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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考试讲义] 【最强讲义】官方教材《税法二》全章节讲义分享——搭建树状讲义立志于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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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15 15:51: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税法二》介绍

一、科目介绍:

       税法二税法一类似,都是在考查各税种的计算方法与法律政策。两者加在一起,将构成整个税法的基本原理和税收实体法的内容。如果考生是第一次备考,可以将这两门科目放在一起复习,这样不仅能帮助我们更好的理解,更能加深我们的记忆。此外《税法二的主要内容偏向于所得税。从历年考生的反馈和东奥整理的考情分析来看,税法二的难度较税法一稍稍高了一些,主要是因为其综合程度较高,内容也更为细致。所以考生在备考时,万万不可掉以轻心,疏忽大意。

*具体的章节分布为:

第一章  企业所得税
第二章  个人所得税
第三章  国际税收
第四章  印花税
第五章  房产税
第六章  车船税
第七章  契税
第九章  耕地占用税
第十章  船舶吨税

二、考试特点:

1、计算机闭卷考试:在计算机终端获取试题、作答并提交答题结果。要求考生适应这种考试方式。
2、全部题型均为选择题:考试中的全部题目均以选择题的形式出现,这种方式对判卷老师来说节省了大量的时间,对考生来说,该计算的内容一个都不能少,对考生来说主要是适应这种方式。
3、全面考核,重点突出:全书的10章内容,出题老师是“雨露均沾”,每一章均有分,但分值的比重差异非常大,主角是两个所得税,从历年考试分值统计中我们可以看出,它们所占分值的比重近60%左右。对其他章节来说,每章分值的比重不高,但考生也不要忽视这部分内容,这部分内容便于理解,内容相对少些,小投入,大惊喜,对通过考试来说,同样重要。
4、既考核法规的记忆,又考核法规的运用。

三、考试的重难点:

1、企业所得税这一章是重难点。重点掌握有比例、有限额的扣除规定,结合企业的实际业务,在掌握政策的基础.上熟悉运用政策。企业所得税还涉及多税种的交叉计算。
2、个人所得税这一章是考试的重点,但不是难点。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项目很多,分别按年、按月、按次征收,费用扣除规定、适用税率和计算方法也不尽相同。个人所得税通常单独成题,很少与其他税种交叉出题。

一百提示:
1切记只关注上述所说的考试重难点,忽视其他章节的内容,要全面复习的同时突出重点。
2)上述分析仅供参考,以《税法二》书籍为准

四、题型和题量(以2019年考题为准)

截屏2021-03-15 下午4.14.41.png

        考试采用闭卷、计算机化考试方式。满分140分,各科都是84分及格。和常规考试差不多,税法_有单选、多选、计算题、综合分析题四个题型,
        需要注意的是多选题,多选题有五个备选项,ABCDE肯定至少有一项是错误的。同学们答题的时候,一-定要注意, 少选,但答对一个0.5,但选错一项,这道题就没分了。所以做多选题要谨慎,一-定要选有 把握的选项。多选题大多数为文字描述的题,很少有计算的,考查大家对教材的熟悉程度,平时要注意扎实基础知识。
        计算题难度不是很大,比如多个小税种的结合的题,各个题之间没有太大的联系。比如经常会考各个税种之间的差异,容易混淆的点,平时也需要打好基本功。
        综合题基本是一道个人所得税的题,一道企业所得税的题, 综合题会有一定的难度,但是每年难度系数有所不同,平时一定要多练习。拿满分不容易,但是60%还是可以的。

五、备考技巧:

1、提前规划,做好准备
2、分清主次,重点突破
3、关注时事,了解考试动态

“一百”提示:

(1)考试内容内容基础,难度系数不高,对于很多新手考生而言,只要认真复习备考,通关的机率非常大。
(2)切记只备考分值高的重点章节而忽视分值低的普通章节,要全面复习,突出重点。
(3)上述估分仅供参考


*信息链接:

1. 2021 年度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税法(II)》大纲(点击进行跳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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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1-3-16 17:40:51 | 显示全部楼层
税法二》第一章:企业所得税

——第一讲(1-3节)

*考情介绍

  重点章!年均分值在50-55分之间。

·确切内容还是以书籍为准,此讲义只是列出框架,帮助学习
·额外拓展:
具体关于企业所得税的知识点和政策汇总可以点击(跳转)进入到企业所得税淘贴进行了解学习

*目录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与税率
第三节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第四节 资产的所得税处理
第五节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所得税处理
第六节 企业重组的所得税处理
第七节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第八节 税收优惠
第九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十节 源泉扣缴
第十一节 特别纳税调整
第十二节 征收管理

*学习方法

  地球人都知道本章是考试最重要的税种,正所谓“擒贼先擒王”,希望考生尽快开始着手本章的学习。本章综合性强、内容复杂,需要掌握的内容很多,学习起来有一定的难度。本着“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的原则,要求考生一方面要注重教材基本知识的理解记忆,另一方面要选择适量的典型习题进行练习。同时要求考生注意根据考试的规律采用杨军老师提出的“分层复习法”做到:掌握的不含糊,熟悉的不遗忘,了解的不磨叽,从而提高复习效率和效果。最后要求考生注意总结,将杂乱的知识点条理化,将各类练习题的解题流程模型化,做到融会贯通,这样才能保证考场上在有限的时间里做完题、提高准确率。
  本章学习中考亲们要以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法的计算公式中的五大要素: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及允许弥补的亏损为核心,以资产、损失、重组、优惠、征管等专题为侧翼,结合我推荐的记忆方法和解题方法,全面搞定这家伙!

  【提示】:企业所得税里面需要一些会计学的知识点,很初级!很简单!不要自己吓唬自己哟。

*章节思维导图

截屏2021-03-15 下午4.56.58.png

第一节:概述

*思维导图:

截屏2021-03-31 下午5.51.53.jpg

*知识点:

一、概念

  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所得税。

二、特点

  1.通常以净所得为征税对象。
  2.通常以经过计算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
  3.纳税人和实际负担人通常是一致的(直接税)。

三、法人所得税影响较大的因素

  (一)纳税义务人

  各国对纳税义务人的规定大致是相同的,只对法人企业和其他组织征税。

  (二)税基

  各国在确定税基上的差异主要表现在资产的折旧方法及损失处理上。

  (三)税率

  税率结构分为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绝大多数国家采用超额累进税率,该税率对小企业比较公平,对大企业发挥税收调节作用。

  (四)税收优惠

  1.各国普遍注重对税收优惠政策的应用,不仅采用直接减免税政策,更注意应用间接的优惠政策。
  2.各国所得税优惠的一个共同特点是淡化区域优惠,突出行业优惠和产业优惠。

*小结

  导论和概述是热身的两个知识点,以前考试很少涉及,但今年教材本部分内容也做了修订,这也许是出题的一个信号,不得不防,当然即便考核也是选择题,分值不高。要求熟悉基本内容。

第二节: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与税率

*思维导图:

截屏2021-03-31 下午5.59.02.jpg
截屏2021-04-01 上午10.06.44.png

*知识点:

一、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提示1】取得收入的组织也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包括依法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提示2】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

*分类: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标准:注册地和实际管理机构)

  (一)居民企业: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二)非居民企业: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相关概念:机构、场所

  1.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2.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3.提供劳务的场所。
  4.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5.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注意】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被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二、征税对象

  包括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和清算所得。

  (一)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
  (二)非居民企业:

  1.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
  2.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相关概念:

  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的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

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截屏2021-03-15 下午5.29.03.png
三、税率

截屏2021-03-15 下午5.29.37.png
*总结:

要求熟悉三个“不等号”以及所得来源地和税率两张表。
  纳税义务人:企业≠企业→取得收入的组织是;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不是。
  征税对象:非居民企业≠境内所得→包括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
  税率:25%≠居民企业→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所得与机构、场所有关联的非居民企业税率25%
  所得来源地的确定:本讲核心。

第三节: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应纳所得额计算之收入总额

(一)一般收入确认:

*思维导图:
截屏2021-04-01 上午10.12.07.png
*知识点:

1.销售货物收入

  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①流转税:增值税、消费税
  ②会计: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2.提供劳务收入

  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①流转税:增值税
  ②会计: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
  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①流转税:增值税
  ②会计: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资产处置损益

  【提示】转让股权收入:
  (1)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实现。
  (2)股权转让所得=转让股权收入-股权成本
  (3)计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金额。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①流转税:——
  ②会计:投资收益

  【提示1】除另有规定外,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提示2】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5.利息收入

  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①流转税:增值税
  ②会计:主营业务收入、投资收益、财务费用
  ③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链接】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

  (1)混合性投资的条件
  ①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需要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或定期支付保底利息、固定利润、固定股息,下同);
  ②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特定的投资条件,并在投资期满或者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被投资企业需要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
  ③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
  ④投资企业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⑤投资企业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2)所得税处理:
  ①投资企业:应于被投资企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②被投资企业:应于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支出,按“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利息支出”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③对于被投资企业赎回的投资,投资双方应于赎回时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益,分别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6.租金收入

  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①流转税:增值税
  ②会计:其他业务收入

  【提示1】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提示2】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提示3】
  1)印花税:书立时一次性缴纳;
  (2)房产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3)增值税: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①流转税:增值税
  ②会计:其他业务收入

  【提示】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

8.接受捐赠收入

  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①流转税:增值税—进项税额
  ②会计:营业外收入

  【提示】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9.其他收入

  企业取得的除以上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小结:

        直接法和间接法两个公式目前阶段不需要记忆,是未来的一个储备,但计算的思路必须理解并熟练运用,考试的答题是以此为基础增加更多的调整等特殊业务的税务处理而已。一般收入的9项,在学习中注意“三位一体”结合,这将为“流转税+所得税”典型大题提供基础。其中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和接受捐赠收入在客观性和主观性题目中均为重点内容;转让财产收入和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考核出题老师偏爱以客观案例题的形式出现。其他内容熟悉,可以作为文字性选择题考核。

(二)特殊收入和处置资产收入的确认

*思维导图:

截屏2021-04-01 上午10.19.54.png

*知识点:

1、特殊收入的确认

  (1)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实现。
  (2)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器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完成工作量确认收入实现。

  增值税】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只考税法2的考亲忽略)

  (3)产品分成方式:分得产品的日期按产品公允价值确定收入实现。(实质是实物代替货币作为收入的方式)
  (4)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

2、处置资产收入的确认

截屏2021-03-16 上午10.24.51.png

【提示1】判断原则: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是否发生改变;
【提示2】收入确认: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提示3】视同销售收入对比

截屏2021-03-16 上午10.29.01.png
*小结:

本讲学习中要注意分层把握。特殊收入确认内容在考试中主要作为客观题考核,以熟悉为主,视同销售收入的确认要重点掌握。

(三)相关收入实现的确认

*思维导图:
截屏2021-04-01 上午10.26.39.png
截屏2021-04-01 上午10.26.50.png
*知识点:

1、销售商品的收入确认

  (1)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①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②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③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④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2)销售商品确认的具体规定:

①收入实现时间的确认:
托收承付方式
办妥托收手续时
预收款方式
发出商品时
需要安装和检验
购买方接受商品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
如安装程序比较简单
发出商品时
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
收到代销清单时
  
②收入金额确认
(1)符合收入条件: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2)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收到的款项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在回购期间确认利息费用
商业折扣
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
现金折扣
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销售折让
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以旧换新
销售商品按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买一赠一
不属于捐赠,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收入

2、提供劳务的收入确认

  (1)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提示1】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①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②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③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提示2】完工进度法(完工百分比法)
  ①当期劳务收入=合同或协议价款×完工进度-以前年度累计已确认劳务收入
  ②当期劳务成本=劳务估计总成本×完工进度-以前年度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
  ③完工进度的确认:已完工作的测量、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2)提供劳务确认的具体规定

安装费
(1)依安装完工进度确认。
(2)安装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
宣传媒介收费
(1)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2)广告的制作费根据制作完工进度确认
软件费
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
服务费
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期间分期确认
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收费
(1)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
(2)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
会员费
(1)只有会籍,其他服务或商品另收费的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
(2)入会员后,不再付费或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
特许权费
(1)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
(2)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
劳务费
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

*小结

  本讲记忆量比较大,容易混淆,注意对比记忆、总结记忆。收入确认的一般性原则在以前的考题中考核了文字性客观题,具备一定的重考性,销售商品的收入时间确认和提供劳务的时间、金额的确认以熟悉为主,销售商品的收入金额的确认要求掌握。

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之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思维导图:
截屏2021-04-01 上午10.32.46.png
*知识点:

(一)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1)支出规定: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符合审批权限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收入规定:收缴两条线!

  【提示】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计入当年收入总额。上缴财政的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减除。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1)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计入当年收入总额。
  (2)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提示1】财政性资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提示2】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
  ①符合不征税收入的财政性资金的条件:
  a.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b.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c.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一百记忆法】
  三有原则:有文件、有要求、有核算!
  ②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③企业将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新增:对社保基金取得的直接股权投资收益、股权投资基金收益,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二)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

  【提示】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提示1】上述免税的投资收益都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提示2】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税收政策:在个人所得税处总结性讲解!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提示1】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
  (1)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
  (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4)财产及其孳生息不用于分配。
  (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6)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8)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提示2】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提示3】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除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而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5.对企业取得的2009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6.新增:对企业投资者持有2019—2023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提示】铁路债券是指以中国铁路总公司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包括中国铁路建设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债务融资工具。

  7.新增:自2020年1月1日起,跨境电子商务综合实验区内实行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取得的收入属于免税收入,可享受免税收入优惠政策。

(三)企业接收政府和股东划入资产的所得税处理

*思维导图:
截屏2021-04-01 上午10.41.02.png
*知识点:

  1、企业接收政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政府有关部门,下同)将国有资产明确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企业,企业应作为国家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该项资产如为非货币性资产,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确定计税基础。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凡指定专门用途并按规定进行管理的,企业可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其中,该项资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算不征税收入。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属于上述1、2项以外情形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入当期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政府没有确定接收价值的,按资产的公允价值计算确定应税收入。

  2、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1)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与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与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作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2)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小结

  熟悉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要求掌握,常结合在主观题中考核。企业接收政府和股东划入资产的所得税处理是近几年的高频客观题考点,注意区分不同主体不同项目下的具体税务处理规定。

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之各项扣除

(一)扣除原则和范围

*思维导图:
*知识点:

1、税前扣除原则:

  (1)权责发生制原则:指企业费用应在发生的所属期扣除。
  (2)配比原则:指企业发生的费用应当与收入配比扣除。除特殊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3)合理性原则: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2、扣除项目的范围: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

  (1)成本:包括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即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包括技术转让)的成本。
  (2)费用: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提示1】费用中的销售佣金中能直接认定的进口佣金调整商品进价成本。
  【提示2】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3)税金:

计入税金及附加
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
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契税、不得抵扣的增值税
通过损失扣除
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不得税前扣除的税金
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企业为职工负担的个人所得税

        (4)损失: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提示1】
  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扣除。
  【提示2】
  已作损失处理的资产以后年度又全部或部分收回时,应计入当期收入。

(二)工资薪金支出、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保险费和股权激励的所得税处理

*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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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1、工资、薪金支出: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

  【提示1】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提示2】“合理的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1)企业制定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2)企业所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提示3】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提示4】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提示5】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
  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提示6】(1)和(4)略有变化
  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1)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2)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集体宿舍等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维修保养费用以及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人工费用。
  (3)职工困难补助,或者企业统筹建立和管理的专门用于帮助、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
  (4)企业重组涉及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117号)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起规定。
  (5)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以及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定义但没有包括在本通知各条款项目中的其他支出。

2、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

  (1)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2)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方可行权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提示1】股权激励实行方式包括授予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

  【提示2】上述所指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以实际行权日该股票的收盘价格确定。

3、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杨氏解题法】三步法
  第一步:实际发生额A
  第二步:标准额B(限额)
  第三步:比较确定C:税前扣除额或纳税调整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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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示1】
  “工资、薪金总额”,是按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不包括三费和五险一金)

  【提示2】
  注意福利费包括的内容(已讲)。

  【提示3】
  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的特殊规定:
  1.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2.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可以全额税前扣除。

  【提示4】
  航空企业实际发生的飞行员养成费、飞行训练费、乘务训练费、空中保卫员训练费等空勤训练费用,可以作为航空企业运输成本在税前扣除。

  【提示5】
  核力发电企业为培养核电厂操纵员发生的培养费用,可作为企业的发电成本在税前扣除。
  企业应将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与员工的职工教育经费严格区分,单独核算,员工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得计入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直接扣除。

4、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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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示1】
  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提示2】
  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该项规定适用于2018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三)借款费用和利息费用

*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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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1、借款费用:根据借款用途进行资本化或费用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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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利息费用:根据资金来源进行不同的税务处理!

