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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支柱] 【专题学习】“双支柱”国际税收新规则的核心要点、最新方案有哪些变化,以及影响与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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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5 17:32: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目录:

1楼:税务总局对“双支柱”问题的解答

2楼:财政部部长刘昆:“双支柱”方案达成共识将有效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

3楼:数字经济税收“双支柱”问题解答

4楼:双支柱方案核心要点介绍

5楼:最新“双支柱”方案声明发布!有哪些变化?对比表来了

6楼:划重点:有效应对“双支柱”方案的潜在影响

7楼:专家热议“双支柱”方案对我国税制建设的影响及如何适应国际税收规则变革

8楼:OECD双支柱136个国家批准,哪些国家受益? 中国企业该如何应对?

9楼:哪些行业的跨国中企受OECD“双支柱”影响大?

10楼:数字服务税从火爆到退场,国际税收利益再平衡

11楼:专访朱青:“双支柱”方案的“难”与“解”

12楼:双支柱众生相:美国支持、欧盟妥协、非洲关注税源、日本考虑增税及大国竞争

13楼:做好“双支柱”方案与国内法的衔接

14楼:不确定性:全球最低税规则的实施难点

15楼:“双支柱”方案后续规则设计将有哪些调整?

16楼:积极做好迎接“双支柱”落地的准备工作

17楼:OECD发布《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支柱二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立法模板》

18楼:OECD发布《支柱二立法模板》支柱二方案设计基本完成 跨国企业咋应对


关于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双支柱方案的声明》原文:https://www.tax100.com/thread-499094-1-1.html




一百年前,人类走出第一次世界大战的阴霾,全球贸易开始发展。为了促进国际经贸合作和战后世界经济复苏,1923年,4位经济学家向国际联盟提交了著名的《关于重复征税问题的报告》,奠定了现行国际税收基本框架。百年后的今天,世界再次面临着经济数字化、保护主义抬头和新冠肺炎疫情等带来的税收和财政问题。面对共同挑战,由二十国集团(G20)委托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主导设计的“双支柱”方案逐步获得各国共识,运行近百年的国际税收规则将被重塑,全球税收治理将翻开新的篇章。


自2013年G20圣彼得堡峰会委托OECD启动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BEPS)行动以来,OECD一直在推动全球范围的国际税制改革。BEPS第一项行动计划即为应对数字经济带来的税收挑战。2017年,G20委托OECD通过BEPS包容性框架开展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共识性解决方案的研究。2019年,OECD首次提出“双支柱”的方案设计框架,此后经过各国曲折艰辛的谈判,OECD于2021年7月1日发布声明,130个国家(地区)支持“双支柱”解决方案。其中,支柱一重新分配大型跨国企业全球利润的征税权,以平衡经济数字化背景下国际税收权益分配格局,解决经济数字化带来的税收挑战;支柱二通过实施全球最低税,确保跨国企业在各辖区承担不低于一定水平的税负,抑制跨国企业逃避税行为,为各国税收竞争划定底线。2021年10月8日,OECD再次发布声明,在7月共识的基础上,BEPS包容性框架下140个成员中的136个国家(地区)就“双支柱”方案达成共识。


2021年7月28日,税务总局首次就“双支柱”方案进行权威解答,并发布在《中国税务报》,下面我们就来看看,进一步了解什么是“双支柱”:


数字经济税收“双支柱”问题解答

中国税务报  2021年07月28日  版次:05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2021年7月1日,130个税收管辖区(以下简称“辖区”)通过G20/OECD包容性框架发表《关于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双支柱”方案的声明》(以下称《声明》),拟对现行国际税收规则进行改革。截至7月26日,同意《声明》的辖区已达132个。


1.“双支柱”方案如何应对经济数字化的国际税收挑战?

支柱一旨在解决超大型跨国集团利润重新分配问题;支柱二旨在设定全球最低税,解决大型跨国集团利用低税地转移利润和税收逐底竞争问题。支柱一和支柱二共同组成了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的多边方案,以确保跨国集团缴纳公平份额的税款。


2. 支柱一包括哪些内容?

支柱一由金额A、金额B和税收确定性三部分组成。金额A是为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对超大型跨国集团全球利润征税权在各辖区间的重新分配,是支柱一的最重要组成部分。金额B是通过简化对独立交易原则的运用,确定对跨国集团所从事的基本营销和分销活动的回报。金额B的研究工作将于2022年完成。税收确定性是指,对于金额A适用范围内的跨国集团,通过强制有约束力的争议预防与解决机制,避免金额A的双重征税。税收确定性机制的相关细节,仍尚待确定。


3. 如何理解金额A?

根据金额A规则,一定规模以上的跨国集团,无论在市场辖区是否设立应税实体,只要从市场辖区取得的收入达到一定门槛,即需将一定比例的剩余利润分配给市场辖区。被分配的剩余利润被称为金额A。市场辖区有权对分得的金额A征收所得税。


4. 金额A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金额A适用于全球收入超过200亿欧元,税前利润率在10%以上的跨国集团(采掘业和受监管的金融服务业除外)。


5. 金额A的适用范围未来是否会发生变化?

在金额A实施7年后,各辖区将对金额A的实施情况进行审议,并在1年内完成。若审议显示金额A机制运行良好,拟将金额A适用范围的跨国集团收入门槛由200亿欧元下调至100亿欧元,税前利润率门槛保持不变。


6. 跨国集团在某市场辖区的销售收入达到什么门槛,市场辖区才有权利分得金额A?

适用范围内的跨国集团从市场辖区取得的收入达到100万欧元时,即在市场辖区构成联结度,进而该市场辖区有权分配金额A。对于国内生产总值低于400亿欧元的小型经济体市场辖区,本地收入仅需达到25万欧元即可参与分配金额A。


7. 如何计算金额A?

适用范围内的跨国集团,剩余利润(超过收入10%的税前利润)的一定比例(暂定20%至30%之间,具体比例标准将在今年10月确定)将作为金额A分配给市场辖区。以跨国集团从每个市场辖区取得的收入额为权重,确定各市场辖区可分得的金额A。

举例来说,假设A跨国集团的全球收入为300亿欧元,税前利润率为15%,则其剩余利润为300×(15%-10%)=15亿欧元。假设剩余利润分配比例为20%,则可供分配的剩余利润为3亿欧元。若A企业分别在X、Y、Z三国实现销售收入150亿欧元、100亿欧元和50亿欧元,则X国最多可分得的金额A为1.5亿欧元,Y国为1亿欧元,Z国为0.5亿欧元。X、Y、Z三国可按本国企业所得税税率对分得的金额A征税。


8. 如何确定跨国集团在市场辖区取得的收入?

支柱一设计了新的收入来源地规则,专门用于确定跨国集团从市场辖区取得的收入,从而确定市场辖区是否有权利参与分配金额A和分配金额A的权重。

举例来说,由于数字企业提供服务具有虚拟性,相关服务的发生地和使用地较传统服务更为模糊。就在线广告而言,可能存在收看广告的用户、发布广告的平台企业、支付费用投放广告的客户分属三个辖区的情况。对此,按照金额A的收入来源地规则,收入将归属于观看广告的用户所在辖区,从而赋予该辖区分配金额A的权利。


9. 如何计算跨国集团的税前利润?

如果跨国集团按照合格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那么集团合并财务报表上的税前利润只要进行少量调整(例如,对罚金和罚款的调整),就可作为计算金额A的税基。目前被认可的合格会计准则包括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以及其他数个等效会计准则,例如澳大利亚、加拿大、中国、中国香港、日本、新西兰、印度、韩国、新加坡和美国的会计准则。


10. 如果跨国集团全球收入超过200亿欧元,税前利润率低于10%,但某一业务板块的税前利润率高于10%,是否整个集团不适用金额A?

这种情况下,该集团此业务板块仍有可能适用金额A规则。前提是该集团在公开披露的财务报表上对该业务板块进行了分部核算,且该业务板块本身收入规模超过200亿欧元。


11. 金额A与数字服务税等单边措施的关系是什么?

虽然金额A仅适用于少数超大型跨国集团,但《声明》表示,一揽子方案包括协调实施新国际税收规则与撤销针对所有企业的单边措施。目前认为,单边措施包括对跨境数字服务收入征收的数字服务税等相关类似措施,但对于单边措施的准确定义仍有待确定。


12. 支柱二包括哪些内容?

支柱二包括基于国内规则的全球反税基侵蚀(GloBE)规则和基于双边税收协定的应税规则。支柱二又被广泛称为“全球最低税”。

GLoBE规则由相互关联的收入纳入规则和低税支付规则组成。收入纳入规则是指对跨国集团成员低税所得向母公司补征税款至最低税负水平。低税支付规则是指通过拒绝扣除或要求同等调整,就跨国集团成员低税所得补征税款至最低税负水平,但限于未适用收入纳入规则的部分。收入纳入规则和低税支付规则共同执行的最低税负水平即为全球最低税率。

应税规则允许所得来源辖区对收款方税率低于应税规则最低税率的某些关联支付进行有限征税。


13. 同意GLoBE规则的辖区,都必须实施GLoBE规则吗?

一个辖区如果同意GLoBE规则,并不意味着其一定要实施GLoBE规则,而是需要接受其他各辖区实施GloBE规则,包括认可规则顺序和所有达成一致的安全港规则。但如果该辖区选择实施GLoBE规则,就需要采取与支柱二成果一致的方式实施和管理相关规则,包括遵从包容性框架通过的立法模板和指引。


14. GLoBE规则适用于哪些企业?

GLoBE规则适用于合并集团年收入达到7.5亿欧元门槛的跨国集团,合并集团年收入按照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第十三项行动计划(国别报告)确定。但跨国集团总部所在辖区在实施收入纳入规则时不受该门槛限制。

作为集团最终母公司的政府实体、国际组织、非营利组织、养老基金和投资基金不适用GLoBE规则,由这些排除实体、组织和基金使用的持有工具也不适用GLoBE规则。

下一步还会研究排除处于初始国际化阶段的跨国企业适用GLoBE规则的方法。


15. 收入纳入规则如何实施?

集团成员低税所得需要按照收入纳入规则补缴的全球最低税,自跨国集团控股顶端而下的顺序,按所在辖区规定分配征收,但对内部持股不足80%的集团成员,实行分散控股规则。举例说明如下:

例1中,集团最终母公司H公司对低税C公司的间接持股比例为90%,H公司所在辖区A国可优先实施收入纳入规则,对C公司低税所得补充征税;如果A国不实施收入纳入规则,则顺位由B国实施收入纳入规则。

例2中,集团最终母公司H公司对低税C公司的间接持股比例未达80%,有30%的股权被集团外第三方持有,在这种情况下,如果A国和B国均实施收入纳入规则,则按分散控股规则,由中间股东B公司所在辖区B国对C国低税所得优先补充征税。


16. 低税支付规则如何实施?

集团成员(包含集团最终母公司所在辖区的实体)低税所得需要按照低税支付规则补缴的全球最低税,根据商定的方法在不同辖区间分配征收。该商定方法将在今年10月明确。


17. 如何计算实际有效税率(ETR)?

GloBE规则以实际有效税率与全球最低税率之差计算全球最低税补税额。实际有效税率按照符合企业所得税一般定义的税额和参照财务会计利润确定的税基计算。在确定税基时,需按照与支柱二政策目标相一致的商定方法进行财务会计利润调整,并解决时间性差异问题。实际有效税率合并每一辖区内集团所有成员计算。


18. 如何理解全球最低税率为至少15%?

收入纳入规则和低税支付规则基于各辖区实际税负计算补税,即大型跨国集团在各辖区的实际税负均需达到全球最低税率。《声明》中提到,用于收入纳入规则和低税支付规则的全球最低税率为至少15%。今年10月将最终明确全球最低税率的数值。


19. 哪些所得可以排除适用GLoBE规则?

《声明》提到两种所得可以排除适用GLoBE规则,一是公式化实质因素排除,即按照有形资产折余价值和工薪支出一定比例计算的所得额,排除适用GLoBE规则。排除比例暂定为不低于5%,且在5年过渡期内,排除比例不低于7.5%,今年10月将最终确定排除比例数值。二是国际海运所得,排除适用GLoBE规则,国际海运所得采用《OECD税收协定范本》的定义。


20. 应税规则如何实施?

应税规则会赋予来源国有限的征税权,但不超过最低税率与相关支付款项适用税率之间的差额。应税规则最低税率暂限定在7.5%至9%之间,税率标准将最终在今年10月确定。按应税规则缴纳的税款可以计为符合企业所得税一般定义的税额。


【扩展阅读】

1、一个世纪以来最大调整!G7就跨国企业征税规则达成协议:支持把全球最低企业税率设为15%

2、【连载】数字税(数字服务税)相关动态不断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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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1-11-18 10:31:51 | 显示全部楼层
财政部部长刘昆:“双支柱”方案达成共识将有效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

来源:新华社

发布时间:2021年10月14日

原文链接:http://www.gov.cn/xinwen/2021-10/14/content_5642609.htm


新华社北京10月14日电(记者 申铖)在13日于美国召开的二十国集团(G20)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上,各国财长和央行行长就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的“双支柱”方案达成最终共识。中国财政部部长刘昆在北京以视频方式出席会议时表示,全球136个国家和地区就这一方案达成共识,是世界各国携手共同解决全球性问题的一次成功实践。这一新的国际税收规则,对于建立公平合理的国际经济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进入经济数字化时代,当越来越多线上交易取代原先跨境实体交易,是否对跨境数字服务征税?如何实现公平税收?一系列新问题新挑战倒逼已运行近百年的传统税收规则加速变革。受G20委托,从2017年起,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通过近140个国家和地区参与的多边合作平台,推进制定应对数字化税收挑战的多边方案,各辖区经过近5年的艰苦谈判磋商最终达成共识。


“中方一贯支持并努力推动达成多边共识方案,以有效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消除单边措施,重塑更加公平、更加稳定、更加可持续的国际税收体系。”刘昆说。


据介绍,这一方案采用“双支柱”结构:支柱一侧重完善对大型跨国企业的征税权分配机制,向市场国分配更多的征税权和可征税利润,以平衡经济数字化背景下国际税收权益分配格局;支柱二侧重解决利润转移和税基侵蚀问题,通过设定企业所得税的全球最低税率,为全球税收竞争划定“底线”。


“新国际税收规则适应了人类经济活动方式的新变化,有利于缓解跨国公司的跨境所得税在国与国之间分配不平衡的问题,有利于遏制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有利于维护各国人民利益,对于建立公平合理的国际经济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刘昆说。


刘昆表示,下一步,中方将继续在G20和OECD的框架下发挥积极作用,秉持多边主义精神和开放合作的态度,参与方案的具体技术设计和后续磋商,积极做好多边公约的签署和落实工作,推动国际税收体系向着更加公平、更加稳定、更可持续的方向发展,推动世界经济复苏和增长进程向着更快、更好的方向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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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了哈  发表于 2021-11-18 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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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1-12-1 10:50:21 | 显示全部楼层
数字经济税收“双支柱”问题解答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专项研究小组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21年12月01日  版次:05   


今年10月,136个包容性框架成员辖区达成全面共识,形成《关于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双支柱”方案的声明》(以下简称10月声明)。该声明已经通过二十国集团(G20)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审议,并由G20领导人罗马峰会核准通过。


1.经济数字化带来什么样的税收挑战?

