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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考试讲义] 【最强讲义】官方教材《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全章节讲义分享——学习难点一贴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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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5-10 14:55: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科目介绍:

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政策

1. 税务师资格考试设置 《 税法 ( 一 ) 》 、 《 税法 ( 二 ) 》 、 《 涉税服务实务 》 、《 涉税服务相关法律 》 和 《 财务与会计 》 5 个科目。
2. 每个科目考试时间为两个半小时,成绩满分为 140 分(考试成绩合格标准为 84 分)。
3. 考试成绩实行 5 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的 5 个考试年度内参加全部( 5 个)科目的考试并合格,可取得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

考试方式

考试采用闭卷计算机化考试方式,即在计算机终端获取试题、作答并提交答题结果。


二、考试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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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考试题型和题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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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材基本情况及章节分值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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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行政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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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民商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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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刑事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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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考试大纲对于相关政策文件的收录
本科目考试适用的已颁布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截止日期为 2021 年 3 月31 日。


三、学习建议

(一)考试规律分析

1.整体考查
本科目各章均会考查到,每一章在每个考季中所占的分值并不固定,考试偶见超纲情况。

2.考查思路规律性总结
1)重真题:切忌盲目刷题;
2)重调增:今年重大调整和新增较多,既是挑战又是机会;
3)重民商:今年分值预估整篇仍会保持较稳定的状态;
4)重基础:今年预测仍会侧重于全面性和基础性的考查。

(二)辅助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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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1-5-10 17:53:21 | 显示全部楼层
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一编:行政法律制度

*考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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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切内容还是以书籍为准,此讲义只是列出框架,帮助学习

*章节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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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一章:行政法基本理论

——第一讲(1-3节)
*考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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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切内容还是以书籍为准,此讲义只是列出框架,帮助学习

*2021年新增、修订情况:

1.根据修订后的 《 行政处罚法 》 调整相关内容
2.根据修订后的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调整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内容

*目录:

第一节 行政法基础
第二节 行政主体
第三节 行政行为

*章节思维导图:

截屏2021-08-04 下午2.28.59.png

第一节:行政法基础

*知识点:

一、行政法的概念和特征(★)

1. 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法,是指关于行政权力的授予、行使以及对行政权力进行监督控制和对其消极后果予以补救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1 )行政法是设定(创设、规定)行政权力的法
( 2 )行政法是规范行政权力实施的法
( 3 )行政法是监督行政权力的法
( 4 )行政法是对行政权力产生的后果进行补救的法


2. 行政法的特征

( 1 ) 行政法形式上的特征
①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②行政法规范数量多,且具有多种法律渊源

( 2 )内容上的特征
①行政法内容广泛
②行政法易于变动
特别是以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表现的具体规范,其稳定性相对较差。
③行政法往往包含实体与程序两种规范

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思维导图:

截屏2021-08-03 下午5.50.49.png

*知识点:

1. 行政合法性原则 ( 形式合法性 原则 )
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规定 , 不得与法律规定相抵触。
( 1 )行政权力的存在有法律依据;
( 2 )行政权力必须按照 法定程序行使 。

2. 行政合理性原则( 实质合法性 原则)
行政机关必须合理地行使 行政自由裁量权 ,符合社会大多数人的公平正义观念,符合情理、事理、法理。
( 1 )行政行为应 符合立法目的
( 2 )行政行为应建立在 考虑相关因素 的基础上(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
( 3 ) 平等地适用 法律规范,符合公正法则
( 4 ) 行政行为应保持适度 , 符合比例原则 要求 ( 又称 “ 禁止过分 ” 原则 )

【 提示 】 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某一行政目的的情况下,应当采用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

( 5 )符合自然规律、客观性要求和社会道德观念,符合人类理性和公平正义观念

3. 行政应急性原则(一般情形下合法性原则的例外)
在特殊的紧急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明确的现行法律依据的或依据紧急状态法作出与通常状态的法律规定相抵触的措施。

行政应急权力的行使应符合下列条件:
( 1 )必须存在明确无误的紧急危险或危害
( 2 )非法定机关不得行使应急权力,否则无效,除非事后经有权机关作出特别决定予以追认
( 3 )行政机关作出应急行为应接受有权机关的监督,尤其是权力机关的监督
( 4 )行政机关行使应急权力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应当遵循合目的原则、比例原则以及安全原则

【 提示 】 遵循比例原则,主要是要求行政应急行为应当适当、适度,尽最大可能将负面损害控制在最小或者最低程度的范围内。

三、行政法的渊源(★★)

*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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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 补充 】 我国人大与行政体系
行政法的渊源,是指行政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和来源。

1. 宪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制定(注意制定主体没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

2. 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制定(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制定(一般法律)
法律保留原则 : 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 税种 税收征收管理 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

3. 行政法规: 国务院制定(行使行政立法权)
( 1 )效力仅次于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 2 )授权立法: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 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授权的期限 不得超过 5 ,但授权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被授权机关应当在授权期限届满的 6 个月以前,向授权机关报告授权决定实施的情况。


【 提示 】 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 不得授权立法

4. 地方性法规
( 1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人民代表大会 及其 常务委员会 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省级、省会、特区、国批市”)
( 2 )设区的市的 人民代表大会 其常务委员会 ,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设区的市”)

5. 部门规章:国务院各员会、中国人民银、审计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制定
( 1 )效力等级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
( 2 )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6. 地方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

7. 民族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 人民代表大会 制定
( 1 )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 2 )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8. 其他渊源
( 1 )国际条约、国际协定(涉及国内行政管理的部分)。
( 2 )对行政活动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解释
( 3 )行政机关制定和 经公告发布 的规范性文件。


四、行政法渊源中效力冲突的解决(★)

*知识点:

1. 一般原则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2. 特殊规则
( 1 )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 2 )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 3 )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 4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 国务院提出意见 ,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 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
( 5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五、行政法律关系(★)

*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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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1. 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由行政法调整的,在行政主体行使职权时与相对方形成的一种行政法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2. 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 1 )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 一方必须是行政主体
( 2 )行政法律关系具有非对等性,即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双方的 权利义务不对等
( 3 )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一般是法定的,即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通常不能相互约定权利义务,不能自由选择权利和义务,必须依据法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 4 )行政主体实体上的权力与义务往往是重合的
( 5 )行政法律关系争议通过行政程序、准司法程序以及司法程序解决

3. 行政法律关系的要素

( 1 )主体
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又称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与义务的享有者和承担者,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

( 2 )客体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 和 物质利益 精神利益。
①物质利益:水、土地、大气、矿产、房屋等
②精神利益:人格、文艺创作成果等
( 3 )内容
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


【 提示 1 】 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

【 提示 2 】 权利义务一般是法定的,当事人之间通常不能相互约定权利义务,不能自由选择权利和义务,必须依据法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二节:行政主题

*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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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一、行政主体(★)

1. 行政主体的概念
依法享有行政权力 ,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社会组织。(权、名、责)

【提示】 行政主体,包括 和经法律、法规授权行使一定行政职权的特定社会组织( 行政机关 被授权的组织 )。

2. 行政主体的特征
( 1 )行政主体是社会组织(而非个人)

【提示】 任何个人,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不能成为行政主体。

( 2 )行政主体是 享有行政权力 的组织(权)
( 3 )行政主体是能以 自己的名义 行使行政权的组织。(名)

【提示1】 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不能成为行政主体。

【提示2】 受委托的组织不是行政主体,因为其只能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而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举例: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 4 )行政主体是能够 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的组织。(责)

二、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

1. 行政职权的概念
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也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及权能。

2. 行政职权的特征
除具有权力的一般属性,如强制性、命令性、执行性等外,行政职权还具有以下特征:

( 1 )公益性
行政职权的设定与行使不是以行政主体自身的利益为目的,而是以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为目的。

( 2 )优益性
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时依法享有的优先权和受益权,合称行政优益权。行政优益权,是国家为确保行政主体有效地行使职权,切实地履行职责,圆满实现公共利益的目标,以法律、法规等形式赋予行政主体享有各种职务上或物质上优益条件的资格。

( 3 ) 支配性
行政职权一经行使,在没有被国家有权机关撤销之前,即使违法或不当,也被推定为有效,相对人必须遵守执行。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只要没有法律上的特别规定,原则上不停止该行政行为的执行。

( 4 )不可自由处分性
①不得随意转移:只有符合法定条件,行政职权才能转移,如法律法规授权和行政委托。
②不得随意放弃或抛弃

3. 行政职权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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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机关(★★★)

1. 中央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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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国务院 ( 行政主体 )
中央人民政府 , 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 2 )国务院组成部门(行政主体)
国务院各部委:自然资源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司法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审计署等(“部委行署”)。

( 3 )国务院直属机构(行政主体)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海关总署、国家体育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医疗保障局等。

( 4 )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行政主体)
公安部管理的国家移民管理局、交通运输部管理的国家铁路局、中国人民银行管理的国家外汇管理局、文化和旅游部管理的国家文物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的国家能源局、自然资源部管理的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应急管理部管理的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2021 年教材表述“煤矿安全监察局”)以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的国家知识产权局等。

