担。


对于涉及多国用户的跨境交易,为了避免双重征税,如果其他国家或地区存与DST具有相似性质的税种,那么本应全部归属英国的跨境收入将会减按50%征收DST。


用户定义

DST所指的用户,是使用线上服务的个人、法人和任何其他类型的组织,但不包括提供者本身及其集团内部的任何成员、任何雇员等。


在判断用户是否位于英国时,通常不是依据其发生交易时所在的位置,而是主要基于用户大部分时间所处的正常位置是否在英国。一般来说,可通过收集用户的送货地址、IP地址、合同上的广告投放地、出租财产的地址等信息,判断其位置。


在确定了哪些用户属于英国用户之后,企业收入将按照比例在英国和非英国用户间进行分摊,并仅就英国用户产生的收入征收DST。


安全港规则

在某些情况下,基于收入的税收可能会给企业发展带来挑战。比如企业出现亏损或利润率很低的情况时,企业的支付能力与需要缴纳的DST不成比例,或者对业务可持续性产生不成比例的影响,从而形成经营风险。


为了应对这一情况,DST设置了安全港规则,即采用一种简易的计税方法:应纳税所得额=利润率×应税范围收入(扣除免税额)× 系数X。其中,系数X是为了确保DST对利润非常低的企业有利,暂时设置在最低水平,为0.8。安全港规则设计的关键是确定利润率,要确保利润率反映企业在英国业务的业绩,从而更准确地反映英国用户创造的价值,利润率的下限为0。


主要影响

据英国有关部门评估,DST主要对少数在英国经营社交媒体、搜索引擎或在线市场的大型跨国集团产生影响。对于这些企业而言,影响主要包括为熟悉新规则发生的一次性成本,为适应新规则发生的持续成本。其中,持续性成本主要是保存英国用户信息的收入记录、支付应缴纳的税款等。但是,由于税率较低,DST对企业整体业务的影响并不大。


近年来,数字经济带来的税收利益分配不均衡一直未能得到有效解决,单边行动成为一些国家的优先选项。英国、法国等国家基于“价值创造地征税”理念,率先开始征收DST。虽然各国征收税款的金额并不大,但是其单边行动给国际税收秩序带来了一定的冲击。单边DST可能改变各国持续面临的税基侵蚀现状,与此同时,也可能扭曲资源配置,抑制数字经济的发展。


未来发展

需要关注的是,前不久,OECD/二十国集团(G20)的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包容性框架发表了《关于解决经济数字化带来的税收挑战的“双支柱”解决方案的声明》,截至目前,已获得130多个国家和司法管辖区的支持。在此基础上,G20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发表公报称,已就更稳定、更公平的国际税收框架达成历史性协议,对国际税收结构两大支柱的关键内容表示支持。可以预见,“双支柱”方案会在不远的将来得以实施。


英国政府早在实施DST时就已强调,应对数字化带来的税收挑战,最可持续的长期解决方案是改革国际企业所得税规则,英国支持G20和OECD等就改革建议的讨论。同时,英国承诺将在2025年底前对DST进行评估,一旦适当的国际解决方案得以实施,英国将取消征收DST。就目前趋势看,英国DST的存废问题或许将提前进入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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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9 15:47:06 | 显示全部楼层
数字服务税从火爆到退场,国际税收利益再平衡

2021年10月15日   来源:第一财经

为了打击跨国互联网巨头逃避税,前些年包括法国、英国等相继开征数字服务税,谷歌、亚马逊、苹果、脸书等成为征税目标,欧盟等其他部分国家、地区也“摩拳擦掌”跟进,使得数字服务税一度火爆,但也遭到美国等反对甚至采取措施反制。


不过随着全球税制改革出乎意料地顺利推进,数字服务税要凉了,这从最近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发布的《关于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双支柱方案的声明》(下称《声明》)中可以看出。


该《声明》再次重申将开发多边公约,要求所有缔约方撤销对所有企业的所有数字服务税以及其他相关类似单边措施,并新增一条“并承诺未来不再引入类似措施”。包括法国、英国等136个国家或地区均同意《声明》。


多位关注全球税改的专家告诉第一财经,如果未来全球税改顺利实施,法国、英国等开征的数字服务税将被撤销。其实此次全球税改相关内容正是欧盟、英国等跟美国讨价还价的结果,通过构建跨国企业利润重新分配多边规则,来取代数字服务税这一临时性单边规则,可以尽可能消除国际税收冲突,平衡各国税收利益,促进数字经济可持续规范化发展。


数字服务税从冲突到缓和

由于跨国互联网巨头从事的在线广告服务、数字中介服务、源自用户提供的信息的数据销售等收入,很难被用户所在地国家征到税。对此欧盟2018年率先发布报告建议,对某些数字服务按收入的3%征收临时性的数字服务税。


