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讲(1-4节)
*考情分析
1.题型:单选、多选题,存在较大的出简答题的可能性(2007、2011、2018、2019年出简答题);
2.分值:预计2020年分值5~10分左右。
·确切内容还是以书籍为准,此讲义只是列出框架,帮助学习
*目录
第一节 发票领用和管理的代理 第二节 开具发票的代理 第三节 发票使用的审核 第四节 发票违章处理
*2020年教材内容变化:
1.行业专业发票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问题;行业专业发票的范围增加了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票;
2.可以作为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凭证的普票中新增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3.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票的规定发生变化;
4.发票领用的内容进行调整;
5.稀土企业发票开具内容变化;
6.新增税务机关代开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的专票;
7.专票的认证期限发生变化;
8.丢失专票的处理措施发生变化;
9.取得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内容发生变化;
10.将第10章所得税前扣除凭证管理纳入本章。
*第五章:发票领购与审查代理主要考点
1发票的开具,包括小规模自开、不得开专票;
2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
3油费、稀土、通行费、机动车、差额征税开票;
4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税费缴纳;
5发票的作废、红字发票的开具;
6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
7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
8取得虚开发票的税务处理。
*章节思维导图
第一节 发票领用和管理的代理
*思维导图:
*知识点:
一、发票的管理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省级税务机关的发票管理工作由省税务机关负责;
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以及使用范围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其中,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专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
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发票监制章由省税务机关制作。
二、发票的种类与适用范围
(一)按适用发票管理办法分类
(二)按增值税抵扣凭证分类——专票与普票
1.适用《发票管理办法》的常规发票;
2.适用特殊行业发票管理办法的行业专业发票;
(1)国家税务总局+行业主管部门管理;
(2)此类发票有的套印、有的不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3)常见的行业专业发票:金融企业的存贷、汇兑、转账凭证;公路、铁路和水上运输企业的客运发票;航空运输企业提供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票等;
(4)行业专业发票仅适用于特殊行业的特殊经营业务,对于特殊行业的常规经营业务,仍应使用常规发票。 (二)按增值税抵扣凭证分类——专票与普票
1.专票
(1)基本联次
发票联(购买方)、抵扣联(购买方)、记账联(销售方)
(2)专票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用使用。截止到目前,除其他个人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开专票,也可以由税务机关代开专票。
(3)一般纳税人不得领用开具专票的情形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用开具专票:
①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
②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③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a.虚开专票;
b.私自印制专票;
c.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票;
d.借用他人专票;
e.未按规定开具专票;
f.未按规定保管专票和专用设备;
g.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h.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4)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专票试点
①除其他个人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可以自开专票——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也可以由税务机关代开专票;选择自开专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专票;
②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将当期开具专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专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知识点1】除其他个人外,所有小规模纳税人均可以选择自开专票;
【知识点2】选择自开专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知识点3】选择自开专票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专票的,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知识点4】除其他个人外,小规模纳税人无论销售额高低,均可以选择自开专票。
2.普票
主要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不能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下也可使用普票。
(1)(重要)可以作为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通行费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普票、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增值税电子普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和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除此之外的其他普票不能作为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2)普票常见联次:存根联(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记账联;
(3)常见的普票:普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票、普票(卷式)、普票(折叠式)、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印有本单位名称的普票等。
三、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
1.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即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
2.纳税人应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选择相应的商品和服务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
3.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
4.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发票:不再限于专票,还包括普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票、普票(卷式)、印有本单位名称的普票(折叠票)和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普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5.目前尚未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发票主要有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和客运发票。
四、发票领用
(一)领用发票的纳税人范围
(二)首次申领发票
1.发票票种的核定
2.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领购初始发行
3.压缩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时间
1.发票票种的核定
(1)申领发票的种类——普票和专票两类
①领用普票资格
纳税人办理了税务登记或领取《营业执照》办理落户手续后,即具有领购普票的资格。
②领用专票资格
a.纳税人在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时,可自行选择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为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
b.除另有规定外,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可以按照规定领用专票。
(2)专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①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和选择自行开具专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申请,区县税务机关依法审批;
②一般纳税人申请最高开票限额。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以后,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
③一般纳税人申请专票(包括专票和货物运输业专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的,主管税务机关不需事前进行实地查验;
④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在上述时限内不能办结的,经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3)发票领用数量的审批
1.自2020年1月起,纳税人办理普票、增值税电子普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票种核定事项,除税务机关按规定确定的高风险等情形外,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即时办结。