( 5 )国务院办事机构(属内部机构,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务院研究室。

( 6 )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经法律、法规授权,可以成为行政主体)
中国气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新华通讯社、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工程院等。

【提示】 经过特别授权而享有规章制定权的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主要是指:中国气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7 )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 地方行政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派出机关(≠派出机构)。

【 提示 】 派出机关包括: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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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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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比 】 派出机关 vs 派出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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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示 】 派出机构除行使法律、法规所授予的职权外 , 也可行使所在机关的职权 , 但应以所
在机关的名义行使 , 此时 , 行政机关是行政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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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分 】 税务机关

按照 《 税收征管法 》 及 《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 》 ,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税务稽查局。它们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 1 )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是国务院直属机构,省、市、县三级税务机构。
( 2 )税务所(性质上属于派出机构): 《 税收征管法 》 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额在 2000 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因此,在前述授权范围内,税务所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授权行政主体)。
( 3 )税务稽查局(性质上属于内设机构): 《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 》 第 9 条规定, 《 税收征管法 》 第 14 条所称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因此,在前述授权范围内,税务稽查局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五、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行政机关委托社会组织行使行政权的条件及规则:

( 1 )委托必须有法律 依据

【提示】 没有法律依据的委托是不合法的,也是无效的。

( 2 )委托必须在 法定权限内
( 3 )必须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行使行政职权、实施行政行为
( 4 )受委托组织必须在委托范围内行使行政职权, 不得再委托 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行使委托的职权
( 5 )必须履行书面委托手续。在书面委托中,明确委托的范围、权限、期限及相应要求
( 6 )委托机关必须对受委托组织的行为加强监督,并对其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委托机关 承担法律责任 )

【 举例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 对比 】 被授权组织 vs 被委托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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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行政行为

*知识点:

一、 行政行为(★★)

1. 行政行为的概念
( 1 )广义:行政行为,包括 行政法律行为 和 行政事实行为 。
( 2 )狭义:指 行政法律行为 ,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管理和服务活动、行使行政职权或履行行政服务职能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旨在 产生某种行政法律效果 的行为。

【 提示 】 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不以实现某种特定的法律效果为目的,而以影响或者改变事实状态为目的实施的行为。

2. 行政行为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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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行政行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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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行政行为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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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行政行为的合法、无效、撤销和废止(★)

*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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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1. 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 1 )行政行为的主体应当合法(主体合法)
实施行政行为的组织必须 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能以自己的名义享受权利、承担法律责任。
( 2 )行政行为应当在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内实施(权限合法)
( 3 )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当合法、适当(内容合法)
( 4 )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程序合法)

2. 行政行为的无效
( 1 )行政行为存在 重大且明显违法 的,属于无效情形。

【 举例 】 《 行政处罚法 》 规定,行政处罚没有依据或者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处罚无效;违反法定程序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处罚无效。( 2021 年调整)

( 2 )无效的行政行为自始无效。

3. 行政行为的撤销
( 1 )概念:行政行为的撤销,是指在具备可撤销情形下,由有权国家机关作出撤销决定后使其失
去法律效力。

( 2 )行政行为撤销的情形:
①行政行为 合法要件有瑕疵 (合法要件:主体合法、权限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
② 行政行为 明显不当

( 3 ) 法律后果
① 行政行为自被撤销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 , 撤销的效力可以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
②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 行政主体过错 引起的,并且依社会公益的需要又必须使撤销效力追溯到行为作出之日,由此造成相对方的一切实际损失应由行政主体予以 。 赔偿
③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相对方的过错或行政主体与相对方的共同过错引起的,撤销的效力通常应追溯到行为作出之日,过错方各依自己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

4. 行政行为的废止
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一经作出不得随意废止。

( 1 )行政行为废止的情形:
①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经有权机关依法修改、废止或撤销。
②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③行政行为已完成原定的目标、任务, 实现了国家的行政管理目的,从而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

( 2 )法律后果
①行政行为废止后,其效力从行为废止之日起失效。(未来适用,不追溯)被废止之前已给予相对方的权益不再收回,也不再给予;相对方已履行的义务不能要求行政机关返还利益,但可不再履行义务。
②因废止给相对方利益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主体应当依法给予补偿。(保护信赖利益,补偿而非赔偿)

三、 抽象行政行为 (★)

1. 概念
( 1 ) 动态 : 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活动。(制定规则)
( 2 )静态: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出来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制定出来的规则)

【 解释 】 行为规则,或者称行政规范,包括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具有普
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

【 举例 】 省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通告文件限制特定区域人员流动的决定;税务机关制定税务规范性文件规范税收征收管具体政策性事项的行为。

2. 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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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具体行政行为(★)

*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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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1. 行政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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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行政确认
·概念
行政主体依法对相对方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特征
(1)要式行政行为:行政确认必须以书面形式,并按照一定的技术规范要求作出
(2)可以依申请作出,也可以依职权作出
·分类
依申请 ——城市房屋出租登记备案、收养登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
依职权——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火灾事故责任认定
对身份、能力(或资格)、事实、法律关系和权利归属等进行的行政确认

3. 行政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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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行政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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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行政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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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行政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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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行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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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行政程序法(★★★)

*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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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1. 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

( 1 )公开原则
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必须将行政行为在事前、事中、事后公开于行政相对人和有关利害关系人。
主要体现:行政依据公开、行政程序公开、行政信息公开、行政决定公开。

【 举例 1 】 有关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的依据。

【 举例 2 】 《 价格法 》 要求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制定后,由制定价格的部门向消费者、经营者公布。

【 举例 3 】 行政执法部门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是行政公开原则的具体表现。

( 2 )公正原则
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行为时,要平等地对待当事人各方,排除各种可能造成不平等或偏见的因素。

【 举例 1 】 《 行政许可法 》 规定: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 举例 2 】 《 行政处罚法 》 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 3 )参与原则
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的过程中,行政相对人有权参与行政过程,并有权对行政行为发表意见,而且有权要求行政主体对所发表的意见予以重视。

【 举例 】 行政听证程序。

( 4 )效率原则
行政程序在时间方面的又一表现。

【 举例 】 时效制度、简易程序、紧急处置程序。

2. 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

( 1 )信息公开制度
凡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信息资料,除法律规定应予以保密的以外,行政主体及有关机构依法向社会公开,任何公民或组织均可依法获取。

【 举例 】 《 行政许可法 》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 2 )回避制度(回避制度体现了公正原则)
行政程序中,同行政相对人或行政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公务员必须避免参与有关行政行为,以确保行政行为形式上的公正性。

【 举例 】 《 行政处罚法 》 :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

( 3 )行政调查制度
行政主体依法获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个人信息、从事生产经营或其他有关活动的信息以及有关证据材料的一种行政程序制度。
行政调查制度包括:调查权限、调查程序。

( 4 )告知制度(与“教示制度”区分)
在作出某项行政行为之前就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理由、享有的权利及其他有关事项,有义务告知相对人并加以指导。

【 举例 1 】 《 行政许可法 》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 举例 2 】 《 行政处罚法 》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2021 年调整)

( 5 )催告制度
当事人在行政决定后作出后不自觉履行义务,行政主体督促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否则承担被强制执行后果的一种程序。

【 提示 】 催告是强制执行行政决定的前置程序,行政强制执行的核心程序。

【 举例 】 《 行政强制法 》 :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的催告、代履行的催告、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催告。

( 6 )听证制度
行政主体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前,行政主体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行政相对人表达意见、提供证据,以及行政主体听取意见、接纳证据的程序等所构成的一项行政程序基本法律制度。

【 举例 】 《 行政处罚法 》 :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 1 )较大数额罚款;
( 2 )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 3 )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 4 )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 5 )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 6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7 )行政案卷制度(案卷排他性制度)
行政决定只能以行政案卷体现的事实作为根据的一种行政程序制度。行政机关不能在行政案卷以外,以当事人所未知悉的或者未由当事人申辩、质证的事实作为根据来作出行政决定。

【 举例 】 《 行政许可法 》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 8 )说明理由制度(附加理由制度)行政主体应将作出行政决定所依据的事实上和法律上的理由对行政相对人说明。

【 举例 1 】 《 行政许可法 》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 举例 2 】 《 行政处罚法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行政机关名称。

( 9 )教示制度
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正式作出某种不利决定时,将有关法律救济权利事项 明确地告知的一种行政程序法律制度(与“告知制度”区分)。

【 举例 】 《 行政复议法 》 :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 10 )时效制度
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给予时间上的限制以保证行政效率和有效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程序制度。

( 11 )禁止单方面接触制度

六、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思维导图:

截屏2021-08-04 下午4.33.52.png

*知识点:

( 一 ) 行政机关主动公开

1. 公开的原则性限制
( 1 )绝对不公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 2 )相对不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 第三方同意 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2. 公开途径
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 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 、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开。( 2021 年调整)

3. 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 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1. 时限(当场→ 20+20 )
( 1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 2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 内予以答复;需要 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 。