不过由于欧盟各国内部分歧,欧盟短期难以推出数字服务税,使得法国等一些欧盟国家单独立法率先推出数字服务税,不少国家也跟进。


比如,法国2019年7月率先开征数字服务税,即对年全球营业额超过7.5亿欧元、法国国内营业额超过2500万欧元的居民和非居民企业,就其来源于法国的在线广告收入、销售用于广告目的的个人数据以及提供点对点在线平台服务的收入,征收3%的数字服务税。


随后奥地利、突尼斯、意大利、土耳其、英国、肯尼亚、西班牙等也先后开征数字服务税,尽管税率和征税标准不完全一致,但矛头主要指向了谷歌、亚马逊、苹果、脸书等美国互联网巨头。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李旭红教授对第一财经分析,单边的数字服务税一直遭到一些国家较为强烈的反对。另外,她表示,爱尔兰、荷兰等低税率国家因为担心数字服务税将严重损害低税率国吸引外资的优势,也提倡国际多边协商。


李旭红认为,单边开征的数字服务税,使各国各自为政,导致对某些企业或市场侵害性征税的同时还会出现税负不平衡,甚至出现规则漏洞从而引发有害税收竞争,增加了国际税收规则的协调和统一难度。


她表示,单边开征数字服务税同时成为了跨国贸易谈判中施压和要价的武器,即部分国家利用新型“非关税壁垒”打击数字贸易,影响他国数字企业海外发展。单边开征数字服务税不但衍生出政治、经济利益冲突,也将进一步加剧数字经济发展地缘政治化。


在欧美博弈力推下,全球税制改革出人意料地快速推进。最新的进展是,10月8日,OECD宣布,136个国家和地区就国际税收制度重大改革达成共识,并发布了上述《声明》。


《声明》中的全球税改方案核心是两大“双支柱”方案。其中,支柱一突破现行国际税收规则中关于物理存在的限制条件,向市场国重新分配大型跨国企业的利润和征税权,以确保相关跨国企业在数字经济背景下更加公平地承担全球纳税义务。支柱二通过建立全球最低税制度,打击跨国企业逃避税,并为企业所得税税率竞争划定15%底线。


OECD测算,支柱一预计影响全球规模最大且最具营利性的约100家跨国企业集团,每年将超过1250亿美元的利润重新分配给市场国;支柱二中全球最低税税率为15%,预计每年在全球范围内增加1500亿美元的企业所得税收入。


与此同时,《声明》在支柱一中也要求,多边公约(MLC)将要求所有缔约方撤销对所有企业的所有数字服务税以及其他相关类似单边措施,并承诺未来不再引入类似措施。


《声明》还要求,自2021年10月8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和多边公约生效日中较早一日,各辖区不得对任何企业实施新立法的数字服务税或者其他相关类似单边措施。将妥善协调撤销现行数字服务税以及其他相关类似措施的方式。


多边主义替代单边措施

中央财经大学国际税务研究中心主任曹明星告诉第一财经,多边主义的“双支柱”方案的达成,必然要求取消单边主义的数字服务税,这是G20支持OECD改革方案的应有之义。


曹明星表示,数字服务税目前确实主要是针对美国的互联网巨头,“双支柱”方案也主要是欧美讨价还价的结果;双方都有妥协,双支柱方案至少在谋求形式上的国际税收公平和正义,欧盟弱化了数字经济税收的针对性,美国默认了以欧盟为代表的市场国的部分征税权。


他认为,数字服务税并没有消失,而是在支柱一方案里以另外一种形式得到一定程度的实现。形式上的数字服务税被支柱一的市场国征税权和支柱二的全球最低税方案所取代,应当是多边主义对单边主义的胜利,具有一定的历史进步意义,有利于全球税收秩序的稳定性和世界经济贸易的顺畅性。


李旭红表示,“双支柱”方案是多边的,对收益分配大洗牌,但数字服务税是单边的。国际税收规则是多边合作的重要一步,此次改革是用多边规则取代单边规则,有助于平衡国际税收利益,促进数字经济的可持续、规范化发展。长远来看,国际税收规则的重塑应始终坚持公平原则、效益原则和多边主义,鼓励立法机构、政府、企业等多方参与。


她表示,欧盟等已经开征数字服务税的国家提出征收数字服务税主要是在未达成全球共识的情况下防止税收流失,且开征之初已将其定位为临时性的应对措施,待数字经济的所得征税规则达成全球共识将会被取消。


中国财政学会副秘书长冯俏彬告诉第一财经,如果国际税改方案最终获得通过并实施,像法国等征收数字服务税的国家将会取消这一税种。当然按照目前计划,国际税改方案需要到2023年正式实施,因为方案真正落地还需要各国通过相应立法程序等,因此在真正实施前这些国家恐怕不会取消数字服务税。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杨志勇告诉第一财经,数字服务税本来就是不得已而为之,需要更规范的做法,因此被撤销是正常合理。数字服务税撤销不仅仅对美国有利,可以说对全球有利。已经开征的数字服务税国家未来应该会取消这一税种。但数字服务税不一定会彻底凉,未来仍然可能以其他方式存在。