2.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领购初始发行
①使用专票的纳税人或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纳税人,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增值税发票,应按规定向批准发行的机构领购金税盘或税控盘等专用设备;
②纳税人在领购金税盘或税控盘后,应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用设备的发行。
3.压缩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时间
(三)后续申领发票
需要重新(或补充)办理发票领用涉税事项的主要有:
1.名称变更或纳税识别号变更;
2.提高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和增加发票领用数量;
3.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
因税收遵从度低而被主管税务机关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领用的专票采取“限额开票、限量控制”。
发票领购数量管理
4.小规模纳税人选择自行开具专票。
5.专用设备的变更发行和注销发行
①纳税人名称、开票限额、购票限量、开票机数量等事项发生变更的,纳税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发行;
②纳税人识别号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销发行。
(四)发票领用手续
1.在领用发票时,应当持经办人身份证明,根据不同情况携带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税控收款机用户卡、税务登记副本等,按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用手续。
2.未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纳税人,应出示发票领购簿申领相应的发票;
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纳税人,可以持金税盘或税控盘及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相应的增值税发票;
3.发票领购手续方面的变革:发票领用同城统办和网上领用发票已在许多地区实施。
(五)申领增值税电子普票
对于增值税电子普票,需要注意:
1.需要建设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以纳税人自建为主,也可由第三方建设提供服务平台。自2020年1月起,纳税人也可以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增值税电子普票。
2.增值税电子普票的票种核定与普票的票种核定一致。
3.根据业务情况选择税控装置
电子商务企业等用票量大的企业可选用服务器版税控开票系统;
用票量小的企业可使用单机版税控开票系统。
4 .领用增值税电子发票表现为发票赋号。
税务机关会将赋予纳税人的发票号段通过后台征管系统通过接口方式同步至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
五、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印制
1.冠名发票:用票单位可以书面向税务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税务机关依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
2.纳税人申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只限于普票;
3.印制冠名发票的程序
(1)以纳税人名义书面向税务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普票,税务机关按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普票;
(2)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招标采购的普票中标厂商印制,其式样、规格、联次和防伪措施等与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普票一致,并加印企业发票专用章;
(3)印有本单位名称的普票的发票代码按照规定的编码规则编制;
(4)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普票的企业,按规定与发票印制企业直接结算印制费用。
六、发票的保管、保存和缴销
1.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2.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丟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不需要登报声明作废了
3.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纳税人,发生注销或票种变更的,需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对未开具的发票进行退回或作废操作,并携带增值税发票、专用设备及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退回或缴销手续;
4.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第二节:开具发票的代理
*思维导图:
*知识点:
一、开具发票的范围
(一)注意事项
(1)除“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外,只有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才能开具发票;
(2)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3)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的,是否可免予逐笔开具发票,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4)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
(二)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的发票
1.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
2.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
(三)收取款项未发生销售行为开具的发票
发票是在对外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时开具,发票记载的经营业务金额是征收(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
特殊:收取款项未发生销售行为应开具普票,不得开具专票,并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 “不征税”。
收取款项未发生销售行为开具的发票:
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单用途卡和多用途卡
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
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4.通行费电子发票的不征税发票
(1)ETC后付费客户和用户卡客户通过政府还贷性收费公路部分的通行费;
(2)ETC预付费客户选择在充值后索取发票的预付款;
5.建筑服务预收款
6.不征税自来水——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缴纳的水资源税所对应的水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7.代理进口免税货物货款
8.代收印花税、代收车船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资产重组涉及的不动产、资产重组涉及的土地使用权、有奖发票奖金支付等。
二、专票的开具范围
(一)不得开具专票的情形
1.不得开具专票原因:下游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
(1)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的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2)销售免税货物或者提供免征增值税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3)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2.不得开具专票的原因:与差额纳税有关的(注意差额纳税≠差额开专票)
(1)金融商品转让;
(2)经纪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3)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且选择按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利息方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
(4)提供旅游服务选择按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缴纳增值税的,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
(5)提供签证代理服务,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签证费、认证费。
3.不得开具专票的原因:与简易计税有关的(注意简易计税≠不得开具专票)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选择简易计税的;
(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的。
但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专票。
4.不得开专票的原因:收取款项未发生销售行为的。
(二)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专票(后移至“三、发票开具”的“(十)成品油发票开具”处)
三、发票开具
(一)发票开具的基本要求
在开具发票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专票的开具要求
1.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2.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3.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4.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专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时可汇总开具专票,同时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三)运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发票
1.互联网连接状态下在线开具发票
(1)在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发票,并自动上传已开具的发票明细数据;