2. 公开形式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3. 原则上不收取费用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七、行政事实行为 (★)(“ 了解 ”→“ 熟悉 ”)

*思维导图:

截屏2021-08-04 下午4.35.55.png

*知识点:

1. 行政事实行为

( 1 ) 概念
不以产生、变更或消灭行政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而产生事实上效果的行为。

【 举例 】 行政机关发布信息、物价局对某商店进行物价检查等。

( 2 )特征
①公法上的行为
②实施行政职权的行为(行政主体应在职权范围内实施,受到行政法原则的约束)
③不以产生法律效果为目的:行政主体实施事实行为不会导致行政法上权利义务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 提示 】 行政事实行为对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同样会产生影响。

( 3 )分类
①执行性行政事实行为:行政机关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进行的没收物品行为;民政机关根据行政给付决定发放特定人生活补助金的行为。
②通知性行政事实行为:行政机关对相对人提出的意见、劝告、提供的咨询服务。
③协商性行政事实行为。

( 4 )合法要件:主体合法、权限合法、程序合法

( 5 )法律救济
对已经作出的违法行使职权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权、财产权造成损害的行政事实行为,行政相对人有权提出国家赔偿。

【 提示 】 因我国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限于行政法律行为,行政相对人对于行政事实行为不得提起撤销之诉、给付之诉。

2. 行政指导(行政事实行为)
( 1 )概念:行政主体为了达到某种行政目的,在其职权范围内采用希望、劝告、建议、指示等 非强制性 手段谋求行政相对人协助或合作的行政活动。
( 2 )特征:行政性、非强制性。
( 3 )要求:有法律依据、职权范围内、遵守有关程序法的规定。
( 4 )法律救济:申请国家赔偿,但不得提起行政诉讼(因为行政指导系行政事实行为,不属于《 行政诉讼法 》 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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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1-5-12 17:03:34 | 显示全部楼层
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二章:行政许可法律制度
——第一讲(1-2节)
*考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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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切内容还是以书籍为准,此讲义只是列出框架,帮助学习

*2021 年本章新增、修订情况:

1. 无实质性变化

*目录:

第一节 行政许可的设定
第二节 行政许可的实施

*章节思维导图:

截屏2021-08-04 下午5.32.38.png


第一节:行政许可的设定

*思维导图:

截屏2021-08-04 下午6.04.09.png


*知识点:

一、行政许可的概念与特征(★★)

*思维导图:

截屏2021-08-04 下午5.54.57.png


*知识点:

1. 行政许可的概念
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  ,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授益 行政行为)。

(1) 行政许可与行政审批

截屏2021-08-04 下午5.40.41.png
截屏2021-08-04 下午5.40.52.png


( 2 )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

截屏2021-08-04 下午5.41.34.png


( 3 )行政许可与行政登记

截屏2021-08-04 下午5.42.08.png
截屏2021-08-04 下午5.42.16.png

2.行政许可的分类(了解→熟悉)

截屏2021-08-04 下午5.45.19.png


3. 行政许可的特征
( 1 )行政许可是 依申请 的行政行为
( 2 )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对社会事务实施的 外部 管理行为( 事前管理行为,不同于外部事前行政确认、内部管理审批行为)

【提示】 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 批,不适用 《 行政许可法 》。

( 3 )行政许可是一种经依法审查的行为
( 4 )行政许可是准予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授益行政行为)

二、《 行政许可法 》 的基本原则(熟悉→掌握)(★★)

*思维导图:

截屏2021-08-04 下午5.56.38.png


*知识点:

1. 法定原则
许可设定法定、主体及权限法定、实施程序法定。

2. 公开、公平、公正、非歧视原则
( 1 )有关行政许可的 规定 应当公布 ;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
( 2 )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 3 )未经申请人同意,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专家评审等的人员不得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行政机关依法公开申请人以上信息的,允许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
( 4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任何人。

3. 便民和效率原则
行政许可法 》 规定了公示制度、一次申请制度、当场更正制度、一次告知补正制度、相对集中 行政许可权制度、期限时效制度等。

4. 救济原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

5. 信赖保护原则
( 1 )行政机关 不得擅自改变 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 2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6. 行政许可不得转让原则
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7. 监督原则
( 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 2 )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三、行政许可事项(★★★)

1. 行政许可事项

截屏2021-08-04 下午6.00.03.png


上述所列事项 , 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 , 可以不设 行政许可 :
( 1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 2 )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 3 )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 4 )行政机关采用 事后监督等 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2. 税务行政许可事项
( 1 )企业印制发票审批
( 2 )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 3 )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 4 )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 5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6 )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 提示 】 考试中常见迷惑选项有:
( 1 )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
( 2 )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 3 )发票领购资格审核
( 4 )拆本使用发票审批
( 5 )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审批
( 6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的审批

三、行政许可的设定(★★)

*知识点:

1. 法律
对于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 法律 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提示1】 有关国家基本制度的事项,如采矿许可、草原使用许可、伐木许可等只能由法律予以设定。(法律保留)

【提示2 】 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事项,如公民健康权、环境权、劳动权的许可制度,只能由法律予以设定。(法律保留)

2. 行政法规
( 1 )对于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 行政法规 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 2 )必要时, 国务院 可以采用发布 决定 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3. 地方性法规
对于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4. 省级地方政府规章(临时性行政许可)
( 1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 2 )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1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 3 )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 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 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 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 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5. 法规、规章在上位法范围内可作具体规定
( 1 )行政法规可以在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 2 )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 3 )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 4 )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6. 其他规范性文件
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第二节:行政许可的实施

*思维导图:

截屏2021-08-05 上午11.25.39.png


*知识点:

一、行政许可实施主体(★★)

*知识点:

1. 行政许可实施主体
( 1 )行政机关(行政主体)
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 2 )被授权的组织(行政主体)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 3 )被委托的行政机关(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①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 法律、法规、规章 的规定,可以委托 其他行政机关 实施行政许可。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被委托的只能是“其他行政机关”)
②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③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 委托行政机关名义 实施行政许可; 不得再委托 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4) 相对集中实施行政许可权
经 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5)“一个窗口对外”
①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②行政许可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 两个以上部门 分别实施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2. 税务行政许可实施主体
( 1 )税务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税务机关在法定权限内实施。

【提示】 税务机关是否具有行政许可权,由设定税务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确定。

( 2 )各级税务机关下属的事业单位一律不得实施行政许可。
( 3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税务机关不得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税务行政许可。
( 4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要求,由办税服务厅或者在政府服务大厅设立的窗口集中受理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没有设立办税服务厅的税务机关指定一个内设机构作为窗口,集中受理直接向本级税务机关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纳税服务司办税服务处作为窗口,集中受理直接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2. 税务行政许可实施主体
( 1 )税务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税务机关在法定权限内实施。

【提示】 税务机关是否具有行政许可权,由设定税务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确定。

( 2 )各级税务机关下属的事业单位一律不得实施行政许可。
( 3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税务机关不得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税务行政许可。
( 4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要求,由办税服务厅或者在政府服务大厅设立的窗口集中受理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没有设立办税服务厅的税务机关指定一个内设机构作为窗口,集中受理直接向本级税务机关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纳税服务司办税服务处作为窗口,集中受理直接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一)申请

1. 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 1 )公示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 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8 项公示)

( 2 )说明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 3 )委托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 4 )形式 —— 书面形式
①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②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 5 )申请材料真实性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 6 )不得要求技术转让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不得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

2. 税务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 1 )公示
税务机关应当将税务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和服务指南等在办税服务厅或者其他办公场所以及税务机关门户网站予以公示。( 8+1 )

( 2 )委托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税务机关不得拒绝受理,代理人办理受托事项时,应当出具  有效身份证件 和 委托证明。

( 3 )形式 —— 书面形式
具备条件的地方,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和网上办理平台等方式提出申请。

( 4 )代办转报
①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与申请人 不在同一县 (市、区、旗)的,申请人可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选择由其 主管税务机关 代为转报申请材料。
②代办转报一般应当在 5个工作日内 完成;有条件的税务机关可以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申请资料网上传递。

(二)受理(行政许可、税务行政许可均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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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 加盖 本行政机关专用 印章 和 注明日期 的 书面凭证 。

二、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知识点:

(三)审查、决定

1. 行政许可
( 1 )审查
①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
的行政许可决定。
②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 2 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 2 )下级审查→上级决定
①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
②上级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但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 3 )利害关系人
①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
②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 4 )决定
①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 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 提起行政诉讼 的权利。

2. 税务行政许可

( 1 )书面审查为原则
①税务机关审查税务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以书面审查为原则。
②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 2 名以上税务人员进行核查。

( 2 )决定
①存在争议的或者重大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集体讨论决定。
②作出准予税务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制作并送达加盖本税务机关印章(或者许可专用章)的 《 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 ,并在作出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 7 日内,在办税服务厅或者其他办公场所以及税务机关门户网站上公开税务行政许可决定。
③作出不予税务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制作并送达加盖本税务机关印章(或者许可专用章)的 《 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 ,并应当 说明理由,告知 申请人享有 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 提起行政诉讼 的权利。

