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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红星(邮箱:redstar_liang@sina.com),北京税海之星税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拥有30年专职税务管理经验(其中有13年境外实地和全球税务管理经验),先后在新疆税务局、财政部税政司、德勤、惠普、华为和葛洲坝从事税务管理工作,现任利安达国际“一带一路”财税支持中心副主任,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学院外聘兼职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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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达国家的税制特点及遵从
文/梁红星 作者系“一带一路”国际税实务资深专家、北京税海之星税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来源:《税收译丛》杂志 2020年第5期
目前世界上大约有30多个发达国家。欧洲有:英国、爱尔兰、法国、荷兰、比利时、卢森堡、德国、奥地利、瑞士、挪威、丹麦、 瑞典、芬兰、列支敦士登、西班牙、马耳他、葡萄牙、捷克、塞浦路斯、斯洛伐克、爱沙尼亚、拉脱维亚。北美洲有:美国、加拿大。大洋洲有:澳大 利亚、新西兰。亚洲有:日本、韩国、新加坡、以色列。从整体上来看,发达国家以欧美国家为代表,大多是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发达国家的税制特点是税收法规比较规范和复杂,实际操作比较专业和困难。具体来说,欧美国家的税制相对复杂, 需专业人员细分应对。这些国家的主体税种是所得 税(包括企业和个人所得税)、流转税(增值税) 和关税,其中相关限制条件和具体计算非常复杂和繁琐,一般需要专业人员长期操作,才能真正熟练掌握。
欧美国家间的税收协定和税收多边合作条约较多、也较规范。各国也比较遵从税收协定和多边合作约定且严格执行,可谓有法可依、有规可循。 如欧盟成员国都适用统一的欧盟关税法令、统一的所得税法令以及增值税法令,美国、加拿大和墨西哥则都遵从北美贸易区相关关税的协定。同时,欧美国家的税收征管比较严格,不拘形式,更重视实质,特别是坚守税企双方的互信和信用。一如,欧美国家没有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发票,企业可以自行开具带有个性特点的商业发票,但该商业发票必须完整体现出税务机关要求的所有信息:如包括税务登记号、银行账号、营业地址和联系方法等。再如,在欧盟很多国家,若企业提交了当地税务机关的事先税收裁定(Advance Tax Ruling )或转让定价报告(TP Country File ),税务机关就会信任企业将自觉遵从承诺,遵守和兑现相关数据和指标。 若是随后情况有较大变化,企业必须及时告知当地 税局,提交充分的证明和解释(如解释客观条件的 突变、商业的合理性)并与税务当局协商应对调整 措施。否则,就会被税务机关取消相关税收优惠或 被做纳税调整补税。三如,欧美国家的税务机关一般不会经常对企业开展税务检査或稽査。税务机关 一般会信任纳税人的日常税务遵从(如企业自行申报和缴税),很少有税务机关不信任纳税人的真实 财税资料,进而实行核定征税。但是,一旦企业被 税务机关检査(如例行检査)査出问题,将会被追 溯检査,企业就要被补税、且要被重罚和课以滞纳 金。因此,企业平时就必须及时、完整地保存财税遵从资料,随时准备被税务机关检査。另外,发达国家的征税方式也比较先进和现代化,企业可以直接网上申报,网上缴纳税款,査询相关税务信息 (如最新的税法规定和具体操作要求等)。
欧美国家的税务机关很少有相关税收事项的前置审批程序,更多的是强调纳税人信息公开披露, 要求企业自行、自觉地报备和留存相关税务资料。 企业通常在专业机构的帮助下,把税法要求的申报资料和备案信息及时、充分且完整地在网上提交给税务机关。而税务机关并不会马上给和具体的答 复,只会确认收到的相关材料。企业可以自动享受税法规定的处理结果或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除非将来税务机关发现企业提交的信息和资料不完整或者有错误,才会通知企业进行补充说明或者更正。 若是纳税人想得到自己税务遵从的事先确定性,有的欧美国家也允许纳税人主动申请被税务机关检 査,让税务机关给与税收检査的结果和结论。如在荷兰,税务机关就推出了纳税人自愿性“横向检查”(Horizontal Monitoring)方案。该方案的最大优势在于纳税人的税务问题可以尽可能地事先明确, 从而减少了事后的税务检査,进而减轻了税务与海 关署的稽査负担。