数字经济是指以数字化信息为关键生产要素,以信息网络为重要载体,以信息通信技术为效率提升和经济结构优化重要推动力的一系列经济活动。典型的数字经济模式有在线广告服务、在线中介服务、在线市场、数据传输服务等。随着信息技术在传统产业中的广泛运用,以及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的深度融合,整体经济呈现出逐步数字化的趋势。经济数字化更能准确地描述当下经济发展状态和趋势。


数字经济的飞速发展,对现行基于传统经济模式设计的国际税收规则体系造成冲击。提供数字化服务的数字化企业无需在市场国设立实体即可跨境经营并获取收入,再通过无形资产所有权筹划等方式将巨额利润囤积在低税地,使其全球税负处于极低水平。受现行国际税收规则的限制,数字经济市场国无权对这类未在本国设立实体的外国科技巨头征税,无法获得与其利润创造相应的税收回报。国际社会一致认为有必要对现行国际税收规则体系进行改革,以妥善应对经济数字化带来的税收挑战。


2.国际社会为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做出了哪些努力?

为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各国或通过采取单边措施维护本国税收利益,或积极推进国际税收规则改革,或两者兼施。目前形成的解决方案主要有单边、双边和多边三种。


单边方案是在国际规则缺位的情况下,一国单方面采取的措施,如法国征收的数字服务税、印度征收的衡平税等。单边方案优点是直接迅速;缺点是不受税收协定制约,易产生过度征税和双重征税问题。一些国家表示数字服务税仅为国际税收规则改革落地前的临时性措施,但是仍因可能存在歧视性而引发别国的贸易报复。日益泛滥的单边措施和一触即发的贸易战不利于新冠疫情下世界经济平稳复苏。


双边方案是两国通过协商处理两国间数字经济税收问题的方案,如《联合国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2021年版)》第十二条B“自动化数字服务”条款即是一个双边方案样版。双边方案优点是可在税收协定框架下消除双重征税、解决税收争议,且实施相对灵活便捷;缺点则是在数字化企业集团经营活动全球高度集成的情况下,解决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不彻底。


多边方案是各国协商一致形成具有广泛国际共识的数字经济国际税收规则。“双支柱”方案以全球运营的跨国企业集团整体为适用对象,迄今已获得137个辖区支持,是真正的多边方案。多边方案的优点除解决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较为彻底且具有广泛共识基础外,还有助于防止单边措施泛滥,避免贸易冲突;缺点则是规则制定难度大、耗时长,实施需要高度协调,易产生多边税收争议,且较难快速灵活地进行调整。


虽然三种模式各有优劣,但总体上,全面处理经济数字化带来的税收挑战、有效兼顾不同发展阶段经济体的税收利益、形成稳定可预期的国际税收体系、消除单边措施恶化全球贸易形势的风险,是世界各国的共同诉求,因此,“双支柱”方案成为绝大多数国家的首选解决方案。


3.为什么由G20/OECD主导研究制定数字经济国际税收规则多边方案?

为共同打击日益严重的跨境逃避税行为,2013年9月G20圣彼得堡峰会上,包括中国在内的G20成员国领导人一致赞成并委托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推进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十五项行动计划。2015年,OECD发布十五项行动计划最终报告成果,并获G20核准。G20还授权OECD建立BEPS包容性框架,吸纳更多发展中国家参与,共同监督、评估和推动BEPS成果实施。


BEPS第一项行动计划即为《应对数字经济的税收挑战》。2015年的最终报告,虽对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的方案作了诸多探索,但并未形成建议各国实施的解决方案。一些辖区为维护本国税收利益,开始酝酿和推出单边措施。2017年,G20再次委托OECD通过BEPS包容性框架制定数字经济国际税收规则多边方案。


4.OECD开展数字经济国际税收规则多边方案工作的机制是什么?

OECD受G20委托通过BEPS包容性框架推进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多边方案的研究与谈判。OECD税收政策和管理中心作为推进此项工作的秘书处,负责组织和协调多边谈判;提出方案设计政策选项并提供技术支持;通过台前幕后不同方式协调各辖区立场,推动形成共识。


多边方案谈判在BEPS包容性框架平台进行。截至目前包容性框架共有141个成员辖区,由OECD下设的财政事务委员会(CFA)主席同时担任包容性框架主席。为提高谈判和决策效果,包容性框架组建了由24位成员参与的包容性框架指导委员会,集中谈判确定数字经济国际税收规则多边方案的政策方向和重要技术要素。24位成员中有12位来自CFA委员会,12位来自BEPS行动计划合作伙伴国。另外,OECD原进行国际税收规则研究的多个工作组负责多边方案技术设计的研究与讨论。


5.数字经济国际税收规则多边方案如何形成?

2017年G20提出委托后,2018年,多国向OECD提交了建议提案。英国提出“用户参与”提案,主张用户参与是高度数字化企业价值创造的关键组成部分,用户所在国应获得对高度数字化企业部分剩余利润的征税权。美国提出“营销型无形资产”提案,主张营销型无形资产与市场国之间存在内在功能性联系,市场国应获得与本国营销型无形资产相关剩余利润的征税权,该提案既适用于高度数字化企业,也适用于传统行业企业。印度提出了“显著经济存在”提案,主张外国企业通过信息技术与市场国持续性的经济互动达到一定程度时,即在该市场国构成显著经济存在,该市场国可基于公式分配法分得跨国企业的部分利润并征税。德国和法国联合提出了“全球反税基侵蚀”提案,主张强化所有国家对其他国家未行使优先征税权的利润补征税款的权利,以确保所有大型跨国企业集团承担最低税收,抑制其转移利润动机。


2019年5月,OECD发布《研究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共识性解决方案的工作计划》,提出并行研究“双支柱”,支柱一涉及“用户参与”“营销型无形资产”和“显著经济存在”三个提案,并在之后逐步发展为赋予用户和最终消费者所在的市场国新征税权的“融合方案”;“全球反税基侵蚀”提案则独立构成支柱二。


经过各国的不懈努力和频繁磋商,2020年1月,OECD发布了支柱一融合方案框架文件和支柱二进展情况报告,“双支柱”方案基本框架逐步确立。2020年10月,OECD分别发布了支柱一和支柱二的蓝图报告,“双支柱”方案各要素的技术研究都取得了显著进展。此后,经过各方博弈,形成“双支柱”方案。支柱一增加市场国的征税权,通过修改现有跨境所得税分配规则,将超大型高利润跨国企业的一部分剩余利润分配给市场国;支柱二建立全球最低税制度,确保大型跨国企业在每个辖区的有效税率都至少达到全球最低税率标准。


今年7月1日,130个包容性框架成员辖区达成“双支柱”方案初步共识。10月8日,136个包容性框架成员辖区进一步达成全面共识,形成10月声明并于近日由G20领导人罗马峰会核准通过。


6.与7月声明相比,10月声明有何变化?

10月声明对7月声明中的一些内容进行了补充和明确。


支柱一。从适用范围看,10月声明在此前“需适用金额A规则的跨国企业是全球营业收入200亿欧元以上且利润率(税前利润/收入)10%以上的跨国企业”的基础上,补充了“相关门槛按平均值计算”。


从金额看,相较于此前“20%~30%”的表述,10月声明明确,对于适用范围内的跨国企业,25%的剩余利润将被分配至构成联结度的市场辖区。


从税收确定性看,在此前“具有推迟BEPS第十四项行动计划同行审议且相互协商程序(MAP)争议案件数量为0或者较少的发展中国家,可选择适用有约束力争议解决机制,但仅限于与金额A有关事项的争议”基础上,10月声明补充:相关辖区选择适用机制的资格,将被定期审议;相关辖区一旦被审议认定为丧失资格,在后续年度将无法恢复。


从单边措施看,在此前“对于各辖区应用新的国际税收规则,以及撤销对所有企业的数字服务税及其他相关类似单边措施,本方案将予以协调”基础上,10月声明明确,多边公约将要求所有缔约方撤销对所有企业的所有数字服务税及其他相关类似单边措施,并承诺未来不再引入类似措施。自2021年10月8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和多边公约生效日中较早一日,各辖区不得对任何企业实施新立法的数字服务税或者其他相关类似单边措施。将妥善协调撤销现行数字服务税及其他相关类似措施的方式。包容性框架注意到某些辖区报告表示正在快速讨论过渡性安排。


支柱二。从规则设计看,7月声明提出,还将探讨把处于国际化初始阶段的跨国企业集团排除出全球最低税适用范围。10月声明明确:处于国际化活动初始阶段的跨国企业豁免适用低税支付规则。处于国际化活动初始阶段的跨国企业指海外有形资产不超过5000万欧元,且在不超过5个海外辖区运营的跨国企业。该豁免规定只在跨国企业首次成为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适用范围内企业后的5年内适用。对于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生效时在适用范围内的跨国企业,5年时限从低税支付规则生效时起算。


从有效税率计算看,相比此前提出的“3年~4年”,10月声明明确,对于现行分配利润税制度,如果利润在4年内进行分配,且以不低于最低税率标准的税率纳税,则无需对相关利润补充征税。


从最低有效税率看,相比之前的“至少为15%”,10月声明明确,对于收入纳入规则和低税支付规则,最低有效税率为15%。


从排除规则看,7月声明规定,设置公式化经济实质排除,其将排除至少5%(在5年过渡期内,至少为7.5%)的有形资产折余价值和人员工资的所得。10月声明明确,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设置公式化经济实质排除,其将排除等同于5%的有形资产折余价值和人员工资的所得。在10年过渡期内,有形资产账面价值和人员工资的排除比例分别为8%和10%,排除比例在前5年每年下降0.2个百分点;后5年有形资产排除比例每年下降0.4个百分点,人员工资排除比例每年下降0.8个百分点。


7月声明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还设置了微利排除。10月声明明确,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针对跨国企业收入低于1000万欧元且利润低于100万欧元的辖区提供微利排除。


从应税规则看,相比此前“7.5%~9%”的表述,10月声明明确应税规则最低税率为9%。


从实施过渡期规则看,10月声明明确低税支付规则将于2024年开始实施。


7.“双支柱”方案的基本框架是什么?

双支柱”方案包括支柱一和支柱二。支柱一包括金额A和金额B,金额A还有配套的税收确定性机制;支柱二包括基于国内法的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由收入纳入规则和低税支付规则构成)和基于税收协定的应税规则。


8.支柱一与支柱二的关系是什么?

支柱一针对现行国际税收规则体系中的联结度规则和利润分配规则进行改革,将跨国企业集团剩余利润在全球进行重新分配,主要解决超大型跨国企业集团部分剩余利润在哪里缴税的问题。支柱二通过实施全球最低税,确保跨国企业集团在各个辖区承担不低于一定比例的税负,以抑制跨国企业集团逃避税行为,为各国税收竞争划定底线,主要解决大型跨国企业集团在各辖区应缴多少税的问题。支柱一与支柱二共同构成应对经济数字化国际税收挑战多边方案,协同发挥作用。比如,某跨国企业将本应归属于市场国和企业母国的利润囤积在低税辖区,支柱一的作用是将其中一部分分配给市场国,而支柱二的作用则是解决剩余部分利润税负仍然偏低的问题。


9.双支柱方案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支柱一金额A适用于年收入在200亿欧元以上且税前利润率超过10%的跨国企业集团,相关门槛按平均值计算,采掘业和受监管的金融业除外。支柱一金额B通过独立交易原则的简化运用,确定跨国企业集团所从事的基本营销和分销活动的利润回报。金额A适用范围与金额B适用范围无直接关系。


支柱二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适用于合并集团收入达到7.5亿欧元门槛的跨国企业集团,合并集团收入按照BEPS第十三项行动计划(国别报告)确定,但跨国企业集团总部所在辖区在实施收入纳入规则时不受该门槛限制。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还有以下豁免规则:对政府实体、国际组织、非营利组织、养老基金或投资基金予以豁免;对国际海运所得予以豁免;将跨国企业集团收入低于1000万欧元且利润低于100万欧元的辖区排除出适用范围;将初始国际化企业排除出低税支付规则的适用范围。应税规则主要针对跨国企业集团特定类型的集团内关联支付。


10.如何理解支柱一规则中的营销及分销利润安全港?

总体而言,当金额A适用范围内的跨国企业集团在市场辖区的营销功能,已经按现有转让定价规则在市场辖区留存剩余利润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营销及分销利润安全港将会限制以金额A形式重新分配至该市场辖区的剩余利润。如果根据分配公式计算得出的金额A高于市场辖区中原先留存的剩余利润时,该市场辖区仍有权分配二者的差额;反之跨国企业集团不再需要向市场辖区分配金额A。


11.跨国企业集团中将由谁承担金额A纳税义务?

承担金额A纳税义务的单个或者多个实体,将根据相关规则从赚取剩余利润的实体中选取。对于如何确定承担金额A纳税义务的实体,去年10月发布的蓝图报告曾探讨过不同的方案:例如,仅考虑利润水平的量化指标,或者在量化指标之外,还需进行定性分析;实体是否对集团的剩余利润作出实质性且持续的贡献,或者与需要分配金额A的市场辖区之间是否存在联系。包容性框架将在之后的讨论中确定相关具体规则。


12.如何理解新型争议预防和解决机制?

