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情介绍
全书最重点章,历年分值一般在50分以上,各类题型均会涉及,重点把握与计算相关的政策,与消费税、关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相结合的综合题目。
·确切内容还是以书籍为准,此讲义只是列出框架,帮助学习 ·额外拓展:具体关于消费税的知识点和政策汇总可以点击(跳转)进入到消费税淘贴进行了解学习
*目录
第一节 消费税概述
第二节 纳税人
第三节 税目与税率
第四节 计税依据
第五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六节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七节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八节 进口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第九节 已纳消费税扣除的计算
第十节 消费税征(免、退)税的特殊规定
第十一节 出口应税消费品的税收政策
第十二节 申报与缴纳
*章节流程图:
第一节:消费税概述
一、消费税特点:
1.征税范围具有选择性(消费品、消费行为)
2.征税环节具有单一性(卷烟、超豪华小汽车除外)
3.征收方法具有多样性(从价、从量、复合)
4.税收调节具有特殊性(增值税+消费税)
5.消费税具有转嫁性(间接税)
二、消费税与增值税的关系:
第二节:纳税人和纳税环节
一、消费税的纳税人:
纳税人:在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二、消费税的纳税环节:
第三节:税目与税率
一、流程图:
二、知识点:
(一)15种消费税税目
(二)税率规定:
1、一般规定:
(1)烟
①卷烟 每标准条调拨价格 税率
A.甲类卷烟 ≥70 56%加0.003元/支(生产环节)
B.乙类卷烟 <70 36%加0.003元/支(生产环节)
C.商业批发 11%加0.005元/支(批发环节)
②雪茄烟 36%
③烟丝 30%
【提示】卷烟一条200支,一箱250条。非标准条应折算。生产环节从量税每箱150元,批发环节每箱250元。
(2)酒
酒 税率
①白酒 20%加0.5元/斤
②黄酒 240元/吨
③啤酒
A.甲类啤酒出厂价≥3000元/吨 250元/吨
B.乙类啤酒出厂价<3000元/吨 220元/吨
④其他酒 10%
【提示1】对饮食业、娱乐业举办的啤酒屋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应当征收消费税。但销售已税的啤酒不再征税。
【提示2】啤酒消费税按出厂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划分档次,其中包装物押金不包括重复使用的塑料周转箱押金。
【提示3】啤酒生产企业销售的啤酒,不得以向其关联企业的啤酒销售公司销售的价格作为确定消费税税额的标准,而应当以其关联企业的啤酒销售公司对外的销售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作为确定消费税税额的标准,并依此确定该啤酒消费税单位税额。
(3)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
①金、银、铂金首饰和钻石、钻石饰品:零售环节纳税5%
②其他:生产环节纳税10%
(4)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
税率10%
总结税率:
复合计征:卷烟(生产及批发)、白酒
从量计征:啤酒、黄酒、成品油
从价计征:其他
【提示】消费税税目税率调整,由国务院确定。
2、从高适用税率的情形
(三)零售环节应纳税额
1、金银铂钻首饰饰品
2、超豪华小汽车
(四)卷烟批发环节征收消费税的规定
第四节:计税依据
一、思维导图
二、知识点
(一)计税依据一般规定
同增值税计税依据:含消费税但不含增值税。
1.不包括同时符合条件的代垫运费、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
2.包装物押金
3.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不论企业采取何种方式或以何种名义收取价款,均应并入白酒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4.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二)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1.计税价格核定权限:最低计税价格
卷烟、小汽车:国家税务总局核定,送财政部备案
其他消费品: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核定
进口消费品:海关核定
【提示】实际售价和计税价格孰高原则
2.卷烟消费税的计税价格的核定公式:
某牌号、规格卷烟计税价格=批发环节销售价格×(1-适用批发毛利率)
【提示】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定计税价格的新牌号、新规格卷烟,生产企业应按卷烟调拨价格申报纳税。
3.白酒消费税的计税价格的核定
4.将自产应税消费品与外购或自产的非应税消费品组成套装销售的,以套装产品的销售额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第五节: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知识列表:
第六节: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思维导图
二、知识点
(一)视同销售情形
【提示】增值税和消费税的视同销售规则不完全相同
(二)视同销售计税
| | | | | 1.纳税人生产同类消费品的售价:平均价或最高价(换抵投)
2.无同类价的,为组成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比例税率) | | 组价=(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 |
(三)疫情相关免税政策
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消费税。
(四)视同生产纳税情形
1.工业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
(1)将外购的消费税非应税产品以消费税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2)将外购的消费税低税率应税产品以高税率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2.外购电池、涂料大包装改成小包装或者外购电池、涂料不经加工只贴商标的行为。
第七节: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思维导图:
二、知识点
(一)委托加工消费税计税规则:
1.受托方是个体的,委托方须在收回后向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2.受托方不是个体的,应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
3.代收消费税时,应按受托方同类售价计算;无同类价的按组价计算代收消费税。
4.受托方未按规定代收代缴税款的,应处以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消费税仍由委托方补交。
5.委托方补交税款时,如收回消费品已经销售的,按销售额计税;未售或用于连续生产的,按组价计税。
6.收回的已代缴消费税的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计征消费税。
【提示1】以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出售的,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提示2】是否加价出售,应将售价与销售部分对应的计税依据比较后得出结论。(配比)
7.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部分情形有抵税规则。
(二)委托加工税额计算
| | | 1.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时,应按受托方同类价计算纳税;无同类价的应按组价计税。
2.委托方自行纳税的,已经销售按售价计税,未售或用于连续生产按组价计税。 |
组成计税价格:
从价组价=(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复合组价=(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收回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1.材料成本:
委托方提供材料的实际成本(含运费不含增值税);
未提供成本资料的由受托方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定。
特殊材料成本确定:
免税农产品买价×90%+运费
烟叶收购价款×1.1×1.2×90%+运费
2.加工费:
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成本,不包括增值税及代收代缴消费税)
(三)卷烟回购消费税处理
卷烟企业从联营企业回购卷烟符合下列条件的,收回后销售无论是否加价均不再交消费税;不符合下述条件的,则征收消费税:
1、委托联营企业加工时除提供给联营企业所需加工卷烟牌号外,还须同时提供税务机关已公示的消费税计税价格。
2、联营企业必须按照已公示的调拨价格申报缴税。
3、回购企业将联营企业加工卷烟回购后再销售的卷烟,其销售收入应与自产卷烟销售收入分开核算,如未分开核算则一并计征消费税。