多位专家表示,上述数字服务税只是一种狭义概念,特指上述欧盟等国家采取的临时性征收数字服务税。而广义上的数字服务税,还包括对数字经济本身征收的增值税等流转税税种,这些并不在上述《声明》撤销之列。为了适用数字经济时代,传统税制也会有相应变革,以更好对数字服务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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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 11:19:38 | 显示全部楼层
美国和欧洲五国就数字税争端达成妥协

2021年10月25日   来源:第一财经

美国与奥地利、法国、意大利、西班牙、英国日前宣布就数字服务税争端达成妥协。


美国财政部日前发布声明表示,将取消对来自这五个欧洲国家的产品征收惩罚性关税。上述欧洲五国则回应称,待全球最低企业税率按计划完全生效时,他们便会撤销数字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家对外开放研究院法国经济研究中心主任、金融学教授赵永升在接受第一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在避免科技巨头逃税问题上,法国等欧洲国家取得了阶段性胜利。未来这一问题会否生变,要视欧美双方国内态度而定,从欧洲方面看,这种可能性不会太大。


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教授、美国研究中心主任王勇在接受第一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虽然欧美达成阶段性和解,但实际上仅是休战协议。由于欧美双方在规则制定、产业利益方面存在竞争,双方的分歧不会因此消弭。


欧美就数字税问题握手言和,是由于本月136个国家和司法管辖区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框架下就国际税收制度改革达成共识。


数字税可能成为历史?


欧美就数字税问题握手言和,是由于本月136个国家和司法管辖区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框架下就国际税收制度改革达成共识。


这一共识方案主要分两大支柱:支柱一要求跨国公司在其经营活动所在国纳税,而不仅是在其总部所在地;支柱二是将全球最低企业税率设为15%。从2023年起,年收入超过7.5亿欧元的公司都将适用这一税率。


美国贸易代表戴琪表示:“我们将与美国财政部、欧洲各国政府合作,以确保协议顺利实施。但是,美国将继续反对其他国家单边征收数字税的行为。”


英国、奥地利、法国等国财政部对这一协议回应称,达成协议意味着欧洲各国能够避免美国将实施的惩罚性关税,并保留其规则至全球税制改革生效。目前,英国、奥地利、法国和意大利等国征收的数字税已正式生效。


赵永升认为,自此之后,欧美之间关于数字税收方面的争端有可能偃旗息鼓,数字税也有可能成为历史。在这背后,以法国为首的欧洲国家取得了实质性胜利,因为数字税将以其他形式正式融入在OECD框架下,法国等国政府可以合法征税。


“对于美国而言,其政府和企业也多有获益。美国政府可以增加税收。科技巨头虽然有可能在OECD框架下缴纳最低企业税,但是相对于法国等国征收的数字税而言,前者缴纳税收金额较少。最低企业税是依据利润征收,数字税则根据营收征收。”他进一步表示。


结构性矛盾难消弭


上述欧洲五国表示,如果到2023年12月,国际税收制度改革未能生效,此次有关数字税的协议将作废,意味着上述国家可以继续征收数字税,美国也可以自由恢复征收报复性关税。


上述两位专家认为,虽然全球税改协议是在多边框架谈判的,但是未来美欧国内的态度才是左右这项协议能否生效的关键。


英国媒体称,美国国内的问题在于,美国国会是否会批准这项全球税改协议。如果美国国会加以否决,或使谈判陷入混乱,并有可能再次点燃跨大西洋贸易争端。近期,美国财长耶伦正敦促国会通过使用所谓的和解程序迅速通过上述协议。


赵永升认为,从欧洲方面来看,欧洲国家内部否决的可能性并不会太大,因为征收数字税、推动全球税改协议谈判一直是欧洲国家推动的。未来欧洲方面的变数可能有二:其一,欧洲科技巨头逐步崛起,其利益会因全球税改协议受损;其二,数字市场变得越来越大,全球税改协议由于征税额度小于数字税,或使欧洲国家政府税收利益受损。


欧美就数字税问题达成阶段性妥协,将对未来跨大西洋关系带来何种影响?


赵永升认为,从大方向上来看,双方关系有可能越走越近,但也不乏结构性矛盾:其一,两者在制造业等传统产业上同质化程度较高;其二,两者都在争夺科技等领域的产业高地与规则制定权。此外,今明两年法德两国领导人迎来换届,或为双边关系增添变数。


王勇则认为,美国将因此缓解与盟友紧张关系。美欧有望在协调经贸规则上达成一致,双方或将在多边层面上有所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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