(四)期限

1. 行政许可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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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屏2021-08-05 上午10.05.16.png


2. 税务行政许可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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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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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变更、延续

1. 变更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2. 延续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 30 日 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 视为准予延续 。

【 回顾与总结 】 行政许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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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许可实施】

截屏2021-08-05 上午10.19.52.png


三、 行政许可听证程序(★★★)

*知识点:

(一)行政许可听证程序

1. 启动
①依职权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②依申请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2. 听证举行期限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 5 日 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 20 日 内组织听证。

3. 通知、公告
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 7 日 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4. 费用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5. 应当公开举行

6. 主持人
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 以外的人员 为听证主持人。

7. 回避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8. 听证
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9. 听证笔录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10. 决定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案卷排他)

【 回顾与总结 】

截屏2021-08-05 上午10.25.33.png


(二)税务行政许可听证程序

1. 启动
①依职权
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税务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

【 对比 】 行政许可听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②依申请
税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提出听证申请。

2. 听证举行期限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 5 日 内提出听证申请的事项。(并未规定组织听证期限)

3. 通知、公告
税务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 7 日 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4. 应当公开举行。

5. 主持人
( 1 )听证由税务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主持。
( 2 )指定审查该税务行政许可申请的税务人员 以外的人员 为听证主持人。

6. 回避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7. 听证
举行听证时,审查该税务行政许可申请的税务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8. 听证笔录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9. 决定
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

【 回顾与总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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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行政许可撤销、撤回、吊销与注销(★★★)

*思维导图:

截屏2021-08-05 上午10.42.26.png


*知识点:

(一)撤销(“纠错”)

撤销,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取消已作出并已开始生效的行政许可行为的效力,使其从成立时起就丧失效力,从而恢复到许可作出之前的状态的行为。
1. 可以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 1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2 )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3 )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4 )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 5 )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2. 应当撤销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3. 不予撤销
依照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二)撤回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 补偿。

(三)吊销(行政处罚,对相对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制裁)

(四)注销(程序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 1 )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 2 )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 3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 4 )行政许可依法被 撤销、撤回 ,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 5 )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五、 违反行政许可的法律责任(★)

1.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 1 年 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2.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 3 年 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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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1-8-6 16:25:34 | 显示全部楼层
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三章:行政处罚法律制度
——第一讲(1-3节)
*考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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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切内容还是以书籍为准,此讲义只是列出框架,帮助学习

*2021 年本章新增、修订情况:

1.根据修订后的 《 行政处罚法 》 ,调整相关内容

*目录:

第一节 行政处罚的设定
第二节 行政处罚的实施
第三节 税务行政处罚

*章节思维导图:

截屏2021-08-05 下午5.29.35.png

第一节:行政处罚的设定

一、 行政处罚的概念、特征与基本原则 (★★)

*思维导图:

截屏2021-08-06 上午10.24.46.png

*知识点

1. 行政处罚的概念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
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2021 年调整)

2. 行政处罚的特征
( 1 )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只能是依法享有 行政处罚权 的 行政机关 或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 2 )作出行政处罚时必须严格依据法定的 权限 ,在其 职能范围 内行使,不能超越
( 3 )行政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应当给予处罚的 行政相对人 ,不同于行政处分
( 4 )行政处罚的目的是 行政相对人并 教育 纠正行政违法行为

3. 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熟悉→掌握)

( 1 )处罚法定原则(设定、依据、主体、程序)
①行政处罚 没有依据 或者实施主体 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的,行政处罚 。( 无效 2021 年新增)
② 违反法定程序 构成 重大且明显违法 的,行政处罚 无效 。( 2021 年新增)

( 2 )处罚公开、公正、过罚相当原则
①处罚公开:行政处罚 依据 公开、实施行政处罚的 执法过程 公开。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 公示 。( 2021 年新增)
②处罚公正:重点关注查处分开、审执分开制度。
③过罚相当:作出的处罚符合设定该处罚的目的,处罚轻重适度,相同情况相同处罚,处罚应采用最必要的方式,处罚符合 比例原则 、合乎情理且有可行性、符合客观规律。

( 3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①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 应当责令 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情节轻微的违法 行为也不一定都要实施行政处罚。
②行政机关未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即作出行政处罚的,虽然违反行政处罚的法律原则,但并不直接导致行政处罚程序违法,不会导致 行政处罚行为的无效或撤销。  
③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21 年新增)

( 4 )保障相对人权益原则(“无救济即无处罚”原则)
保障相对人权益原则(无救济即无处罚原则)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 陈述 权、 申辩 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 行政复议 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 ;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5 )监督制约、职能分离原则
调查与审理分离、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听证主持人与调查检查人员分离、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处罚决定向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 6 )一事不二罚(款)原则
对当事人的 同一个违法 行为,不得给予 两次以上罚款 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 高 的规定处罚。( 2021年新增)

【 提示 1 】 如果是两个违法行为,可以分别处以罚款。

【 提示 2 】 如针对同一个违法行为,给予的是某类型的行政处罚并处罚款(如暂扣许可证与罚款可并处、吊销许可证与罚款可并处),并不违反本原则。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熟悉→掌握)

*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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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1. 行政处罚( 2021 年调整)
( 1 )警告、通报批评
( 2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3 )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 4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 5 )行政拘留
(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 税务行政处罚
( 1 )罚款
( 2 )没收违法所得
( 3 )停止出口退税权
( 4 )吊销税务行政许可证件

【 迷惑选项 】 责令限期改正(系行政命令)、收缴或者停售发票(系执行罚性质的间接强制执行)、通知有关部门阻止出境(系具体行政行为)、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系具体行政行为)、收缴税务登记证(系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抵扣(系具体行政行为)

3. 理论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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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处罚的设定(★★★)

*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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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1. 法律
法律 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 自由的行政处罚, 只能由法律设定 。

2. 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 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 的行政处罚。
( 1 )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 2 )法律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为实施法律,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 听证会 、 论证会 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 书面说明 。行政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 2021 年新增)

3. 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 除限制人身自由 、 吊销营业执照 以外的行政处罚。
( 1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 2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为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拟 补充设定 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 听证会 、 论证会 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 书面说明 。地方性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 2021 年新增)

4. 国务院部门规章
( 1 )国务院部门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 2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国务院部门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 警告 、 通报批评 或者 一定数额罚款 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 3 )国务院规定:部门规章对 非经营活动 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 不得超过 1000 元 ;对 经营活动中 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 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 3 倍 ,但是 最高不得超过 30000 元 , 没有违法所得 的,设定罚款 不得超过 10000 元 ;超过上述限额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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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地方政府规章
( 1 )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 2 )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地方政府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 通报批评 或者 一定数额罚款 的行政处罚。罚款的 限额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规定。

6. 除法律、法规、规章外,其他规范性文件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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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行政处罚的实施

*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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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一、 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
1. 行政机关(行政主体)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2.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行政主体)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3. 受委托的组织(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 1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 法定条件的组织 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 对比 】 行政许可:委托的是“其他行政机关”

( 2 )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应当将委托书向社会 公布 。( 2021 年新增)
( 3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 ,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 监督 法律责任。
( 4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不得再委托 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2021 年调整)
( 1 )依法成立并具有 管理公共事务职能
( 2 )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并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 工作人员
( 3 )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 有条件 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4. 相对集中实施
( 1 )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 2021 年新增)
( 2 ) 国务院 或者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人民政府 可以 决定 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 限制人身自由 的行政处罚权 只能由 公安机关 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行使。 ( 2021 年调整)

【 对比 】 行政许可 : 经国务院批准 , 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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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行政处罚的管辖、适用 (★★★)

( 一 ) 行政处罚的管辖
1. 地域管辖
行政处罚由 违法行为发生地 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21 年新增)

【 举例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 :海关行政处罚由发现违法行为的海关管辖,也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海关管辖。

2. 级别管辖
行政处罚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具有行政处罚权的 行政机关 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21 年调整)

3. 管辖权下移( 2021 年新增)
( 1 )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 可以决定 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 有效承接 的 乡镇人民政府 、 街道办事处 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 公布 。
( 2 )承接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 3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协调配合机制,完善评议、考核制度。

4. 共同管辖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 2021 年新增)

5. 指定管辖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 共同的上一级 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2021 年调整)

6. 协助
行政机关因实施行政处罚的需要,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协助请求。协助事项属于被请求机关职权范围内的,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2021 年新增)

7. 移送
( 1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21 年新增)
( 2 )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 2021 年新增)

8. 税务行政处罚
税务行政处罚由 税收违法行为发生地 的具有行政处罚权的主管税务机关(包括稽查局)实施。

(二)行政处罚的适用

1. 不予处罚
( 1 )不满 14 周岁的未成年人( Y < 14 )有违法行为的, 不予行政处罚 ( 2021 年调整)
( 2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 不能辨认 或者 不能控制自己行为 时有违法行为的, 不予行政处罚 ( 2021 年调整,对比: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 3 )违法行为 轻微 并 及时改正 ,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的, 不予行政处罚 ( 2021 年调整)
( 4 ) 初次违法 且 危害后果轻微 并 及时改正 的, 可以 不予行政处罚( 2021 年新增)
( 5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 没有主观过错 的, 不予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21 年新增)