  (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利息支出可据实扣除。

  【提示1】包括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提示2】有变化:金融企业,是指除中国人民银行以外的各类银行、保险公司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非银行金融企业。如国家专业银行、区域性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以及其他综合性银行;还包括全国性保险企业、区域性保险企业、股份制保险企业、中外合资保险企业以及其他专业性保险企业;城市、农村信用社、各类财务公司以及其他从事信托投资、租赁等业务的专业和综合性非银行金融企业。
  非金融企业,是指除上述金融企业以外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企业或组织。

  (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

  ①无关联关系: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许扣除。

  【一百记忆法】
  A.单制约:利率制约!
  B.结合三步法的运用:第二步:标准额(限额)=本金×利率,其中利率制约就是要求在计算时要用到“ 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
②有关联关系: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

  【一百记忆法】
  A.双制约:利率制约+本金制约!
  B.结合三步法的运用:第二步:标准额(限额)=本金×利率,其中“利率制约”同上;本金制约=权益性投资×2(或者5)
(3)企业向自然人借款
  ①股东或关联自然人借款:处理原则同关联企业
  ②向上述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符合条件只受利率制约。

  【提示】
  条件: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签订借款合同。

  (4)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
  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公式为:
  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
  =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

*小结

  借款费用和利息费用的扣除问题是需要掌握的内容,根据借款的用途要区分资本化和费用化的借款费用,根据资金来源注意三个不同主体利息费用扣除的具体规定。

(四)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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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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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示1】
  二者计税基数是一样的“三作两不作”:
  三作: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
  两不作: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资产处置损益)。

      【提示2】
  广宣费超过限额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业务招待费不可以)

      【提示3】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提示4】
  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提示5】
  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提示6】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提示7】
  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小结

  业务招待费和广宣费的处理问题是考试的必考内容,二者像孪生兄弟一样,有很多相似的地方,但同时也要注意区别。考试中“杨氏三步法”的使用可以提高解题的速度和准确率。

(五)公益性捐赠支出、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

*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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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1、公益性捐赠支出

  企业当年发生以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 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3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提示1】
  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

  【提示2】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提示3】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但结转年限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3年。
  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先捐先扣)

        【提示4】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具体范围包括:
  ①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②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③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④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视同公益性捐赠。

  【提示5】
  对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照财政、税务部门联合发布的名单,接受捐赠的群众团体位于名单内,则企业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接受捐赠的群众团体不在名单内,或虽在名单内但企业或个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属于名单所属年度的,不得扣除。

  【提示6】
  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捐赠资产的价值,按以下原则确认:
  1.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算。
  2.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计算。捐赠方在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如果不能提供上述证明,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不得向其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

         【提示7】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目标脱贫地区”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

  【提示8】企业同时发生扶贫捐赠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赠支出,在计算公益性捐赠支出年度扣除限额时,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不计算在内。

  【提示9】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慈善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
  ①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②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③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
  ④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
  ⑤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
  ⑥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⑦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⑧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
  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提示10】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情形:
  ①前3 年接受捐赠的总收入中用于公益事业的支出比例低于70%的;
  ②在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③存在逃避缴纳税款行为或为他人逃避缴纳税款提供便利的;
  ④存在违反该组织章程的活动,或者接受的捐赠款项用于组织章程规定用途之外的支出等情况的;
  ⑤受到行政处罚的。
  被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3 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提示11】新增:自2020年1月1日起(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2、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三步法)
  (1)新政策:保险企业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3)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仅限于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因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所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记忆小贴士】保险企业:(保费收入-退保金)×18%(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其他企业:合同或协议金额×5%计算限额。

  【提示1】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提示2】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提示3】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提示4】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

  【提示5】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提示6】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

3、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处理

  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
  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
  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小结

  本讲中公益性捐赠支出是传统的重要考点,要格外注意,手续费及佣金问题会考文字性选择题,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掌握基本处理规定。

(六)其他扣除项目和不得扣除项目

*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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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1、保险公司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

  (1)保险公司按下列规定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准予据实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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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①财产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6%的。
  ②人身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1%的。

  (3)保险公司按国务院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准予在税前扣除。

  ①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依据经中国保监会核准任职资格的精算师或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的中介机构确定的金额提取。
  ②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按最高不超过当期已经提出的保险赔款或者给付金额的100%提取;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实际赔款支出额的8%提取。

  (4)保险公司实际发生的各种保险赔款、给付,应首先冲抵按规定提取的准备金,不足冲抵部分,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

2、其他扣除项目

  (1)汇兑损失
  除已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2)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3)租赁费

  ①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②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的,分期扣除。

  (4)劳动保护费

  ①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②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5)有关资产的费用

  企业转让各类固定资产发生的费用,允许扣除。企业按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摊销费,准予扣除。

  (6)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

  ①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②上述原因多缴的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③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7)总机构分摊的费用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

  (8)棚户区改造

  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工矿棚户区改造、林区棚户区改造、垦区危房改造并同时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条件:略)

  (9)其他

  如会员费、合理的会议费、差旅费、违约金、诉讼费用等,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新增:扣除凭证

  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1)税前扣除凭证应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
  (2)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提示】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3)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4)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提示1】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提示2】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5)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提示1】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提示2】国家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6)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7)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8)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9)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10)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②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③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④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⑤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⑥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提示】前款第1项至第3项为必备资料。

  (11)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上述10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12)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上述第10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13)除发生上述第11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上述第10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14)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15)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4、不得扣除的项目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税务征收机关加收的滞纳金。(有变化)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是指纳税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罚金和被没收财物。
  (5)超过《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小结

  本讲中的保险公司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讲是因为它存在,从考试角度我只能和考生说呵呵了,其他扣除项目在一些考题中还是会偶尔出现的,内容不多注意记忆。不得扣除项目是这一讲的核心,掌握。

四、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之亏损弥补

*思维导图:
截屏2021-04-01 下午3.02.16.png
*知识点:

基本规定:企业某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提示1】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提示2】
  亏损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亏损额,税法调整后的金额。

  【提示3】
  五年弥补期是以亏损年度的第一年度算起,连续五年内不论是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年限计算。

  【提示4】
  连续发生年度亏损,必须从第一个亏损年度算起,先亏先补,后亏后补。

  【提示5】
  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提示6】
  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提示7】
  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提示8】
  新增: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
  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
)的50%以上。

*小结

  亏损弥补的内容不多,要熟悉基本规定并掌握弥补的计算。本讲结束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五个要素: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和亏损弥补全部学习完成,要求不断重复学习,做到“温故知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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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1-3-22 10:28:03 | 显示全部楼层
税法二》第一章:企业所得税

——第二讲(4-5节)

第四节资产的所得税处理

一、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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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除盘盈固定资产外,均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提示1】历史成本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提示2】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固定资产: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

(一)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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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固定资产折旧的范围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7.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三)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方法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平均年限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提示3】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最低年限

房屋、建筑物
20年
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
10年
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
5年
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
4年
电子设备
3年

(四)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

  1.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

  2.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五)固定资产折旧的所得税处理

  1.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短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按会计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高于按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部分,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已期满且会计折旧已提足,但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尚未到期且税收折旧尚未足额扣除,其未足额扣除的部分准予在剩余的税收折旧年限继续按规定扣除。

  
【记忆小贴士】会计折旧年限<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税会差异调整。

  2.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长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折旧应按会计折旧年限计算扣除,税法另有规定除外。

  
【记忆小贴士】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折旧按会计折旧年限计算扣除。

  3.企业按会计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得税前扣除,其折旧仍按税法确定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算扣除。
  4.企业按税法规定实行加速折旧的,其按加速折旧办法计算的折旧额可全额在税前扣除。
  5.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在计提油气资产折耗(折旧)时,由于会计与税法规定计算方法不同导致的折耗(折旧)差异,应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小结

  固定资产是资产的税务处理中考频比较高的知识点,在有些年份也结合在了计算题中进行考核,它是学习其他资产税务处理的基础。要求掌握折旧范围和折旧方法,熟悉计税基础和最低折旧年限。

二、长期待摊费用、无形资产、生物资产、存货和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处理

*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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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一)长期待摊费用的税务处理

截屏2021-03-16 上午11.47.30.png

(二)生物资产的税务处理

  1.生物资产,是指有生命的动物和植物。分为消耗性、生产性和公益性生物资产。
  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为生产农产品、提供劳务或者出租等目的持有的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
  消耗性生物资产,是指为出售而持有的,或在将来收获为农产品的生物资产,包括生长中的农田作物、蔬菜、用材林以及存栏待售的牲畜等。
  公益性生物资产,是指以防护、环境保护为主要目的的生物资产,包括防风固沙林、水土保持林和水源涵养林等。

  2.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1)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10年。
  (2)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3年。

(三)无形资产的税务处理

  1.无形资产是指企业长期使用但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2.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1)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2)自创商誉。
  (3)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4)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3.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4.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直线法。
  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5.企事业单位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四)存货的税务处理

  1、存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1)支付现金方式取得:购买价款+相关税费
  (2)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公允价值+相关税费
  (3)生产性生物资产收获的农产品:产出或者采收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人工费和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

  2、企业使用或者销售的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

  【提示】无后进先出法。

(五)投资资产的税务处理:

  1、投资资产的成本
  (1)支付现金方式:购买价款。
  (2)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公允价值+相关税费。

  2、投资资产成本的扣除方法
  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六)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处理

  1.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所得税。
  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后的公允价值-计税基础

  【提示1】非货币性资产指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权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

  【提示2】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限于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居民企业,或将非货币性资产注入现存的居民企业。

  【提示3】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提示4】新增: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投资协议生效后12个月内尚未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的,于投资协议生效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2.企业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应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原计税成本为计税基础,加上每年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进行调整。
  被投资企业取得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应按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

  3.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的,停止递延政策,将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4.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将股权的计税基础一次调整到位。

  5.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也可选择按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执行。

  6.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注销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注销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百记忆法】
  递延纳税、逐年调整、一次到位。

*小结

  长期待摊费用是考频比较高的知识点,难点问题是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处理。生物资产、无形资产、存货和投资资产的税务处理熟悉。

第五节: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所得税处理

*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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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屏2021-04-01 下午3.08.14.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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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一、资产损失的概念

  1.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包括:
  (1)实际资产损失: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
  (2)法定资产损失: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资产,但按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

  2.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
  (1)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但因特殊原因形成(包括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的等)的资产损失,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2)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

  【提示1】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

  【提示2】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进行相应的税务处理。
  
  二、资产损失扣除政策

  (一)企业清查出的现金短缺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现金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企业将货币性资金存入法定具有吸收存款职能的机构,因该机构依法破产、清算,或者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等原因,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作为存款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3.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4.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5.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6.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提示】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责任,经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金额,比照应收款项损失处理。
  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应税收入、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担保。

  【记忆小贴士】解题小技巧,寻找最美关键词:不足清偿、无力清偿、无法追偿、无法收回、3年。

      (四)企业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贷款类债权,可以作为贷款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或者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2.借款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3.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对借款人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4.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
  5.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执行程序终结或终止(中止)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6.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诉诸法律后,经法院调解或经债权人会议通过,与借款人和担保人达成和解协议或重整协议,在借款人和担保人履行完还款义务后,无法追偿的剩余债权;
  7.由于上述1至6项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依法取得抵债资产,抵债金额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8.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凡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上述1至7项原因,无法偿还垫款,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垫款;
  9.银行卡持卡人和担保人由于上述1至7项原因,未能还清透支款项,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透支款项;
  10.助学贷款逾期后,在金融企业确定的有效追索期限内,依法处置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11.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贷款类债权;
  12.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记忆小贴士】解题小技巧,寻找最美关键词:“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未能收回、无法收回、无法追偿”+“国务院专案核销”。

  (五)企业的股权投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2.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 
  3.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
  4.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
  5.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记忆小贴士】解题小技巧,寻找最美关键词:被投资企业“死亡”或“病入膏肓(3年)”。

        (六)对企业盘亏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盘亏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七)对企业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残值、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毁损、报废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八)对企业被盗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被盗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九)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十)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已经扣除的资产损失,在以后纳税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时,其收回部分应当作为收入计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十一)企业境内、境外营业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分开核算,对境外营业机构由于发生资产损失而产生的亏损,不得在计算境内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十二)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

  1.金融企业对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贷款分类
计提比例
关注类
2%
次级类
25%
可疑类
50%
损失类
100%

  2.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十三)有变化:金融企业提取的贷款(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除外)损失准备金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1.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
  (1)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
  (2)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应收融资租赁款等各项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
  (3)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

  2.金融企业的委托贷款、代理贷款、国债投资、应收股利、上交央行准备金以及金融企业剥离的债权和股权、应收财政贴息、央行款项等不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不得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在税前扣除。

  【说明】金融企业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城乡信用社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企业。

  3.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计算公式如下:
  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4.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5.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

  (一)申报管理

  1.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5)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公平第三方可以视同正常)
  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记忆小贴士】最美关键词:“正常”!

       2.在中国境内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以下规定申报扣除:

  (1)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除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各分支机构同时还应上报总机构;
  (2)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除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应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3)总机构将跨地区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所发生的资产损失,由总机构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

  3.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规定
  (1)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零星失窃、报废、废弃、过期、破损、腐败、鼠咬、顾客退换货等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正常损失,准予按会计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数据以清单的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同时出具损失情况分析报告。
  (2)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风、火、雷、震等自然灾害,仓储、运输失事,重大案件等非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非正常损失,应当以专项申报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3)存货单笔(单项)损失超过500万元的,无论何种因素形成的,均应以专项申报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二)资产损失确认证据

  1.外部证据:
  (1)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2)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3)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4)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
  (5)行政机关的公文;
  (6)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
  (7)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8)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
  (9)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保险单据;
  (10)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据。

  2.内部证据:
  (1)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
  (2)资产盘点表;
  (3)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
  (4)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
  (5)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6)对责任人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7)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记忆小贴士】外面来的是外部,里面来的是内部,特别注意“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

  (三)相关资产损失的确认

  1.企业逾期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2.企业逾期1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5万元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3.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4.下列股权和债权不得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

  (1)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未按期偿还的企业债权;
  (2)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借口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3)行政干预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4)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5)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
  (6)其他不应当核销的企业债权和股权。

  5.其他可以作为资产损失的确认情形:
  (1)企业将不同类别的资产捆绑(打包),以拍卖、询价、竞争性谈判、招标等市场方式出售,其出售价格低于计税成本的差额。
  (2)企业正常经营业务因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而出现操作不当、不规范或因业务创新但政策不明确、不配套等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应由企业承担的金额。
  (3)企业因刑事案件原因形成的损失,应由企业承担的金额,或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年以上仍未追回的金额。

  6.资产损失的相关证据资料。(略)

  7.其他规定

  (1)新增:从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开始,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同时,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2)新增:从2018年12月28日起,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特定损失时,“需留存备查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的证明事项予以取消,不再留存。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3)从2018年12月28日起,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时,“需留存备查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的证明事项予以取消,不再留存。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和相关材料”。

*小结

  理解实际和法定资产损失区别;正确区分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外部证据和内部证据;掌握存货进项税额转出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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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1-3-22 14:23:44 | 显示全部楼层
税法二》第一章:企业所得税
——第三讲(6-7节)

第六节:企业重组的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重组的一般性税务处理方法

*思维导图:
截屏2021-04-01 下午3.11.20.png
*知识点:

(一)企业重组的定义

  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股权支付:企业重组中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
  非股权支付:以本企业的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股权和股份以外的有价证券、存货、固定资产、其他资产以及承担债务等作为支付的形式。

(二)企业重组的一般性税务处理方法

  1、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企业的全部资产以及股东投资的计税基础均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的,可直接变更税务登记,除另有规定外,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包括亏损结转、税收优惠等权益和义务)由变更后企业承继,但因住所发生变化而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除外。

  2、企业债务重组,相关交易的处理规定:

  (1)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视同销售)、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
  (2)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
  (3)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3、股权收购、资产收购、企业合并、分立等重组方式的处理规定:

方式
支付对价方式
卖方(被合并方、被分立方、被收购方、转让方)
买方(合并方、分立方、收购方、受让方)
一般重组
确认所得和损失
公允价作为计税基础
亏损弥补: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知识点链接】
  (一)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交易,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3.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二)企业合并,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2.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3.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三)企业分立,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
  3.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4.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
  5.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小结

  理解基本概念,通过总结的表格掌握一般性税务处理方法。

二、企业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方法

*思维导图:
截屏2021-04-01 下午3.13.12.png
*知识点:

(一)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

  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规定的比例。(例如:资产收购50%)
  3.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规定比例。(例如:资产收购85%)
  4.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二)企业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3.股权收购、资产收购、企业合并分立的相关处理规定:

截屏2021-03-16 下午2.04.40.png

【知识点链接】

  1.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3)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2.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50%,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受让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3.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3)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4)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4.企业分立: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
  (3)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4)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旧股),“新股”的计税基础应以放弃“旧股”的计税基础确定。
  如不需放弃“旧股”,则其取得“新股”的计税基础可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确定:
  ①“新股”的计税基础=零
  ②以被分立企业分立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比例先调减原持有的“旧股”的计税基础,再将调减的计税基础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三)其他相关规定

  1.企业发生涉及中国境内与境外之间(包括港澳台地区)的股权和资产收购交易,除应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外,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才可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1)非居民企业向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居民企业股权,没有因此造成以后该项股权转让所得预提税负担变化,且转让方非居民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承诺在3年(含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受让方非居民企业的股权。(由转让方向被转让企业所在地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非居民企业向与其具有100%直接控股关系的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另一居民企业股权。(由受让方向其所在地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3)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资产或股权转让收益如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可在10个纳税年度均匀计入各年所得额)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其他情形。

  2.合并分立后的税收优惠延续问题

截屏2021-03-16 下午2.06.06.png

  3.企业在重组发生前后连续12个月内分步对其资产、股权进行交易,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将上述交易作为一项重组交易进行处理。
  4.同一重组业务的当事各方应采取一致税务处理原则,即统一按一般性或特殊性税务处理。
  5.当事方的其中一方在规定时间内发生生产经营业务、公司性质、资产或股权结构等情况变化,致使重组业务不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发生变化的当事方应在情况发生变化的30天内书面通知其他所有当事方。
  主导方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将有关变化通知其主管税务机关。

(四)股权、资产划转

  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小结

  熟悉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有关规定和股权、资产划转的相关规定,通过总结的表格掌握特殊性税务处理方法。

第七节: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所得税处理(一)

*思维导图:
截屏2021-04-01 下午3.14.43.png
截屏2021-04-01 下午3.14.49.png
*知识点:

       一、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概念

  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是指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的一系列经营活动。
  在中国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
  1.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2.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提示】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始办理开发产品交付手续(包括入住手续)或已开始实际投入使用。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开发的开发产品无论工程质量是否通过验收合格,或是否办理完工(竣工)备案手续以及会计决算手续,当其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时均应视为已经完工。

  3.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提示】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已经完工的,应按规定及时结算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以预售方式销售开发产品所取得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其对
  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完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记忆小贴士】三已原则:已报备、已使用、已拿证。
  