金额A是对超大型跨国企业集团剩余利润的重新分配,涉及确定各市场辖区是否有资格分配金额A,各市场辖区可分配的金额A份额,以及金额A由集团内哪家或哪几家实体支付等问题,需要多国之间进行协调,也易产生税收争议。因此,支柱一专门设计了强制性且具约束力的新型争议预防和解决机制,用以处理与金额A相关的税收争议,从而为金额A适用范围内的企业提供税收确定性,避免双重或多重征税。


金额A适用范围内的跨国企业集团将受益于专门为支柱一设计的新型争议预防和解决机制,以避免金额A的重复征税。可以通过该机制解决的争议,既包括确定金额A分配及支付实体的争议,又包括由于转让定价调整及确定常设机构营业利润归属导致的与金额A相关事项的争议。


该机制的特征是强制性且具约束力。但是,对于某些相互协商案件数量少且满足BEPS第十四项行动计划延迟审议条件的辖区,可以给予一定的灵活性,对于与金额A相关事项的税收争议,允许其选择适用新型争议预防和解决机制。


13.如何协调金额A和单边措施之间的关系?

10月声明明确了处理单边措施的步骤和方法,具体包含以下3种情况:一是金额A多边公约将要求所有缔约方撤销对企业的所有数字服务税及其他类似单边措施,并承诺未来不再引入。二是自2021年10月8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和多边公约生效日中的较早一日,各辖区不得对任何企业实施新立法的数字服务税或者其他类似单边措施。三是对于包括现行数字服务税在内的已经立法实施的单边措施,由于其主要涉及部分辖区间的双边谈判,因此10月声明仅表示包容性框架将妥善协调撤销现行数字服务税及其他类似措施的方式,并且注意到了某些辖区正在快速讨论过渡性安排。


14.金额A按何种法律路径实施?

金额A落地实施,各辖区需要签署相关多边税收公约,以协调各辖区的规则实施,避免和解决税收争议,某些辖区还需要根据本国法律制度,建立与金额A规则相匹配的国内所得税法法律制度。


15.如何理解金额A与金额B的关系?

金额A与金额B都是支柱一的组成部分,但二者政策目标不同,金额A是为解决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赋予市场辖区新征税权;金额B是简化独立交易原则的实施,减少涉及基本营销及分销活动利润回报的跨境税收争议。二者适用对象也不同,金额A适用于合并集团收入在200亿元以上且税前利润率高于10%(门槛按平均值计算)的超大型跨国企业集团,金额B适用于跨国企业集团(不限收入规模或利润率水平)发生的基本分销及营销活动。


16.什么是收入纳入规则?

收入纳入规则是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的主要措施,优先于低税支付规则,有利于维护资本输出国的税收利益。该规则规定,如果跨国企业集团海外实体(含子公司及常设机构)按辖区计算的有效税率低于15%,则跨国企业集团母公司所在辖区有权就这部分低税所得向母公司补征税款至最低税负水平,即有效税率达到15%。


17.为什么收入纳入规则要自上而下分配补税额?

如果跨国企业集团所有权链条上的每个实体所在辖区均对集团内低税实体适用收入纳入规则,则可能导致多个辖区对同一低税实体所得多重征税。为防止该情况发生,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需要建立一个协调机制。各国一致同意,除特殊情况外,集团最终母公司所在辖区拥有适用收入纳入规则的优先权,只有当最终母公司所在辖区不实施收入纳入规则时,集团所有权链条上的其他成员实体所在辖区才可依照自上而下次序适用收入纳入规则。


18.为什么设置分散控股规则?

一般而言,跨国企业集团按所有权链条自上而下次序适用收入纳入规则,但中间层成员实体被集团外实体持股比例超过20%时,如果仍按自上而下次序实施收入纳入规则,将会有一部分低税所得无法被收入纳入规则覆盖。在这种情况下,为确保低税成员实体的低税所得尽可能多地被收入纳入规则覆盖,中间层控股公司而不是最终控股母公司,具有优先适用收入纳入规则的权利,该规则被称为分散控股规则。


19.什么是低税支付规则?

低税支付规则是收入纳入规则的补充规则。低税支付规则规定,对于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适用范围内的跨国企业集团,其成员实体未适用收入纳入规则补税的低税所得,可通过对其他集团成员实体限制税前扣除或作其他等额调整补征税款至15%的全球最低税率标准。


20.如何理解收入纳入规则和低税支付规则之间的关系?

支柱二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包括收入纳入规则和低税支付规则。二者具有相同目的,都是为确保跨国企业集团在每个辖区的有效税率至少达到15%,在税基确定、有效税率和补税额计算等要素上采用相同的规则,但二者有不同的功能和运行方式。收入纳入规则规定了一种基于母公司对低税实体的直接或间接所有权征收补足税的机制,低税支付规则作为收入纳入规则的补充规则,用以补征未按收入纳入规则征收的全球最低税税额或全球最低税余额。


21.什么是支柱二的有效税额?

支柱二的有效税额指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认可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包括对企业净利润征收的各种税费,如取得所得时征收的税额、将所得以股息形式分配给股东时征收的税额、其他所有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以及对留存收益和公司股权征收的税额等。在确定某一税款是否为支柱二有效税额时,应基于该税额的基本性质,税额能否被抵扣不能作为是否是有效税额的判断依据。


22.为什么对分配利润税作特殊处理?

分配利润税是一种特殊所得税税制,主要为爱沙尼亚、拉脱维亚、格鲁吉亚等东欧小型经济体采用,属于支柱二有效税额。在分配利润税制度下,企业不是在实现利润时缴纳所得税,而是将利润分配至股东时才需就所得缴纳所得税。在该税制下,如果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不考虑企业在分配利润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则可能造成企业在实现利润的当年由于有效税率低于15%而需要补税的情况。为避免该情况,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明确,如果利润在4年内进行分配,且以不低于15%的税率纳税,则无需对其补充征税。


23.为什么要分国家或地区计算有效税率?

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需要以年度为单位计算跨国企业集团每个辖区的有效税率,该方式被称为“辖区汇总法”。每个辖区有效税率=该辖区成员实体有效税额之和÷该辖区经调整会计利润确定的税基。如果分配给某个辖区的税前利润为0或负数(即亏损),则跨国企业集团在该年度没有与该辖区相关的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补税义务。


支柱二之所以要分国家或地区计算有效税率,是为实现其主要政策目标,即解决大型跨国企业集团利用低税地转移利润和税收逐底竞争问题,确保企业在每一辖区均承担不低于15%的税负。如采用全球汇总法而不是辖区汇总法计算有效税率,企业有可能利用全球各辖区税率差异以获取避税利益。辖区汇总相比全球汇总,更有利于抑制跨国企业向低税辖区转移利润的动机。


24.如何计算全球最低税税基?

全球最低税的税基,通过对按合格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上的会计利润进行必要调整(例如:剔除集团内部股息、调整内部重组及相关资本利得、加回税前可抵扣的股票薪酬等),并在税基中对公式化经济实质予以排除后确定。支柱二还将明确递延纳税等时间性差异问题,具体规则有待明确。


25.如何在计算税基时执行公式化经济实质排除?

公式化经济实质排除指对于实质性经济活动产生的部分回报,从计算全球最低税补税额的税基中予以扣除。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的出发点是解决遗留的BEPS问题,以及遏制税收逐底竞争,而针对研发等实质性经济活动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有效弥补市场缺陷,对于鼓励创新、促进经济发展具有积极作用。因此,为降低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对实质性经济活动的影响,在计算税基时引入了公式化经济实质排除机制。


体现实质性经济活动的指标为有形资产折余价值和人员工资。长期来看,有形资产折余价值和人员工资可以排除的回报比例为5%。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还设置了较为宽松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10年,过渡期起始年度有形资产折余价值和人员工资的排除比例分别为8%和10%。过渡期前5年排除比例每年下降0.2个百分点;后5年,有形资产排除比例每年下降0.4个百分点,人员工资排除比例每年下降0.8个百分点。将有形资产折余价值和人员工资共同作为实质性经济活动的衡量指标,是考虑到劳动密集型和资产密集型等不同商业模型中实质性经济活动的表现方式,避免对不同行业区别对待而产生的不公平后果。


26.如何在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下计算补税额?

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下的收入纳入规则与低税支付规则使用相同的计算机制来确定补税额。集团在某辖区的补税额=(集团在该辖区年度经调整后的会计利润-公式化经济实质排除回报)×(15%-集团在该辖区的有效税率)。集团在全球的总补税额等于其各辖区补税额之和。


27.什么是初始国际化跨国企业集团豁免机制?

对于处于国际化经营起步阶段的跨国企业集团,主要市场在母国境内,可能因为享受母国为支持其发展而提供的税收优惠而导致国内有效税率低于15%。对该类企业豁免适用低税支付规则,可避免对仍处于成长期的跨国企业拓展国际业务产生过度影响。处于国际化活动初始阶段的跨国企业集团指海外有形资产不超过5000万欧元,且在不超过5个海外辖区运营的跨国企业集团。该豁免规定只在跨国企业集团首次被纳入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适用范围内的5年内适用,但对于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生效时已在适用范围的跨国企业集团,5年时限从低税支付规则生效时起算。


28.美国全球无形低税所得(GILTI)制度与支柱二并存的条件是什么?

现行的美国全球无形低税所得制度,旨在对美国受控外国企业取得超过常规利润(即符合条件的有形资产按10%回报率计算的利润)的所得时,由美国股东在美国申报纳税。按照现行美国税法,按全球汇总法计算的GILTI所得按法定企业所得税率21%一定比例减免征收税款。2018年~2025年,免税比例为50%,实际税率为10.5%;2026年以后,免税比例为37.5%,实际税率为13.125%,同时允许抵扣境外已缴纳税额的80%。


美国GILTI制度与支柱二收入纳入规则并存的条件是二者合理等效,尤其是GILTI应与支柱二采用同样的辖区汇总方式计算有效税率及补税额。


29.应税规则在支柱二中所起的作用是什么?

应税规则主要针对跨国企业集团通过特定类型的集团内关联支付,将利润从来源国转移到低税国的情况,有助于所得来源国应对BEPS风险。应税规则优先于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需要纳入双边税收协定条款才能落地实施。当某一辖区对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及某些特定类型的关联支付,适用的名义税率低于9%(应税规则的最低税率标准)时,若其税收协定伙伴国为发展中国家,且要求将应税规则纳入税收协定,则该辖区必须接受。


30.2021年10月达成全面共识后的具体计划是什么?

10月声明及实施计划在提交G20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审议后,已由G20领导人于罗马峰会核准背书。之后,包容性框架将继续推动多边方案的细节技术研究和落地实施。支柱一方面,金额A将通过签订多边公约实施,2022年上半年完成多边公约文本和解释性声明,2022年中期开放多边公约签署,2023年完成全部立法程序并生效执行;金额B相关工作将在2022年底前完成。支柱二方面,2021年11月完成国内立法模板制定和应税规则协定条款设计,2022年中完成应税规则多边工具开发,2022年底前建立协调各国实施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的审议机制等实施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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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1-11-15 17:33:04 | 显示全部楼层
双支柱方案核心要点介绍

来源:天竺语税

作者:李旭红 杨晓冬 廖启辰

发布时间:2021年7月12日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k85eVXJFwQF7TozZkuNdZw


编者按:

近期,不少读者朋友就OECD/G20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方案之双支柱方案中的最低税产生了兴趣,为了便于大家对于国际税收领域的这一前沿问题有所了解,我们的研究团队翻译了以下双支柱方案中的核心要点,以供各位同行参考:


简介:

经合组织/二十国集团(OECD/G2)关于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包容性框架已商定了一个双支柱方案,以应对经济数字化带来的税收挑战。各支柱的商定关键组成部分在以下各段中介绍。

详细的实施计划和剩余问题将在2021年10月完成。


支柱一:

范围:

支柱一将适用于全球营业额超过200亿欧元,且利润率超过10%(即税前利润/收入)的跨国企业。在支柱一提案实施七年后,经合组织将审查包括金额A税收确定性在内的方案实施情况,具体审查工作将在一年内完成。如果认定支柱一成功实施,营业额门槛将降至100亿欧元。采掘业和受监管的金融服务业被明确排除在支柱一适用范围之外。


联结度:

新的特殊目的联结规则允许在范围内的跨国公司从某一市场管辖区获得至少100万欧元的收入时,将金额A分配给该管辖区。对于国内生产总值低于400亿欧元的较小司法管辖区,这一关联性将设定在25万欧元。

特殊目的联结规则仅适用于确定某一辖区是否符合分配金额A的条件。

合规成本(包括追踪小额销售)将被限制在最低限度。


额度:

对于范围内的跨国公司,剩余利润的20-30%(定义为利润超过收入的10%)将使用基于收入的分配指标分配给具有联结度的市场管辖区。


收入来源:

收入将来源于使用服务或消费商品的最终市场管辖区。为促进这一原则的适用,我们将为特定类别的交易制定详细的来源规则。在应用采购规则时,跨国公司必须根据其具体事实和情况使用可靠的方法。


税基确定:

在该范围内的跨国公司的相关损益计量将参照会计准则下的财务报告收入确定,允许进行少量的调整,并允许结转亏损。


细分:

只有在特殊情况下,跨国企业才需要对其业务线进行细分以适用这些规则。


营销和分销利润安全港:

如果在范围内的跨国企业已经在市场所在地管辖区内缴税,营销和分销利润安全港将限制通过金额A分配给市场辖区的剩余利润。安全港的设计工作会继续进行,其中将包括对于综合范围的考虑。


消除双重征税:

对于分配给市场辖区的利润所进行的双重征税,将会采用免税或抵税的方法予以豁免。

承担纳税义务的实体(或多个实体)将从赚取剩余利润的实体中产生。


税收确定性:

范围内的跨国公司将受益于争端和预防解决机制,该机制将以具有强制性和约束性的方式避免对金额A的双重征税,包括与金额A有关的所有问题(如转让定价和商业利润争端)。可能涉及金额A争议有关问题将以强制性和有约束力的方式解决,而不会拖延实质性的争议和预防解决机制。

对于有资格推迟第14项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同行评审且无相互协商程序(MAP)或相互协商程序(MAP)水平较低的发展中经济体,将考虑建立一个可选的有约束力的争议解决机制,以解决与金额A相关的问题。


金额B:

独立交易原则在国内基线营销和分销活动中的应用将得到简化和改进,特别考虑征管能力弱的国家的需要。这项工作将于2022年底完成。


管理:

税务合规将得到简化(包括申报义务),并允许跨国公司通过单一实体来管理这一流程。


单边措施的撤销:

达成最终协议后,目前针对跨国公司的数字服务税及其他类似措施将全部被撤销。


实施:

实行金额A的多边文书将于2022年制定并开放签署,金额A将于2023年生效。


支柱二:

整体框架:

支柱二包括:

  • 两个相互关联的国内规则,整体叫做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GloBE):

(1)收入纳入规则(IIR),该规则对母公司实体就组成实体的低税收入征收补税额;

(2)低税支付规则(UTPR),该规则否认扣除或要求进行等价调整,以使一个组成实体的低税收收入不根据IIR征税;

  • 一项基于条约的规则(受应税规则(STTR)约束),允许来源地辖区对低于最低税率的特定关联方付款征收有限的源税。根据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STTR将被视为有效税额。


规则状态:

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将具有通用方法的地位,这意味着IF成员:

  • 不要求各国通过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但是,如果他们选择这样做,他们将以符合支柱二下规定成果的方式实施和管理规则,包括参照IF商定的示范规则和指南;
  • 接受其他IF成员国应用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的申请,包括就规则顺序达成协议和适用任何达成协议的安全港。

范围:

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将适用于符合BEPS第13项行动(国别报告)确定的7.5亿欧元门槛的跨国公司。各国可以对总部设在本国的跨国公司自由适用收入纳入规则(IIR),即使它们没有达到这一门槛。

作为跨国公司集团最终母公司(UPE)的政府实体、国际组织、非营利组织、养老基金或投资基金,或此类实体、组织或基金使用的任何控股工具,不受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的约束。


规则设计:

IIR基于自上而下的方法分配补税额,80%以下的股份遵守所有权分割规则。

UTPR从低税收实体(包括位于UPE管辖区内的实体)按照有待商定的方法分配补税额。


实际有效税率(ETR)计算:

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将采用有效税率标准征收补税额,该标准在司法管辖基础上计算,并使用有效税额的通用定义和参照财务会计收入确定的税基(经商定的调整符合双支柱的税收政策目标和机制地址时间差异)。

就现有的分配税制而言,如果收入在3至4年内分配,并按最低水平或高于最低水平征税,则无需补缴税款。


最低税率:

用于收入纳入规则(IIR)和低税支付规则(UTPR)的最低税率至少为15%。


排除机制:

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将规定一个公式化进行实质性排除,将排除至少为有形资产和工资账面价值的5%(在5年的过渡期内,至少为7.5%)的收入金额。

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还将规定微量允许的不征税所得。


其他不征税所得:

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还使用经合组织(OECD)税收协定范本中对国际航运收入的定义,规定其为不征税所得。


简化:

为了确保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的管理尽可能有针对性,并避免与政策目标不成比例的合规成本和管理成本,执行框架将包括安全港和/或其他机制。


全球无形资产低税所得(GILTI)制度的共存:

各方已达成一致,支柱二将在管辖基础上适用最低税率。在此背景下,将考虑美国全球无形资产低税收入(GILTI)制度与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共存的条件,以确保公平的竞争环境。


应税规则(STTR):

包容性框架(IF)成员国认识到应税规则是发展中国家就支柱二达成共识的一个组成部分。IF成员国对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一套确定的其他款项适用低于应税规则最低税率的名义企业所得税,则应在被要求时将应税规则纳入其与发展中IF成员的双边条约。

征税权将限于最低税率与付款税率之间的差额。

应税规则的最低税率为7.5%至9%。


实施:

如果成员同意并发布实施计划。这将考虑支柱二应在2022年纳入法律,并于2023年生效。

实施计划将包括:

  • 具有适当机制的全球反税基侵蚀示范规则,以便随着时间的推移协调IF成员国执行的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包括为此目的可能拟订的多边文书。
  • 应税规则示范条文以及促进其通过的多边文书。
  • 过渡规则,包括推迟实施低税支付规则的可能性。


下一步:

上述达成的协议表明了IF成员的决心,即制定强有力的全球最低税率,但对开展具有实质性经济活动的跨国公司的影响有限。它承认全球最低有效税率与排除机制之间存在直接联系,并承诺继续讨论,以便在10月之前在商定的框架内就这些设计要素作出最后决定。还会探讨将处于国际活动初期阶段的跨国公司排除在适用全球最低税率之外。


资料来源:OECD官方网站

联系交流请发邮件至:tianzhuyushui@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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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1-11-15 17:34:37 | 显示全部楼层
最新“双支柱”方案声明发布!有哪些变化?对比表来了

作者:李旭红 范金羽 高冰静

来源:天竺语税

发布时间:2021年10月10日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4hvyq3zl0JeKI53Xy3_gMA


1.关于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双支柱方案的声明(7月版)

2.关于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双支柱方案的声明(10月版)


编者按:

2021年10月8日下午6点,经合组织/二十国集团(OECD/G20)包容性框架召开第十三次全体成员大会,140个成员中的136个国家和地区就“双支柱”国际税收改革方案达成一致,并于会后发布了《关于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双支柱方案的声明》,历时六年的改革攻坚取得了重大进展。为了更直观地展示本次《声明》的最新成果,我们的研究团队整理了7月与10月两版“双支柱”方案的核心要点比较,以供各位同行参考:


简介:

OECD/G20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包容性框架(IF)就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双支柱”方案达成协议。

7月与10月两版“双支柱”方案的核心要点对比表如下,标红内容为最新变化。


支柱一:


_
7月
10月
适用范围
支柱一将适用于全球营业额超过200亿欧元,且利润率(即税前利润/收入)超过10%的跨国企业。在支柱一提案实施七年后,经合组织将审查包括金额A税收确定性在内的方案实施情况,具体审查工作将在一年内完成。如果认定支柱一成功实施,营业额门槛将降至100亿欧元。采掘业和受监管的金融服务业被明确排除在支柱一适用范围之外。
需适用金额A规则的跨国企业是全球营业收入200亿欧元以上且利润率(税前利润/收入)10%以上的跨国企业,相关门槛按平均值计算如果金额A规则(包括金额A税收确定程序)实施顺利,营业收入门槛将下调至 100 亿欧元。协议生效七年后将对金额A是否实施顺利进行审议,并在一年内完成。采掘业和受监管的金融服务业不适用金额A规则。
联结度
新的特殊联结度规则允许在适用范围内的跨国公司从某个税收管辖区取得不低于100万欧元的收入时,相关市场管辖区参与金额A的分配。对于国内生产总值低于400亿欧元的小型辖区,该联结度门槛为25万欧元。特殊联结度规则仅适用于确定某一辖区是否可参与金额A的分配。遵从成本(包括追踪小额销售的收入来源地)将限制在最低水平。
根据新的特殊联结度规则,当适用范围内的跨国企业从某个税收管辖区(以下简称“辖区”)取得的收入不低于 100 万欧元时,允许相关市场辖区参与金额A的分配。
对于国内生产总值(GDP)低于 400 亿欧元的小型辖区,该联结度门槛为 25 万欧元。特殊联结度规则仅用于确定某辖区是否可参与金额A的分配。遵从成本(包括追踪小额销售的收入来源地)将限于最低水平。
金额
对于适用范围内的跨国企业,20%-30%的剩余利润(超过收入的10%的利润)将使用基于收入的分配指标分配给具有联结度的市场管辖区。
将超过收入 10%的利润定义为“剩余利润”。对于适用范围内的跨国企业,25%的剩余利润将被分配至构成联结度的市场辖区,并以收入为分配因子。
收入来源地
收入来源于产品或者服务被使用或者消费的最终市场管辖区。为实现该原则,将针对不同交易类型制定具体的收入来源地规则。跨国企业应基于自身具体事实和情况,使用可靠的方法执行收入来源地规则。
收入来源于产品或者服务被使用或者消费的最终市场辖区。为实现该原则,将针对不同交易类型制定具体的收入来源地规则。跨国企业应基于自身具体事实和情况,使用可靠的方法执行收入来源地规则。
税基的确定
适用范围内跨国企业的利润或者亏损金额应基于经少量调整的财务会计所得确定。
亏损可向以后年度结转。
适用范围内跨国企业的利润或者亏损金额应基于经少量调整的财务会计所得确定。
亏损可向以后年度结转。
分部核算
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需要进行分部核算,即根据跨国企业公开披露财务报表中的分部核算情况,某分部本身已达到金额A适用范围门槛时。
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需要进行分部核算,即根据跨国企业公开披露财务报表中的分部核算情况,某分部本身已达到金额A适用范围门槛时。
营销和分销利润安全港
如果适用范围内跨国企业的剩余利润已在某市场辖区征税,则营销及分销利润安全港将会限制通过金额 A 向该市场辖区分配的剩余利润额。将进一步研究安全港设计,包括考量全面适用范围的影响。
如果适用范围内跨国企业的剩余利润已在某市场辖区征税,则营销及分销利润安全港将会限制通过金额 A 向该市场辖区分配的剩余利润额。将进一步研究安全港设计,包括考量全面适用范围的影响。
消除双重征税
将通过免税法或抵免法消除与分配至市场辖区利润相关的双重征税。承担金额A纳税义务的单个或者多个实体,将从赚取剩余利润的实体中确定。
将通过免税法或抵免法消除与分配至市场辖区利润相关的双重征税。承担金额A纳税义务的单个或者多个实体,将从赚取剩余利润的实体中确定。
税收确定性
适用范围内的跨国企业将受益于争议预防与解决机制,避免金额A的双重征税。该强制性有约束力的争议预防与解决机制适用范围包括所有与金额A有关的事项(例如:转让定价和营业利润争议)。对于判断某事项是否与金额A有关的争议,也将通过强制性有约束力的方式进行确认,但确认争议属性不应延迟实质性的争议预防与解决机制。
具有推迟BEPS第十四项行动计划同行审议资格且相互协商程序(MAP)争议案件数量为零或者较少的发展中国家,将考虑建立一个可选的有约束力的争议解决机制,以解决与金额A相关的问题。
适用范围内的跨国企业将受益于争议预防与解决机制,避免金额A的双重征税。该强制性有约束力的争议预防与解决机制适用范围包括所有与金额A 有关的事项(例如:转让定价和营业利润争议)。对于判断某事项是否与金额A有关的争议,也将通过强制性有约束力的方式进行确认,但确认争议属性不应延迟实质性的争议预防与解决机制。
具有推迟BEPS第十四项行动计划同行审议资格且相互协商程序(MAP)争议案件数量为零或者较少的发展中国家,可选择适用有约束力争议解决机制,但仅限于与金额A有关事项的争议。相关辖区选择适用机制的资格,将被定期审议;相关辖区一旦被审议认定为丧失资格,在后续年度将无法恢复。
金额B
为特别关注低征管能力国家的需求,将通过金额B对在某一辖区内从事基本营销和分销活动适用独立交易原则进行简化和优化。金额B工作将在 2022 年底前完成。
为特别关注低征管能力国家的需求,将通过金额B对在某一辖区内从事基本营销和分销活动适用独立交易原则进行简化和优化。金额B工作将在 2022 年底前完成。
征管
将优化税务遵从流程(包括申报义务),并允许适用范围内跨国企业以单一实体来管理整个流程。
将优化税务遵从流程(包括申报义务),并允许适用范围内跨国企业以单一实体管理整个流程。
单边措施
达成最终协议后,目前针对跨国企业的数字服务税及其他类似单边措施将全部被撤销。
多边公约(MLC)将要求所有缔约方撤销对所有企业的所有数字服务税以及其他相关类似单边措施,并承诺未来不再引入类似措施。自 2021年10月8日起,至 2023年12月31日和多边公约生效日中较早一日,各辖区不得对任何企业实施新立法的数字服务税或者其他相关类似单边措施。将妥善协调撤销现行数字服务税以及其他相关类似措施的方式。包容性框架注意到某些辖区报告表示正在快速讨论过渡性安排。
实施
关于实施金额A的多边公约将在2022年完成开发并开放签署,以使金额A在2023年开始生效执行。
关于实施金额A的多边公约将在2022年完成开发并开放签署,以使金额A在2023年开始生效执行。


支柱二:


_
7月
10月
整体设计
1. 两项紧密联系的国内法规则(共同构成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一是收入纳入规则,指由母公司就跨国企业成员实体低税所得补缴税款至全球最低税水平。二是低税支付规则,指对于跨国企业成员实体未适用收入纳入规则的低税所得,其他成员实体通过限制扣除或做等额调整补征税款至全球最低税水平。
2. 一项基于税收协定的规则(应税规则):允许来源国对适用税率低于最低税率的某些特定关联支付有限征税。适用应税规则缴纳的税款可以计为在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下的有效税额。
1. 两项紧密联系的国内法规则(共同构成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一是收入纳入规则,指由母公司就跨国企业成员实体低税所得补缴税款至全球最低税水平。二是低税支付规则,指对于跨国企业成员实体未适用收入纳入规则的低税所得,其他成员实体通过限制扣除或做等额调整补征税款至全球最低税水平。
2. 一项基于税收协定的规则(应税规则):允许来源国对适用税率低于最低税率的某些特定关联支付有限征税。适用应税规则缴纳的税款可以计为在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下的有效税额。
规则效力
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定位为共同方法。这意味着包容性框架成员:
1. 并不一定要实施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但是一旦选择实施,就需要采取与支柱二成果相一致的方式实施和管理相关规则,包括遵从包容性框架通过的立法模版和指引。
2. 接受其他包容性框架成员实施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包括认可规则适用顺序以及所有达成一致的安全港规则。
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定位为共同方法。这意味着包容性框架成员:
1. 并不一定要实施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但是一旦选择实施,就需要采取与支柱二成果相一致的方式实施和管理相关规则,包括遵从包容性框架通过的立法模版和指引。
2. 接受其他包容性框架成员实施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包括认可规则适用顺序以及所有达成一致的安全港规则。
适用范围
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将适用于根据 BEPS 第十三项行动计划(国别报告)确定达到 7.5 亿欧元门槛的跨国企业。各辖区对总部位于本辖区的跨国企业适用收入纳入规则时,不受该门槛限制。
作为跨国企业集团最终控股实体的政府机构、国际组织、非盈利组织、养老基金或投资基金以及这些实体所使用的持有工具,不适用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
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将适用于根据 BEPS 第十三项行动计划(国别报告)确定达到 7.5 亿欧元门槛的跨国企业。各辖区对总部位于本辖区的跨国企业适用收入纳入规则时,不受该门槛限制。
作为跨国企业集团最终控股实体的政府机构、国际组织、非盈利组织、养老基金或投资基金以及这些实体所使用的持有工具,不适用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
规则设计
收入纳入规则将采用自上而下的方法分配补足税,但在控股比例未达80%的情况下,需适用分散控股规则。
低税支付规则将对包括最终控股实体所在辖区实体在内的低税实体的补足税进行分配。
收入纳入规则将采用自上而下的方法分配补足税,但在控股比例未达 80%的情况下,需适用分散控股规则。
低税支付规则将对包括最终控股实体所在辖区实体在内的低税实体的补足税进行分配。处于国际化活动初始阶段的跨国企业豁免适用低税支付规则。处于国际化活动初始阶段的跨国企业是指海外有形资产不超过 5000 万欧元,且在不超过 5 个海外辖区运营3的跨国企业。该豁免规定只在跨国企业首次成为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适用范围内企业后的 5 年内适用。对于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生效时在适用范围内的跨国企业,5 年时限从低税支付规则生效时起算。
有效税率计算
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将通过分辖区有效税率测试征收补足税。有效税率计算采用符合共同定义的有效税额和按照财务会计利润确定的税基(经符合支柱二政策目标且具共识的有限调整,并对时间性差异进行处理)。
对于现行分配利润税制度,如果利润在3-4年内分配,且以不低于最低税率标准的税率纳税,则无需对相关利润补充征税。
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将通过分辖区有效税率测试征收补足税。有效税率计算采用符合共同定义的有效税额和按照财务会计利润确定的税基(经符合支柱二政策目标且具共识的有限调整,并对时间性差异进行处理)。
对于现行分配利润税制度,如果利润在4年内分配,且以不低于最低税率标准的税率纳税,则无需对相关利润补充征税。
最低税率
对于收入纳入规则(IIR)和低税支付规则(UTPR)的最低税率至少为15%。
对于收入纳入规则(IIR)和低税支付规则(UTPR),最低有效税率为15%。
排除
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将规定一个公式化进行实质性排除,将排除至少为有形资产和工资账面价值的5%(在5年的过渡期内,至少为7.5%)的收入金额。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还将规定微量允许的不征税所得。
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设置公式化经济实质排除,其将排除等同于5%的有形资产账面价值和人员工资的所得。在10年过渡期内,有形资产账面价值和人员工资的排除比例分别为8%和10%,排除比例在前五年每年下降 0.2 个百分点;后五年有形资产排除比例每年下降 0.4个百分点,人员工资排除比例每年下降 0.8 个百分点。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还针对跨国企业收入低于1000万欧元且利润低于100万欧元的辖区提供微利排除。
其他豁免
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还将符合OECD税收协定范本相关定义的国际海运所得排除在适用范围外。
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还将符合OECD税收协定范本相关定义的国际海运所得排除在适用范围外。
简化措施
为确保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的征管更具针对性,避免产生与政策目标不匹配的遵从及征管成本,实施框架将包括安全港和/或其他机制。
为确保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的征管更具针对性,避免产生与政策目标不匹配的遵从及征管成本,实施框架将包括安全港和/或其他机制。
与全球无形资产低税所得制度并存
支柱二分辖区适用最低有效税率。在此背景下,将考虑美国全球无形资产低税所得税制与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并存的条件,以确保竞争环境公平。
支柱二分辖区适用最低有效税率。在此背景下,将考虑美国全球无形资产低税所得税制与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并存的条件,以确保竞争环境公平。
应税规则(STTR)
包容性框架成员认识到,应税规则是发展中国家就支柱二达成共识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如果包容性框架成员对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明确定义的一系列费用,适用的企业所得税名义税率低于应税规则最低税率,当发展中国家成员要求该辖区在双边税收协定中纳入应税规则时,该辖区应予满足。应税规则赋予缔约方的征税权限于最低税率与相关费用适用税率之间的差额。应税规则的最低税率为7.5%至9%。
包容性框架成员认识到,应税规则是发展中国家就支柱二达成共识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如果包容性框架成员对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明确定义的一系列费用,适用的企业所得税名义税率低于应税规则最低税率,当发展中国家成员要求该辖区在双边税收协定中纳入应税规则时,该辖区应予满足。应税规则赋予缔约方的征税权限于最低税率与相关费用适用税率之间的差额。应税规则最低税率为 9%。
实施
如果成员同意并发布实施计划。将考虑支柱二2022年立法,并于2023年生效。
支柱二应于 2022 年立法,2023 年开始实施。其中,低税支付规则将于 2024 年开始实施。

联系交流请发邮件至:tianzhuyushui@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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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1-11-15 18:04:58 | 显示全部楼层
划重点:有效应对“双支柱”方案的潜在影响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21年11月05日版次:05

作者:本报记者 李雨柔 陈俊峰 蒋琳珊 通讯员 柴生伟


10月8日,G20/OECD包容性框架《关于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双支柱方案的声明》(以下简称《10月声明》)一经发布,即引发各方关注。专业人士分析,从目前公布的内容来看,部分中国企业可能受“双支柱”方案影响,税务合规成本有所增加。对相关企业来说,应对“双支柱”方案既是挑战也是机遇,企业应以此为契机,长远谋划,集中梳理企业股权架构和业务模式的合理性,及时优化财税信息披露制度,进一步提高税务合规管理水平。


关注重点:

部分关键参数得以明确

今年7月,G20/OECD包容性框架就已经发布了一份《关于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双支柱方案的声明》(以下简称《7月声明》),与《7月声明》相比,《10月声明》有哪些新变化呢?


《10月声明》发布后,安永中国税务合伙人刘晓萌对两份声明进行了详细的对比研究。在他看来,《10月声明》是对《7月声明》的更新与完善,不但明确了部分关键参数,而且提出了一份详细的“双支柱”方案实施计划。


支柱一方面,关于金额A的范围,《10月声明》与《7月声明》保持一致,即全球营业收入超过200亿欧元且利润率超过10%的跨国企业将被纳入金额A的范围。《10月声明》进一步明确,跨国集团纳入金额A的收入门槛和利润率门槛需要按平均值计算。同时,对于纳入金额A范畴的跨国集团需要将多少剩余利润重新分配给市场国这一问题,《7月声明》中提出了20%~30%的区间比例,而《10月声明》则将这一比例确定为25%。


为避免金额A的双重征税,《10月声明》提出了强制性有约束力的争议预防与解决机制,其适用范围包括所有与金额A有关的事项。此外,《10月声明》还细化了对单边措施的相关要求,自2021年10月8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和多边公约(MLC)生效日中较早一日,各辖区不得对任何企业实施任何新立法的数字服务税或采取其他相关类似措施。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国际税收管理处处长刘丽一直关注着“双支柱”方案的进展和动态,她告诉记者,《10月声明》关于支柱二的变化主要体现在全球最低税率、低税支付规则(UTPR)的豁免规定、应税规则(STTR)的最低税率等方面。


具体来说,对于收入纳入规则(IIR)和低税支付规则,《10月声明》确定与之相关的最低有效税率为15%,删除了《7月声明》中“至少”的表述。对于应税规则下的最低税率,《7月声明》中将其设定在7.5%~9%,《10月声明》确定该比例为9%。


为减少支柱二对正处于国际化初始阶段跨国企业的影响,《10月声明》提出符合条件的企业可豁免适用低税支付规则。所谓处于国际化活动初始阶段的跨国企业,就是其持有的海外有形资产不超过5000万欧元,且在不超过5个海外辖区运营的跨国企业。需要提醒的是,该豁免规定的有效期限为跨国企业首次成为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GloBE)适用范围内企业后的5年内。如果跨国企业在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生效时就已在适用范围内,5年时限则从低税支付规则生效时起算。


在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方面,设置了公式化经济实质排除。《10月声明》修改了公式化经济实质排除在过渡期的排除比例,并将过渡期由《7月声明》中的5年延长至10年。过渡期内的公式化经济实质排除中,有形资产账面价值和人员工资的排除比例分别为8%和10%,在过渡期的10年内,将按一定比例下调这两个比例。


刘晓萌表示,虽然较《7月声明》,《10月声明》更为完善具体,但是还有部分细则和技术问题有待商榷,OECD计划在11月完成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立法模板和注释的设计,建议相关企业持续关注。


总体影响:

企业合规成本或将增加

采访中,多位专家表示,目前发布的“双支柱”方案对中国企业影响有限。“短期来看,我国部分大型跨国企业或因‘双支柱’方案增加税务合规成本。”北京立信永安咨询有限公司税务合伙人赵卫刚说。


根据《10月声明》,支柱一金额A适用于全球营业收入200亿欧元以上且利润率10%以上的跨国企业。大连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副局长周秀梅分析了2021《财富》世界500强企业榜单的相关数据后认为,只有少数中国企业可能会被纳入金额A的范围。但是,随着中国企业的经营规模、盈利水平和国际化程度不断提高,以及支柱一的适用门槛下调,纳入该范围的中国企业可能会有所增加。


如果企业被纳入支柱一金额A的范围,会面临哪些变化呢?假设经营短视频平台的A公司是一家中国居民企业,在中国香港设立了子公司B。美国广告商C公司通过B公司,向德国、印度、法国和日本等世界各地的观众投放广告。毕马威中国税务合伙人程娱分析,支柱一实施前,B公司从C公司取得的收入只需要在中国香港缴纳税款即可。在支柱一实施后,C公司支付的这笔收入将通过收入来源地规则追溯至观看该广告的观众所在的辖区,一旦满足联结度门槛,B公司应当就该笔收入在广告受众所在的辖区申报纳税。也就是说,被纳入支柱一金额A范围的企业,需在市场辖区履行新的企业所得税申报和缴纳义务,合规成本将会提高。“在支柱一下,确定企业所得税应税地点将更加关注销售目的地,而非子公司、分支机构所在地。”程娱说。


对于支柱二,广东省税务局国际税收管理处处长刘丽认为,相关规则可能对我国“走出去”企业产生一定影响。比如,部分“走出去”企业在新加坡等投资中心享受税收优惠后,实际税负可能低于15%,面临需要按照支柱二规则补缴税款的情况,进而增加“走出去”企业境外投资的成本。


周秀梅提醒“走出去”企业,关注支柱二对其全球资源配置产生的影响。实务中,不乏跨国企业通过在低税或无税地区设立导管公司(基地公司),搭建跨国投资与控股架构,进而间接控股海外企业的情况。一些拥有大量知识产权和其他无形资产的跨国企业,还会选择将重要的交易与资产转移到低税地区,在此囤积大量利润,实现降低税负的目的。但是,全球最低税率实施后,这些低税或无税地区将失去其税收优势。周秀梅建议“走出去”企业重新梳理审视自身股权架构,增强其架构的实质性和业务模式的合理性,在开展投资活动时增加对投资地区政局是否稳定、产业链是否完整等事项的关注。


专家建议:

有必要提前准备应对预案

尽管“双支柱”方案仍有部分技术问题尚待解决,但从几次发布的声明来看,其主要规则已经较为清晰。深圳市税务局国际税收管理处处长孙业峰告诉记者,一些高利润的大型跨国企业,十分关注“双支柱”方案的进展情况、世界主要国家税务当局的态度,并迅速行动起来。有的企业开始研究、评估“双支柱”方案可能带来的影响,有的企业通过组建国际化的税务团队、调整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等方式,应对未来的申报与遵从要求,还有的大型集团企业在制订海外投资方案时,已经将“双支柱”方案作为重要的考量因素之一。


孙业峰结合多年的实务经验分析,虽然“双支柱”方案可能会增加部分中国企业的税务合规成本,但是方案的实施也将为中国企业参与国际经济合作提供更加稳定的国际税收环境,支柱一范围内的企业可以通过强制性、有约束力的争议预防和解决机制获得更高的税收确定性。“对于中国企业来说,应对‘双支柱’方案的影响,既是挑战也是机遇。”他建议大型跨国企业以适应“双支柱”方案为契机,长远谋划,集中梳理企业股权架构和业务模式的合理性,进一步提高税务合规管理水平。同时,结合已发布的“双支柱”方案进行影响评估,确定是否需要调整供应链、集团架构、境内外关联交易安排,重组业务模式,提前准备应对预案。


安永中国税务合伙人黎鲤为多家大型企业提供专业的涉税咨询服务,她告诉记者,已经有企业开始着手梳理其跨境架构和业务安排,并结合现有“双支柱”方案内容开展财务预测,通过定性分析、定量分析等方式,厘清方案对企业的潜在影响。黎鲤提醒,如果分析结果显示,在现有“双支柱”方案下,企业有可能被纳入支柱一的范围,那么应当重点关注收入来源地规则和联结度规则。一方面,确定企业需要在哪些市场国申报并缴纳税款,提前匡算出大体的税款数额;另一方面,可针对既有业务和新增业务,测算相关业务成本,在此基础上预研最优业务模式。


此外,“双支柱”方案对跨国企业的税务合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广东省税务局国际税收管理处处长刘丽建议相关企业建立合规的财务系统、完善的财税信息披露制度和内部监督制度,明确哪些信息应当予以充分披露,不断提升国别报告、同期资料等信息的披露质量,确保符合目前各个国家的监管要求,以免因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及时造成额外的税收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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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1-11-17 10:57:03 | 显示全部楼层
专家热议“双支柱”方案对我国税制建设的影响及如何适应国际税收规则变革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21年11月03日


编者按 近日,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召开数字经济国际税收座谈会。与会专家围绕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双支柱”方案,探讨方案对我国税制建设的影响,以及如何适应国际税收规则变革等。本版摘编专家发言,以飨读者。



积极应对国际税收规则调整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 刘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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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优惠是我国针对企业的重要扶持措施,主要包括针对部分行业或满足条件企业的税率优惠,以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税基优惠。考察全球上市公司分析库中各国上市公司的实际税率发现,2020年我国纳税企业中相当一部分企业,其有效税率低于目前“双支柱”方案达成的全球最低税率15%,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等。这样,在支柱二方案下,我国达到门槛的企业存在补缴税款的可能,税收优惠政策的作用将被削弱。