(2)纳税人因网络故障等原因无法在线开票的,在税务机关设定的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具发票总金额范围内仍可开票,超限将无法开具发票。纳税人开具发票次月仍未连通网络上传已开具发票明细数据的,也将无法开具发票。无法连通网络的需携带专用设备到税务机关进行征期报税或非征期报税后方可开票。
离线发票:纳税人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发票
①离线开票时限:自第一份离线发票开具时间起开始计算可离线开具的最长时限;
②离线开票总金额:可开具离线发票的累计不含税总金额,离线开票总金额按不同票种分别计算;
③纳税人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票总金额的设定标准及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
(3)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特定纳税人,以离线方式开具发票,不受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具发票总金额限制;
自2020年2月1日起,下列两类纳税人不得离线开具发票:
a.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存在涉税风险的纳税人,不得离线开具发票,其开票人员在使用开票软件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指定的方式进行人员身份信息实名验证;
b.新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纳税人,自首次开票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离线开具发票,按照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风险条件的特定纳税人除外。
(4)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将上月开具发票汇总情况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进行网络报税。
2.选择相应的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专票、普票、增值税电子普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
(四)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开具普票
1.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销售方为其开具普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企业的范围
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3.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五)增值税发票作废或开具红字发票
1.普票的作废或开具红字发票
(1)普票作废或开具红字发票的条件
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2)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普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
(3)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与原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一对应。
2.专票的作废或开具红字发票
(1)作废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专票作废条件是指同时具有下列情形:
①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②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③购买方未认证或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作废专票须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票(含未打印的专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2)开具红字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终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六)差额征税发票开具
1.差额征税发票开具
(1)差额征税差额开具专票;
(2)差额征税全额开具专票。
差额纳税可以扣除项目、开发票情况总结
2.差额征税差额开具专票
(1)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2)在开具差额征税发票时,计算的税额系统自动填写于“税额”栏,全部含税价款与税额的差额系统自动填写于“金额”栏,“税率”显示“***” 。
(七)增值税电子普票开具
1.一般的增值税电子普票开具
a.2020年1月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票生成电子发票的版式文件;
b.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不支持作废操作,发生退货、电子发票开具有误等情况,开票人应通过开具红字发票进行冲减;
c.增值税电子普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普票相同。
2.通行费电子发票——行业专业发票
(1)通行费电子发票的种类
(2)通行费电子发票开具规定
③客户使用ETC卡或用户卡通行收费公路并交纳通行费,可以在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第10个自然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起,登录发票服务平台,选择相应通行记录取得通行费电子发票;客户可以在充值后实时登录发票服务平台,选择相应充值记录取得通行费电子发票;
④发票服务平台应当将通行费电子发票对应的通行明细清单留存备査。
(3)通行费电子发票开具流程——简单了解
(八)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
1.纳税人从事机动车(旧机动车除外)零售业务须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2.“纳税人识别号”栏内打印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如购买方需要抵扣增值税税款,该栏必须填写,其他情况可为空;
3.纳税人销售免征增值税的机动车,通过新系统开具时应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栏选填“免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栏自动打印显示“免税”,“增值税税额”栏自动打印显示“***” ;
4.纳税人丢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如在办理车辆登记和缴纳车辆购置税手续前丢失的,应按程序办理补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手续,再按已丢失发票存根联的信息开红字发票。
(九)稀土企业发票开具
稀土企业开具稀土专票时:
1.稀土专票开具不得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服务清单”填开功能。稀土专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应当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的稀土产品目录选择,“单位”栏选择“公斤”或“吨”,“数量”栏按照折氧化物计量填写。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在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XT”字样;
2.稀土企业销售稀土矿产品、稀土冶炼分离产品、稀土金属及合金,提供稀土加工应税劳务、服务的,应当按照《稀土产品目录》的分类分别开具发票。
(十)成品油发票开具
1.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专票
(1)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应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关账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
(2)发票开具
2.成品油发票开具(2018.3.1起)
(1)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
(2)成品油发票:销售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所开具的发票;
(3)开具成品油发票时,应遵守以下规则:
①正确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
②发票“单位”栏应选择“吨”或“升”,蓝字发票的“数量”栏为必填项且不为“0” ;
③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以及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
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原因涉及销售数量的,应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中填写相应数量,销售折让的不填写数量。
④成品油经销企业某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可开具成品油发票的总量,应不大于所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对应的同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总量。
(十一)备注栏注明经营业务的发票开具
四、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
(一)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范围
1.税务机关代开专票的范围
2.税务机关代开普票的范围
(1)符合代开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普票的;
(2)不能自开普票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普票的;
(3)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需要开具普票。
【注意代开地点】
(1)一般情况下,纳税人机构所在地;
(2)不动产销售或出租需要代开发票:不动产所在地
(二)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规范
1.增值税纳税人应在代开专票的备注栏上,加盖申请代开单位的发票专用章(为其他个人代开的特殊情况除外);
2.税务机关在代开普票以及为其他个人代开专票的备注栏上,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
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或季度销售额未超过免征增值税标准的,当期因代开专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三)税务机关代开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的专票
1.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专票的条件——同时具备