2. 从轻、减轻处罚

【 解释 1 】 从轻处罚,是指在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和法定幅度内,适用较轻的种类或者依照处罚的下限或者略高于处罚的下限给予处罚,但不能低于法定处罚幅度的最低限度。

【 解释 2 】 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幅度的最低限以下给予处罚。

( 1 )已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 14≤Y < 18 )有违法行为的, 应当从轻 或者 减轻 行政处罚( 2021 年调整)
( 2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应当从轻 或者 减轻 行政处罚:( 2021 年调整)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3.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2021 年新增)

4.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 2021 年新增)
( 1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 行政拘留 的,应当依法 折抵相应刑期。
( 2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 罚款 的,应当 折抵相应罚金 ;行政机关 尚未给予 当事人 罚款 的,不再给予罚款 。

三、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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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行政处罚决定程序(★★★)
(一)行政处罚决定的一般规定

*思维导图:

截屏2021-08-06 下午2.28.03.png

*知识点:

1. 查明事实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
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不得 给予行政处罚。( 2021 年调整)

2. 电子技术监控设备( 2021 年新增)
( 1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符合标准、设置合理、标志明显, 设置地点 应当向社会 公布 。
( 2 )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违法事实应当真实、清晰、完整、准确。行政机关应当审核记录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未经审核 或者 经审核不符合要求 的, 不得 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 3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并采取信息化手段或者其他措施,为当事人查询、 陈述和申辩提供便利。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3. 执法人员( 2021 年新增)
行政处罚应当由 具有行政执法资格 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 不得少于2人 , 法律 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4. 回避( 2021 年新增)
( 1 )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
( 2 )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
( 3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审查,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 前 , 不停止 调查。

5. 告知( 2021 年调整)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 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 拟 作出的行政处罚 内容 及 事实 、 依据 、 理由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 陈述 、申辩 、 要求听证 等权利。

6. 陈述、申辩
( 1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 2 )行政机关 不得 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 更重 的 处罚 。( 2021 年调整)

7. 证据( 2021 年新增)
( 1 )证据类型
①书证;②物证;③视听资料;④电子数据;⑤证人证言;⑥当事人的陈述;⑦鉴定意见;⑧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 2 )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 3 )以 非法手段 取得的证据, 不得 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8. 归档( 2021 年新增)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

9. 公开( 2021 年新增)
( 1 ) 具有一定社会影响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 公开 。
( 2 )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行政机关应当在 3日 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

10. 突发事件( 2021 年新增)
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行政机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依法快速、从重处罚。

11. 保密( 2021 年新增)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知悉的 国家秘密 、 商业秘密 或者 个人隐私 ,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二)简易程序(当场处罚程序)

*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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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1. 适用条件( 2021 年调整)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 公民 处以 200元以下 、对 法人 或者 其他组织 处以 3000元以下罚款 或者 警告 的行政处罚的,可以 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当场收缴罚款)。 法律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 年调整)
( 1 )执法人员 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的,应当向当事人 出示执法证件 ,填写 预定格式 、 编有号码 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 注明 上 。
( 2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 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
( 3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所属行政机关 备案 。

(三)普通程序

*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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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1. 立案
立案是行政处罚普通程序的开始 , 应填写立案审批表或立案决定书 , 由  行政首长 批准, 并指派专人承办。

2. 调查
( 1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 主动 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 执法证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 有权拒绝 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2021 年调整)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 笔录 。( 2021 年调整)
( 2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 抽样取证 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 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可以 先行登记保存 ,并应当在 7日 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提示】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非行政处罚而是行政强制措施,即行政机关在特定情形下对当事人财产暂时予以控制。

3. 告知、说明理由

4. 陈述、申辩( 2021 年调整)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 前 ,未依照 《 行政处罚法 》 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2021 年教材依然沿用修订前的 《 行政处罚法 》 的表述“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 审查、决定
( 1 )调查终结, 行政机关负责人 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 2 )对 情节复杂 或者 重大违法行为 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集体讨论 决定。
( 3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 法制审核 ;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2021 年新增)
① 涉及 重大公共利益 的 ;
②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 经过听证程序 的;
③案件情况 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 的;
④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 4 )行政机关中 初次 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6. 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 的 印章 。

【对比】 简易程序: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7. 期限( 2021 年新增)
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 立案之日 起 90日 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 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 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 7日 内依照 民事诉讼法 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2021 年新增)

(四)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2021 年调整)

*思维导图:

截屏2021-08-06 下午3.07.46.png

*知识点:

1. 适用范围
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 1 ) 较大数额 罚款;
( 2 )没收 较大数额 违法所得、没收 较大价值 非法财物;
( 3 )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 4 )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 5 )其他 较重 的行政处罚;
( 6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当事人 不承担 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3. 听证程序
( 1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 5日 内提出;
( 2 )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 7日 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 3 )除涉及 国家秘密 、 商业秘密 或者 个人隐私 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
( 4 )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 非本案调查人员 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 申请回避 ;
( 5 )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 委托1~2人代理 ;
( 6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  视为放弃 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
( 7 )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 8 )听证应当制作 笔录 。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4. 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应 当根据听证笔录 ,依照规定,作出决定。

5. 当事人在听证程序中享有的权利
①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参加听证
②申请或者放弃听证
③申请不公开听证
④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人员为听证代理人参加听证
⑤进行陈述、申辩、举证和质证
⑥查阅听证笔录,并进行修改和签字确认
⑦依法申请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回避

(五)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思维导图:

截屏2021-08-06 下午3.13.23.png

*知识点:

1. 适用范围
( 1 )税务机关对 公民 作出 2000元 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 法人 或者 其他组织 作出 1万元 以上(含本数) 罚款
( 2 )没收 较大数额 违法所得案件( 2021 年新增)
( 3 ) 吊销 税务行政许可证件对应当听证的案件,税务机关不组织听证,行政处罚决定 不能成立 ;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或者被正当取消听证权利的除外。

2. 听证程序
( 1 )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 《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 送达后 5 日 内务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逾期不提出的, 视为放弃 听证权利。( 2021 年调整)
( 2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 3 )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后 15 日 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 7 日 前将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 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 4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应当 公开 进行。但是涉及 国家秘密 、 商业秘密 或者 个人隐私 的,听证不公开进行。
( 5 )税务行政处罚的听证,由税务机关负责人指定的 非本案调查机构的人员 主持。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回避申请,应当在举行听证的3日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并说明理由。
听证主持人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认为自己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听证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
( 6 )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 委托 1~2 人代理 。
( 7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通知参加听证,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中途退出听证的, 视为放弃 听证权利,税务机关依法终止听证。
( 8 )听证过程中,由本案调查人员就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指控,并出示事实证据材料,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就所指控的事实及相关问题进行申辩和质证。
( 9 )听证的全部活动,应当由记录员写成笔录,经听证主持人审阅并由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签名后,封卷上交税务机关负责人审阅。
听证笔录应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本案调查人员、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阅读或者向他们宣读,他们认为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可以请求或者改正。他们在承认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字或者盖章。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3. 税务听证程序终止
( 1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通知参加听证,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听证应当终止。
( 2 )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出听证的,听证终止。

五、行政处罚执行程序(★★)

*知识点:

1. 延期、分期缴纳罚款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 罚款 的,经当事人 申请 和 批准 行政机关 ,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2021 年新增)

2.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 1 )除依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 不得 自行收缴罚款。
( 2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 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2021 年调整)

3. 当场收缴罚款(≠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1 )依照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2021 年调整)
①依法给予 100 元 以下的罚款的;
②不当场收缴 事后难以执行 的。
( 2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确有困难, 经当事人提出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2021 年调整)
( 3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 国务院 财政部门或者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 专用票据 ; 不出具 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的,当事人 有权拒绝缴纳 罚款。( 2021 年调整)
( 4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 2 日 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 2 日 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 2 日 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4. 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措施
( 1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①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 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 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②根据法律规定,将 查封 、 扣押 的财物 拍卖 、 依法处理 或者将 冻结 的存款、汇款 划拨抵缴罚款;
③根据法律规定,采取 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④依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 的规定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2021 年调整)

【 提示 】 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2021 年新增)

( 2 ) 《 税收征收管理法 》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 不申请行政复议 也 不向人民法院 起诉 、又 不履行 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规定 的强制执行措施 ,或者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5.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 1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 不停止执行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2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机关提出暂缓执行 。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应当暂缓执行。( 申请 2021 年新增)
( 3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 加处罚款 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 不予计算 。( 2021 年新增)

6. 收支两条线
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上述款项。

六、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程序 (★★)

1. 不得以罚代移
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 , 不得 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

2. 行政执法机关内部决策
( 1 )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指定 2 名或者 2 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 书面 报告,报经本机关 正职负责人 或者 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 。
( 2 )行政执法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 内作出批准移 3日 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
①决定批准的,应当在 24 小时内向 同级公安机关 移送;