  二、收入的税务处理

  (一)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

  (1)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
  (2)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

  【记忆小贴士】代收看票

  (二)收入实现确认的具体规定:

  1.一次性全额收款
  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

  2.分期收款
  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3.银行按揭
  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

  4.委托方式:确认时间均为收到清单时,金额见下表:

委托方式
合同协议签订情况
收入金额的确认
支付手续费
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款
视同买断
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
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和买断价格中的较高者
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
受托方与购买方签订
买断价格
基价(保底价)并实行超基价双方分成方式
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
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和基价中的较高者,企业按规定支付受托方的分成额,不得直接从销售收入中减除
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
受托方与购买方直接签订销售合同
基价加上按规定取得的分成额
包销方式
包销期内可根据包销合同的有关约定,参照上述规定确认收入的实现;包销期满后尚未出售的开发产品,企业应根据包销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方式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视同销售

  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确认收入(或利润)的方法和顺序为:
  (1)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
  (3)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开发产品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四)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五)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

  (1)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
  (2)开发项目位于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
  (3)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
  (4)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

  【记忆小贴士】政策房3%,非政策房:看位置(15%-10%-5%)

       (六)企业新建的开发产品在尚未完工或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取得产权证前,与承租人签订租赁预约协议的,自开发产品交付承租人使用之日起,出租方取得的预租价款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

  【记忆小贴士】售转租有租赁预约协议的:交付使用之日确认租金收入。
  
  三、成本、费用扣除的税务处理

  (一)基本规定

  1.企业在进行成本、费用的核算与扣除时,必须按规定区分期间费用和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与未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
  2.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

  【提示】
        (1)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
  (2)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成本对象总成本÷成本对象总可售面积

  (二)强调事项

  1.尚未出售的已完工开发产品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合同规定对已售开发产品(包括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修理等实际发生的维修费用,准予在当期据实扣除。

  【记忆小贴士】维修费当期据实扣。

  2.已计入销售收入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按规定移交给有关部门、单位的,应于移交时扣除。

  【记忆小贴士】维修金移交时据实扣。

  3.开发区内建造的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等配套设施:

  (1)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属于营利性的,或产权归企业所有的,或未明确产权归属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应当单独核算其成本。除企业自用应按建造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外,其他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

  【记忆小贴士】“三看原则”:
  看营利、看产权、看赠与对象。

  4.开发区内建造的邮电通讯、学校、医疗设施应单独核算成本,其中,由企业与国家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单位合资建设,完工后有偿移交的,国家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单位给予的经济补偿可直接抵扣该项目的建造成本,抵扣后的差额应调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5.企业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应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

  6.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约定为购买方提供按揭贷款担保时向银行提供的保证金(担保金)不得从销售收入中减除,也不得作为费用在当期税前扣除,但实际发生损失时可据实扣除。

  【记忆小贴士】按揭保证金损失时据实扣除。

7.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的,其支付境外机构的销售费用(含佣金或手续费)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10%的部分,准予据实扣除。

【记忆小贴士】境外委托销售费用不过10%。

  8.企业开发产品转为自用的,其实际使用时间累计未超过12个月又销售的,不得在税前扣除折旧。

  9.利息支出的处理规定:

  (1)企业为建造开发产品借入资金而发生的符合税收规定的借款费用,可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归集和分配,其中属于财务费用性质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在税前扣除。
  (2)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的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

  10.企业因国家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而形成的损失,可作为财产损失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企业开发产品(以成本对象为计量单位)整体报废或毁损,其净损失按有关规定审核确认后准予在税前扣除。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所得税处理(二)

*思维导图:
截屏2021-04-01 下午3.17.00.png
截屏2021-04-01 下午3.17.07.png
*知识点:

一、计税成本的核算方法

  (一)计税成本对象的确定原则:

  1.可否销售原则
  2.功能区分原则
  3.定价差异原则
  4.成本差异原则
  5.权益区分原则

  【记忆小贴士】可售、功能权益分、成本定价差。

  (二)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

  1.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等。
  2.前期工程费。
  3.建筑安装工程费。
  4.基础设施建设费。
  5.公共配套设施费:指开发项目内发生的、独立的、非营利性的,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公共配套设施支出。
  6.开发间接费。

(三)成本计算方法

  1.企业开发、建造的开发产品应按制造成本法进行计量与核算。
  其中,应计入开发产品成本中的费用属于直接成本和能够分清成本对象的间接成本,直接计入成本对象;
  共同成本和不能分清负担对象的间接成本,应按受益的原则和配比的原则分配至各成本对象,具体分配方法可按以下规定选择其一:(A/B)
  (1)占地面积法:指按已动工开发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开发用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2)建筑面积法:指按已动工开发成本对象建筑面积占开发用地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3)直接成本法:指按期内某一成本对象的直接开发成本占期内全部成本对象直接开发成本的比例进行分配。
  (4)预算造价法:指按期内某一成本对象预算造价占期内全部成本对象预算造价的比例进行分配。
  
2.企业下列成本应按以下方法进行分配:

  (1)土地成本,一般按占地面积法进行分配。如果确需结合其他方法进行分配的,应商税务机关同意。

  【提示】土地开发同时联结房地产开发的,属于一次性取得土地分期开发房地产的情况,其土地开发成本经商税务机关同意后可先按土地整体预算成本进行分配,待土地整体开发完毕再行调整。

  (2)单独作为过渡性成本对象核算的公共配套设施开发成本,应按建筑面积法进行分配。
  (3)借款费用属于不同成本对象共同负担的,
4)其他成本项目的分配法由企业自行确定。

     (四)非货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成本确定

方式
确认时点
确认金额
产品换地权
本土地开发的产品
接受土地使用权时暂不确认其成本,待首次分出开发产品时
分出(应付)产品的公允价值+土地使用权转移税费+应付补价-应收补价
其他土地开发的产品
投资交易发生时
股权换地权
投资交易发生时
该项土地使用权公允价值+土地使用权转移税费+应付补价-应收补价

  (五)除以下几项预提(应付)费用外,计税成本均应为实际发生的成本

  1.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2.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

  【提示】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配套建造的条件。

  3.应向政府上缴但尚未上缴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

  【提示】物业完善费用是指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

、特定事项的税务处理

  (一)企业以本企业为主体联合其他主体合作或合资开发房地产项目,且该项目未成立独立法人公司的,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向投资各方分配开发产品的,企业在首次分配开发产品时:
  (1)如该项目已经结算计税成本,其应分配给投资方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与其投资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2)如未结算计税成本,则将投资方的投资额视同销售收入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

  2.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分配项目利润的:
  (1)企业:项目形成的营业利润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不得在税前分配该项目利润,同时不能因接受投资方投资额而在成本中摊销或在税前扣除相关的利息支出。
  (2)投资方:取得该项目的营业利润应视同股息、红利进行相关税务处理。

  【一百记忆法】分房同销售,已结成本算差额,未结成本算收入。分利同投资。

  (二)企业以换取开发产品为目的,将土地使用权投资其他企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应在首次取得开发产品时,将其分解为转让土地使用权和购入开发产品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应从该项目取得的开发产品(包括首次取得的和以后应取得的)的市场公允价值计算确认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或损失。

  【杨氏记忆法】投地换房视同卖地买房!

  (三)土地增值税清算涉及企业所得税退税问题处理

  1.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出现亏损且有其他后续开发项目的,该亏损应按照税法规定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

  【提示】
  后续开发项目,是指正在开发以及中标的项目。

  2.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出现亏损,且没有后续开发项目的,可以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出该项目由于土地增值税原因导致的项目开发各年度多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并申请退税:

  (1)该项目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总额,应按照该项目开发各年度实现的项目销售收入占整个项目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在项目开发各年度进行分摊,具体按以下公式计算:
  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总额×(项目年度销售收入÷整个项目销售收入总额)
  公式中的销售收入包括视同销售房地产的收入,但不包括企业销售的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普通标准住宅的销售收入。

  (2)该项目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减去该年度已经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土地增值税后,余额属于当年应补充扣除的土地增值税;企业应调整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按规定计算当年度应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当年度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不足退税的,应作为亏损向以后年度结转,并调整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3)按照上述方法进行土地增值税分摊调整后,相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正数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4)企业按上述方法计算的累计退税额,不得超过其在该项目开发各年度累计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超过部分作为项目清算年度产生的亏损,向以后年度结转。

*小结

熟悉开发产品完工的“三已原则”,掌握性熟悉收入和成本、费用扣除的税务处理。
  理解计税成本对象确定5项原则;
  了解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和核算一般程序;
  熟悉非货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成本确定;
  掌握性熟悉成本计算方法、预提(应付)费用和特定事项的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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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1-3-22 15:54:20 | 显示全部楼层
税法二》第一章:企业所得税

——第四讲(8节)

第八节:税收优惠

企业的下列所得项目,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如果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一、免征和减征优惠

*思维导图:
截屏2021-04-01 下午3.32.06.png
截屏2021-04-01 下午3.32.13.png
*知识点: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含猪、兔的饲养及饲养牲畜、家禽产生的分泌物、排泄物)。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的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含观赏性作物的种植)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含“牲畜、家禽的饲养”以外的生物养殖项目)。

  3.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和征收管理规定
  (1)企业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免税所得,是指企业对农作物进行品种和育种材料选育形成的成果,以及由这些成果形成的种子(苗)等繁殖材料的生产、初加工、销售一体化取得的所得。
  (2)企业从事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的免税所得,是指企业对树木、竹子的育种和育苗、抚育和管理以及规模造林活动取得的所得。
  
【提示】包括企业通过拍卖或收购方式取得林木所有权并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对林木进行再培育取得的所得。
  
3)企业委托其他企业或个人从事规定的农、林、牧、渔业项目取得的所得,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受托从事规定的农、林、牧、渔业项目取得的收入,比照委托方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提示】企业根据委托合同,受托对符合规定的农产品进行初加工服务,其所收取的加工费,可以按照农产品初加工的免税项目处理。
  
4)购入农产品进行再种植、养殖的税务处理:企业将购入的农、林、牧、渔产品,在自有或租用的场地进行育肥、育秧等再种植、养殖,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使其生物形态发生变化,且并非由于本环节对农产品进行加工而明显增加了产品的使用价值的,可视为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项目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5)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项目的,应分别核算,单独计算优惠项目的计税依据及优惠数额;分别核算不清的,可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比例分摊法或其他合理方法进行核定。
  (6)企业购买农产品后直接进行销售的贸易活动产生的所得,不能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
  (7)企业对外购茶叶进行筛选、分装、包装后进行销售的所得,不享受农产品初加工的优惠政策。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免3减半)

  【提示1】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电力、水利等项目。

  【提示2】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上述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上述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提示3】企业投资经营符合规定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采用一次核准、分批次(如码头、泊位、航站楼、跑道、路段、发电机组等)建设的,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按每一批次为单位计算所得,并享受企业所得税“3免3减半”优惠。
  (1)不同批次在空间上相互独立;
  (2)每一批次自身具备取得收入的功能;
  (3)以每一批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提示4】电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居民企业从事符合规定条件的新建项目,可依法享受“3免3减半”的优惠政策。

  【说明】基于企业电网新建项目的核算特点,暂以资产比例法,即以企业新增输变电固定资产原值占企业总输变电固定资产原值的比例,合理计算电网新建项目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据此享受“3免3减半”的优惠政策。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1.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同上:3免3减半)

  【提示1】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和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
  
        【提示2】减免期内转让,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优惠,期满后不得重复享受优惠政策。
 
     2.新增: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同上:3免3减半)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免增值税)

  1.技术转让的范围:
  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

  【提示1】专利技术,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的外观设计。
  【提示2】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转让5年(含)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也纳入上述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


  2.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应符合的条件:
  (1)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2)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
  (3)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
  (4)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
  (5)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提示】不享受优惠政策的情形:
  ①居民企业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术转让所得。
  ②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
  ③要求单独核算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优惠。

  3.技术转让所得计算方法:
  (1)符合条件的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应按以下方法计算: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无形资产摊销费用-相关税费-应分摊期间费用
  (2)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应按以下方法计算: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提示1】技术许可使用权转让收入,应按转让协议约定的许可使用权人应付许可使用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提示2】技术转让收入:当事人(转让方)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

  【提示3】可以计入技术转让收入的技术咨询、服务、培训收入指转让方为使受让方掌握所转让的技术投入使用、实现产业化而提供的必要的技术咨询、服务和培训所产生的收入,并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的与该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咨询、服务、培训;
  ②技术咨询、服务、培训收入与该技术转让项目收入一并收取价款。

  【提示4】技术转让成本=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摊销扣除额(即无形资产的净值)

  【提示5】相关税费: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及其他支出。

(五)铁路债券利息收入

  对企业投资者持有2019—2023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个人投资者持有2019—2023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兑付机构在向个人投资者兑付利息时代扣代缴。

  【提示】铁路债券是指以中国铁路总公司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包括中国铁路建设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债务融资工具。

(六)QFII和RQFII取得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从2014年11月17日起,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简称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简称RQFII)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在2014年11月17日之前取得的上述所得依法征税。

  【提示】上述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在中国境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上述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QFII、RQFII。

(七)新增:深港通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

  自2016年12月 5 日起,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以下简称深港通)涉及的有关税收政策如下:
  1.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其中,,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
  3.香港联交所上市H股公司应向中国结算提出申请,由中国结算向H股公司提供内地企业投资者名册,H股公司对内地企业投资者不代扣股息红利所得税款,应纳税款由企业自行申报缴纳。
  4.内地企业投资者自行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对香港联交所非H股上市公司已代扣代缴的股息红利所得税,可依法申请税收抵免。

(八)新增: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

  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从香港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新增: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税收政策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转制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可继续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

(十)新增: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小结

  掌握技术转让所得优惠,掌握性熟悉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3免3减半的项目优惠,其他熟悉。

二、税收优惠: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和加计扣除优惠

·额外拓展:

具体关于企业所得税的知识点和政策汇总可以点击(跳转)进入到企业所得税淘贴进行了解学习

*思维导图:
截屏2021-04-01 下午3.40.47.png
*知识点:

(一)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1、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提示1】高新技术企业: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提示2】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

  【说明】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负责将认定后的高新技术企业按要求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通过备案的企业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

  【提示3】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截屏2021-03-16 下午2.57.48.png

       【提示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
  (1)企业申请: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注册登记,提交认定申请材料(略)
  (2)专家评审。
  (3)审查认定。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每年5月底前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提示5】监督管理
  (1)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3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经认定机构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2)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部分搬迁的,由迁入地认定机构按规定重新认定。
  (3)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①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②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③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2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

  
【说明】对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由认定机构通知税务机关按规定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提示6】新增:已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后续管理及重新认定前的税收问题

  (1)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2)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3)对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税务部门如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在髙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或享受优惠期间不符合规定的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证书有效期内自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2、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过渡性税收优惠
  (1)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2免3减半(减半时按25%的税率计算)
  (2)上述企业同时在特区和浦东新区以外地区从事生产经营的,应当单独计算其在特区和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3)上述企业在按照规定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期间,由于复审或抽查不合格而不再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从其不再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年度起,停止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以后再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不得继续享受或者重新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

  3、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
  (1)2017年1月1日起,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提示】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法人企业;
  ②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③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④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⑤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2)新增:自2018年1月1日起,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1、小型微利企业的基本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适用期间
优惠条件
优惠政策
2019.1.1—2021.12.3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税率20%)
【小贴士】
超额累进分段。0-100万(含)部分实际税率5%,100-300部分实际税率10%

  【提示1】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从业人数应当按照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额确定。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提示2】资产总额,即企业拥有或控制的全部资产,在企业资产负债表的资产总计项显示。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2、小型微利企业的征收管理
  (1)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须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3)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只适用于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上述规定。
  (4)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
  (5)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上述规定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按照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累计情况计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6)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7)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已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8)新增:自2020年1月1日起,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内实行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加计扣除优惠

    1、基本规定

一般企业研究开发费(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同)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75%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摊销
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2、具体规定

  (1)一般企业的研究开发费

  ①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②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7项):
  A.人员人工费用;
  B.直接投入费用;
  C.折旧费用;
  D.无形资产摊销;
  E.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F.其他相关费用;
  G.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提示1】人员人工费用包括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提示2】直接投入费用。
          A.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B.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C.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提示3】折旧费用:包括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提示4】其他相关费用。包括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小贴士】其他相关费用限额=(1+2+3+4+5)÷(1-10%)×10%(实际额与限额孰低)

          ③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不适用的情形:

不适用加计扣除的活动
不适用加计扣除的行业
A.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B.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C.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D.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E.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F.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G.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A.烟草制造业。
B.住宿和餐饮业。
C.批发和零售业。
D.房地产业。
E.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F.娱乐业。
G.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提示】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
  创意设计活动是指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

  ④特别事项的处理
  A.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指委托境内研发)

  【提示1】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
  企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2/3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注意】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

  【提示】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直接研发费+委托境内机构和个人的研发费×80%。

  
【一百三步法】
  第一步a:支付的境外委托研发×80%;
  第二步b:符合条件境内研发费×2/3,
  第三步c:比较确定加计扣除额:A>B则加计B×75%;A<B则加计A×75%。(孰低×75%)
 

*总结

  考题中的处理: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总额=[自主研发、合作研发、集中研发费(其他相关费用经限额调整)+委托境内机构和个人的研发费×80%+允许加计扣除的委托境外机构研发发生的费用(三步法:孰低)]×75%(纳税调减)
  有资本化的处理:
  =(本年形成无形资产摊销额+以前年度形成无形资产本年摊销额)×75%

       B.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C.企业集团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⑤会计核算与管理
  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

  【提示1】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提示2】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⑥管理事项及征管要求
  A.企业研发费用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税务机关有权对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进行合理调整。
  B.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科技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企业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
  C.企业符合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D.税务部门应加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后续管理,定期开展核查,年度核查面不得低于20%。

  ⑦新增的规定:
  A.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B.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不得计算加计扣除。
  C.已计入无形资产但不属于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范围的,企业摊销时不得计算加计扣除。
  D.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开始,企业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时,不再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和报送《“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由企业留存备査。

       (2)对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加计扣除应满足下列条件:
  ①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②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符合规定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和工伤等社会保险。(仅指“职工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不含“城镇居民养老和医疗保险”、“农村养老保险和合作医疗”)
  ③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④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小结

  全面掌握

三、税收优惠:其他规定

*思维导图:
截屏2021-04-01 下午3.43.16.png
*知识点:

(一)创投企业优惠

  1.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提示1】创投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提示2】中小企业接受创业投资之后,经认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应自其被认定年度起计算投资期限。该期限内中小企业接受创业投资后,企业规模超过中小企业标准,但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不影响创业投资企业享受优惠。

  2.新增: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3.新增: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合伙人的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提示1】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
  (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下同);
  (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提示2】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或合伙创投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
  (2)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3)投资后2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提示3】享受税收政策的投资,仅限于通过向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直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

(二)变化:加速折旧优惠

  
【课程提示】教材本处政策的编写凌乱,注意运用总结的方法和应试结合。

  1.—般性加速折旧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提示1】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

  【提示2】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2.特殊性加速折旧

  (1)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提示1】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固定资产);所谓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其中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确定单位价值,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确定单位价值。

  【提示2】固定资产购进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

购入方式
确认时间
货币形式购进的(除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
发票开具时间确认
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
到货时间确认
自行建造的
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提示3】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提示4】企业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其资产的税务处理可与会计处理不一致。

  【提示5】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

  (2)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一百小提示】教材中本部分内容新旧政策叠加,理解起来比较困难,我们可以从考试角度,重点掌握上述政策规定即可。在2020年的考试中要重点掌握设备、器
具的相关所得税处理,一百总结的应考流程是:

  第1步:判断新购进的设备、器具是否超过500万:
  ①≤500万元:一次性扣除
  ②A>500万元:进入第二步。

  第2步:判断企业类型:
  ①制造业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加速折旧
  ②其他企业:符合规定按一般性加速折旧政策处理,不符合规定正常折旧。

  【引申】非设备、器具类固定资产:
  判断企业类型
  ①制造业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加速折旧
  ②其他企业:符合规定按一般性加速折旧政策处理,不符合规定正常折旧。

  【一百小提示】
  以下第(3)和第(4)条的内容熟悉即可(因为已经被(1)覆盖了,教材有还是要知道一下的)。
  老杨提示,考生在和上述第(1)条的对比学习时特别注意执行时间和资产类型的差异,交集选最优!