我国上市公司实际税率在各国横向比较中偏低,既有税收优惠的影响,也是税制差异的体现。与其他国家企业税负大多体现在所得税上相比,我国企业所得税仅部分地反映企业负担。增值税制度在筹集财政收入方面贡献突出。如果实行全球最低税,我国企业不仅要满足企业所得税上的最低税要求,还需负担国内增值税等其他税费。因此,我国急需改进企业支持政策,优化税制结构,以应对国际税收规则的调整,进一步增强税制优势,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国际税制变革影响深远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周怀世

2.jpg

国际税收规则的改革是在经济数字化大背景下展开的,事关各国的国家主权和税收利益。目前,经历较长时间,改革设计取得了实质性进展。


2015年10月,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BEPS)第一项行动计划发布成果报告。报告全面梳理了数字经济税收挑战和问题,得出两个结论:一是数字经济不能从传统经济中隔离出来;二是数字经济加大了BEPS风险,为“双支柱”方案设计和形成埋下伏笔。但报告并没有给出应对数字经济税收挑战的建议方案。


2017年3月,二十国集团(G20)委托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在BEPS包容性框架下加快研究解决方案,确定了推动工作的多边机制和平台。


2018年3月,OECD发布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中期报告。该报告强调了2015年报告的两个结论,从国际税收角度指出经济数字化的三个特征,一是取得大规模收入,但不需要实体存在;二是主要依赖无形资产;三是数据和用户互动作用突出,还识别出联结度和利润分配两个主要税收问题,但仍然没有给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方案。


2020年10月,在整合各方建议和谈判成果的基础上,OECD发布了“双支柱”蓝本。在多边方案研究过程中,单边行动和双边解决方案也引人关注,对推动“双支柱”方案谈判产生重大影响。一些国家开始单方面对以美国企业为主的科技巨头征收数字服务税,引发了美国的贸易反制措施。联合国税收专家委员会推出基于双边模式的解决方案,在《联合国协定范本》2021年更新版本中增加了针对自动化数字服务赋予来源国额外的征税权的条款。


2021年7月,OECD发布包容性框架《关于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双支柱”方案的声明》,各方就“双支柱”关键要素达成一致。10月,OECD再次发布声明,在7月共识的基础上,BEPS包容性框架下140个成员中的136个国家(地区)就“双支柱”方案及实施计划达成共识。


双支柱”方案设计将深刻改变国际税收规则的内涵和外延。支柱一设计以最终消费为联结度标准,以公式分配为利润归属方法,创设市场国新征税权,并配套设计消除双重征税、加强税收确定性、约束单边措施等一系列新的规则和办法,将扩充国际税收规则的内涵基础。支柱二前所未有地设计了全球统一的税基和税率,并通过补足税机制实现与各国国内税收结果对接,还配套开发了相互连接的收入纳入规则和低税支付规则两项主要征收措施,具备独立税种完整要素的国际税收规则体系已经成形,将延展国际税收规则的边界范围。


当今世界正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国际税收百年规则的重塑与大变局叠加,“双支柱”方案的达成意义重大。当然,“双支柱”方案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不确定性,还会遇到各种困难。无论“双支柱”方案如何实施,实施成效如何,其理念和方法均会对全球所得税制乃至世界经济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我们需要从三个层面思考应对国际税制的变革,一是在国家层面,如何适应国际税收新规则,改革国内税收制度。二是在企业层面,总体上“双支柱”方案可能会增加我国少数企业的税负和遵从成本,但是有利于为我国企业参与国际经济合作提供相对稳定的国际税收环境,已经或即将加入国际化发展行列的企业要做好应对和适应准备。三是在国际税收专业层面,国际税收规则的历史性变革将改变专业人员的从业环境,对提高国际税收专业水平提出了挑战,提供了机遇。




对国际税改之难要有所准备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 朱青

3.jpg

双支柱”国际税收新规则的通过,标志着国际税收改革取得重要进展,是国际社会在有效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方面取得的新成绩。应当说,这是国际社会共同努力的结果,它为避免一场世界范围内的数字服务税“战争”奠定了基础。


从“双支柱”税改方案来看,支柱一主要解决的是征税权的重新划分问题;而支柱二要解决的就是全球最低税问题。这两个看似“风马牛不相及”的方案绑在一块出台,背后有利益的交换,也是各方相互妥协、各取所需的结果。由于拜登政府在国内增税,为防止美国公司将利润转移国外,美国支持支柱二。但要让OECD在此问题上“顺应”美国,美国不得不在支柱一问题上让步。发展中经济体等包容性框架成员方在这个过程中,也提出了各自的诉求。现在既然包容性框架140个成员中有136个达成了共识,说明各方最终还是接受了这个方案,应该说是求得了国际税改的最大公约数。


但也要看到,这次“双支柱”税改方案相当复杂,130多个国家参与其中,各国的会计制度并不完全相同,执行起来有很大的困难。特别是“双支柱”方案是一种超国家的税收调节,被调节的对象是各国(地区)的企业,而调节的主体是国际社会(比如以后有可能成立的国际税收组织),中间隔着主权国家(管辖区),这种国际税收调节模式在人类历史上还是很罕见的。所以,“双支柱”方案能否像制度设计者想象的那样平稳落地、顺利实施还是一个未知数。


不过,既然我国和其他一些国家(地区)已经达成共识,就要做好执行的准备。首先就是要按统一的模板修改国内税法或税收协定,并向企业积极宣传“双支柱”税改方案,协议实施后还要在国际上通过争议解决机制积极维护我国企业的利益。




促进“双支柱”与国内法的衔接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教授 李旭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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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全球数字经济的大国,我国应抓紧细化及落实“双支柱”与国内法衔接,借此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提升我国的税制竞争力,促进高水平开放与高质量发展。


从收入来源看,支柱一金额A将针对不同交易类型制定具体的收入来源地规则,我国应细分不同交易项下的各种收入类型,以收入来源于产品或服务被使用或消费的最终市场辖区为原则制定来源地判定指标;此外,应缩小金额B范围,只针对最基础的销售和营销活动制定比率,并增加市场驱动行业来源于我国的收入份额。


从纳税主体看,支柱一新联结度规则突破了独立交易原则,旧联结度“机构场所”无法涵盖提供自动数字服务的企业。建议对金额A征税范围内且不构成传统机构场所的企业,其在境内取得的收入不低于等值100万欧元时,视同其在境内构成非实体机构场所,并在电子税务局新增非实体机构场所登记、申报、纳税模块。


从税率设计看,支柱二收入纳入规则规定,母公司应就跨国企业成员实体低税所得补缴税款至15%的全球最低税水平。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标准税率为25%,若采用支柱二,建议根据国别报告确定达到门槛的跨国企业的成员实体低税所得,适用税率为15%。


从征收管理看,应配备专业人员,对纳入“双支柱”征税范畴的企业实施税收管理,参与争端解决机制;提升管理层级,建立国际税收数据库,借助执行国别报告和共同申报标准积累的情报交换经验,搭建包容性框架成员情报交换平台。




不断推动制度型开放政策落地
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教授 何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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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支柱”一些关键机制的设计符合我国利益,总体有利于我国全面深化开放。


下一步建议立足于“双循环”新发展格局,继续推动制度型开放的政策落地。继续扩大对外开放,深化与各国的经贸关系。支柱二背景下,我国应充分利用外资,将外资的使用融入开拓国内市场的格局,注重对“引进来”企业的技术设备等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打造国内价值链循环,为国际循环奠定基础。


应降低企业运营成本,对冲部分行业增税风险,调整和优化外资税收优惠政策。注重税收优惠政策的正面外溢效应,优惠政策不仅聚焦“引进来”本身,更要有利于促进科技、人才等的吸收转换。


同时,应提升营商环境质量,增强我国对外资的吸引力。对标国际先进水平,进一步简政放权,激发市场活力。拓展新的海外市场,深化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经贸合作,形成新兴价值链循环。




争取更平衡和灵活的税基分配方案
复旦大学经济学院教授 杜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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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数字化背景下的用户参与,对于企业的价值创造具有重要贡献。应该在经济活动发生地和价值创造地征税是本轮国际税改的基本原则。支柱一的重点内容是针对经济数字化的税收挑战重新划分各税收辖区对跨国企业利润的征税权。经过多轮博弈,支柱一最终选择以销售额作为向市场国划分征税权的重要依据,可能与向用户所在国划分更多征税权的初衷有所偏离。


以脸书为例,我们根据支柱一规则进行模拟测算,发现相较于直接根据活跃用户数占比划分税基,根据销售额占比划分税基明显更有利于居民国而不是市场国,两者的占比差距接近40%。对于其他代表性数字经济企业,这种情况也不同程度存在。


未来应综合考虑销售额和用户数量,争取更为平衡更为灵活的税基分配方案,避免现有方案仍明显偏向居民国的情况。例如可针对数字经济企业根据用户数量分配税基,对其他企业根据销售额划分税基。法国、欧盟等此前提出的数字服务税方案都以用户数作为税基确认的重要依据,因此,基于用户数分配税基在实践中具备可行性。


相对而言,支柱二因为适用企业范围更大,受到更多关注。但是,我国企业对于支柱二的实施不必过于担忧。因为实际税率是根据企业集团按税收辖区汇总的税款和税基计算,而不是针对单个企业来计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造成的补缴税款风险可能没有想象的高。另外,经济实质排除和初始国际化企业排除也缓解了支柱二可能对我国企业造成的负面影响。




关注“双支柱”方案的重点规则
天津商业大学教授 励贺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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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双支柱”方案的下一步执行,我认为应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关于支柱一。应特别关注收入来源地规则,该规则是支柱一方案可行性的基石。依据收入来源地规则能够确定跨国企业集团来源于某一市场国的营业收入,这是确定企业在该市场国是否构成新联结度的基础。来源于某一市场国的营业收入也是金额A分配的关键要素,决定该市场国新征税权的“含金量”。


应关注会计准则的差异和应用问题。对于是否要求跨国企业集团按照支柱一的收入来源地规则进行会计核算、报告营业收入分布,如何认可和核查跨国企业集团报告的营业收入来源结果等应用层面的问题,需要积极考虑,并在具体规则的制定中重点参与。


另外,支柱一方案的规则逻辑和技术方法将通过多边公约在各管辖区予以落实,应高度重视、谨慎观察、积极介入支柱一多边公约的制定和执行。


关于支柱二。应明确全球最低税率指实际税率而非名义税率,以此为基础评估相关风险,做好预案。应用好经济实质排除和初始国际化企业排除等规则,这是帮助我国企业在业务全球化过程中尽量减少损失、维护自身利益、增强竞争力的重要工具。另外,全球最低税重点借鉴了美国全球无形资产低税收入税制,应密切关注美国税改进程将对支柱二带来的影响。




“双支柱”提供全球税收治理新框架
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 朱炎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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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支柱”方案突破现行国际税收规则的限制向市场辖区分配征税权,确立全球统一的最低有效税率以防止税基侵蚀,体现了BEPS行动计划开展以来特别强调的价值创造地征税原则。但是,正如百年前难以根据受益原则具体量化来源地征税权那样,如今也难以根据价值创造地征税原则合理量化分配给市场辖区的征税权。因此,“双支柱”方案中各项量化和限定指标的设定无不体现着包容性框架各成员的利益妥协。和现行国际税收规则一样,“双支柱”方案也是在原则和利益之间平衡和折中后的产物。


也许有人认为,当前“双支柱”方案协议适用的跨国公司范围和数量十分有限,税收利益分配效果令人失望,但实际上可以将该协议适用的有限性理解为新税制引入进程中的“试点”。如果“试点”取得预期实效,就不排除大范围推广。因此,可以初步认为,协议的达成标志着未来全球税收治理的新框架大局已定,治理理念已由片面重视供给端转向供需两端并重,治理方法也从双边协调走向多边共治。在新框架下具体规则的设计中,各项不同于现行国际税收规则的新要素已初现端倪。


显然,即将诞生的全球税收治理新框架必将对全球税收治理体系的未来发展产生深远影响,一方面,全球税收治理体系内的各项新老规则需要进一步融合与协调,另一方面,全球税收治理新体系需要与国际投资和贸易等领域的相关规则相协调,以确保彼此的交互作用对国际经贸发展产生正面积极影响。当然,不容忽视的是,已达成国际共识的“双支柱”方案,成功超越了仅就数字化业务税收挑战的应对层面,转而演变为推动建立经济数字化背景下的全球税收治理新体系,“双支柱”方案的顺利落地实施和有效执行必将成为新体系成败的关键。在此方面,各税收辖区的下一步行动和跨国企业为回应相关规则变化而做出的经营调整,都值得密切关注。




评估支柱二对税收优惠的影响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授 赵书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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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球公共卫生危机期间,各国支出增加、收入减少,急需通过反避税增加本国税收收入。为进一步规制跨境纳税人的避税行为,维护国家财政的可持续性,各国乃至国际社会对国际反避税的关注热度日益提升。因而,“双支柱”方案不断取得进展。


各国均面临税收流失问题,其中七国集团(G7)面临的税收流失数额巨大,具有很强的反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的动机。包容性框架看起来成员众多,但缺乏组织框架与议事程序。因此,在本次国际税改中,G7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我国应评估支柱二方案对我国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带来的影响,争取在支柱二方案中排除符合实质性要求的税收优惠制度,例如已经通过有害税收实践论坛审议的激励创新的税收优惠制度等,为激励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正名。同时,考虑加入国际税收遵从保障计划,以有效解决税收争议。此外,支柱二对我国税收征管提出了新的要求,迫切需要更多熟悉国际税收规则的人员加入税务管理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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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1-11-17 16:35:51 | 显示全部楼层
OECD双支柱136个国家批准,哪些国家受益? 中国企业该如何应对?