【提示】 应当移交案件的全部材料,同时将案件移送书及有关材料目录抄送 人民检察院 。

②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3. 公安机关接受
公安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的回执上签字(书面形式受理);其中,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在 24 小时 内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并 书面告知 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

4. 公安机关审查
对材料不全的,应当在接受案件的 24 小时 内书面告知移送的行政执法机关在 3 日内补正 ;但 不得 以材料不全为由,不接受移送案件。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之日起 3 日 内,依照相关规定对所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
( 1 )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 立案 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
( 2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 不予立案 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相应退回案卷材料。

5. 异议解决
( 1 )第一次不服
行政执法机关接到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通知书后,认为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可以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之日起 3 日 内,提请作出 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复议 ,也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 立案监督 。

( 2 )第二次不服
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执法机关提请复议的文件之日起 3 日 内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 复议决定仍有异议 的,应当自收到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 3 日 内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 立案监督 。

6. 交接
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案件,应当自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 3 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机关,并办结交接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7. 衔接
( 1 )行政执法机关在移送案件时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抄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 2 ) 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的,原则上应当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后, 再决定 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节:税务行政处罚

*思维导图:

截屏2021-08-06 下午3.34.00.png

*知识点:

一、税收违法行为及其处罚规定(★★)

1. 违反日常税收管理的违法行为及其处罚规定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2000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的罚款:
( 1 )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 2 )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 3 )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 4 )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 5 )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2. 直接妨害税款征收的违法行为及其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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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

1. 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定
( 1 )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税务机关为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而制定的细化量化标准。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以 税务规范性文件 形式发布。
( 2 )税务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并在裁量基准范围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 不得 单独引用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作为依据。

2. 税务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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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税收违法案件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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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1-8-9 18:07:11 | 显示全部楼层
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四章:行政强制法律制度
——第一讲(1-3节)

*考情分析

截屏2021-08-06 下午5.12.43.png

·确切内容还是以书籍为准,此讲义只是列出框架,帮助学习

*2021 年本章新增、修订情况:

1.无实质性变化

*目录:

第一节 行政强制法基础
第二节 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
第三节 税务行政处罚

*章节思维导图:

截屏2021-08-09 上午11.00.57.png

第一节:行政强制法的基础

*思维导图:

截屏2021-08-09 上午11.32.29.png

一、 行政强制的概念与基本原则(★)

*知识点:

行政强制,包括 行政强制措施 和 行政强制执行 。

( 1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 暂时性控制 的行为。

【提示】 行政强制措施,强调“暂时性”。

( 2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提示】 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在权限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例外)。

2. 行政强制法的基本原则
( 1 )行政强制合法性原则(设定合法、实施合法)

( 2 )行政强制适当原则(合理性原则)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合理,应当符合比例原则。
符合比例原则的要求:当多种行政强制手段都可以实现行政目的时,应选择对当事人权益损害 最小 的方式。

( 3 )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
①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②行政机关作出强
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 4 )禁止利用行政强制权谋取利益原则
①不得使用被查封、扣押的财产;②不得收取保管费;③收支两条线;④合理确定代履行费用。

( 5 )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和法律救济权利原则
①陈述权、申辩权是基本程序权利;②法律救济途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二、 行政强制的种类(★★)

1.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 1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 2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 3 )扣押财物
( 4 )冻结存款、汇款
( 5 )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提示】 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如: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 行政处罚法 》 )、交通管制( 《 道路交通安全法 》 )、交通管制、隔离( 《 突发事件应对法 》 )、强制进入场所( 《 食品安全法 》)、通信管制( 《 无线电管理条例 》 )。

2. 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
( 1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 2 )划拨存款、汇款
( 3 )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 4 )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 5 )代履行
( 6 )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提示】 其他强制执行方式,如:强制履行兵役义务、强制收购、强制教育等。

3. 税务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
( 1 )收缴或者停止发售发票
( 2 )税收保全
( 3 )税收强制执行
( 4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提示】 责令提供纳税担保、通知阻止出境、行使代位权或者撤销权、行使税收优先权不属于税务行政强制。

三、行政强制的设定(★★)

(一)行政强制措施
1. 法律
行政强制措施由 法律 设定。

2. 行政法规
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 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 和 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 以外的 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

3. 地方性法规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 查封 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扣押 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

4. 禁止性规定
( 1 )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不得 作出扩大规定。
( 2 )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不得 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5. 其他规范性文件
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不得 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二)行政强制执行
1. 行政强制执行由 法律 设定。
2. 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总结 】

截屏2021-08-09 上午11.28.02.png

(三)行政强制的设定程序要求
1. 设定
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拟设定行政强制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 听证会、论证会 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强制的必要性、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2. 评价
( 1 )行政强制的 设定机关 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强制进行评价,并对不适当的行政强制及时
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 2 )行政强制的 实施机关 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强制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

3. 意见、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反馈。

第二节: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

一、 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

1. 行政机关(行政主体)
( 1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 2 )违法行为情节 显著轻微 或者 没有明显社会危害 的, 可以 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不是“应当”)
( 3 )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 具备资格 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 不得 实施。

2. 被授权的组织(行政主体)
法律、 行政法规 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 行政强制法》 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对比】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均为“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3. 行政强制措施权 不得委托 。

4. 相对集中实施
依据 《 行政处罚法 》 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截屏2021-08-09 上午11.45.37.png
截屏2021-08-09 上午11.46.06.png

二、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的一般规定(★)

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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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屏2021-08-09 下午6.07.54.png

2. 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 24 小时 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 报告 ,并 补办批准手续 。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 立即解除 。

三、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1. 依照 法律规定 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除应当履行一般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1 ) 当场告知 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 立即通知 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行政机关、地点 和 期限 ;
( 2 )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机关后, 立即 向行政机关负责人 报告 并 补办批准手续 (对比:其他当场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为 24 小时内)。

2. 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不得 超过法定期限。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应当 立即 解除。

【 回顾与总结 】 一般规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截屏2021-08-09 下午2.14.55.png

四、查封、扣押(★★★)

*思维导图:

截屏2021-08-09 下午2.29.18.png

*知识点:

1. 相关规定

截屏2021-08-09 下午2.16.41.png

【提示】 查封、扣押 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1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 2 )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
( 3 )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
( 4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 5 )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截屏2021-08-09 下午2.27.15.png

2. 解除查封、扣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 1 )当事人 没有违法行为 ;
( 2 )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与违法行为无关 ;
( 3 )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 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
( 4 )查封、扣押期限 已经届满 ;
( 5 )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3. 退还财物
解除查封、扣押应当 立即退还 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 款项 。变卖价格 明显低于市场价格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 补偿 。

五、冻结(★★★)

*思维导图:

截屏2021-08-09 下午2.38.29.png

*知识点:

1. 相关规定

截屏2021-08-09 下午2.35.31.png

【提示】 冻结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1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 2 )冻结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 3 )冻结的账号和数额;
( 4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 5 )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冻结决定:
( 1 )当事人 没有违法行为 ;
( 2 )冻结的存款、汇款 与违法行为无关 ;
( 3 )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 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冻结 ;
( 4 )冻结期限 已经届满 ;
( 5 )其他不再需要采取冻结措施的情形。

行政机关作出解除冻结决定的,应当 及时通知 金融机构和当事人。金融机构接到通知后,应当 立即解除 冻结。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或者解除冻结决定的,金融机构应当自 冻结期满 之日起 解除 冻结。

第三节: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

*思维导图:

截屏2021-08-09 下午5.21.22.png

*知识点:

一、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主体(★★)

1. 行政机关(行政主体)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 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 的行政机关依照 《 行政强制法 》 的规定强制执行。

【 提示 】 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 被授权的组织(行政主体)
法律、 行政法规 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执行,适用 《 行政强制法》 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截屏2021-08-09 下午2.45.20.png

二、行政强制执行实施的一般规定(★★★)

*思维导图:

截屏2021-08-09 下午2.55.38.png

*知识点:

1. 一般规定

截屏2021-08-09 下午2.47.14.png
截屏2021-08-09 下午2.47.35.png

2. 中止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 1 )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 2 )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 3 )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 4 )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 3 年 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3. 终结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执行:
( 1 )公民 死亡 ,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 2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终止 ,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 3 )执行 标的灭失 的;
( 4 )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 撤销 的;
( 5 )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三、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

1. 加处罚款、滞纳金(间接强制执行)
( 1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 加处罚款 或者 滞纳金 (罚款系行政处罚、加处罚款或滞纳金系间接的行政强制执行)
( 2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 标准应当告知 当事人
( 3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 不得超出 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2. 强制执行
( 1 )行政机关依照规定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 催告 ,经 催告 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

截屏2021-08-09 下午2.59.59.png

( 2 )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但是,当事人在 法定期限内不 申请行政 复议 或者提起行政 诉讼 ,经 催告 仍 不履行 的,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 已经 采取 查封、扣押措施 的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 。(不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自行强制执行的特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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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划拨存款、汇款
( 1 )划拨存款、汇款应当由 法律 规定的行政机关决定,并 书面 通知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接到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划拨存款、汇款的决定后,应当 立即 划拨。
( 2 )法律规定以外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要求划拨当事人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应当拒绝 。