如果企业与当地税务机关发生税务纠纷,一般釆取诉讼方式,而不是像中国那样,必须先向税务机关进行前置的行政复议。也就是说,若企业对税 务机关的最终税务决定、处罚不服,通常要求直接到法院起诉。法院一般以判断法为准,但这个程序相当复杂且旷日持久。企业一般都是依靠税务专业 中介机构的帮助,欧美国家的税务中介比较发达, 专业服务更加细化,如财,税,法专注一行,有专职诉讼的税务律师,专门做转让定价报告的税务专家等。这些专业人士能从不同专业角度为客户提供高水平的服务,大多数欧美国家的“四大“还专门设有针对中国“走出去”企业服务的中国税团队 (China Desk ),他们在中文沟通、企业文化背景 了解及涉及中国税关联上有很多比较优势和便利条件。当然这些中介的专业服务费用也是非常昂贵, 按小时计价,专项细分付费。企业一般都要充分重视这些中介的专业意见和作用,当然也要准备好充 足顾问预算,“一分钱,一分货”是中介的价值所在和普遍行规,企业且不可在发达国家,对财税中介抱有“少花钱,多办事”的想法。
此外,在欧美国家的政治体制下,税权分制,即除了联邦(中央)这一级以外,地方各级政府,包括州和郡县在税务立法和征管上具有很大的相对独立权限,很多地方的税收优惠也是各不相同。企业可以通过与地方政府(财税机关)直接沟通、谈判和协商获得特殊的税收优惠。例如,外国 企业可以与发达国家的当地政府(财税机关)以事先税务裁定(Advanced Tax Ruling )方式,商定相关的税收优惠待遇;如企业需要提交未来3-5年的商业计划、所处行业和业务发展评价和预测、未来 3-5年的经营业绩(收入额,业务量,利润)、未来3-5年的雇员计划、未来3-5年的支出(花费) 计划等其他资料。当地政府会根据企业提交的资 料,进行评估,随后给与特定的阶梯税收优惠政 策。该事先税务裁定对政府(财税机关)和企业双方都有约束力,企业一旦不能兑现承诺的指标,将会被政府(财税机关)取消相关的税务优惠待遇, 也会对企业的信誉产生影响。
近些年来,发达国家已经充分意识到跨国税收合作,联合反避税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随之制定和发布了一系列的相关指引,规定和具体措施。如在 OECD税收协定范本及释义、双边和多边税收协定中都强调了反避税,互换税收情报,防止税收协定 滥用的约定,在OECD《转让定价指南》中加强了 纳税调整的具体措施,还有OECD《解决税基侵蚀 和利润转移》(BEPS )行动计划的落实,CRS的相关银行信息的互换等,这些都为打击激进的税收 筹划,防止跨国避税起到积极的作用。
文/梁红星 作者系“一带一路”国际税实务资深专家、北京税海之星税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来源:《税收译丛》杂志 2020年第5期
发展中国家的税制虽然大多各不相同, 但是也有一些大致相似的共同特点。笔者根据在海外多年实地工作的体会,小结如下: 税制相对比较简单,有待规范,实际操作中不 确定性大,需要在试错和实践中学习和掌握。
很多发展中国家,历史上曾经是西方列强宗主国(如英国,法国,西班牙,葡萄牙)的殖民地,虽时过境迁,这些国家都已独立建国,但是其税制很多还是沿用过去殖民地最初制定的税法,并没有作较大的修改。比如,西非原法属地,其税制受法国税制的影响很深;安哥拉、赤道几内亚等国的税制仍有葡萄牙税制影响的烙印;老挝,柬埔寨还在沿用法国税制的体系,南美洲各国还是有西班牙税制的影响。若有可能,对这些国家原宗主国(如现在英国,法国,西班牙,葡萄牙等发达国家)的现行税制进行学习和研究,同时对比这些发展中国家的现行税制,一定会有助于帮助理解和掌握当地的税制。
虽然说,发展中各国的税制有所不同,几乎是“一国一制”。但是在特定的地理小区域内,还 是有一定的共同特点。比如说中亚五国(包括乌兹别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哈萨克斯坦、土库曼斯 坦、塔吉克斯坦),东非共同体(即EAC,包括肯尼 亚、乌干达和坦桑尼亚),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即 ECOWAS,包括贝宁、布基纳法索、多哥、佛得角、 冈比亚、几内亚、几内亚比绍、加纳、科特迪瓦、利比里亚、马里、尼日尔、尼日利亚、塞拉利昂、塞内加尔),中东的海湾六国(即GCC,包括阿拉伯联合酋长国、阿曼苏丹国、巴林王国、卡塔尔国、科威特国、沙特阿拉伯王国),还有在原苏联计划经济体制 下(华约组织),现转型学习欧盟税制的东欧国家以及加勒比海区域的中美洲各国。这些小区域的国家基本上税制是相似的,甚至在该小区域内是统一关税同盟,享受小区域内的关税优惠和相关税收优惠。