来源:证券日报网

作者:包兴安

发布日期:2021年10月16日

原文链接:http://www.zqrb.cn/finance/hongg ... A1634348212598.html


在2021年10月召开的二十国集团(G20)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上,各国财长和央行行长就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的“双支柱”方案达成最终共识。目前在140个参加BEPS包容性框架的成员中已有136个国家和地区同意针对国际税收体系进行改革。


中国财政部部长刘昆在北京以视频方式出席会议时表示,新国际税收规则适应了人类经济活动方式的新变化,有利于缓解跨国公司的跨境所得税在国与国之间分配不平衡的问题,有利于遏制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有利于维护各国人民利益,对于建立公平合理的国际经济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普华永道亚太区转让定价服务主管合伙人原遵华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支柱一中,全球收入超过200亿欧元且利润率超过10%的跨国集团将适用金额A规则,需要将剩余利润中的25%重新分配至市场国交税。


根据OECD相关测算,支柱一实行后,每年全球超过1250亿美元的利润将重新分配至市场国。原遵华表示,由于支柱一的适用范围标准很高,受其影响的跨国企业集团约100家,其中美国企业约占50%,除美国外的七国集团企业约占22%,中国企业约占8%。总体而言,支柱一方案下,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从中获得的税收收益将高于发达国家。


普华永道中国国际税务服务主管合伙人王鹏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根据支柱二方案,全球收入超过7.5亿欧元的跨境企业需要就其在低于全球最低税率的国家和地区获得收入补缴税款至全球最低税率。在OECD最新的声明中,明确了在支柱二下全球最低企业所得税率为15%。根据最新时间表,OECD将在今年11月完成支柱二法规的立法模版,并计划支柱二方案于2023年生效执行。OECD表示全球最低税率规则未来每年会增加约1500亿美元的全球税收收入,并且低税地和避税地的税收竞争优势将大大削弱,这些地区以往依靠超低税负来吸引跨国企业将业务及利润留存在当地的发展策略恐难以为继。


王鹏认为,对中国企业来说,鉴于中国企业所得税率是25%,如果落入门槛范围的中国企业大部分的运营在中国境内,而境外运营规模较小,那么该规则对其影响将非常有限。但是落入门槛范围的企业的合规成本将大幅提高。另外,目前享受15%税率的中国企业,有可能因为各种原因实际税负低于15%,那么这类企业会面临税负的增加。同时“支柱二”可能会对目前享受境外投资中心税收优惠的“走出去”中国跨国企业产生一定影响。如果境外投资中心税率小于15%,很有可能需要在中国补税。


王鹏补充表示,虽然还有一些技术问题有待于解决,但此次双支柱方案又向前推进了一步。考虑到世界上绝大部分国家已表示支持,这次国际税务的重大变革势不可挡。如果支柱二方案按计划于2023年生效执行,离现在只有一年左右的时间,中国企业应抓住这个过渡时间窗口,充分了解双支柱方案的最新税收规则,对财税系统进行升级、对现有海外运营架构进行审阅、并借助专业的测算工具提早做好应对“双支柱”方案的规划与准备。未来,中国企业在适用不同国家投资的优惠税制以及不同税收协定优惠待遇时,也需要提前考虑双支柱方案可能对于优惠税制及优惠协定待遇产生的影响,综合考虑海外投资的架构和成本。


中国财政学会绩效管理专委会副主任委员张依群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从长期发展看,我国需要抓紧推进深层次的税制改革,进行系统性的税制改造。一方面,要从深度改革开放角度出发,继续吸引全球投资向中国转移,提升我国产业经济发展的国际视野,加快壮大提升我国跨国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另一方面,要从促进全球经济稳定发展角度,积极参与国际税收规则制定,为我国企业走出国门走向国际提供必要的税收法律保护,维护国家和企业的利益尊严。


“在操作方面,应全面加快税种减并、征收简化、手续简便、纳税简易等方面的税制改革,重点还是推进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三大税种改革,完善鼓励增值税扣除机制,扩大消费税使用范围、优化所得税激励措施,推进三大税制的国际接轨和国际税收引导,更好地为我国经济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服务。”张依群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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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1-11-17 16:57:22 | 显示全部楼层
哪些行业的跨国中企受OECD“双支柱”影响大?

来源:中国贸易报

作者:石先进  中国社科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

发布时间:2021年10月18日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q5Ev5a_PrYNX4ijNpCfYpA


2021年4月5日,美国财长耶伦在芝加哥全球事务委员会演讲中,呼吁各国采取税率协调,无论跨国企业总部位于何处,均要对其征收最低企业所得税率。5月4日IMF总裁克里斯塔利娜·格奥尔基耶娃声援耶伦。2021年6月5日G7会议通过新的全球税收协议,达成企业所得税率最低为15%的协议,7月9日OECD发布签署该税率协议的132国名单,7月10日G20威尼斯会议通过该协议, 10月9日全球136个国家最终同意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双支柱国际税收改革方案,同时不再征收新的数字税。


双支柱税改方案的出台有以下原因:表面上看是为缓释新冠疫情的财政支出压力。新冠冲击下,拜登政府为刺激美国经济提出一揽子计划,通过发债和税收融资,但大幅举债使美国一般政府债务占GDP比重,从2019年底的134.7%飙升至2020年底的160%,其他G7国家也同样激增。以美国为代表的G7通常以赤字货币化方式将债务转移至央行,无度发债的最终后果是全面通胀与债务不可持续性。耶伦的提议正好迎合拜登税改计划和基础设施计划,当然也迎合G7其他国家当前财政处境,认为有利于“确保政府拥有稳定的税收制度,以筹集足够收入来投资基本公共产品和应对危机”。


根本原因是为打击国际逃税避税、减少税基侵蚀。据多份研究估计,全球每年至少有4270亿美元税收损失,其中有约2450亿美元(占57.4%)税收被跨国公司移至避税天堂,1820亿美元被私人避税抵消(占42.6%),利润转移使高收入国家至少损失约3827亿美元税收(占全球89.6%),约为其税收收入的2.5%,其中企业所得税损失占比约为1.3%。G7是全球跨国企业活动所致的税基损失最大集团。2020年G7总税收损失占全球税收损失的比重为48.3%,约为2123亿美元,税收总损失由高到低为:美国894亿美元占20.9%、英国396亿美元占9.3%、德国351亿美元占8.2%、法国202亿美元占4.7%、意大利124亿美元占2.9%、日本99亿美元占2.3%、加拿大57亿美元占1.3%。利润转移的重点区域是低税地区,至少有30%~40%的全球利润转至企业所得税率小于1%的税收天堂,有85%~90%的全球利润转至企业税率小于10%的地区。包括英属3个避税天堂、爱尔兰、塞浦路斯、列支敦士登、阿联酋、匈牙利等国。


历史逻辑则是西方国家长期打击税基侵蚀的阶段性成果,第一阶段为2011年前形成制度雏形,1987年开始,OECD注意到避税天堂和竞争性税率对税收制度有害性,1996年发起有害税收的实践倡议,1998年重新定义避税天堂和有害优惠税收制度的关键特征,2000年提出19条建议在内的打击措施,但2006年至2011年间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第二阶段为2012年至今的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BEPS)框架,由于数字经济的发展使跨国企业有更隐秘的逃税避税机会,挑战了各国税收制度。OECD呼吁要应对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确保企业所得税在国际层面上的一致性。2012年开始,打击税基侵蚀逐渐取得阶段性成果,全球最低企业所得税率概念逐渐浮于水面。BEPS包括两个版本,第一个版本为2012年至2018年的BEPS 1.0,提出BEPS的基本框架,包括治理数字经济对税收的挑战、明确打击有害税收实践在内的共十五项方案。第二版本为2019年至今的BEPS2.0,包括两大支柱:支柱一是对跨国企业全球剩余利润在各税收管辖区之间重新划分征税权;支柱二是设定一个全球最低税标准,对没有达到最低税率标准的跨国企业采取相应措施。并于2020年1月发布《关于“双支柱”方案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的声明》。


西方社会一直在努力治理有害税收政策、打击避税天堂,BEPS1.0曾提出要使企业所得税在国际层面具有一致性,只不过最终通过BEPS2.0的支柱二落实,也意味着全球最低所得税率的提出和实施是早迟之事。


双支柱含义

支柱一是关于大型跨国企业在不同市场内征税分配的规则设计,强调将利润的征税分配在市场国,支柱二是关于最低企业有效税率的规则设计。


支柱一包括三个关键部分:一是市场管辖区对在跨国公司计算的剩余利润份额的新征税权(金额A),二是某些基准常规营销和分销活动的收入(金额B),三是撤销所有企业的所有数字服务税。其中需适用于金额A规则的跨国企业是全球营业收入200亿欧元以上且税前利润率在10%以上的跨国企业,并且排除了采掘业和受监管的金融服务,将于7年后对金额A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如果实施顺利,则会将门槛从200亿欧元下调至100亿欧元。在征税利润的市场分配方案中规定(联结度规则),如果跨国企业从某个市场国取得至少100万欧元营业收入时,就应当允许该市场国参与金额A的征税分配,其中在GDP低于400亿欧元的小市场国,所适用的应收门槛降下调至25万欧元。对于金额A数量的确定,支柱一规定如果税前利润率超过10%,则扣除税前利润率10%对应利润之外的那部分定义为“剩余利润”,跨国企业应将其中的25%按照收入比例作为权重分配至各个市场国。金额B分配方案在2022年底前确定。多边公约(MLC)将要求所有缔约方撤销对所有企业的所有数字服务税以及其他相关类似单边措施。


OECD附件中“Annex B. Approaches to implementing the Amount A formula”举例计算了金额A对应的利润分配,假如某跨国企业有三个市场收入来源,营收总和为250亿欧元,其中税前利润为65亿欧元,税前利润率为26%。收入构成来源于a、b、c三个市场,市场a为20亿欧元,市场b位180亿欧元,市场c为50亿欧元。征税分配方案为:第一步计算剩余利润W,即65扣除10%的营收总和(65-250*10%)后为40亿欧元,第二步计算40亿欧元中25%的应税分配(40*25%)为10亿欧元,第三步按照市场的营收计算市场应税金额A的分配,市场a为0.8亿欧元,市场b为7.2亿欧元,市场c为2亿欧元。


支柱二包括两项规则,第一项是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包括收入纳入规则以及低税支付规则,收入纳入规则指由母公司就跨国企业成员实体低税所得补缴税款至全球最低税水平。低税支付规则是指对于跨国企业成员实体未适用收入纳入规则的低税所得,其他成员实体通过限制扣除或做等额调整补征税款至全球最低税水平;第二项是基于税收协定的应税规则,允许来源国对适用税率低于最低税率的某些特定关联支付有限征税,适用应税规则缴纳的税款可以计为在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下的有效税额,支柱二适用于营业额在7.5亿欧元及以上的跨国企业,各辖区对总部位于本辖区的跨国企业适用收入纳入规则时,不受该门槛限制,同时排除作为跨国企业集团最终控股实体的政府机构、国际组织、非盈利组织、养老基金或投资基金以及这些实体所使用的持有工具。


影响范围

过去以来,中国企业的海外投资也在利用国际税率套利参与避税。分析商务部对外直接投资存量国别数据发现,2019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存量有58.0%在中国香港,23.7%在税率低于15%的地区,其中零税率避税天堂占19.9%,包括开曼群岛12.6%、英属维尔京群岛6.5%,香港和低税地区的投资存量占比高达81.7%,而两类地区税率均低于中国内地。当前中国很多互联网巨头在开曼群岛注册,例如百度、腾讯、阿里等,且在中国内地运营其主要业务。如果以福布斯全球2000中的中国企业作为研究对象:


支柱一中金额A的适用范围为营业收入200亿欧元以上且税前利润率在10%以上的跨国企业,且排除采掘业与金融企业。在2021年福布斯全球前2000家企业榜单中,有291家中国企业上榜,其中64家营业收入在200亿欧元之上,这64家中有21家净利润率在10%以上,其中有8家非金融企业符合支柱一的标准,营收额与利润率分别为:中国铝业(233亿欧元,55.9%)、腾讯(603亿欧元,33.3%)、阿里巴巴(809亿欧元,24.8%)、中国神华(292亿欧元,15.3%)、融创中国(294亿欧元,15.2%)、龙湖集团(233亿欧元,10.7%)、保利集团(296亿欧元,9.9%)、万科(540亿欧元,9.7%)。支柱二适用的应收门槛为7.5亿欧元,未对行业做排除,在入围的2021年福布斯全球前2000家企业榜单中,中国跨国企业有289家符合支柱二的标准,如果使用各行业营业额占比作为受影响程度的替代指标,受支柱二下影响的千亿欧元级别以上的企业分别为(括号内为营业额、比重和企业数):金融业16481.9亿欧元、29.4%、75家,建筑业13208.8亿欧元、23.6%、56家,石油和天然气4938亿欧元、8.8%、4家,原材料供应2890.5亿欧元、5.2%、19家,零售业2818.9亿欧元、5.0%、9家,耐用消费品2727.3亿欧元、4.9%、13家,资本品1873.9亿欧元、3.3%、19家、科技硬件设备1714.7亿欧元、3.1%、14家,交通运输1537.1亿欧元、2.7%、10家,1312亿欧元、2.3%、3家,IT服务1158.7亿欧元、2.1%、9家,医药生物1115.1亿欧元、2.0%、15家,其余营业额低于千亿欧元的行业中,受影响企业数量较多的行业为食品烟酒17家,交通运输10家、公共事业10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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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支柱二范围内的2021年福布斯全球2000家的中国企业行业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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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1-11-17 17:03:22 | 显示全部楼层
数字服务税从火爆到退场,国际税收利益再平衡

来源:第一财经

发布时间:2021年10月15日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vB1444-ItodBOW_mvEUgOw


为了打击跨国互联网巨头逃避税,前些年包括法国、英国等相继开征数字服务税,谷歌、亚马逊、苹果、脸书等成为征税目标,欧盟等其他部分国家、地区也“摩拳擦掌”跟进,使得数字服务税一度火爆,但也遭到美国等反对甚至采取措施反制。


不过随着全球税制改革出乎意料地顺利推进,数字服务税要凉了,这从最近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发布的《关于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双支柱方案的声明》(下称《声明》)中可以看出。


该《声明》再次重申将开发多边公约,要求所有缔约方撤销对所有企业的所有数字服务税以及其他相关类似单边措施,并新增一条“并承诺未来不再引入类似措施”。包括法国、英国等136个国家或地区均同意《声明》。


多位关注全球税改的专家告诉第一财经,如果未来全球税改顺利实施,法国、英国等开征的数字服务税将被撤销。其实此次全球税改相关内容正是欧盟、英国等跟美国讨价还价的结果,通过构建跨国企业利润重新分配多边规则,来取代数字服务税这一临时性单边规则,可以尽可能消除国际税收冲突,平衡各国税收利益,促进数字经济可持续规范化发展。