第八节:进口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一、流程图
二、知识点
(一)进口基本规定
【提示1】进口环节的增值税为进项税额,可以凭票抵扣。进口环节的消费税,连续生产可以扣税。
【提示2】进口环节缴纳消费税后,再对外销售一般无须再计税。卷烟和超豪华小汽车需要二次计算消费税的消费品除外。
(二)进口计税
1.从量定额: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定额税率
2.从价定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3.复合计税:
(1)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2)应纳税额=进口消费品组价×消费税比例税率+消费税从量税
【提示】进口卷烟需要组价二次
第一次每条组价目的是确认等级
第二次总体组价目的是计算税额
1.卷烟每条组价=(单条关税完税价格+单条关税+0.6元)/(1-36%)
2.卷烟全部组价=(全部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50×箱数)/(1-36%或56%)
3.进口卷烟应纳消费税=全部组价×比例税率+从量税
(三)小汽车进口消费税
自2016年12月1日起,对我国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外国驻华机构及人员、非居民常住人员、政府间协议规定等应税(消费税)进口自用,且完税价格130万元及以上的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按照进口环节税率和零售环节税率(10%)加总计算,由海关代征。
*总结第六节-第八节组价公式汇总
第九节:已纳消费税扣除的计算
一、思维导图
二、知识点
(一)扣税政策
对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时,可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当期消费税不足抵扣的部分,可以结转下一期继续抵扣。
(二)扣税范围:外购(进口)/委托加工收回
1.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2.已税高档化妆品生产的高档化妆品;
3.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5.已税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成品油;
6.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7.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8.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9.外购葡萄酒连续生产葡萄酒;
10.啤酒生产集团内部企业间用啤酒液连续灌装生产的啤酒。
【提示】前8类情形无论外购、进口还是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均可抵税。
【提示】扣税范围不包括:
酒(葡萄酒、啤酒以外)、小汽车、摩托车、高档手表、游艇、部分成品油、电池、涂料无扣税规定。
已税珠宝玉石生产金银铂钻首饰饰品的,一律不得扣税。
(三)扣税计算
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扣除其已纳消费税。
1.从量定额(成品油/啤酒):
准予扣除已纳税款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适用税额
2.从价定率:
准予扣除已纳税款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适用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
=期初库存+当期购进-期末库存
【提示】非正常损失的消费品,应将损失的消费品成本金额从公式中减除。
第十节:消费税征(免、退)税的特殊规定
一、进口货物税收优惠
(一)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境的下列货物,在进境时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应纳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其他担保的,可以暂不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并应当自进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经纳税义务人申请,海关可以根据海关总署的规定延长复运出境的期限:
1、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货物;
2、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
3、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4、开展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5、在上述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种车辆;
6、货样;
7、供安装、调试、检测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工具;
8、盛装货物的容器;
9、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货物。
上述所列暂准进境货物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复运出境的,海关应当依法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上述所列以外的其他暂准进境货物,应当按照该货物的组成计税价格和其在境内滞留时间与折旧时间的比例分别计算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原因,由进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者更换的相同货物,进口时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被免费更换的原进口货物不退运出境的,海关应当对原进口货物重新按照规定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三)进口环节增值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免征进口环节消费税。
(四)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六)在海关放行前损失的进口货物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的货物,可以按海关认定的进口货物受损后的实际价值确定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中的关税完税价格和关税,并依法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七)进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八)新冠疫情相关优惠
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实行更优惠的进口税收政策:
二、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
(一)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照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二)纳税人:购买方。
(三)完税价格:实际交易价格。
包括货物零售价格、运费和保险费。
(四)代收代缴义务人: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或物流企业。
(五)税收政策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5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6000元。完税价格超过5000元单次交易限值但低于26000元年度交易限值,且订单下仅一件商品时,可以自跨境电商零售渠道进口,按照货物税率全额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交易额计入年度交易总额,但年度交易总额超过年度交易限值的,应按一般贸易管理。
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
(六)退税
自海关放行之日起30日内退货的,可申请退税,并相应调整个人年度交易总额。
第十二节:申报与缴纳
一、思维导图
二、知识点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同增值税)
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分批提货,分批纳税。
纳税人发生销货退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可以办理退税。
在办理退税手续时,纳税人应将开具的红字增值税发票、退税说明等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主管税务机关核对无误后办理退税。
(二)纳税地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