  (3)对所有行业企业在2014年1月1日后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
  ①单位价值≤100万元:一次扣除;
  ②单位价值>100万: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

  (4)自2019年1月1日起,全部制造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中的小型微利企业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
  ①单位价值≤100万元:一次扣除;
  ②单位价值>100万元: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

  附:新购进固定资产政策总结

执行期间
行业
单位价值
资产类型
折旧方法
2019年1月1日后★
全部制造业和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小型微利
不超100万
研发生产经营共用仪器设备
一次扣除
其他
无限制
固定资产
缩短年限或加速折旧
2018-2020年
所有行业
不超500万
设备、器具
一次扣除
2014年1月1日后
不超100万
专门研发活动仪器设备
一次扣除
★6行业自2014年1月1日起(财税[2014]75号
★4领域自2015年1月1日起(财税[2015]106号

  (3)新增:疫情防控设备扣除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提示1】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提示2】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三)减计收入优惠

  1.综合利用资源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提示】综合利用资源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

  2. 新增: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四)税额抵免优惠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提示】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转让的受让方可以按照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五)非居民企业优惠

  1.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减按10%的税率征税。
  2.上述非居民企业取得下列所得免征:
  (1)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2)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3)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六)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优惠

  1、对符合条件(略P86)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免3减半)。

  【提示1】节能服务公司同时从事适用不同税收政策待遇项目的,其享受税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收入、扣除,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提示2】如节能服务企业的分享型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短于6年的,按实际分享期享受优惠。

  2、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以及与其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的用能企业,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资产的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1)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
  (2)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用能企业从节能服务公司接受有关资产的计税基础也应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
  (3)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有关资产的权属转移时,用能企业已支付的资产价款,不再另行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
        
         3、其他规定:
  (1)节能服务企业享受“三免三减半”项目的优惠期限,应连续计算。对在优惠期限内转让所享受优惠的项目给其他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企业,受让企业承续经营该项目的,可自项目受让之日起,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优惠;优惠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企业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优惠。
  (2)节能服务企业投资项目所发生的支出,应按税法规定作资本化或费用化处理。形成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应按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计提折旧或摊销。
  (3)节能服务企业应分别核算各项目的成本费用支出额。对在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内发生的期间费用划分不清的,应合理进行分摊,期间费用的分摊应按照项目投资额和销售(营业)收入额两个因素计算分摊比例,两个因素的权重各为50%。

(七)其他有关行业的优惠

  1、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1)优惠政策总结性记忆

优惠政策
适用范围
2免3减半(减半政策按25%的法定税率减半,下同)
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获利年度起)
2018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线宽小于130纳米,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获利年度起)或项目(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起)
5免5减半
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15%税率),其中经营期15年以上的(获利年度起)
2018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150亿元,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获利年度起)或项目(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起)

  【提示】新增: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1年至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2)其他相关政策

  ①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②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③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④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⑤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2、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1)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保险保障基金有关所得税优惠规定
  对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
  (2)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以及依法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
  (3)接受捐赠收入;
  (4)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中央企业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
  (6)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

  4、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
  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提示】上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5、新增: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优惠
  (1)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以下称第三方防治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提示】第三方防治企业是指受排污企业或政府委托,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包括自动连续监测设施,下同)运营维护的企业。

  (2)第三方防治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②具有1年以上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践,且能够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③具有至少5名从事本领域工作且具有环保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或者至少2名从事本领域工作且具有环保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
  ④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营服务的年度营业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⑤具备检验能力,拥有自有实验室,仪器配置可满足运行服务范围内常规污染物指标的检测需求。
  ⑥保证其运营的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使污染物排放指标能够连续稳定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要求。
  ⑦具有良好的纳税信用,近三年内纳税信用等级未被评定为C级或D级。
  (3)第三方防治企业,自行判断其是否符合上述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申报享受税收优惠,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6、新增:永续债企业所得税处理
  (1)永续债是指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或经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的证券自律组织备案,依照法定程序发行、附赎回(续期)选择权或无明确到期日的债券,包括可续期企业债、可续期公司债、永续债务融资工具(含永续票据)、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等。
  (2)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即: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属于股息、红利性质,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中,发行方和投资方均为居民企业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同时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企业发行符合规定条件的永续债(见4),也可以按照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即: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准予在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应当依法纳税。

  
【提示】发行永续债的企业对每一永续债产品的税收处理方法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企业对永续债采取的税收处理办法与会计核算方式不一致的,发行方、投资方在进行税收处理时须作出相应纳税调整。

  (4)符合条件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中5条(含)以上的:
  ①被投资企业对该项投资具有还本义务;
  ②有明确约定的利率和付息频率;
  ③有一定的投资期限;
  ④投资方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
  ⑤投资方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⑥被投资企业可以赎回,或满足特定条件后可以赎回;
  ⑦被投资企业将该项投资计入负债;
  ⑧该项投资不承担被投资企业股东同等的经营风险;
  ⑨该项投资的清偿顺序位于被投资企业股东持有的股份之前。

*小结:

  掌握税额抵免优惠、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新增优惠政策和加速折旧优惠;掌握性熟悉创投企业优惠、加速折旧优惠、非居民企业优惠;熟悉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优惠、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其他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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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二》第一章:企业所得税

——第五讲(9-10节)

第九节: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

*思维导图:
截屏2021-04-01 下午3.44.49.png
*知识点:

        1.直接法: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金额-弥补亏损
  2.间接法: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金额

  【提示】纳税调整项目金额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项目范围与税收法规规定的项目范围不一致应予以调整的金额;二是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扣除标准与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不一致的差异应予以调整的金额。

*小结

  作为考频极高的一道大题,用时少、准确率高是我们的目标,这就要求我们在考场上做到思路清晰,过程流畅,对典型的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结合的计算综合性大题,我推荐大家使用“杨氏三位一体法”,在课上掌握其基本使用方法的情况下要求大家课下适当练习,注意总结,融会贯通!

二、境外所得抵扣税额的计算和居民企业核定征收应纳税额的计算

*思维导图:
截屏2021-04-01 下午3.46.38.png
*知识点:

(一)境外所得抵扣税额的计算(详细内容第三章详细讲解)

  企业实际应纳所得税额=企业境内外所得应纳税总额-企业所得税减免、抵免优惠税额-境外所得税抵免额
  符合规定范围的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按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三步法】
  1.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总额
  简化形式:抵免限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境外税前所得额)×25%(15%或12.5%)
  2.实缴税额
  3.比较确定

(二)居民企业核定征收应纳税额的计算

  1、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
  居民企业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提示】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上述办法,包括:
  ①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前述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②汇总纳税企业;
  ③上市公司;
  ④金融企业: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
  ⑤中介机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⑥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
  ⑦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2、核定征收的办法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
  ①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
  ②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
  ③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

  【提示】纳税人不属于以上情形的,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

  (2)税务机关采用下列方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①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②按照应税收入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定率核定;
  ③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测算核定;
  ④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提示】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的,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采用两种以上方法测算的应纳税额不一致时,可按测算的应纳税额从高核定。

  (3)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其中: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提示1】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提示2】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主营项目应为纳税人所有经营项目中,收入总额或者成本(费用)支出额或者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数量所占比重最大的项目。

  【提示3】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提示4】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若主营项目(业务)发生变化,应在当年汇算清缴时,按照变化后的主营项目(业务)重新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3、新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规定(P102)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以下简称跨境电商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做如下规定:

  【提示】上述所称综试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上述所称跨境电商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

  (1)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商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
  ①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货物日期、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的;
  ②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的;
  ③出口货物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其增值税、消费税享受免税政策的。

  (2)综试区内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应准确核算收入总额,并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4%确定。

  (3)综试区内实行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其取得的收入属于规定的免税收入的,可享受免税收入优惠政策。

*小结


  境外所得抵扣税额计算的三步法要求掌握,为后续课程的学习做准备,居民企业核定征收应纳税额的计算考频不高,以选择题的形式考核,熟悉

三、非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和核定征收办法

*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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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一)非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

  1.对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所设机构、场所无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的所得,按下列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财产净值是指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按照规定已经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
  (3)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办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2.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或到期应支付所得时扣缴企业所得税:
  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征收率(10%)

  3.非居民企业取得上述规定的相关所得,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4.新增: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规定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时,凡合同中约定由扣缴义务人实际承担应纳税款的,应将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不含税所得换算为含税所得计算并解缴应扣税款。

(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

  非居民企业因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准确计算并据实申报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以下方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1.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收入或通过合理方法推定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成本费用的非居民企业。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2.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成本费用,但不能正确核算收入总额的非居民企业。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总额÷(1-核定利润率)×核定利润率

  3.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经费支出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收入总额和成本费用的非居民企业。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本期经费支出额÷(1-核定利润率)×核定利润率

4.税务机关可按照以下标准确定非居民企业的利润率:
  (1)从事承包工程作业、设计和咨询劳务的,利润率为15%-30%;
  (2)从事管理服务的,利润率为30%-50%;
  (3)从事其他劳务或劳务以外经营活动的,利润率不低于15%。

  5.非居民企业与中国居民企业签订机器设备或货物销售合同,同时提供设备安装、装配、技术培训、指导、监督服务等劳务,其销售货物合同中未列明提供上述劳务服务收费金额,或者计价不合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相同或相近业务的计价标准核定劳务收入。无参照标准的,以不低于销售货物合同总价款的10%为原则,确定非居民企业的劳务收入。

  6.非居民企业为中国境内客户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凡其提供的服务全部发生在中国境内的,应全额在中国境内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凡其提供的服务同时发生在中国境内、外的,应以劳务发生地为原则划分其境内、外收入,并就其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劳务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7.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适用不同核定利润率的经营活动,并取得应税所得的,应分别核算并适用相应的利润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凡不能分别核算的,应从高适用利润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

(一)代表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并应按照实际履行的功能和承担的风险相配比的原则,准确计算其应税收入和应纳税所得额,在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对账簿不健全,不能准确核算收入或成本费用,以及无法按照前述第一条规定据实申报的代表机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以下两种方式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1.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适用于能够准确反映经费支出但不能准确反映收入或成本费用的代表机构。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本期经费支出额÷(1-核定利润率)×核定利润率
  经费支出额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支付给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福利费、物品采购费(包括汽车、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通信费、差旅费、房租、设备租赁费、交通费、交际费、其他费用等。
  (1)购置固定资产所发生的支出,以及代表机构设立时或者搬迁等原因所发生的装修费支出,应在发生时一次性作为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计税。
  (2)利息收入不得冲抵经费支出额;发生的交际应酬费,以实际发生数额计入经费支出额。
  (3)以货币形式用于我国境内的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滞纳金、罚款,以及为其总机构垫付的不属于其自身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应作为代表机构的经费支出额。
  (4)其他费用包括:为总机构从中国境内购买样品所支付的样品费和运输费用;国外样品运往中国发生的中国境内的仓储费用、报关费用;总机构人员来华访问聘用翻译的费用;总机构为中国某个项目投标由代表机构支付的购买标书的费用等。

  2.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可以准确反映收入但不能准确反映成本费用的代表机构。
  计算公式: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收入总额×核定利润率×企业所得税税率

(三)代表机构的核定利润率不应低于15%。

  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代表机构,如能建立健全会计账簿,准确计算其应税收入和应纳税所得额,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调整为据实申报方式。

五、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

(一)企业转让代个人持有的限售股征税问题

  1.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收入作为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转让所得=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不能准确计算该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该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为该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
  依照规定完成纳税义务后的限售股转让收入余额转付给实际所有人时不再纳税。
  2.依法院判决、裁定等原因,通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企业将其代持的个人限售股直接变更到实际所有人名下的,不视同转让限售股。

(二)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转让限售股征税问题

  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转让给其他企业或个人(以下简称受让方)的处理规定:
  1.企业应按减持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限售股取得的全部收入,计入企业当年度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2.企业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前已签订协议转让给受让方,但未变更股权登记、仍由企业持有的,企业实际减持该限售股取得的收入,依照规定纳税后,其余额转付给受让方的,受让方不再纳税。

*小结

  除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考过计算题外,其他内容考频不高。本讲熟悉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经费支出的范围和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

第十节:源泉扣缴

*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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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一、扣缴义务人

  1.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提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2.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二、扣缴方法

  1.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企业在所得发生地缴纳。企业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企业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企业的应纳税款。(在中国境内存在多处所得发生地的,由企业选择其中之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2.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三、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规定

  (一)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的认定

  1.非居民包括非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个人。
  2.税收管理包括: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涉及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税收的管理,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登记备案和税源信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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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跟踪管理

  1.境内机构和个人从境外取得的付款凭证,主管税务机关对其真实性有疑义的,可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计账核算的凭证。
  2.主管税务机关应对非居民享受协定待遇进行事后管理,审核其提交的报告表和证明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对其不构成常设机构的情形进行认定。对于不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且未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形,税务机关应该依法追缴其应纳税款、滞纳金及罚款。
  3.主管税务机关应对非居民参与国家、省、地市级重点建设项目,包括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能源建设、企业技术设备引进等项目中涉及的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以及其他有非居民参与的合同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实施重点税源监控管理。
  4.欠缴税款的非居民企业法定代表人或非居民个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5.对于非居民工程或劳务项目完毕,未按期结清税款并已离境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制作《税务事项告知书》,通过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告知该非居民限期履行纳税义务,同时通知境内发包方或劳务受让者协助追缴税款。

四、非居民企业派遣人员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

  非居民企业(以下统称“派遣企业”)派遣人员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如果派遣企业对被派遣人员工作结果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和风险,通常考核评估被派遣人员的工作业绩,应视为派遣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提供劳务;如果派遣企业属于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企业,且提供劳务的机构、场所具有相对的固定性和持久性,该机构、场所构成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常设机构。
  在作出上述判断时,应结合下列因素予以确定:

  1.接收劳务的境内企业(以下统称“接收企业”)向派遣企业支付管理费、服务费性质的款项;
  2.接收企业向派遣企业支付的款项金额超出派遣企业代垫、代付被派遣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及其他费用;
  3.派遣企业并未将接收企业支付的相关费用全部发放给被派遣人员,而是保留了一定数额的款项;
  4.派遣企业负担的被派遣人员的工资、薪金未全额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5.派遣企业确定被派遣人员的数量、任职资格、薪酬标准及其在中国境内的工作地点。

  【注意】如果派遣企业仅为在接收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保障其合法股东权益而派遣人员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的,包括被派遣人员为派遣企业提供对接收企业投资的有关建议、代表派遣企业参加接收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议等活动,均不因该活动在接收企业营业场所进行而认定为派遣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或常设机构。

五、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税收管理

  (一)非居民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的认定

  1.国际运输业务,是指非居民企业以自有或者租赁的船舶、飞机、舱位,运载旅客、货物或者邮件等进出中国境内口岸的经营活动以及相关装卸、仓储等附属业务。
  2.非居民企业以程租、期租、湿租的方式出租船舶、飞机取得收入的经营活动属于国际运输业务。
  3.非居民企业从事上述规定的国际运输业务,以取得运输收入的非居民企业为纳税人。