4. 拍卖
依法拍卖财物,由行政机关委托拍卖机构依照 《 拍卖法 》 的规定办理。

5. 上缴国库、划入专户
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四、代履行(★★)

1. 代履行的概念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 催告 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 代履行 ,或者 委托 没有利害关系的 第三人 代履行。

【提示】 代履行并非一定由行政机关实施,可以 委托 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2. 代履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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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 申请
( 1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 不 申请行政 复议 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 ,又 不履行 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 3个月 内,依照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2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 10日 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 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申请强制执行。

截屏2021-08-09 下午5.15.06.png

( 3 )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①强制执行 申请书 (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② 行政决定书 及作出决定的 事实、理由 和 依据 ;
③当事人的 意见 及行政机关 催告 情况;
④申请强制执行 标的情况 ;
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2. 受理
( 1 )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在 5日 内受理。
( 2 )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 15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3. 审查
( 1 )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 书面审查 ,对符合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下述( 2 )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7日 内作出 执行裁定 。

( 2 )人民法院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裁定前可以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
① 明显缺乏事实根据 的;
② 明显缺乏法律、法规 依据  的;
③其他 明显违法 并 损害 被执行人 合法权益 的。
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30日 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裁定不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 5 日内将不予执行的裁定送达行政机关。

( 3 )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 15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

4. 立即执行
因情况紧急,为保障公共安全,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立即执行。经 人民法院院长 批准,人民法院应当自作出执行裁定之日起 5日 内执行。

5. 执行费用
( 1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不缴纳 申请费。强制执行的费用由 被执行人承担 。
( 2 )人民法院以划拨、拍卖方式强制执行的, 可以 在划拨、拍卖后将强制执行的费用 扣除 。

6. 具体应用
( 1 )对税务局稽查局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经税务局稽查局催告仍未履行的,税务局稽查局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2 )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 市、县人民政府 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回顾与总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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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1-8-10 09:49:09 | 显示全部楼层
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五章:行政强制法律制度
——第一讲(1-2节)
*考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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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切内容还是以书籍为准,此讲义只是列出框架,帮助学习

*2021 年本章新增、修订情况:

1.无实质性变化

*目录:

第一节 行政复议申请与受理
第二节 行政复议程序

*章节思维导图:

截屏2021-08-10 下午2.20.33.png

第一节:行政复议申请与受理

*思维导图:

截屏2021-08-10 下午3.19.11.png

*知识点:

一、 行政复议概述 (★)

1. 行政复议的概念
( 1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 行政主体 的 具体行政行为 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
( 2 )行政复议在性质上是一种 行政权利救济手段 ,同时它本身也是一种准司法的行政行为。

【提示】 行政复议是一种监督救济方式和准司法程序。

2. 行政复议的目的
监督行政主体的行政活动,纠正行政主体作出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3. 行政复议的特征
( 1 )行政复议以当事人提出复议 申请 为前提
( 2 )行政复议权只能由 法定机关 行使
( 3 )行政复议的审查对象是行政主体作出的 具体行政行为 ,复议机关同时可以 一并审查 部分 抽象行政行为

4. 行政复议法的基本原则(熟悉→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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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教材 P117 )(★)

1. 自由选择
( 1 )自由选择: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之间 自由选择 ;选择行政复议的,对复议结果不服还可以选择提起行政诉讼(复议终局除外)。但提起行政诉讼之后, 再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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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 《 行政诉讼法 》 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 最终裁决 的 除外 。
③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 不得 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 不得 申请行政复议。

【举例】 《 税收征管法 》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2 )特例: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可选择 国务院裁决 (该裁决为最终裁决)或提起行政诉讼。对 国务院部门 或者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人民政府 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法作出最终裁决。

截屏2021-08-10 下午2.38.06.png

2. 复议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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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 先 向行政机关申请 复议 ,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 2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 不得 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3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 不予受理 或者受理后 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 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 15日 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举例】 《 税收征管法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3. 复议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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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 行政复议 决定为 最终裁决 。

【举例】 《 行政复议法 》 :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收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三、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一)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1. 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 :
( 1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 行政处罚 决定不服的;
( 2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 行政强制措施 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 证书变更 、 中止 、 撤销的决定 不服的;
( 4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 确认 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 自然资源的所有权 或者 使用权的决定 不服的;
( 5 )认为行政机关 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 的;
( 6 )认为行政机关 变更 或者 废止农业承包合同 ,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 7 )认为行政机关 违法集资 、 征收 财物、 摊派 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 8 )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 颁发 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 审批 、 登记 有关事项,行政机关 没有依法办理 的;
( 9 )申请行政机关 履行 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 法定职责 ,行政机关 没有依法履行 的;
( 10 )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 没有依法发放 的;
( 11 )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 具体行政行为 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提示1】 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 行政处分 或者其他 人事处理决定 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提示2】 不服行政机关对 民事纠纷 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抽象行政行为附带审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 依据 的下列 规定 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不得“单独”)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  审查 申请:
( 1 ) 国务院部门 的规定;
( 2 )县级以上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及其 工作部门 的规定;
( 3 ) 乡、镇人民政府 的规定。

【提示】 上述所列规定 不含 国务院部、委员会 规章 和地方人民政府 规章 。

(二)税务行政复议范围

1. 税务行政复议范围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 1 ) 征税行为 ,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 2 )行政 许可 、行政 审批 行为。
( 3 ) 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
( 4 ) 税收保全措施 、 强制执行措施 。
( 5 ) 行政处罚行为:①罚款;②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③停止出口退税权。
( 6 ) 不依法履行 下列 职责 的行为:①颁发税务登记;②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③行政赔偿;④行政奖励;⑤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 7 ) 资格认定行为。
( 8 ) 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 行为。
( 9 ) 政府信息公开 工作中的 具体行政行为 。
( 10 )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 行为。
( 11 ) 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 行为。
( 12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2. 抽象行政行为附带审查
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 规定 不合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 一并 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有关规定的 审查 申请;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的,可以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 前 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 1 )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
( 2 )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
( 3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
( 4 )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规定。

【提示】 上述规定 不包括 规章。

四、 行政复议的申请人 (★★)

*思维导图:

截屏2021-08-10 下午3.31.29.png

*知识点:

( 一 ) 行政复议的申请人

1. 申请人
( 1 )依照 《 行政复议法 》 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 2 )申请人资格转移
①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 近亲属 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②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 法定代理人 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
③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 承受其权利 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 3 )委托代理人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2. 申请人特殊规定
( 1 ) 合伙企业 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以 核准登记的企业 为申请人,由 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 代表该企业参加行政复议; 其他合伙组织 申请行政复议的,由 合伙人共同 申请行政复议。
( 2 )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 申请行政复议的,由该组织的 主要负责人 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没有主要负责人的,由共同推选的其他成员 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
( 3 )股份制企业的 股东大会 、 股东代表大会 、 董事会 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可以以 企业的名义 申请行政复议。
( 4 )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 5 人的,推选 1~5 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二)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的特殊规定

1.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以及其他税务当事人。
2. 非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但其权利直接被该具体行政行为所剥夺、限制或者被赋予义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行政管理相对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单独申请行政复议。
3.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 1~2 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 1 )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
( 2 )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 可以口头委托 。口头委托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
( 3 )申请人、第三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 书面 告知行政复议机构。

五、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

(一)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

1. 被申请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的 行政机关 是被申请人。

2. 被申请人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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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务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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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 被申请人 不得 委托本机关以外人员参加行政复议。

六、行政复议的第三人 (★)

1. 第三人
( )1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 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利害关系 , 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 2 )委托代理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2. 参加行政复议的方式
( 1 )通知(被动)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认为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 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 2 )申请(主动)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 向行政复议机构 申请 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3. 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 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七、行政复议机关与行政复议管辖(★★★)

(一)行政复议机关

1. 行政复议机关
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

2. 行政复议机构
行政复议机构系行政复议机关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 办事机构 ,通常由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担任。

【提示】 行政复议机关与行政复议机构之间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3. 行政复议人员
行政机关中初次 从事行政复议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4. 行政复议委员会
( 1 )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成立行政复议委员会,研究重大、疑难案件,提出处理建议。
( 2 )行政复议委员会可以邀请本机关以 的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 外

(二)行政复议管辖

【 补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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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般管辖
( 1 )选择管辖
对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 本级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 上一级主管部门 申请行政复议。

( 2 )上级管辖
①对 海关、金融、外汇管理 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 国家安全机关 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向上一级主管部门 申请行政复议。
②对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

( 3 )自我管辖
对 国务院部门 或者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 国务院部门 或者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对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 共同 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其中 任何一个国务院部门 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 共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

【提示】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2. 特殊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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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 对于特殊管辖,申请人也可以向 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 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办理。

3. 转送管辖
依规定接受特殊管辖的行政复议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对 不属于 本机关受理范围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自接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 7日 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