(1)在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并办理了税务登记(包括临时税务登记);
(2)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的(以4.5 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除外),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提供内河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船舶营业运输证》;
(3)在税务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管理。
2.营运资质等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3.可就近申请代开专票
可在税务登记地、货物起运地、货物到达地或运输业务承揽地(含互联网物流平台所在地)中任何一地,就近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票
4.申请代开专票提供的资料
(1)《货物运输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2)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5.代开的专票作废或红字处理
应由原代开单位按照现行规定予以受理
6.代开专票的税款缴纳
(1)纳税人申请代开专票时,应按照所代开专票上注明的税额向代开单位全额缴纳增值税;
(2)纳税人在非税务登记地申请代开专票,不改变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实施税收管理。——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代开专票已经缴纳的增值税允许抵减。
第三节:发票使用的审核
*思维导图:
*知识点:
一、取得发票的基本要求
(一)取得与经营活动相符的发票
1.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2.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二)使用发票时不得发生的行为
1.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3.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4.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二、发票的真伪鉴别
伪造的虚假发票,不能作为财务核算、税前扣除等有效凭证。
发票真伪鉴别方法:
1.依据发票的防伪措施鉴别——最基本的鉴别方法
2.通过发票查验平台查验
https:/ / inv-veri.chinatax.gov.cn/index.html,对增值税发票新系统开具的发票信息进行查验。
3.申请税务机关进行鉴别
三、取得发票的合法有效审核
取得的发票是否合法有效是税务师进行发票审核的最核心内容。
(一)审核发票记载的业务真实性
(二)审核发票开具的规范性
(三)审核发票开具的内容逻辑性
四、进项税额用于抵扣或出口退税的发票认证
(一)认证要求
纳税人购进货物、接受劳务或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通行费电子发票, 在抵扣进项税额时,自2020年1月起,改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用途确认。纳税人取得符合条件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后,也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用途确认。
(二)认证有效期限——2020年3月1日起
五、专票丢失
六、取得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
(一)异常扣税凭证的范围
(二)注意处理措施
(一)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的专票
1.直接判定为异常凭证
(1)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空白发票)或已开具未上传(离线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
(5)走逃(失联)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范围:
①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
②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
2.申报抵扣异常扣税凭证后对应开具的专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异常凭证,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1)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70%(含)以上的;
(2)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超过5万元的。
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已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异常凭证,其涉及的进项税额不计入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的计算。
(二)处理措施 1.纳税信用A级以外的纳税人
消费税纳税人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为原料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尚未申报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的,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当期不足冲减的应当补缴税款。
2.纳税信用A级的纳税人
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出口退税或消费税抵扣相关规定的,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追回已退税款、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等处理。纳税人逾期未提出核实申请的,应于期满后按照上述规定作相关处理。
3.对异常扣税凭证的异议
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者重新申报出口退税;符合消费税抵扣规定且已缴纳消费税税款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消费税税款。
(三)纳税人取得虚开发票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一)税前扣除凭证的基本规定
1.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
2.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3.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的分类
2.外部凭证
(1)在境内发生的支出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
(2)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
(3)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
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三)企业未取得合格税前扣除凭证的处理
1.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补救措施1:补开、换开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3.补救措施2:以相应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1)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2)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3)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4)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5)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6)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1)~(3)项为必备资料。
4.被税务机关发现的处理措施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5.以后年度取得相应凭证追补扣除的规定
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四)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规定
1.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3.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
(1)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四节:发票违章处理
1.违反发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2)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3)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4)拆本使用发票的;
(5)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6)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7)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8)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9)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2.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3.违反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4.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 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规定的处罚,《税收征管法》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6.发票违章处理其他相关规定
(1)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2次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纳税人发票违法的情况;
(2)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3)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