  (二)征收管理

  1.非居民企业应自有关部门批准其经营资格或运输合同、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自行或委托代理人选择向境内一处业务口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同时提供相关信息。
  2.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实际发生并与取得收入有关、合理的支出
  收入总额是指非居民企业运载旅客、货物或者邮件等进出中国境内口岸所取得的客运收入、货运收入的总和。客运收入包括客票收入以及逾重行李运费、餐费、保险费、服务费和娱乐费等;货运收入包括基本运费以及各项附加费等。
  3.非居民企业不能准确计算并据实申报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规定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六、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非居民企业通过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规避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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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是指非居民企业直接持有,且转让取得的所得按照中国税法规定,应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中国境内机构、场所财产,中国境内不动产,在中国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投资资产等(以下称中国应税财产)。

  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是指非居民企业通过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境外企业(不含境外注册中国居民企业,以下称境外企业)股权及其他类似权益(以下称股权),产生与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相同或相近实质结果的交易,包括非居民企业重组引起境外企业股东发生变化的情形。

  (二)适用上述规定的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所得,应按以下顺序进行税务处理:

  1.间接转让机构、场所财产所得,应作为与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按照税法规定征税;
  2.除适用上述第1项规定情形外,间接转让不动产所得,应作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税法规定征税;
  3.除适用上述两项规定情形外,间接转让股权所得,应作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税法规定征税。

  (三)除下述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情形外,与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相关的整体安排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应直接认定为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

(判断合理商业目的,应整体考虑与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相关的所有安排,结合实际情况综合分析的相关因素:略)
  1.境外企业股权75%(含)以上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于中国应税财产;
  2.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发生前一年内任一时点,境外企业资产总额(不含现金)的90%(含)以上直接或间接由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构成,或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发生前一年内,境外企业取得收入的90%(含)以上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中国境内;
  3.境外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虽在所在国家(地区)登记注册,以满足法律所要求的组织形式,但实际履行的功能及承担的风险有限,不足以证实其具有经济实质;
  4.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在境外应缴所得税税负低于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在中国的可能税负。

  (四)与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相关的整体安排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适用上述第(一)条的规定:

  1.非居民企业在公开市场买入并卖出同一上市境外企业股权取得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所得;
  2.在非居民企业直接持有并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的情况下,按照可适用的税收协定或安排的规定,该项财产转让所得在中国可以免予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应认定为具有合理商业目的:

  1.交易双方的股权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股权转让方直接或间接拥有股权受让方80%(含)以上的股权;
  (2)股权受让方直接或间接拥有股权转让方80%(含)以上的股权;
  (3)股权转让方和股权受让方被同一方直接或间接拥有80%以上的股权。

  【注】境外企业股权50%以上(不含)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于中国境内不动产的,上述持股比例应为100%。
  上述间接拥有的股权按照持股链中各企业的持股比例乘积计算。

  2.本次间接转让交易后可能再次发生的间接转让交易相比在未发生本次间接转让交易情况下的相同或类似间接转让交易,其中国所得税负担不会减少。

  3.股权受让方全部以本企业或与其具有控股关系的企业的股权(不含上市企业股权)支付股权交易对价。

  (六)其他规定

  股权转让方通过直接转让同一境外企业股权导致间接转让两项以上中国应税财产,按规定应予征税,涉及两个以上主管税务机关的,股权转让方应分别到各所涉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相互告知税款计算方法,取得一致意见后组织税款入库;如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报其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协调。
  
*小结:

  本节的特点是考频分值与篇幅不符,考生学习起来比较困难,熟悉了解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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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二》第一章:企业所得税
——第六讲(11节)

第十一节:特别纳税调整

*特别纳税调整(一)

*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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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一、特别纳税调整的概念及关联申报管理

  特别纳税调整是指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一)关联方
  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具体指:
  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二)关联申报管理

  1.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
  2.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具有下列关系之一的,构成关联关系:

1)一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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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直接或者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
  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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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其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其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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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以上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自然人共同持股同一企业,在判定关联关系时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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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上述第(1)项规定,但双方之间借贷资金总额占任一方实收资本比例达到50%以上,或者一方全部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由另一方担保(与独立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或者担保除外)。
  借贷资金总额占实收资本比例=年度加权平均借贷资金/年度加权平均实收资本,其中:
  年度加权平均借贷资金=i笔借入或者贷出资金账面金额×i笔借入或者贷出资金年度实际占用天数/365
  年度加权平均实收资本=i笔实收资本账面金额×i笔实收资本年度实际占用天数/365

  (3)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上述第(1)项规定,但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或一方的购买、销售、接受劳务、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由另一方控制
  控制是指一方有权决定另一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方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4)一方半数以上董事或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由另一方任命或委派,或同时担任另一方董事或高管;或双方各自半数以上董事或半数以上高管人员同为第三方任命或委派。

  (5)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两个自然人分别与双方具有上述第(1)至(4)项关系之一。
  
6)双方在实质上具有其他共同利益。

  【提示1】仅因国家持股或者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而存在上述第(1)至(4)项关系的,不构成关联关系。

  【提示2】除上述第(2)项规定外,上述关联关系年度内发生变化的,关联关系按照实际存续期间认定。
          
       3.关联交易主要包括(两形两融一个劳务):

  (1)有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有形资产包括商品、产品、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机器设备、工具器具等。
  (2)金融资产的转让。金融资产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项、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和衍生金融工具形成的资产等。
  (3)无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业秘密、商标权、品牌、客户名单、销售渠道、特许经营权、政府许可、著作权等。
  (4)资金融通。资金包括各类长短期借贷资金(含集团资金池)、担保费、各类应计息预付款和延期收付款等。
  (5)劳务交易。劳务包括市场调查、营销策划、代理、设计、咨询、行政管理、技术服务、合约研发、维修、法律服务、财务管理、审计、招聘、培训、集中采购等。

  4.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企业,应当在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时,填报国别报告:
  国别报告主要披露最终控股企业所属跨国企业集团所有成员实体的全球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的国别分布情况

  (1)该居民企业为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且其上一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入金额合计超过55亿元。
  (2)该居民企业被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为国别报告的报送企业。

  【提示1】最终控股企业是指能够合并其所属跨国企业集团所有成员实体财务报表的,且不能被其他企业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

  【提示2】成员实体应当包括:
  ①实际已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
  ②跨国企业集团持有该实体股权且按公开证券市场交易要求应被纳入但实际未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
  ③仅由于业务规模或者重要性程度而未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
  ④独立核算并编制财务报表的常设机构。

  5.企业虽不属于上述规定填报国别报告的范围,但其所属跨国企业集团按照其他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准备国别报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在实施特别纳税调查时要求企业提供国别报告:
  (1)跨国企业集团未向任何国家提供国别报告。
  (2)虽然跨国企业集团已向其他国家提供国别报告,但我国与该国尚未建立国别报告信息交换机制。
  (3)虽然跨国企业集团已向其他国家提供国别报告,且我国与该国已建立国别报告信息交换机制,但国别报告实际未成功交换至我国。

  6.最终控股企业为中国居民企业的跨国企业集团,其信息涉及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豁免填报部分或者全部国别报告。

  (三)部分关联业务的税务处理: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

  (1)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2)母公司向其多个子公司提供同类项服务,其收取的服务费可以采取分项签订合同或协议收取;也可以采取服务分摊协议的方式。

  (3)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四)特别纳税调整管理的内容

  1.转让定价管理
  2.预约定价安排管理
  3.成本分摊协议管理
  4.受控外国企业管理
  5.资本弱化管理
  6.一般反避税管理

二、同期资料管理

  同期资料: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

  (一)主体文档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当准备主体文档:
  (1)年度发生跨境关联交易,且合并该企业财务报表的最终控股企业所属企业集团已准备主体文档。
  (2)年度关联交易总额超过10亿元。

  2.主体文档主要披露最终控股企业所属企业集团的全球业务整体情况,包括以下内容:组织架构、企业集团业务、无形资产、融资活动、财务与税务状况。

  3.主体文档应当在企业集团最终控股企业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12个月内准备完毕。

  (二)本地文档

  1.年度关联交易金额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当准备本地文档:
  (1)有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照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超过2亿元。
  (2)金融资产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3)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4)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合计超过4000万元。

  【提示1】企业执行预约定价安排的,预约定价安排涉及的关联交易金额不计入上述第(1)项至第(4)项规定的关联交易金额范围。

  2.本地文档主要披露企业关联交易的详细信息,包括以下内容:企业概况、关联关系、关联交易、可比性分析、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和使用。

  3.应当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次年6月30日之前准备完毕。

  (三)特殊事项文档

  1.特殊事项文档包括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和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
  2.特殊事项文档应当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次年6月30日之前准备完毕。

  (四)豁免情形
  1.企业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可以不准备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
  2.企业执行预约定价安排的,可以不准备预约定价安排涉及关联交易的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

  (五)其他要求

  1.同期资料应当使用中文,并标明引用信息资料的出处来源。
  2.同期资料应当加盖企业印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签章。
  3.同期资料应当自税务机关要求的准备完毕之日起保存10年
  4.企业合并、分立的,应当由合并、分立后的企业保存同期资料。
  5.企业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关联申报、提供同期资料及有关资料的,税务机关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补征税款时,可以依据规定,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收利息。

*小结

  理解特别纳税调整的概念,熟悉关联申报管理和同期资料管理。

*特别纳税调整(二)

*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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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一、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

  (一)特别纳税调整调查程序

  1.税务机关实施特别纳税调查,应当重点关注具有以下风险特征的企业:
  (1)关联交易金额较大或者类型较多;
  (2)存在长期亏损、微利或者跳跃性盈利;
  (3)低于同行业利润水平;
  (4)利润水平与其所承担的功能风险不相匹配,或者分享的收益与分摊的成本不相配比;
  (5)与低税国家(地区)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
  (6)未按照规定进行关联申报或者准备同期资料;
  (7)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
  (8)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低于12.5%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9)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税收筹划或者安排。

  2.税务机关实施转让定价调查时,应当进行可比性分析,可比性分析一般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交易资产或者劳务特性。
  (2)交易各方执行的功能、承担的风险和使用的资产。
  (3)合同条款。
  (4)经济环境。
  (5)经营策略。

  (二)特别纳税调整转让定价方法

  1.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含义:以非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与关联交易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所收取的价格作为关联交易的公平成交价格。
  适用范围: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可以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关联交易。

  2.再销售价格法
  含义:以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减去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后的金额作为关联方购进商品的公平成交价格。
  公平成交价格=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1-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率)
  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率=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可比非关联交易收入净额×100%
  适用范围:再销售价格法一般适用于再销售者未对商品进行改变外形、性能、结构或者更换商标等实质性增值加工的简单加工或者单纯购销业务。

  3.成本加成法
  含义:以关联交易发生的合理成本加上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后的金额作为关联交易的公平成交价格。其计算公式如下:
  公平成交价格=关联交易发生的合理成本×(1+可比非关联交易成本加成率)
  可比非关联交易成本加成率=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可比非关联交易成本×100%
  适用范围:成本加成法一般适用于有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资金融通、劳务交易等关联交易。

  4.交易净利润法
  含义:以可比非关联交易的利润指标确定关联交易的利润。利润指标包括息税前利润率、完全成本加成率、资产收益率、贝里比率等。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1)息税前利润率=息税前利润/营业收入×100%
  (2)完全成本加成率=息税前利润/完全成本×100%
  (3)资产收益率=息税前利润/[(年初资产总额+年末资产总额)/2]×100%
  (4)贝里比率=毛利/(营业费用+管理费用)×100%
  适用范围:交易净利润法一般适用于不拥有重大价值无形资产企业的有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和受让、无形资产使用权受让以及劳务交易等关联交易。

  5.利润分割法
  含义:根据企业与其关联方对关联交易合并利润(实际或者预计)的贡献计算各自应当分配的利润额。
  利润分割法主要包括一般利润分割法和剩余利润分割法。
  适用范围:利润分割法一般适用于企业及其关联方均对利润创造具有独特贡献,业务高度整合且难以单独评估各方交易结果的关联交易。

  6.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
  包括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等资产评估方法,以及其他能够反映利润与经济活动发生地和价值创造地相匹配原则的方法。
  (1)成本法
  含义:是以替代或者重置原则为基础,通过在当前市场价格下创造一项相似资产所发生的支出确定评估标的价值的评估方法。
  适用范围:适用于能够被替代的资产价值评估。
  (2)市场法
  含义:是利用市场上相同或者相似资产的近期交易价格,经过直接比较或者类比分析以确定评估标的价值的评估方法。
  适用范围:适用于在市场上能找到与评估标的相同或者相似的非关联可比交易信息时的资产价值评估。
  (3)收益法
  含义:是通过评估标的未来预期收益现值来确定其价值的评估方法。
  适用范围:适用于企业整体资产和可预期未来收益的单项资产评估。

  7.其他规定:
  (1)税务机关分析评估被调查企业关联交易时,应当在分析评估交易各方功能风险的基础上,选择功能相对简单的一方作为被测试对象。
  (2)税务机关在进行可比性分析时,优先使用公开信息,也可以使用非公开信息。
  (3)税务机关分析评估被调查企业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算术平均法、加权平均法或者四分位法等统计方法,逐年分别或者多年度平均计算可比企业利润或者价格的平均值或者四分位区间。
  (4)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可比利润水平或者可比价格对被调查企业各年度关联交易进行逐年测试调整。
  (5)税务机关采用四分位法分析评估企业利润水平时,企业实际利润水平低于可比企业利润率区间中位值的,原则上应当按照不低于中位值进行调整。

  (三)来料加工业务调整

  1.税务机关分析评估被调查企业为其关联方提供的来料加工业务,在可比企业不是相同业务模式,且业务模式的差异会对利润水平产生影响的情况下,应当对业务模式的差异进行调整,还原其不作价的来料和设备价值。企业提供真实完整的来料加工产品整体价值链相关资料,能够反映各关联方总体利润水平的,税务机关可以就被调查企业与可比企业因料件还原产生的资金占用差异进行可比性调整,利润水平调整幅度超过10%的,应当重新选择可比企业。
  除上述外,对因营运资本占用不同产生的利润差异不作调整。

  2.企业为境外关联方从事来料加工或者进料加工等单一生产业务,或者从事分销、合约研发业务,原则上应当保持合理的利润水平。
  上述企业如出现亏损,无论是否达到同期资料准备标准,均应当就亏损年度准备同期资料本地文档。税务机关应当重点审核上述企业的本地文档,加强监控管理。

  (四)受让无形资产使用权调整

  1.企业仅拥有无形资产所有权而未对无形资产价值做出贡献的,不应当参与无形资产收益分配。
  2.无形资产形成和使用过程中,仅提供资金而未实际执行相关功能和承担相应风险的,应当仅获得合理的资金成本回报。
  3.企业与其关联方转让或者受让无形资产使用权而收取或者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应当根据情形适时调整,未适时调整的,税务机关可以实施特别纳税调整。
  4.与经济利益不匹配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可以实施特别纳税调整。未带来经济利益,且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已税前扣除的金额全额实施特别纳税调整。
  5.企业向仅拥有无形资产所有权而未对其价值创造做出贡献的关联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已税前扣除的金额全额实施特别纳税调整。
  6.企业以融资上市为主要目的在境外成立控股公司或者融资公司,仅因融资上市活动所产生的附带利益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已税前扣除的金额全额实施特别纳税调整。

  (五)非受益性劳务价款调整

  企业与其关联方发生劳务交易支付或者收取价款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可以实施特别纳税调整。
  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关联劳务交易应当是受益性劳务交易,并且按照非关联方在相同或者类似情形下的营业常规和公平成交价格进行定价。
  受益性劳务是指能够为劳务接受方带来直接或者间接经济利益,且非关联方在相同或者类似情形下,愿意购买或者愿意自行实施的劳务活动。
  企业向其关联方支付非受益性劳务的价款,税务机关可以按照已税前扣除的金额全额实施特别纳税调整。

  (六)特别纳税调整程序实施

  1.企业向未执行功能、承担风险,无实质性经营活动的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已税前扣除的金额全额实施特别纳税调整。
  2.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
  3.企业收到《特别纳税调查调整通知书》后有异议的,可以在依照《特别纳税调查调整通知书》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利息、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后,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税务机关对企业实施特别纳税调整,涉及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的,除另有规定外,不调整已扣缴的税款。
  5.税务机关对企业实施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当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2008年1月1日以后发生交易补征的企业所得税按日加收利息。

  特别纳税调查调整补缴的税款,应当按照应补缴税款所属年度的先后顺序确定补缴税款的所属年度,以入库日为截止日,分别计算应加收的利息额:
  (1)企业在《特别纳税调查调整通知书》送达前缴纳或者送达后补缴税款的,应当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缴纳或者补缴税款之日止计算加收利息。
  企业超过《特别纳税调查调整通知书》补缴税款期限仍未缴纳税款的,应当自补缴税款期限届满次日起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在加收滞纳金期间不再加收利息;
  (2)利息率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12月31日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以下简称基准利率)5个百分点计算,并按照一年365天折算日利息率;
  (3)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同期资料及有关资料的,或者按照有关规定不需要准备同期资料但根据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他相关资料的,可以只按照基准利率加收利息。
  经税务机关调查,企业实际关联交易额达到准备同期资料标准,但未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供同期资料的,税务机关补征税款加收利息,适用上述(2)的规定。

  6.被调查企业在税务机关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期间申请变更经营地址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在调查结案前原则上不予办理税务变更、注销手续。

  (七)特别纳税调整协商
  1.根据我国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可以依据企业申请或者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请求启动相互协商程序,与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开展协商谈判,避免或者消除由特别纳税调整事项引起的国际重复征税。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税务总局可以拒绝企业申请或者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的请求:
  (1)企业或者其关联方不属于税收协定任一缔约方的税收居民;
  (2)申请或者请求不属于特别纳税调整事项;
  (3)申请或者请求明显缺乏事实或者法律依据;
  (4)申请不符合税收协定有关规定;
  (5)特别纳税调整案件尚未结案或者虽然已经结案但是企业尚未缴纳应纳税款。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税务总局可以暂停相互协商程序:
  (1)企业申请暂停相互协商程序;
  (2)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请求暂停相互协商程序;
  (3)申请必须以另一被调查企业的调查调整结果为依据,而另一被调查企业尚未结束调查调整程序;
  (4)其他导致相互协商程序暂停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税务总局可以终止相互协商程序:
  (1)企业或者其关联方不提供与案件有关的必要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或者存在其他不配合的情形;
  (2)企业申请撤回或者终止相互协商程序;
  (3)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撤回或者终止相互协商程序;
  (4)其他导致相互协商程序终止的情形。