从主体收入的税种来看,大多发展中国家的主体 税种是流转税(增值税或GST),所得税占比较小;地方税也较庞杂,如地方的合同注册税、跨省的过路税、地下资源税、城市户外广吿税等等。地方税往往由地方政府相对独立立法和征收,中央(联邦)政府很难统一和协调。很多发展中国家开始改革或完善流转税,如从原来的货物和服务税(GST)改为增值税,或原来没有增值税,现在开始开征增值税。流转税的计算相对简单,所得税的规定也不太复杂。正是因为税制的相对简单和不完善,使得当地税务机关的执法解释带有一定的随意性,企业对税法的理解多凭以往的经验和试错总结。从这些年的税改趋势来看, 很多发展中国家一方面在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另一方面在提高或保持着较高的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率。如安哥拉,其税收体系建立于20世纪70年代,近半个世纪中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但从2015年开始, 企业所得税预扣税率开始变动,承包林动产建设、 改进和维护预扣税率从之前的3.5%调整到6.5%,对中资企业在建项目产生了较大影响。
从征管形式上看,发展中国家更注重形式。以每月或每季度的纳税申报为例,企业大多被要求到当地 税务机关的申报窗口缴税,提交的财税资料的要件很重要,必须达到形式要求,如相关费用支出必须要对应相关银行流水单等。
从缴税环节上看,发展中国家更注重实效,注重税收收入的源泉控缴。很多发展中国家实行源泉扣缴制,如从业主支付端、从上游供应链以及服务提供商的支付环节进行源泉扣缴,且扣缴的税率比较高。 有很多国家直接按照合同金额,或工程支付款项的一 定比例,核定征收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预扣预缴本来是一种税收预先征收制度,企业在年终可以根据汇算清缴情况多退少补。但实际操作中,企业多缴退回的操作难度很大,即便是可以申请退税,也是耗时耗力,需要花费一定的公关费用。
值得特别注意的是:近些年来,随着中国“一 带一路“倡议的推进,中资“走出去“企业越来越多在发展中国家投资、经营,也成为了这些国家的重点税源及重点税收管理和监管的企业大客户。同时,发展中国家也开始加强了对中资企业反避税措施。如学习中国及西方发达国家的税收检査,稽査和反避税的手段和经验,完善价的法规,开始做价的纳税调整。又如运用现代化的手段和方式(如电算化,大数据,网络取证等)针对中资企业开始加强征 管。也有很多发展中国家开始积极加入国际间的税收合作,如依据双边税收协定交换税收情报,通过CRS合作,从对方国家调取银行信息,以此进行反避税。
还有一些发展中国家与中国并没有签到双边税收协定。更有甚者,即便很多发展中国家与中国签订双边税务协定,但在实际执行中也并不完全遵从和执行。对此,中资“走出去”企业在这些国家遇到明显错征税,重复征税,歧视待遇等情况,可以求助其在中国所在省级税务机关及国家税务总局,依照双边税收协定以及中国的《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申请启动双边税收磋商机制,主张保护中资企的合法利益,积极争取落实协定优惠待遇。
从税收立法,执法和司法的角度看,大发展中国家还是延续了其原殖民宗主国的政治体制。及立法,执法,司法三权分立,中央与地方政府相对独 立,各司其政。税务的具体税法执行部门自由裁量权较大,具体执行尺度也不一致。例如,企业会面临当地税务机关的随时检査、重复检査,这类税务检査多以补税罚款为目的。但是纳税人遇到税收纠纷和争议时,需要打官司,即走法院的诉讼程序,而不是像中国那样,先由税务征收机关进行行政复议。虽然发展 中国家税法也有相应的法律诉讼程序,但因诉讼过程较长,中资企业需花费很大的诉讼费用,聘请专业中介,请税务律师代理打官司。甚至就是赢了官司,但最终执行仍是很困难。有很多的“走出去“企业不愿选择与税务机关打官司,希望息事宁人,与当地税局协商和解。但是因这些国家的执法和司法体制的不同,往往税局的默许,认可并不能保证彻底的结案, 随后因相关税务具体主管或稽査官员的变动,往往会有翻案或重新补征税款的现象,有的中资企业甚至有 陷入政府的行贿受贿的负面舆论之中。中资“走出 去”企业一定要克服畏难情绪,力争走当地国家正规 法律诉讼程序,促使法院尽快作出有利的案件判决。
在很多的发展中国家的税务专业中介服务不够发达,分工不细,国际化的程度不够(如很多的当地中介不能有效地用英文交流,极少有能用中文沟通的中介)如很多当地国家的中小财税中介,既做代理记账,审计,同时还做税务申报和税务年度清算。甚至财税中介还兼有提供法律和人力资源的中介服务。要在这些发展中国家聘用一个合适的财税服务中介,希望其既专业,可靠,还能省费和保密非常的不容易, 中国“走出去”企业需要耐心考察和比较当地专业中介机构的背景和人员水平,慎重选择合适的当地服务中介,有时甚至需要同时和并行聘请不同的服务中介,在不断的合作和磨合,甚至是试错中才能最终选定长期的合作财税服务中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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