数字服务税从冲突到缓和

由于跨国互联网巨头从事的在线广告服务、数字中介服务、源自用户提供的信息的数据销售等收入,很难被用户所在地国家征到税。对此欧盟2018年率先发布报告建议,对某些数字服务按收入的3%征收临时性的数字服务税。


不过由于欧盟各国内部分歧,欧盟短期难以推出数字服务税,使得法国等一些欧盟国家单独立法率先推出数字服务税,不少国家也跟进。


比如,法国2019年7月率先开征数字服务税,即对年全球营业额超过7.5亿欧元、法国国内营业额超过2500万欧元的居民和非居民企业,就其来源于法国的在线广告收入、销售用于广告目的的个人数据以及提供点对点在线平台服务的收入,征收3%的数字服务税。


随后奥地利、突尼斯、意大利、土耳其、英国、肯尼亚、西班牙等也先后开征数字服务税,尽管税率和征税标准不完全一致,但矛头主要指向了谷歌、亚马逊、苹果、脸书等美国互联网巨头。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李旭红教授对第一财经分析,单边的数字服务税一直遭到一些国家较为强烈的反对。另外,她表示,爱尔兰、荷兰等低税率国家因为担心数字服务税将严重损害低税率国吸引外资的优势,也提倡国际多边协商。


李旭红认为,单边开征的数字服务税,使各国各自为政,导致对某些企业或市场侵害性征税的同时还会出现税负不平衡,甚至出现规则漏洞从而引发有害税收竞争,增加了国际税收规则的协调和统一难度。


她表示,单边开征数字服务税同时成为了跨国贸易谈判中施压和要价的武器,即部分国家利用新型“非关税壁垒”打击数字贸易,影响他国数字企业海外发展。单边开征数字服务税不但衍生出政治、经济利益冲突,也将进一步加剧数字经济发展地缘政治化。


在欧美博弈力推下,全球税制改革出人意料地快速推进。最新的进展是,10月8日,OECD宣布,136个国家和地区就国际税收制度重大改革达成共识,并发布了上述《声明》。


《声明》中的全球税改方案核心是两大“双支柱”方案。其中,支柱一突破现行国际税收规则中关于物理存在的限制条件,向市场国重新分配大型跨国企业的利润和征税权,以确保相关跨国企业在数字经济背景下更加公平地承担全球纳税义务。支柱二通过建立全球最低税制度,打击跨国企业逃避税,并为企业所得税税率竞争划定15%底线。


OECD测算,支柱一预计影响全球规模最大且最具营利性的约100家跨国企业集团,每年将超过1250亿美元的利润重新分配给市场国;支柱二中全球最低税税率为15%,预计每年在全球范围内增加1500亿美元的企业所得税收入。


与此同时,《声明》在支柱一中也要求,多边公约(MLC)将要求所有缔约方撤销对所有企业的所有数字服务税以及其他相关类似单边措施,并承诺未来不再引入类似措施。


《声明》还要求,自2021年10月8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和多边公约生效日中较早一日,各辖区不得对任何企业实施新立法的数字服务税或者其他相关类似单边措施。将妥善协调撤销现行数字服务税以及其他相关类似措施的方式。


多边主义替代单边措施

中央财经大学国际税务研究中心主任曹明星告诉第一财经,多边主义的“双支柱”方案的达成,必然要求取消单边主义的数字服务税,这是G20支持OECD改革方案的应有之义。


曹明星表示,数字服务税目前确实主要是针对美国的互联网巨头,“双支柱”方案也主要是欧美讨价还价的结果;双方都有妥协,双支柱方案至少在谋求形式上的国际税收公平和正义,欧盟弱化了数字经济税收的针对性,美国默认了以欧盟为代表的市场国的部分征税权。


他认为,数字服务税并没有消失,而是在支柱一方案里以另外一种形式得到一定程度的实现。形式上的数字服务税被支柱一的市场国征税权和支柱二的全球最低税方案所取代,应当是多边主义对单边主义的胜利,具有一定的历史进步意义,有利于全球税收秩序的稳定性和世界经济贸易的顺畅性。


李旭红表示,“双支柱”方案是多边的,对收益分配大洗牌,但数字服务税是单边的。国际税收规则是多边合作的重要一步,此次改革是用多边规则取代单边规则,有助于平衡国际税收利益,促进数字经济的可持续、规范化发展。长远来看,国际税收规则的重塑应始终坚持公平原则、效益原则和多边主义,鼓励立法机构、政府、企业等多方参与。


她表示,欧盟等已经开征数字服务税的国家提出征收数字服务税主要是在未达成全球共识的情况下防止税收流失,且开征之初已将其定位为临时性的应对措施,待数字经济的所得征税规则达成全球共识将会被取消。


中国财政学会副秘书长冯俏彬告诉第一财经,如果国际税改方案最终获得通过并实施,像法国等征收数字服务税的国家将会取消这一税种。当然按照目前计划,国际税改方案需要到2023年正式实施,因为方案真正落地还需要各国通过相应立法程序等,因此在真正实施前这些国家恐怕不会取消数字服务税。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杨志勇告诉第一财经,数字服务税本来就是不得已而为之,需要更规范的做法,因此被撤销是正常合理。数字服务税撤销不仅仅对美国有利,可以说对全球有利。已经开征的数字服务税国家未来应该会取消这一税种。但数字服务税不一定会彻底凉,未来仍然可能以其他方式存在。


多位专家表示,上述数字服务税只是一种狭义概念,特指上述欧盟等国家采取的临时性征收数字服务税。而广义上的数字服务税,还包括对数字经济本身征收的增值税等流转税税种,这些并不在上述《声明》撤销之列。为了适用数字经济时代,传统税制也会有相应变革,以更好对数字服务征税。


关于“数字服务税”的更多详细内容,移步:【连载】数字税(数字服务税)相关动态不断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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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1-11-17 17:10:18 | 显示全部楼层
专访朱青:“双支柱”方案的“难”与“解”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21年10月20日

原文链接:http://www.ctaxnews.com.cn/2021-10/20/content_988071.html


本报记者 单晓宇

近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在巴黎宣布,136个国家和司法管辖区已签署协议,同意进行国际税收制度改革。这意味着,合计占全球国内生产总值90%以上的国家和司法管辖区通过了“双支柱”国际税改方案,以应对经济数字化带来的税收挑战。


运行百年的国际税收规则迎来什么改变?最终方案的出炉经历了哪些博弈,是否各方都满意?未来方案将如何落地?近日,记者专访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朱青,请他就大家关心的问题作出解答。


记者:“双支柱”国际税改方案获通过意味着什么?

朱青:2021年10月8日,G20/OECD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包容性框架140个成员中的136个成员再次发表声明(以下简称“新声明”),正式就新的国际税收规则(“双支柱”方案)中的重要参数达成一致,这是继2021年7月1日包容性框架130个成员宣布就新的国际税收规则达成共识后,国际社会在有效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方面取得的又一具体进展。


国际税收规则的改革是在经济数字化大背景下展开的,事关各国的国家主权和税收利益,目前虽取得了实质性进展,但一路走来其过程并不顺利,不仅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有分歧,甚至发达国家中,美、欧之间也意见相左。


双支柱”国际税收新规则的通过,标志着这项从2017年就已启动并由包容性框架(目前由140个国家和地区参与)进行研究的国际税收规则改革工作取得重要进展。应当说,这是国际社会共同努力的结果,它为避免一场世界范围内的数字服务税“战争”奠定了基础。


记者:国际税收将面临哪些新规则?

朱青:从“双支柱”税改方案来看,支柱一主要解决的是征税权的重新划分,即如何让大型跨国公司“吐出”一部分剩余利润分配给市场国(含用户所在国,下同)以供其征税。支柱一由金额A、金额B和税收确定性三部分组成,其中金额A是核心内容。新规则要求跨国企业即使不在市场国设立任何机构、场所或常设机构,也要将自己的一部分利润以金额A的形式分配给市场国。适用范围是年度全球营业收入超过200亿欧元,同时税前销售利润率在10%以上的跨国企业(采掘业和受监管的金融服务不包括在内)。未来如果进展顺利,营业收入的门槛将降为100亿欧元。10月8日的“新声明”在7月份声明的基础上,进一步确定适用范围内的跨国企业要拿出营业收入10%以上部分(剩余利润)的25%分配给拥有联结度的市场国。


金额B是对分销机构从事的基础营销和分销活动设定固定的回报率,使相关报酬标准化,以简化独立交易原则的运用。目前该部分的具体方案还在研究之中。


支柱二的目的是在世界范围内设立公司所得税的最低有效税率。7月份的声明强调这个最低有效税率至少在15%,而“新声明”将其锁定在15%。全球最低有效税率是通过全球反税基侵蚀(GloBE)规则和应税规则(STTR)来实现的,而前者又包括所得纳入规则(IIR)和低税支付规则(UTPR)。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设置了经济实质排除,即将相当于有形资产账面价值和人员工资总额5%的所得额排除在规则之外,7月份声明要求有5年的过渡期,其间的排除比例至少为7.5%。但“新声明”将过渡期延长到10年,并引入了所得排除规模的递减模式:即从有形资产现值的8%和工资总额的10%起步,前5年排除比例每年减少0.2个百分点,后5年有形资产每年减少0.4个百分点、工资总额每年减少0.8个百分点。


为了扶持企业走向国际化,“新声明”还增加了一条:“处于国际化活动初始阶段的跨国企业可免于适用低税支付规则,这类跨国企业是指海外有形资产不超过5000万欧元,而且在不超过5个海外管辖区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另外,“新声明”中应税规则对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的最低税率确定为9%,而7月份的声明表述的是7.5%~9%。


记者:多年来,OECD一直想方设法限制企业避税行为,围绕“双支柱”方案展开了多次复杂的谈判。方案通过又展现了怎样的利益博弈?

朱青:最终方案应是各方相互妥协、各取所需的结果。


目前,跨国公司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的问题已经非常严重。据统计,世界各国因利润转移到国际避税地每年损失的税收收入高达4270亿美元,其中美国一国就占了1/5以上,大约为900亿美元。


美国拜登政府于2021年1月上任后不久,就提出振兴美国经济的计划。为了筹资,拜登政府提出了相应的增税计划。同时担心,一旦对公司增税会引发美国企业外迁或公司倒置,并进一步加剧利润向低税国转移。现在,在公司所得税改革浪潮中,正常税制国家名义税率也因税率“逐底竞争”而越降越低,例如OECD成员国的平均税率已从2000年的32.2%降到了2020年的23.3%。面对这种外部环境,美国要做到公司所得税增税,必须有一个全球最低税作为“防护墙”,以确保美国公司的资本和利润无处可逃。


其实,美国一开始对支柱一态度抵触,特别是其中的金额A,认为这是对美国数字化大公司的歧视,但为了解决数字服务税引发的贸易战,推进构建全球最低税制度,美国只能同意支柱一。最终金额A适用范围将经营规模大、利润率高的跨国企业都囊括了进来,并不只限定于数字化企业。


许多欧洲国家由于数字经济相对落后,所以其关切点在新经济形态下税收利益的分配问题,或者说它们更看重支柱一,尤其是其中的金额A。况且,欧洲主要国家公司所得税的税率并不低,所以实行15%的全球最低税并没有损害其税收权益。


记者:现在的最终方案是否让各方都满意?

朱青:既然包容性框架140个成员中有136个签署了协议,说明各方最终还是接受了这个方案,应该说是求得了国际税改的最大公约数。


15%的最低税率对欧盟高税国来说可谓是正中下怀,但是在推进过程中,却引起欧盟低税国如爱尔兰和匈牙利的强烈反对。因此“新声明”中的最终方案也做出了一些让步,比如将最低税率定为15%而不是更高,这与拜登政府最初甚至提出21%的最低税率形成了鲜明对比。匈牙利等国获得了较长的经济实质排除期,仍可在方案实施后的10年内对其辖区内的有形投资提供低税率优惠。当然,爱尔兰和匈牙利等欧盟国家最终同意签署协议与欧盟内部的协调和力求一致行动也不无关系。


发展中国家真正实行低税政策的并不多,其中很多也是跨国逃避税的受害者,为了让“双支柱”改革方案顺利通过,以及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国际税收环境,这次也都基本赞成15%的全球最低税。


此外,方案允许满足一定条件的发展中经济体采用一种被称为“选择性约束性的争端解决机制”处理与金额A有关事项的争议,即只有在当事国主管税务当局同意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这种约束性的争端解决机制。应当说,这是发展中经济体在包容性框架的谈判中努力争取的结果。


记者:“双支柱”方案实施将给我国企业带来什么影响?

朱青:国际税收规则的改变肯定会对企业造成一定的影响。目前看来,对我国企业总体影响面不大。从支柱一的角度看,我国企业中同时符合方案规定的营业额和利润率标准的不多,但有一些互联网企业可能会受到一定的影响,它们既符合协议规定的营业额和利润率标准,也有一定规模的海外收入,一旦改革方案落地,每年就要拿出一定的利润分配给市场国。


从支柱二的角度看,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对我国企业的影响也不大。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名义税率为25%,但也有一小部分企业因同时享受多项行业和鼓励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实际税负较低,根据支柱二中的低税支付规则可能要由国外对其一部分国内低税利润进行补税,但随着我国税制的不断完善,这种情况也不会是常态。另外,为避免国际重复征税,我国一直实行的是抵免法,对居民企业从境外取得的利润或股息、红利按照我国的税率补税,支柱二中的收入纳入规则对我国企业来说意义不大。同时,我国对居民企业从境外取得的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消极投资所得一般也要按25%的税率办理税收抵免。


因此,全球最低税改革方案从本质上说与我国的税制并不存在根本的冲突,我国作为包容性框架的成员支持这项改革也是一种理性的选择。


记者:接下来,国际税改新规则将如何发挥作用?“双支柱”方案距离“落地”还有哪些问题要解决?

朱青:根据包容性框架发表的声明,支柱一中金额A的多边公约将在2022年完成开发并开放签署,在2023年生效执行;金额B的具体实施方案将在2022年年底前发布。而支柱二应在2022年立法,2023年开始实施,其中低税支付规则将于2024年开始实施。接下来,各成员方要完成多边公约的签署,并对本国的税法做出相应的修改。为了便于各管辖区以一致的方式实施规则,包容性框架将开发国内立法模板,便于各管辖区按照统一标准完成国内税法的修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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