四、预约定价安排管理

  预约定价安排概念:企业可以与税务机关就其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达成定价的一种事先安排。
  预约定价安排谈签与执行流程:预备会谈、谈签意向、分析评估、正式申请、协商签署和监控执行。
  预约定价安排类型:单边、双边和多边。

  (一)预约定价安排适用范围

  1.预约定价安排适用于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接收其谈签意向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所属纳税年度起3—5个年度的关联交易。
  2.企业以前年度的关联交易与预约定价安排适用年度相同或者类似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可以将预约定价安排确定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追溯适用于以前年度该关联交易的评估和调整。追溯期最长为10年。
  3.预约定价安排一般适用于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接收其谈签意向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所属纳税年度前3个年度每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

  (二)预约定价安排管理

  1.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满后自动失效,企业申请续签的,应当在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满之日前90日内向税务机关提出续签申请。
  2.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间,企业发生影响预约定价安排的实质性变化,应当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详细说明该变化对执行预约定价安排的影响,并附送相关资料。
  3.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间,主管税务机关与企业发生分歧的,双方应当进行协商。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报上一级税务机关协调;涉及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必须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协调。对上一级税务机关或者国家税务总局的决定,下一级税务机关应当予以执行。企业仍不能接受的,可以终止预约定价安排的执行。
4.在预约定价安排签署前,税务机关和企业均可暂停、终止预约定价安排程序。
  5.没有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签署预约定价安排,或者税务机关发现企业隐瞒事实的,应当认定预约定价安排自始无效。
  6.税务机关与企业不能达成预约定价安排的,税务机关在协商过程中所取得的有关企业的提议、推理、观念和判断等非事实性信息,不得用于对该预约定价安排涉及关联交易的特别纳税调查调整。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优先受理企业提交的申请
  (1)企业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完备合理,披露充分;
  (2)企业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
  (3)税务机关曾经对企业实施特别纳税调査调整,并已结结案;
  (4)签署的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满,企业申请续签,且预约定价安排所述事实和经营环境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
  (5)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备,对价值链或者供应链的分析完整、清晰,充分考虑成本节约、市场溢价等地域特殊因素,拟采用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合理;
  (6)企业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开展预约定价安排谈签工作;
  (7)申请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所涉及的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有较强的谈签意愿,对预约定价安排的重视程度较高;
  (8)其他有利于预约定价安排谈签的因素。

*特别纳税调整(三)

*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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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一、成本分摊协议管理

  (一)对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成本分摊协议,有关税务处理如下:

  (1)企业按照协议分摊的成本,应在协议规定的各年度税前扣除;
  (2)涉及补偿调整的,应在补偿调整的年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3)涉及无形资产的成本分摊协议,加入支付、退出补偿或终止协议时对协议成果分配的,应按资产购置或处置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成本分摊协议的参与方对开发、受让的无形资产或参与的劳务活动享有受益权,并承担相应的活动成本。关联方承担的成本应与非关联方在可比条件下为获得上述受益权而支付的成本相一致。

  1.参与方使用成本分摊协议所开发或受让的无形资产不需另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2.企业对成本分摊协议所涉及无形资产或劳务的受益权应有合理的、可计量的预期收益,且以合理商业假设和营业常规为基础。
  3.涉及劳务的成本分摊协议一般适用于集团采购和集团营销策划。

  (三)企业与其关联方签署成本分摊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自行分摊的成本不得税前扣除:

  1.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和经济实质;
  2.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3.没有遵循成本与收益配比原则;
  4.未按有关规定备案或准备、保存和提供有关成本分摊协议的同期资料;
  5.自签署成本分摊协议之日起经营期限少于20年。

二、受控外国企业管理

  受控外国企业是指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居民个人(以下统称中国居民股东,包括中国居民企业股东和中国居民个人股东)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税率水平50%的国家(地区),并非出于合理经营需要对利润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的外国企业。
  控制指在股份、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构成实质控制,其中,股份控制是指中国居民股东在纳税年度任何一天单层直接或多层间接持有外国企业1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且共同持有该外国企业50%以上股份。
中国居民股东多层间接持股持有股份按各层持股比例相乘计算,中间层持有股份超过50%的,按100%计算。

  1.计入中国居民企业股东当期的视同受控外国企业股息分配的所得,应按以下公式计算:
  中国居民企业股东当期所得=视同股息分配额×实际持股天数÷受控外国企业纳税年度天数×股东持股比例
  中国居民股东多层间接持有股份的,股东持股比例按各层持股比例相乘计算。

  2.中国居民企业股东能够提供资料证明其控制的外国企业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免予将外国企业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的利润视同股息分配额,计入中国居民企业股东的当期所得:
  (1)设立在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非低税率国家(地区);
  (2)主要取得积极经营活动所得;
  (3)年度利润总额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三、资本弱化管理

  (一)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得扣除的利息支出应按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
  1.标准比例: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
  2.关联债资比例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关联债资比例=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
  其中:
  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关联债权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各月平均权益投资=(权益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说明】权益投资为企业资产负债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权益金额。
  (1)所有者权益<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则权益投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
  (2)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实收资本(股本)金额,则权益投资=实收资本(股本)金额。

  (二)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利息支出,不得结转到以后纳税年度;应按照实际支付给各关联方利息占关联方利息总额的比例,在各关联方之间进行分配,其中,分配给实际税负高于企业的境内关联方的利息准予扣除;直接或间接实际支付给境外关联方的利息应视同分配的股息,按照股息和利息分别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差补征企业所得税,如已扣缴的所得税税款多于按股息计算应征所得税税款,多出的部分不予退税。

四、一般反避税管理

  以下规定适用于税务机关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对企业实施的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而获取税收利益的避税安排,实施的特别纳税调整。
  税收利益是指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一)避税安排特征及调整方法

  1.避税安排具有以下特征:
  (1)以获取税收利益为唯一目的或者主要目的;
  (2)以形式符合税法规定、但与其经济实质不符的方式获取税收利益。

  2.下列情况不适用一般反避税规定:
  (1)与跨境交易或者支付无关的安排;
  (2)涉嫌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以及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

  3.企业的安排属于转让定价、成本分摊、受控外国企业、资本弱化等其他特别纳税调整范围的,应当首先适用其他特别纳税调整相关规定。

  4.企业的安排属于受益所有人、利益限制等税收协定执行范围的,应当首先适用税收协定执行的相关规定。

  5.税务机关对企业的避税安排应当以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和经济实质的类似安排为基准,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实施特别纳税调整。调整方法包括:
  (1)对安排的全部或者部分交易重新定性;
  (2)在税收上否定交易方的存在,或者将该交易方与其他交易方视为同一实体;
  (3)对相关所得、扣除、税收优惠、境外税收抵免等重新定性或者在交易各方间重新分配;
  (4)其他合理方法。

         (二)反避税立案

  1.各级税务机关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应用各种数据资源,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评估、同期资料管理、对外支付税务管理、股权转让交易管理、税收协定执行等,及时发现一般反避税案源。

  2.主管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存在避税嫌疑的,层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复核同意后,报国家税务总局申请立案。

  3.省税务机关应当将国家税务总局形成的立案申请审核意见转发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立案的,主管税务机关实施一般反避税调查。

  (三)反避税调查

  1.主管税务机关实施一般反避税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企业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被调查企业认为其安排不属于避税安排的,应当自收到《税务检查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提供相关资料。企业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提供的,可书面申请延期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0日。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延期申请之日起15日内书面回复。逾期未回复的,视同税务机关同意企业的延期申请。

  2.企业拒绝提供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按税收征管法规定进行核定。

  (四)反避税结案

  1.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调查过程中获得的相关资料,自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立案之日起9个月内进行审核,综合判断企业是否存在避税安排,形成案件不予调整或者初步调整方案的意见和理由,层报省税务机关复核同意后,报国家税务总局申请结案。

  2.被调查企业在收到《特别纳税调查初步调整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下发《特别纳税调查调整通知书》。
  被调查企业在收到《特别纳税调查初步调整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提出异议,但是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后认为不应采纳的,应将被调查企业的异议及不应采纳的意见和理由层报省税务机关复核同意后,报国家税务总局再次申请结案。
  被调查企业在收到《特别纳税调查初步调整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提出异议,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后认为确需对调整方案进行修改的,应当将被调查企业的异议及修改后的调整方案层报省税务机关复核同意后,报国家税务总局再次申请结案。

  (五)反避税争议处理

  1.被调查企业对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的一般反避税调整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法律救济。
  2.被调查企业认为我国税务机关作出的一般反避税调整,导致国际双重征税或者不符合税收协定规定征税的,可以按照税收协定及其相关规定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

*小结

  熟悉资本弱化管理、一般反避税管理、成本分摊协议管理和受控外国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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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1-3-22 17:50:00 | 显示全部楼层
税法二》第一章:企业所得税
——第七讲(12节)


第十二节:征收管理

*征收管理(一)

*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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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一、纳税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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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新增: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境内设立多个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依照规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其他境内机构、场所(以下称“被汇总机构、场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相关税务处理事项如下:

  1.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应在汇总纳税的年度中持续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汇总纳税的各机构、场所已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取得纳税人识别号;
  (2)主要机构、场所符合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汇总纳税的各机构、场所不得采用核定方式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汇总纳税的各机构、场所能够按照规定准确计算本机构、场所的税款分摊额,并按要求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除下面第3条规定外,主要机构、场所比照居民企业总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被汇总机构、场所比照居民企业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3.符合上述第1条规定的机构、场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不从纳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其他机构、场所之外取得营业收入,仅具有内部辅助管理或服务职能的,可以纳入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但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4.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汇总纳税的各机构、场所应按照规定,分季度预缴和年终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

  5.主要机构、场所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每季度终了和年度汇算清缴期满后30日内,将主要机构、场所申报信息传递给各被汇总机构、场所主管税务机关。各被汇总机构、场所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每季度终了和年度汇算清缴期满后30日内,将本地被汇总纳税机构、场所申报信息传递给主要机构、场所主管税务机关。
  (1)汇总纳税的各机构、场所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对汇总纳税的各机构、场所同一税务处理事项作出不一致的处理决定。相关主管税务机关就有关处理事项不能达成一致的,报共同上级税务机关决定。
  (2)主要机构、场所主管税务机关发现主要机构、场所不具备上述第1条规定条件的,在征得各被汇总机构、场所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取消该非居民企业所有机构、场所相关年度企业所得税汇总缴纳方式,并通知各被汇总机构、场所主管税务机关。
  (3)被汇总机构、场所主管税务机关发现被汇总机构、场所不具备上述第1条规定条件的,在征得主要机构、场所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取消该被汇总机构、场所相关年度企业所得税汇总缴纳方式,并通知主要机构、场所及其他被汇总机构、场所主管税务机关。

  6.汇总纳税的各机构、场所全部处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以下称省税务机关)管辖区域内的,该省税务机关在不改变上述第1条规定汇总纳税适用条件的前提下,可以按照不增加纳税义务,不减少办税便利的原则规定管理办法。
  
  二、纳税期限

  1.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2.企业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3.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4.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5.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6.自2019年起,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

  三、纳税申报

  1.预缴期:按月或按季预缴的,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2.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3.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还是亏损,都应当依照规定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和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四、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一)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1.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以下规定。(部分企业全额上缴中央国库不适用以下规定)

  2.基本原则:
  (1)统一计算,是指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2)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
  (3)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照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4)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统一计算汇总纳税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
  (5)财政调库,是指财政部定期将缴入中央国库的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数调整至地方国库。

  3.适用范围: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1)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提示】总机构设立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非上述二级分支机构),且该部门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该部门视同一个二级分支机构,按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能分开核算的,该部门不得视同一个二级分支机构,不得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2)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3)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提示1】汇总纳税企业当年由于重组等原因从其他企业取得重组当年之前已存在的二级分支机构,并作为本企业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该二级分支机构不视同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按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提示2】汇总纳税企业内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之间,发生合并、分立、管理层级变更等形成的新设或存续的二级分支机构,不视同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按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4)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5)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税款预缴和汇算清缴

  1.汇总纳税企业按规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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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具体核定。
  汇总纳税企业应根据当期实际利润额,按照规定的预缴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预缴;在规定期限内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也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按照规定的预缴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当年度不得变更。

  3.汇总纳税企业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全年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由总、分机构分别结清应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分别办理退税,或者经总、分机构同意后分别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总分机构分摊税款的计算

  1.总机构按以下公式计算分摊税款:
  总机构分摊税款=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2.分支机构按以下公式计算分摊税款:
  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某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一百记忆法】
  分支机构分摊比例=A/∑A×0.35+B/∑B×0.35+C/∑C×0.30
  A:营业收入;
  B:职工薪酬;
  C:资产总额。

        【提示1】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
  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是指分支机构上年度全年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数据和上年度12月31日的资产总额数据,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核算的数据。
  一个纳税年度内,总机构首次计算分摊税款时采用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数据,与此后经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确认的数据不一致的,不作调整。

  【提示2】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

  【提示3】对于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规定的比例和计算的分摊比例,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汇总纳税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总额,最后按规定的比例和按计算的分摊比例,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
  汇总所得额→分摊→汇总税额→分摊

  (四)日常管理

  1.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以下规定申报扣除:
  (1)总机构及二级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除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各自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二级分支机构还应同时上报总机构;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不需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应并入二级分支机构,由二级分支机构统一申报。
  (2)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除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应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3)总机构将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所发生的资产损失,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专项申报。

  2.总机构应将查补所得税款(包括滞纳金、罚款)按照规定计算分摊和缴纳。

       五、合伙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一)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自然人:个税;法人和其他组织:企业所得税。
  (二)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三)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四)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1.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3.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4.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六、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的管理

  (一)相关概念

  1.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境外中资企业)是指由中国内地企业或者企业集团作为主要控股投资者,在中国内地以外国家或地区(含中国香港、澳门、台湾)注册成立的企业。
  2.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以下简称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是指因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而被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

  【提示】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与境内主要控股投资者所在地一致的,为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中国境内主要投资者登记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

  (二)居民身份认定管理

  1.境外中资企业居民身份的认定,采用企业自行判定提请税务机关认定和税务机关调查发现予以认定两种形式。

  2.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发生下列重大变化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报告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层报国家税务总局确定是否取消其居民身份:
  (1)企业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变更为中国境外的;
  (2)中方控股投资者转让企业股权,导致中资控股地位发生变化的。
  掌握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熟悉纳税地点、纳税期限、纳税申报、合伙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和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的管理。

 *小结:

  掌握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熟悉纳税地点、纳税期限、纳税申报、合伙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和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的管理。

*征收管理(二)

*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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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

  (一)关于到期应支付而未支付的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问题

  1.中国境内企业(以下称为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签订与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有关的合同或协议,如果未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日期支付上述所得款项,或者变更或修改合同或协议延期支付,但已计入企业当期成本、费用,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中作税前扣除的,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2.如果企业上述到期未支付的所得款项,不是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而是计入相应资产原价或企业筹办费,在该类资产投入使用或开始生产经营后分期摊入成本、费用,分年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应在企业计入相关资产的年度纳税申报时就上述所得全额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3.如果企业在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支付日期之前支付上述所得款项的,应在实际支付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4.新增:非居民企业取得应源泉扣缴的所得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相关应纳税款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实际支付之日。

  (二)关于担保费税务处理问题

  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担保费,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对利息所得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征税问题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转让中国境内土地使用权,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以其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总额减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作为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并由扣缴义务人在支付时代扣代缴。

  (四)关于融资租赁和出租不动产的租金所得税务处理问题

  1.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将设备、物件等租给中国境内企业使用,租赁期满后设备、物件所有权归中国境内企业(包括租赁期满后作价转让给中国境内企业),非居民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收取租金,应以租赁费(包括租赁期满后作价转让给中国境内企业的价款)扣除设备、物件价款后的余额,作为贷款利息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中国境内企业在支付时代扣代缴。 

  2.非居民企业出租位于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对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进行日常管理的,以其取得的租金收入全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中国境内的承租人在每次支付或到期应支付时代扣代缴。
  如果非居民企业委派人员在中国境内或者委托中国境内其他单位或个人对上述不动产进行日常管理的,应视为其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非居民企业应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的有关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规定:
  1.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净值后的余额为股权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股权转让人转让股权所收取的对价,包括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种收入。
  股权净值是指取得该股权的计税基础。
  股权的计税基础是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支付的出资成本,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受让成本。股权在持有期间发生减值或者增值,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的,股权净值应进行相应调整。
  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2.多次投资或收购的同项股权被部分转让的,从该项股权全部成本中按照转让比例计算确定被转让股权对应的成本。

  3.新增:非居民企业采取分期收款方式取得应源泉扣缴所得税的同一项转让财产所得的,其分期收取的款项可先视为收回以前投资财产的成本,待成本全部收回后,再计算并扣缴应扣税款。

  二、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

  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
  (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
  (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5)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一)搬迁收入
  1.企业的搬迁收入,包括搬迁过程中从本企业以外(包括政府或其他单位)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本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等。

  2.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取得的货币性和非货币性补偿收入。具体包括:
  (1)对被征用资产价值的补偿;
  (2)因搬迁、安置而给予的补偿;
  (3)对停产停业形成的损失而给予的补偿;
  (4)资产搬迁过程中遭到毁损而取得的保险赔款;
  (5)其他补偿收入。

  3.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而处置企业各类资产所取得的收入。

  企业由于搬迁处置存货而取得的收入,应按正常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不作为企业搬迁收入。

