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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红星] 【1999年11月30日】出口货物的税务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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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的税务筹划

作者·:贾言 梁红星

作者单位:沪江德勤会计事务所

来源:《中国企业报》1999年11月16日 第6版和1999年11月30日 第6版


目前我国的出口退税玫策较为复杂,如:对不同出口货物实行不同的退税率;不同贸易方式下退免统政策不同,较为明显的是来料加工税而进料加工业务则是要办理退税;‘免抵退’和‘先征后退’两种税收管理办法的存在;各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国家下达的计划指标内办理退税,其进度和效率也就不同,等等。这种复杂的出口退税政策对纳税人正常的投资决策、生产经管和财务管理无疑是个重大影响因素,对其进行合法、合理地税务筹划更显重要和急迫。


由于出口退税政策的复杂性,其相应的筹划也必须统筹兼顾。因事而异,下面我们就出口货物退免税务等划一般思路简述如下,以供参考。


1、调整出口货物的经营品种

提高较高退税率货物的经营比重。提高属消费税征税范围内货物的经营比重。


2、改变经营方式

1)改变货物收购方式

一般来说,对退税率小于征税率的货物,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进货比从一般纳税人进货实现的出口盈利高。


2)改变贸易方式

出口企业发生了国外料件加工复出口业务,可采取三种贸易方式:一是国外料件正常报关进口。缴纳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或消费税及关税,加工复出口后再申请退还增值税或消费税;二是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加工货物发出口后,可申请办理加工及生产环节已缴纳增值税的出口退税;三是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免征加工费的增值税,对其耗用的国产辅料也不办理退税。毫无疑问,第一种方式应舍弃,对是否采用第二种或第三种方式,需进行进一步分析:


A、作为外贸出口企业,在加工复出口货物耗用的国产料件少且货物的退税率低于征税率的情况下,应选择来料加工方式。


作为外贸出口企业,对退税率低于征收率的货物,一般地,在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选择委托加工比作价加工好。


B、作为生产企业,若开展国外料件加工复出口业务,在出口货物耗用的国产料件比重较低的情况下,应选择来料加工方式;反之,则应选择进料加工方式。


在加工贸易方式下,无论货物的退税率是否小于征税率,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比实行‘先征后退’管理办法,其加工业务成本要低得多。


3)改变货物出口方式

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规定,对没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只能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并未规定实行何种退税管理办法;但对不属消费税征税范围的出口货物,实行‘先征后退’管理方法。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的歪,一律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方法;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内的货物,免征消费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既可自营出口货物也可委托出口货物,并都由自己办理出口货物的增值税退税。同事,出口企业也可采用货物买断方式或将货物再调拨销售给其他外贸企业出口的方式出口货物,货物出口后不影响退税。


作为外贸企业,当出口货物受出口配额或出口许可证限制不能出口时,外贸企业可将收购的货物委托他人出口或再调拨给其他外贸企业出口,前者仍可由自己退税,后者由接受调拨货物的外贸企业办理退税;而且在这两种方式下,双方都可以自己办理结汇且谁结汇都不影响退税。当外贸企业所在地出口退税指标不足或某些人为原因影响正常出口退税时,外贸出口企业可将收购的货物以调拨的方式销售给其他外贸企业,由另一外贸企业出口并办理出口退税。


3、改变退税管理办法

作为生产企业,其出口的自产货物执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或‘先征后退’管理办法。在2000年年底前,对1994前1月1日以前成立的外贸投资企业继续实行出口免税政策。在一般情况下,除国家规定必须执行的退税管理办法外,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货物的退税率低于征税率的情况下,应首选免征税管理办法,其次为‘免抵退’办法,最后才是‘先征后退’办法,这对‘两头在外’企业尤为重要。在退税率等于征税率的情况下,生产企业首选‘先抵退’办法,其次为‘先征后退’办法,最后是免税办法。


4、调整内外销比例和出口货物的国产化率

生产企业是采取‘免抵退’税管理办法还是‘先征后退’管理办法,其货物的增税税税负是相同的。但在其中一种管理办法下,改变货物的内外销比例,或在加工贸易方式下改变料件的进口和国产化比例(既出口货物国产化率)对生产企业当期应纳税额和计入成本中的增值税额都将产生极大的影响。因此,根据材料采购、生产、货物销售(出口或内销)等具体情况下,生产企业合理调整内外销比例和货物的国产化率,将有助于企业减轻增值税税负或降低出口货物成本。


5、突破自产货物的限制

现行政策规定,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才能办理出口退税;生产企业销售给外贸出口企业用于出口的货物。只有自产货物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办理出口退税(外贸企业之间的调拨货物除外)。受经营规模、资金等条件的限制,生产企业生产的货物数量达不到交易数量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除自己生产的货物外,还可采用自购料件然后委托其他企业加工收回成品的办法以突破数量限制和退税障碍。因为,现行政策规定,生产企业外购材料委托他人加工又收回的货物视同自产货物并可办理出口退税。


一般来说,我国的出口退税政策是随着我国及世界经济形式而不断适时调整的,这就要求纳税人了解新的政策变化,综合考虑企业的各种具体因素,及时筹划自己的节税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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