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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红星] 【2006年10月30日】海外代签合同会导致税务风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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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3-22 16:34: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海外代签合同会导致税务风险吗

作者:梁红星

发布时间:2006年10月30日


在我司与海外客户签订合同时,可能会授权给当地有工作签的负责人来代签合同,那么这会引发税务PE(见PE解释)的风险吗?


什么样的情况下才构成PE呢?各国确定常设机构的依据有两个∶一是人的因素∶居住国企业若在东道国有授权的非独立代理人(non-sole agent)就构成PE。另外若居住国有雇员在东道国居住的时间在6个月以上,也构成PE。二是物的因素∶若居住国在东道国具有相对的固定性和永久性营业活动的场所,也构成PE。


为什么非独立代理人会被认定为PE呢?常设机构实质上是居住国企业的在东道国的一个部分,与企业是属于一个利益共同体。判断居住国企业在东道国的代理人是否为该企业的常设机构,就要考察企业与其代理人之间是否为同一利益实体。如果被认定为同一利益实体,这意味着该代理人是该企业的常设机构,否则就不是。


一旦被东道国认定构成PE,会有什么样的税务后果呢?东道国就有权就PE优先征税,而且视同是该国一个正常局面企业一样征税!也就是说,如果某公司海外合同签订或执行不规范,就会导致其国内公司,海外子公司两者同时被东道国的税务机关认定为常设机构,把本应该中国独享的税收管辖权让渡给了东道国与其共享,而且东道国是有优先管辖权。原本可以不在东道国缴纳所得税,结果先在东道国被代扣代缴了所得税。具体说,若国内公司,海外子公司被判定为常设机构后,当地税务机关一般是采取就认可的服务部分或核定服务收入来征税的,这也是从税务的角度力推设备和当地服务分签商业模式的理由。若基于客户和买方信贷的原因,不得不统签合同的情况下,也应要求在合同中分别列示设备和服务部分金额。这就是为了防备日后当地税务机关认定PE后,最大限度的降低被征税的税基。


如果公司在东道国被认定为PE且又缴了所得税,可以在中国大陆或中国香港抵扣吗?为避免双重征税,中国大陆和90多个国家签订了双边税收协定。对于在那些没有与中国大陆签订双边税收协定的国家已经征收的所得税,是不能抵扣的。目前中国香港只与3个国家签订了双边税收协定,在大部分国家没有协定的保护,且香港实行的是单一的来源地管辖权。换句话说,所有公司在海外缴纳的所得税几乎在中国大陆或中国香港是得不到任何的抵扣的,这些税款会成为的沉没成本。


综上所述,PE的税务风险,其税收负担最终会侵蚀一个公司的利润。我司应尽快完善海外权签的方法,制度和流程以最大限度的降低PE的风险。


名词解释∶PE常设机构(Permanent Establishment)是居住国限制东道国对于跨国经营所得滥用其来源地管辖权的一个税收概念。比如说,某公司将在埃塞俄比亚承包一个TK项目,该公司是依该国公司法注册的公司,该国有对某公司在埃塞俄比亚的经营所得行使居民管辖权。同时因为该TK项目在埃塞俄比亚实施,埃塞俄比亚也可以优先行使其来源地管辖权。两个国家都要对同一税源征税,就会产生双重征税,为了避免双重征税,埃塞俄比亚只能就我司在埃塞俄比亚构成PE才能征收所得税,否则,不能征税。这种约束一般靠两国签订双边税收协定,若没有协定,一般参照国际惯例,即《OECD范本》或《联合国范本》,东道国只能就PE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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