  (二)搬迁支出

  1.企业的搬迁支出,包括搬迁费用支出以及由于搬迁所发生的企业资产处置支出。

  2.搬迁费用支出,是指企业搬迁期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安置职工实际发生的费用、停工期间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及福利费、临时存放搬迁资产而发生的费用、各类资产搬迁安装费用以及其他与搬迁相关的费用。

  3.资产处置支出,是指企业由于搬迁而处置各类资产所发生的支出,包括变卖及处置各类资产的净值、处置过程中所发生的税费等支出。

  4.企业由于搬迁而报废的资产,如无转让价值,其净值作为企业的资产处置支出。

  (三)搬迁资产税务处理

  1.企业搬迁的资产,简单安装或不需要安装即可继续使用的,在该项资产重新投入使用后,就其净值按规定的该资产尚未折旧或摊销的年限,继续计提折旧或摊销。

  2.企业搬迁的资产,需要进行大修理后才能重新使用的,应就该资产的净值,加上大修理过程所发生的支出,为该资产的计税成本。在该项资产重新投入使用后,按该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或摊销。

  3.企业搬迁中被征用的土地,采取土地置换的,换入土地的计税成本按被征用土地的净值,以及该换入土地投入使用前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为该换入土地的计税成本,在该换入土地投入使用后,按规定年限摊销。

  4.企业搬迁期间新购置的各类资产按规定计算确定资产的计税成本及折旧或摊销年限。企业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5.企业政策性搬迁被征用的资产,采取资产置换的,其换入资产的计税成本按被征用资产的净值,加上换入资产所支付的税费(涉及补价,还应加上补价款)计算确定。

  (四)应税所得

  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
  (1)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搬迁完成年度,企业应进行搬迁清算,计算搬迁所得:
  ①从搬迁开始,5年内(包括搬迁当年度)任何一年完成搬迁的。
  ②从搬迁开始,搬迁时间满5年(包括搬迁当年度)的年度。

2)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已经完成搬迁:
  ①搬迁规划已基本完成;
  ②当年生产经营收入占规划搬迁前年度生产经营收入50%以上。

  (3)企业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为负数的,应为搬迁损失。搬迁损失可在下列方法中选择其一进行税务处理:
  ①在搬迁完成年度,一次性作为损失进行扣除。
  ②自搬迁完成年度起分3个年度,均匀在税前扣除。
  上述方法由企业自行选择,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4)企业边搬迁、边生产的,搬迁年度应从实际开始搬迁的年度计算。

  (5)企业以前年度发生尚未弥补的亏损的,凡企业由于搬迁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的,从搬迁年度次年起,至搬迁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

  【提示】企业边搬迁、边生产的,其亏损结转年度应连续计算。

       三、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的管理

  居民企业成立或参股外国企业,或者处置已持有的外国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且按照中国会计制度可确认的,应当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1.在该规定施行之日,居民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外国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达到10%(含)以上;
  2.在该规定施行之日后,居民企业在被投资外国企业中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自不足10%的状态改变为达到或超过10%的状态;
  3.在该规定施行之日后,居民企业在被投资外国企业中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自达到或超过10%的状态改变为不足10%的状态。
  
  四、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
  1.下列企业应进行清算的所得税处理:
  (1)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
  (2)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

  2.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
  (1)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
  (3)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
  (4)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
  (5)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
  (6)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

  3.清算所得=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债务清偿损益
  应纳税所得=清算所得-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亏损弥补
  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4.可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

  5.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
  股息所得=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股份比例
  投资转让所得(损失)=剩余资产-股息所得-投资成本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资产应按可变现价值或实际交易价格确定计税基础。

  【一百记忆法】
  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三部分确认的顺序:投资收回(投资成本)—股息所得—转让所得(损失)
  注意和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三部分确认的顺序的区别:股息所得—投资成本—转让所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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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1-3-24 16:30:26 | 显示全部楼层
税法二第二章:个人所得税

——第一讲(1-4

*考情分析

  本章分值比重仅次于第一章企业所得税。历年考题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计算题和综合分析题均会涉及本章内容。本章主观题的主要题型有两类,一类为自然人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包括中国公民和外籍人士两类纳税人的计算问题。另一类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取得的“经营所得”的个税计算,从考试出题频率看,第一类题型的出现频率高于第二类题型。本章近三年考试的平均分值在30-35分左右。

·确切内容还是以书籍为准,此讲义只是列出框架,帮助学习
·额外拓展:
具体关于个人所得税的知识点和政策汇总可以点击(跳转)进入到个人所得税淘贴进行了解学习

*目录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征税对象
第三节 纳税人、税率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第四节 减免税优惠
第五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六节 征收管理

*章节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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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概述

一、概念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含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中的个人投资者、承租承包者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

二、特点

  1.实行混合征收:分类征收制、综合征收制和混合征收制。
  2.超额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并用。
  3.费用扣除额较宽。
  4.计算较复杂。
  5.采取源泉扣缴和自行申报纳税。

第二节:征税对象

*征税对象(一)

                个人所得税法列举征税的个人所得共9项,其中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这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取得其他五项所得,依照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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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一、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提示1】工资、薪金所得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动所得,强调个人所从事的是他人指定、安排并接受管理的劳动、工作,或服务于公司、工厂、行政、事业单位(私营企业主除外)。

  【提示2】奖金是指所有具有工资性质的奖金,免税奖金的范围在税法中另有规定;
  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不分种类和取得情况,一律按工资、薪金所得课税;津贴、补贴等则有例外。

  【提示3】不征税项目包括: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注】误餐补助是指按照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助、津贴不包括在内。

        【提示4】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对出租车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营运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注】
        ①从事个体出租车运营的出租车驾驶员取得的收入,按“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②出租车属个人所有,但挂靠出租汽车经营单位或企事业单位,驾驶员向挂靠单位缴纳管理费的,或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将出租车所有权转移给驾驶员的,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运营取得的收入,比照“经营所得”项目征税。

  【提示5】自2004120日起,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的雇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的全额并入营销人员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注】如果是非雇员,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征税。

        【提示6】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提示7】新增:个人按照规定领取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由保险机构代扣代缴后,在个人购买税延养老保险的机构所在地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二、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独立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具体包括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提示1
  具体内容不用记,找到区别都搞定:
  “劳务报酬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的区别:
  (1)非独立个人劳动(任职雇佣):“工资、薪金所得”
  (2)独立个人劳动(非任职雇佣):“劳务报酬所得”
  编一个案例帮助理解:例如,一个高校的老师的讲课费属于什么税目?
  在校内讲课取得的所得属于“工资、薪金”税目;
  去外单位讲课取得的所得属于“劳务报酬所得”税目。

  【提示2】董事费收入:
  (1)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
  (2)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提示3】在校学生因参与勤工俭学活动(包括参与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活动),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提示4】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征税。

三、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提示1】稿酬一定要“出版发表”。注意和部分“劳务报酬”项目的区别!!!

  【提示2】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取得的所得。包括文字、书画、摄影以及其他作品。包括作者去世后,财产继承人取得的遗作稿酬。

  【提示3】报刊、杂志、出版等单位的职员在本单位的刊物上发表作品、出版图书取得所得征税问题:
  (1)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除上述专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按“稿酬所得”项目征税。
  (2)出版社的专业作者撰写、编写或翻译的作品,由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费收入,按“稿酬所得”项目征税。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包括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提示1】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

  【提示2】个人取得特许权的经济赔偿收入。

  【提示3】编剧从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

*小 结

  本讲介绍征税对象的4项是考试的重点内容,既是直接客观题的考点,也是主观题计算的基础。要求注意理解注意总结,对比记忆。概述内容熟悉即可。

*征税对象(二)

*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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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五、经营所得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提示1】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提示2】个人从事彩票代销业务而取得所得,按本税目计算征税。

  【提示3】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取得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其他各项应税所得,应分别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提示4】个人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的。这类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实际上属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

  【提示5】个人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后,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不论其分配方式如何,均应先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然后根据承包、承租经营者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的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为:
  (1)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规定只向发包方、出租人缴纳一定的费用,缴纳承包、承租费后的企业的经营成果归承包人、承租人所有的,其取得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提示6】外商投资企业采取发包、出租经营且经营人为个人的,对经营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分享的收益或取得的所得,亦按照个人“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提示1】自2008109日起,储蓄存款利息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提示2】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有关资产量化给职工个人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1.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税。
  2.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税;待个人将股份转让时,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七、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提示1】个人取得的财产转租收入,属于“财产租赁所得”。
  在确定纳税义务人时,应以产权凭证为依据,对无产权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产权所有人死亡,在未办理产权继承手续期间,该财产出租而有租金收入的,以领取租金的个人为纳税义务人。

  【提示2】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商店购买者个人签订协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优惠价格出售其开发的商店给购买者个人,但购买者个人在一定期限内必须将购买的商店无偿提供给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出租使用。对购买者个人少支出的购房价款视同“财产租赁所得”。每次财产租赁所得的收入额,按照少支出的购房价款和协议规定的租赁月份数平均计算确定。

八、财产转让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含土地使用权)

  【提示1】境内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提示2】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税。

九、偶然所得

  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提示1】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提示2】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小 结

  征税对象是直接的客观题的考点,也是主观题计算的基础。要求理解掌握,注意总结,对比记忆。

第三节:纳税人、税率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第四节:减免税优惠

一、纳税人和税率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虽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以及无住所又不居住或居住不满183天但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外籍个人,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等。

*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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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一)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判断标准:住所和居住时间

  1.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

  【提示1】住所: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

  【提示2】纳税年度:自公历11日起至1231日止。

  【提示3】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183天的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提示1】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按照个人在中国境内累计停留的天数计算。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满24小时的,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不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

  【注意】居住天数,判定无住所个人的居民身份,确定纳税义务时候使用。

        【提示2】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所得的征税问题

居住时间
境内所得
境外所得
境内支付
境外支付
境内支付
境外支付
不满183
1)连续或累计不超过90
免税
×高管交
×
290183天之内
×高管交
×
183
3)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6
免税(备案)
4)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满6

  【说明1】“√”表示征税,“×”表示不征税。

  【说明2】高层管理职务包括企业正、副(总)经理、各职能总师、总监及其他类似公司管理层的职务。

  【说明3】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的连续年限重新起算。

(二)所得来源的确定

  1、《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1)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3)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4)转让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5)从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记忆小贴士】

境内“+
具体规定
“干”
1.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劳务发生地)
“用”
2.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3.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使用地)
“财产”
4.转让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不动产所在地、转让机构和行为所在地)
“付”
5.从中国境内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支付机构所在地)

  2、财政部、国税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1)关于工资薪金所得来源地的规定。
  个人取得归属于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为来源于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
  境内工作期间按照个人在境内工作天数计算,包括其在境内的实际工作日以及境内工作期间在境内、境外享受的公休假、个人休假、接受培训的天数。

  【提示1】在境内、境外单位同时担任职务或者仅在境外单位任职的个人,在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按照半天计算境内工作天数。

  【提示2】无住所个人在境内、境外单位同时担任职务或者仅在境外单位任职,且当期同时在境内、境外工作的,按照工资薪金所属境内、境外工作天数占当期公历天数的比例计算确定来源于境内、境外工资薪金所得的收入额。境外工作天数按照当期公历天数减去当期境内工作天数计算。
      
        (2)关于数月奖金以及股权激励所得来源地的规定。
  无住所个人取得的数月奖金或者股权激励所得按照相关规定确定所得来源地的,无住所个人在境内履职或者执行职务时收到的数月奖金或者股权激励所得,归属于境外工作期间的部分,为来源于境外的工资、薪金所得;
  无住所个人停止在境内履约或者执行职务离境后收到的数月奖金或者股权激励所得,对属于境内工作期间的部分,为来源于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

  【提示】数月奖金是指一次取得归属于数月的奖金、年终加薪、分红等工资薪金所得,不包括每月固定发放的奖金及一次性发放的数月工资。
  本公告所称股权激励包括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权、股权奖励以及其他因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的折扣或者补贴。

  (3)关于稿酬所得来源地的规定
  由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支付或者负担的稿酬所得,为来源于境内的所得。(支(三)扣缴义务人
  除“经营所得”税目外,扣缴义务人在向纳税人支付各项应纳税所得时,必须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

(四)税率

  1.综合所得,适用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2.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3.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二、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和减免税优惠 

*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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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一般规定

  应纳税所得额=各项收入-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或扣除金额
  1.收入的形式:包括货币和实物收入。实物应当按照所取得的凭证上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2.费用扣除的方法:

扣除方法
应税项目
核算
1)经营所得
2)财产转让所得
定额和定率扣除
1)综合所得
2)财产租赁所得
无扣除
1)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2)偶然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的特殊规定
  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计算公式为:
  捐赠扣除限额=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
  实际捐赠额小于捐赠扣除限额时,允许扣除的捐赠额=实际捐赠额;实际捐赠额大于捐赠扣除限额时,按捐赠扣除限额扣除。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允许扣除的捐赠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提示1】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提示2】全额扣除的情形:1.红十字事业;2.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机构;3.教育事业;4.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5.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6.宋庆龄基金会等六家;7.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教育发展基金会、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和中华快车基金会;8.向地震灾区的捐赠。

(三)减免税优惠

  1、法定免税项目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级别、用途)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提示1】国债利息:指个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

  【提示2】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指个人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提示】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提示1】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从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提示2】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提示】该类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2、法定减税项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3、其他减免税项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若干规定,对个人下列所得免征或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2)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境外出差补贴。
  (3)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提示】201911日至20211231日期间,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相关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自202211日起,外籍个人不再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应按规定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4)符合条件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7项)。
  (5)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6)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7)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8)对个人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在1万元以下(含)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9)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离休费、退休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10)2008109日起,对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和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1)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免于征收个人所得税。
  (12)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13)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14)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15)对退役士兵按照规定,取得的一次性退役金以及地方政府发放的一次性经济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
        (16)对个人取得的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17)对个人投资者持有20192023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兑付机构在向个人投资者兑付利息时代扣代缴。
  (18)职工从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的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19)公共租赁住房的税收优惠。
  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20)对国际奥委会及其相关实体的外籍雇员、官员、教练员、训练员以及其他代表在201961日至20221231日期间临时来华,从事与北京冬奥会相关的工作,取得由北京冬奥组委支付或认定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小      结:

  应纳税所得额确定的一般规定是基础性知识点,直接考核频率比较低,特殊规定要重点掌握,尤其是和计算题的结合。减免税优惠要注意分层次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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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1-3-24 17:50:12 | 显示全部楼层
税法二第二章:个人所得税

——第二讲(5节前半部分

第五节: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居民和非居民个人综合所得的计税方法(一):基本规定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思维导图:

截屏2021-03-23 上午10.27.31.png
*知识点:
(一)居民个人预扣预缴办法:每月(次)综合所得税务处理

截屏2021-03-24 上午10.55.05.png
1.工资薪金所得的累计预扣法: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提示1】
  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

  【提示2】
  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三险一金)

  【提示3】
  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规定见下一讲)
  除大病医疗以外,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继续教育,纳税人可以选择在单位发放工资薪金时,按月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一个纳税年度内,如果没有及时将扣除信息报送任职受雇单位,以致在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税未享受扣除或未足额享受扣除的,大家可以在当年剩余月份内向单位申请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汇算清缴申报时办理扣除。

【提示4】
  其他扣除:包括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以及国务院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项目。

    【提示5】
  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以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2.劳务报酬所得预缴税额计算

  【提示】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3.稿酬所得预缴税额计算

(二)居民个人全年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纳税年度的综合收入额—基本费用6万/年—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
  应纳税额=全年应纳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补/退税额=全部应纳税额-减免税额-已缴税额-境外所得已纳所得税抵免额

  【提示1】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

  【记忆小贴士】工资、薪金收入全额计入收入额;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打“8折”计入收入额;稿酬打“5.6折”计入收入额

  【提示2】
  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于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纳税人年度中间需要提供上述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提供。纳税人取得除工资、薪金所得以外的其他所得,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扣缴税款后,及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提示3】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预扣预缴和汇算清缴的差异性:

  1.收入额的计算方法不同:年度汇算清缴时,收入额为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预扣预缴时收入额为每次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其中,“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费用按百分之二十计算”。
  2.适用的税率/预扣率不同:年度汇算清缴时,并入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预扣预缴时,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
  3.可扣除的项目不同:居民个人的上述三项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属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时以四项所得的合计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而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上述三项所得日常预扣预缴税款时暂不减除上述扣除。

(三)非居民个人应纳税所得额确定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扣缴义务人向非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以下方法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每月收入额—5000元/月;
  2.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其中:
  (1)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收入×(1-20%)×税率-速算扣除数
  (2)稿酬所得应纳税额=收入×(1-20%)×70%×税率-速算扣除数
  (3)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额=收入×(1-20%)×税率-速算扣除数

  【记忆小贴士】工资、薪金收入全额计入收入额;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打“8折”计入收入额;稿酬打“5.6折”计入收入额

  附:个人所得税税率(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

截屏2021-03-24 上午11.21.18.png

*小 结

  本讲不仅是考试的重要考点,也是今后实务工作中必知必会的内容,更是接下来学习的先决条件,要求全面掌握。

二、居民个人综合所得的计税方法(二):专项附加扣除

*思维导图:

截屏2021-03-23 上午10.27.41.png
*知识点:

(一)子女教育: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提示1】
  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比照本规定执行。

  【提示2】
  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提示3】
  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本规定执行。

  【提示4】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提示5】
  纳税人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提示6】
  扣除计算时间:学前教育阶段,为子女年满3周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学历教育,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包含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

  【记忆小贴士】1000元/月×人头,满3岁到博士,父母分扣各一半、约定一方可全扣。

(二)赡养老人: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1.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2.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

  【提示1】
  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提示2】
  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指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提示3】
  扣除计算时间: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记忆小贴士】2000元/月,满60岁,无子女隔辈可扣,独生独扣、非独分摊扣最高不过千。

(三)住房贷款利息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提示1】
  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提示2】
  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提示3】
  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提示4】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提示5】
  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备查。

  【提示6】
  扣除计算时间: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

  【记忆小贴士】1000元/月,20年,境内,首套,实际,婚前均有房婚后扣一套。

(四)住房租金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
1500/月
上述以外
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
1100/月
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
800/月


 【提示1】
  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提示2】
  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

  【提示3】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提示4】
  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提示5】
  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提示6】
  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

  【提示7】
  扣除计算时间: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期开始的当月至租赁期结束的当月。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以实际租赁期限为准。

  【记忆小贴士】1500/1100/800/月,无房,夫妻双方同城一方扣、不同城均无房分别扣,不与房贷同享。

(五)大病医疗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提示1】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提示2】
  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提示3】
  纳税人应当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者复印件)等资料备查。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向患者提供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本人年度医药费用信息查询服务。

  【提示4】
  扣除计算时间: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实际支出的当年。

  【记忆小贴士】80000元/年,本人扣或配偶扣,未成年子女一方扣,可分别扣。

(六)继续教育

  1.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
  2.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提示1】
  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提示2】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

  【提示3】
  扣除计算时间: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包含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

  【记忆小贴士】学历继教:期间400元/月,同一学历4年;职业继教:取证当年3600元。

(七)其他规定

  1.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上述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只能选择从其中一处扣除。

  2.纳税人选择在扣缴义务人发放工资、薪金所得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首次享受时应当填写并向扣缴义务人报送《扣除信息表》;纳税年度中间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更新《扣除信息表》相应栏次,并及时报送给扣缴义务人。
  更换工作单位,需要由新任职、受雇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在入职当月,填写并向扣缴义务人报送《扣除信息表》。

  3.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4.纳税人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电子或者纸质报表等方式,向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5.纳税人应当将《扣除信息表》及相关留存备查资料,自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保存5年。
  纳税人报送给扣缴义务人的《扣除信息表》,扣缴义务人应当自预扣预缴年度的次年起留存5年。

  6.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相关信息。
  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可以要求纳税人修改。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除纳税人另有要求外,扣缴义务人应当于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向纳税人提供已办理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及金额等信息。

  7.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情形严重的,应当纳入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涉及违反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1)报送虚假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2)重复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3)超范围或标准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4)拒不提供留存备查资料;
  (5)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纳税人在任职、受雇单位报送虚假扣除信息的,税务机关责令改正的同时,通知扣缴义务人。

*小 结

  本讲是全新的内容,是考试的重点,要求全面掌握。

三、无住所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所得的征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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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

截屏2021-03-23 上午10.27.53.png

*知识点:

(一)无住所个人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计算

  1、无住所个人为非居民个人的情形。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除“无住所个人为高管人员的情形”规定以外,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分别按照以下两种情形计算:

  (1)非居民个人境内居住时间累计不超过90天的情形。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的非居民个人,仅就归属于境内工作期间并由境内雇主支付或者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公式一):

  【温故知新】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所得的征税问题

居住时间
境内所得
境外所得
境内支付
境外支付
境内支付
境外支付
不满183天
(1)连续或累计不超过90天
免税
×高管交
×
(2)90~183天之内
×高管交
×

 
  截屏2021-03-24 下午5.02.28.png

  【一百记忆法】
  ①简化公式法:当月应税收入=当月境内支付工资薪金数额×(当月工资薪金所属工作期间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工资薪金所属工作期间公历天数)
  ②图形口诀法:
  口诀:境内所得境内支付交

  【提示1】境内雇主包括雇佣员工的境内单位和个人以及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的机构、场所。

  【提示2】凡境内雇主采取核定征收所得税或者无营业收入未征收所得税的,无住所个人为其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不论是否在该境内雇主会计账簿中记载,均视为由该境内雇主支付或者负担。

  【提示3】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包含归属于不同期间的多笔工资薪金的,应当先分别按照规定计算不同归属期间工资薪金收入额,然后再加总计算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

(2)非居民个人境内居住时间累计超过90天不满183天的情形。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累计居住超过90天但不满183天的非居民个人,取得归属于境内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均应当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取得归属于境外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公式二):

  【温故知新】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所得的征税问题

居住时间
境内所得
境外所得
境内支付
境外支付
境内支付
境外支付
不满183天
(1)连续或累计不超过90天
免税
×高管交
×
(2)90~183天之内
×高管交
×

  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总额×当月工资薪金所属工作期间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工资薪金所属工作期间公历天数

  【杨氏记忆法】
  图形口诀法:
  口诀:境内所得交

2、无住所个人为居民个人的情形。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累计居住满183天的无住所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按照以下规定计算:

  (1)无住所居民个人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情形。
  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无住所居民个人,其取得的全部工资薪金所得,除归属于境外工作期间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部分外,均应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公式三):

  【温故知新】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所得的征税问题

居住时间
境内所得
境外所得
境内支付
境外支付
境内支付
境外支付
满183天
(3)累计满183天年度连续不满6年
免税(备案)
(4)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满6年

  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总额×[1-当月境外支付工资薪金数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总额×当月工资薪金所属工作期间境外工作天数÷当月工资薪金所属工作期间公历天数]

  【杨氏记忆法】
  ①简化公式法: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总额-当月境外支付工资薪金数额×(当月工资薪金所属工作期间境外工作天数÷当月工资薪金所属工作期间公历天数)
  ②图形口诀法:
  口诀:境外所得境外支付不交

(2)无住所居民个人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满六年的情形。
  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满六年后,不符合优惠条件的无住所居民个人,其从境内、境外取得的全部工资薪金所得均应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无住所个人为高管人员的情形
  (1)无住所居民个人为高管人员的,工资、薪金收入额按照上述“(二)无住所个人为居民个人的情形”规定计算纳税。
  (2)非居民个人为高管人员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①高管人员在境内居住时间累计不超过90天的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的高管人员,其取得由境内雇主支付或者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当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不是由境内雇主支付或者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百解读】境内支付交!境外支付不交!

  ②高管人员在境内居住时间累计超过90天不满183天的
  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居住累计超过90天但不满183天的高管人员,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除归属于境外工作期间且不是由境内雇主支付或者负担的部分外,应当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计算适用上述“公式三”计算公式:
  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总额×[1-当月境外支付工资薪金数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总额×当月工资薪金所属工作期间境外工作天数÷当月工资薪金所属工作期间公历天数]

  【老杨解读】境外所得境外支付不交!

  【老杨总结】无住所高管个人所得税计算总结

居住时间
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
不满183天
(1)连续或累计不超过90天
境内支付金额
(2)90~183天之内
境内外支付总额—境外所得境外支付(公式三)
满183天
(3)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6年
(4)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满6年
境内外支付总额(同一般人)

(二)关于无住所个人税款计算

  1、无住所居民个人税款计算的规定。
  无住所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年度终了后,应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按照规定办理汇算清缴,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额=(年度工资薪金收入额+年度劳务报酬收入额+年度稿酬收入额+年度特许权使用费收入额-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提示】无住所居民个人为外籍个人的,2022年1月1日前计算工资薪金收入额时,已经按规定减除住房补贴、子女教育费、语言训练费等八项津补贴的,不能同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2、非居民个人税款计算的规定。
  (1)非居民个人当月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以按上述条规定计算的当月收入额,减去税法规定的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
  (2)非居民个人一个月内取得数月奖金,单独按上述规定计算当月收入额,不与当月其他工资薪金合并,按6个月分摊计税,不减除费用,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在一个公历年度内,对每一个非居民个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适用一次。计算公式如下:
  当月数月奖金应纳税额=[(数月奖金收入额÷6)×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6
  (3)非居民个人一个月内取得股权激励所得,单独按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计算当月收入额,不与当月其他工资薪金合并,按6个月分摊计税(一个公历年度内的股权激励所得应合并计算),不减除费用,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月股权激励所得应纳税额=[(本公历年度内股权激励所得合计额÷6)×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6-本公历年度内股权激励所得已纳税额
  (4)非居民个人取得来源于境内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税法规定的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

(三)无住所个人适用税收协定

  按照我国政府签订的税收协定居民条款规定为缔约对方税收居民的个人(以下称对方税收居民个人),可以按照税收协定及有关规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也可以选择不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计算纳税。
  除税收协定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无住所个人适用税收协定的,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无住所个人适用受雇所得条款的规定。
  (1)无住所个人享受境外受雇所得协定待遇
  无住所个人为对方税收居民个人,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享受境外受雇所得协定待遇的,可不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适用上述公式二)

  【提示】境外受雇所得协定待遇,是指按照税收协定受雇所得条款规定,对方税收居民个人在境外从事受雇活动取得的受雇所得,可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老杨解读】>183天,境内所得交!

  (2)无住所个人享受境内受雇所得协定待遇。
  无住所个人为对方税收居民个人,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享受境内受雇所得协定待遇的,可不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适用上述公式一)

  【提示】境内受雇所得协定待遇,是指按照税收协定受雇所得条款规定,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境内停留天数不超过183天的对方税收居民个人,在境内从事受雇活动取得受雇所得,不是由境内居民雇主支付或者代其支付的,也不是由雇主在境内常设机构负担的,可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老杨解读】≤183天,不区分情况,境内所得境内支付交!

  【提示】无住所居民个人为对方税收居民个人的,可在预扣预缴和汇算清缴时按前款规定享受协定待遇;非居民个人为对方税收居民个人的,可在取得所得时按前款规定享受协定待遇。

  2、无住所个人适用独立个人劳务或营业利润条款规定
  无住所居民个人为对方税收居民个人,其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可享受独立个人劳务或者营业利润协定待遇的,在预扣预缴和汇算清缴时,可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个人为对方税收居民个人,其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可享受独立个人劳务或者营业利润协定待遇的,在取得所得时可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提示】独立个人劳务或者营业利润协定待遇,是指按照税收协定独立个人劳务或者营业利润条款规定,对方税收居民个人取得的独立个人劳务所得或者营业利润符合税收协定规定条件的,可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3、无住所个人适用特许权使用费技术服务费条款规定。
  无住所居民个人为对方税收居民个人,其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稿酬所得或者劳务报酬所得可享受特许权使用费或者技术服务费协定待遇的,可不纳入综合所得,在取得当月按照税收协定规定的计税所得额和征税比例计算应纳税额,并预扣预缴税款。年度汇算清缴时,该个人取得的已享受特许权使用费或者技术服务费协定待遇的所得不纳入年度综合所得,单独按照税收协定规定的计税所得额和征税比例计算年度应纳税额及补退税额。
  非居民个人为对方税收居民个人,其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稿酬所得或者劳务报酬所得可享受特许权使用费或者技术服务费协定待遇的,可按照税收协定规定的计税所得额和征税比例计算应纳税额。

  【提示】特许权使用费或者技术服务费协定待遇,是指按照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或者技术服务费条款规定,对方税收居民个人取得符合规定的特许权使用费或者技术服务费,可按照税收协定规定的计税所得额和征税比例计算纳税。

(四)其他相关规定

  1.关于无住所个人预计境内居住时间的规定。
  无住所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申报时,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等情况预计一个纳税年度内境内居住天数以及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境内停留天数,按照预计情况计算缴纳税款。实际情况与预计情况不符的,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无住所个人预先判定为非居民个人,因延长居住天数达到居民个人条件的,一个纳税年度内税款扣缴方法保持不变,年度终了后按照居民个人有关规定办理汇算清缴,但该个人在当年离境且预计年度内不再入境的,可以选择在离境之前办理汇算清缴。
  (2)无住所个人预先判定为居民个人,因缩短居住天数不能达到居民个人条件的,在不能达到居民个人条件之日起至年度终了15天内,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按照非居民个人重新计算应纳税额,申报补缴税款,不加收税收滞纳金。需要退税的,按照规定办理。
  (3)无住所个人预计一个纳税年度境内居住天数累计不超过90天,但实际累计居住天数超过90天的,或者对方税收居民个人预计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境内停留天数不超过183天,但实际停留天数超过183天的,待达到90天或者183天的月度终了后15天内,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就以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重新计算应纳税款,并补缴税款,不加收税收滞纳金。

  【提示】居住天数、停留天数和工作天数的含义不同,见下表:

 
作用
计算方法
境内居住天数
判定是否非居民个人,确定纳税义务
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满24小时的,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不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往返当天不算1天
境内停留天数
判定对方税收居民个人能否享受境内受雇所得协定待遇
(1)停留天数包括抵、离日当日等不足一天的任何天数及周末、节假日,以及从事该项受雇活动之前、期间及以后在中国度过的假期等;——往返当天均计算为1天
(2)准予扣除离境的天数。
境内工作天数
划分无住所个人归属于境内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从而确定其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
(1)包括在境内的实际工作日以及境内工作期间在境内、境外享受的公休假、个人休假、接受培训的天数;
(2)在境内、境外单位同时担任职务或者仅在境外单位任职的个人,在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按照半天计算境内工作天数。——往返当天均计算为0.5天

2.关于无住所个人境内雇主报告境外关联方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规定。
  无住所个人在境内任职、受雇取得来源于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凡境内雇主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存在关联关系,将本应由境内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部分或者全部由境外关联方支付的,无住所个人可以自行申报缴纳税款,也可以委托境内雇主代为缴纳税款。
  无住所个人未委托境内雇主代为缴纳税款的,境内雇主应当在相关所得支付当月终了后15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相关信息,包括境内雇主与境外关联方对无住所个人的工作安排、境外支付情况以及无住所个人的联系方式等信息。
  本讲内容难度较大,要注重理解,以前年份考频并不高,整体要求掌握性熟悉基本规定。

四、经营所得的计税方法

*思维导图:

截屏2021-03-23 上午10.28.06.png
*知识点:

(一)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计税办法

  1、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同企业所得税的不再介绍:增量复习法)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税金-其他支出-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1)收入总额注意:
  ①不包括: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②其他收入包括:逾期一年以上的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企业所得税其他收入包括的是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

  (2)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0 000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3)个体工商户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①个人所得税税款;
  ②税收滞纳金;
  ③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④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
  ⑤赞助支出;
  ⑥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⑦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支出。

  (4)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5)个体工商户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提示】指个体工商户依照本办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小于零的数额。

2、扣除项目及标准

  (1)应付职工薪酬等相关费用的扣除:

截屏2021-03-24 上午11.50.13.png
(2)其他扣除规定:
   ①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缴纳的摊位费、行政性收费、协会会费等,按实际发生数额扣除。
   ②个体工商户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符合规定的费用,除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支出,以及应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外,作为开办费,个体工商户可以选择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自生产经营月份起在不短于3年期限内摊销扣除,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长期待摊费用: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③个体工商户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规定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个体工商户直接对受益人的捐赠不得扣除。
  ④个体工商户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准予直接扣除;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直接扣除。

  @企业所得税】所得税税收优惠: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⑤个体工商户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部分外,准予扣除。

  @企业所得税】汇兑损失除已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外,准予扣除。

  ⑥个体工商户有两处或两处以上经营机构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经营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计税方法(增量复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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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计税方法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收入总额-每月费用扣除标准×实际承包或承租月数
  收入总额=经营利润+工资薪金性质所得
  经营利润=会计利润-所得税-上缴的承包费
  个人在承租、承包经营期间,如果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不管其分配方式如何,均应先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按照承包、承租经营合同(协议)规定取得的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的计税方法

*思维导图

截屏2021-03-23 上午10.28.23.png
*知识点

(一)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1、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20%

  【提示】
  股份制企业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时,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所得额计税;

2、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免征收。

  【记忆小贴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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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1】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也按上述政策执行。

  【提示2】
  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提示3】
  个人转让股票时,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计算持股期限,即证券账户中先取得的股票视为先转让。

  【提示4】
  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提示5】
  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上述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3、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同深港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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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财产租赁所得

  1、应纳税额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应纳税额=(收入-800)×20%;
  (2)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额=收入×(1-20%)×20%

  【提示】
  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2、个人出租财产取得的财产租赁收入,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应依次扣除以下费用:
  (1)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包括城建税(7%/5%/1%)、房产税(4%)、教育费附加(3%);
  增值税:个人出租住房按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2)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
  (3)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不完的,可在以后期扣除)
  (4)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800元或20%
  (5)适用税率:20%。个人按市场价出租居民住房,税率10%
  公式:
  每次收入不超4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收入-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800(费用额)
  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收入-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1-20%)

(三)财产转让所得

  1、应纳税额=(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税费)×20%
  2、原值的确定:
  (1)有价证券。其原值为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一般地,转让债权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应予减除的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每次卖出债券应纳个人所得税额=(该次卖出该类债券收入-该次卖出该类债券允许扣除的买价和费用)×20%
  一次卖出某一种类的债券允许扣除的买价和费用=购进该种债券买入价和买进过程中缴纳的税费总和÷购进该种类债券总数量×本次卖出的该种类债券数量+卖出的该种类债券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2)建筑物。为建造费或者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税费。
  (3)土地使用权。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费用以及其他有关税费。
  (4)机器设备、车船:原值为购进价格、运输费用、安装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5)其他财产,参照前款规定的方法确定财产原值。

  【提示】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方法确定财产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财产原值。

  3、个人因购买和处置债权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1)个人通过招标、竞拍或其他方式购置债权以后,通过相关司法或行政程序主张债权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通过上述方式取得“打包”债权,只处置部分债权的,其应纳税所得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①以每次处置部分债权的所得,作为一次财产转让所得征税。
  ②其应税收入按照个人取得的货币资产和非货币资产的评估价值或市场价值的合计数确定。
  ③所处置债权成本费用(即财产原值),按下列公式计算:
  当次处置债权成本费用=个人购置“打包”债权实际支出×当次处置债权账面价值(或拍卖机构公布价值)÷“打包”债权账面价值(或拍卖机构公布价值)
  ④个人购买和和处置债权过程中发生的拍卖招标手续费、诉讼费、审计评估费以及缴纳的税金等合理税费,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允许扣除。

(四)偶然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20%

*小   结

  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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