【提示】 转送管辖必须同时满足 3 个条件:
( 1 )必须属于 特殊管辖 的复议案件;
( 2 )转送机关是 县级人民政府,且 对该案件 没有管辖权 ;
( 3 )受转送的复议机关对该案件 有管辖权 。

4. 共同管辖、指定管辖
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由 最先收到 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受理;同时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在 10 日内 协商 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其 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 在 10 日内指定受理机关。协商确定或者指定受理机关所用时间 不计入 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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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行政复议的申请(★★)

*思维导图:

截屏2021-08-10 下午4.42.55.png

*知识点:

(一)行政复议的申请

1.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60 日 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 法律 规定的申请期限 超过60 日 的 除外 。

【提示】 如果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短于 60 日,则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期限仍为 60 日。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 障碍消除 之日起 继续 计算。

2. 申请期限的特殊规定
( 1 ) 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的,自具体行政行为 作出之日 起计算;
( 2 )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 直接送达 的,自受送达人 签收之日 起计算;
( 3 )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 邮寄送达 的,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 签收之日 起计算;没有邮件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 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 起计算;
( 4 )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 公告 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 公告 规定的 期限届满之日 起计算;
( 5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 未告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事后 补充告知 的,自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收到行政机关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 起计算;
( 6 )被申请人能够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料证明其 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 起计算。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向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法律文书而 未送达 的, 视为 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不知道 该具体行政行为。

3. 行政机关不作为案件的申请期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 《 行政复议法 》 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
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
( 1 ) 有履行期限 规定的,自 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起计算;
( 2 ) 没有履行期限 规定的,自行政机关 收到申请满60日 起计算。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 紧急情况 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不受 上述规定的 限制 。

4. 申请方式
( 1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 书面 申请,也可以 口头 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 2 )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有条件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接受以电子邮件形式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 3 )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依照规定的事项,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二)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1. 申请期限
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60 日 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原因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的计算应当扣除被耽误时间。

2. 复议前置
( 1 )申请人对规定的 征税行为 不服的,应当 先 向行政 复议 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 诉讼 。

【解释】 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 2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 先行缴纳 或者 解缴税款 和 滞纳金 ,或者 提供相应的担保 ,才可以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 确认之日 起 60 日 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方式包括 保证、抵押 和 质押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当对保证人的资格、资信进行审查,对不具备法律规定资格或者没有能力保证的,有权拒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当对抵押人、出质人提供的抵押担保、质押担保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不予确认。

3. 自由选择
申请人对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 对“加处罚款”不服
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应当 先缴纳罚款 和 加处罚款 ,再申请行政复议 。

【提示1 】申请人对税务机关“加处罚款”的行为不服拟申请行政复议的,只能在“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之后,才可依法提出申请,此处 不包含 “提供相应的担保”。

【提示2 】税务机关的加处罚款行为并非“征税行为”,申请人对“加处罚款”不服的,可以选择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或者选择在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后,申请行政复议。

【提示3 】如相对人仅对罚款不服,可以直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九、行政复议的受理 (★)

*知识点:

1. 审查与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 5 日 内进行审查:
( 1 )对 不符合规定 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 不予受理 ,并 书面 告知申请人。
( 2 )对符合规定,但是 不属于本机关受理 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 告知 申请人 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
( 3 )对 符合法定条件 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 收到之日 起即为 受理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提示】 行政复议期间(包括税务行政复议期间)有关“ 5 日”“ 7 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2. 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 1 )有 明确 的 申请人 和 符合规定 的 被申请人 ;
( 2 )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 利害关系 ;
( 3 )有具体的行政复议 请求 和 理由 ;
( 4 )在 法定申请期限内 提出;
( 5 )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 行政复议范围 ;
( 6 )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 职责范围 ;
( 7 )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3. 告知补正
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 5 日 内 书面 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 视为 申请人 放弃 行政复议申请。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第二节:行政复议程序

一、行政复议的审理 (★★★)
( 一 ) 行政复议的审理

*思维导图:

截屏2021-08-10 下午4.51.40.png

*知识点:

1. 审理方式
( 1 )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 2 名 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
( 2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 书面审查 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

【提示】 行政复议人员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时,可以查阅、复制、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向有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取证时,行政复议人员不得少于 2 人 ,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 出示证件 。被调查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行政复议人员的工作,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 3 )对重大、复杂的案件, 申请人提出 要求或者 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 时,可以采取 听证 的方式审理。(依申请启动、依职权启动)

2. 审理依据
行政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以 法律 、 法规 、 规章 ,以及有关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的 具有普遍约束力 的 决定 、 命令 为依据。

3. 审理程序
( 1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 7 日 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 2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 10 日 内,提出 书面答复 ,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 、 依据 和 其他有关材料 。

4. 抽象行政行为附带审查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 30 日 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 7 日 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 60 日 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 中止 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5.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原则上 不停止 执行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 1 ) 被申请人认为 需要停止执行的;
( 2 )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 需要停止执行的;
( 3 ) 申请人申请 停止执行, 行政复议机关 认为其要求合理, 决定 停止执行的;
( 4 ) 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6. 被申请人复议期间不得收集证据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 不得 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7. 查阅权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 查阅 被申请人提出的 书面答复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证据 、 依据 和 其他有关材料 ,除涉及 国家秘密 、 商业秘密 或者个人隐私 外,行政复议机关 不得拒绝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为申请人、第三人查阅有关材料提供必要条件。

8. 复议申请的撤回
( 1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 前 ,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 2 )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 行政复议机构同意 ,可以撤回。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 不得 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 除外 。

【提示】 如果符合法定条件(如自由选择型争议),撤回后 可以 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复议(复议前置型争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后,又经复议机关同意撤回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当事人不得 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9. 复议期间改变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 不影响 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但是,申请人依法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除外。

(二)税务行政复议的审理

1. 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 事实 证据、 法律程序 、 法律 依据 及设定的权利义务 内容 之 合法性 、 适当性 进行全面审查。

2. 税务行政复议审理依据:税收 、税收 、税收 和合法有效的其他税收 法律 法规 规章 规范性文件 。

3.税务行政复议的听证程序
( 1 ) 行政复议机构决定举行 听证的,应当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具体要求等事项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 2 )第三人不参加听证的,不影响 听证的举行。
( 3 )听证应当 公开举行 ,但是涉及 国家秘密 、 商业秘密 或者 个人隐私 的除外。
( 4 )行政复议听证人员不得少于 2人 ,听证主持人由行政复议机构指定。
( 5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应当确认听证笔录内容。
( 6 )行政复议听证笔录应当附卷,作为行政复议机构审理案件的依据 之一 (并非唯一依据)。  

二、税务行政复议的证据(★)

( 1 )书证;
( 2 )物证;
( 3 )视听资料;
( 4 )电子数据;
( 5 )证人证言;
( 6 )当事人的陈述;
( 7 )鉴定意见;
( 8 )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2. 举证责任
在行政复议中, 被申请人 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负有举证责任 。

3. 证据规则
( 1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 不得 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 收集证据 。
( 2 )行政复议机构依据规定职责所取得的有关材料, 不得 作为支持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

三、行政复议的中止与终止(★)

(一)行政复议中止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
( 1 )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 2 )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 3 )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 4 )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 5 )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
( 6 )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 7 )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 8 )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
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行政复议机构中止、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应当告知有关当事人。

(二)行政复议终止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
( 1 )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
( 2 )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 3 )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 4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照 《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 第 40 条的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
( 5 )申请人对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因申请人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该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变更为刑事拘留的。

【 提示 】 依照前述行政复议中止规定( 1 ) ~ ( 3 )中止行政复议,满 60 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复议终止。

三、行政复议的和解与调解(★★)

(一)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

1. 行政复议和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 前 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 书面 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准许。

【提示】 并非所有的行政争议都适用于行政复议和解。

2. 行政复议调解适用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 1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 自由裁量权 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 2 )当事人之间的 行政赔偿 或者 行政补偿 纠纷。

3.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 行政复议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 双方当事人签字 ,即 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二)税务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

1. 和解、调解的适用范围
对下列行政复议事项,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前可以达成和解,行政复议机关也可以调解:
( 1 )行使 自由裁量权 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 行政处罚 、 核定税额 、 确定应税所得率 等。
( 2 )行政 赔偿 。
( 3 )行政 奖励 。
( 4 )存在其他合理性问题的具体行政行为。

2. 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和解终止行政复议的,申请人 不得 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行政复议。

3. 申请人不履行 行政复议调解书 的,由被申请人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行政复议决定(★★★)

(一)审理期限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60 日 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 法律 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 少于60日 的 除外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 30 日 。

【提示】 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协商确定或者指定受理机关所用时间、复议期间专门事项鉴定所用时间以及现场勘验所用时间均 不计入 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二)复议决定
1. 维持决定
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 履行决定
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 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

( 1 )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①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②适用依据错误的;
③违反法定程序的;
④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⑤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 2 )决定撤销
被申请人未依照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 该具体行政行为 没有证据 、 依据 ,决定 撤销 该具体行政行为。

( 3 )决定变更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变更:
①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明显不当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
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是经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

( 4 )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
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 不得 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 提示 1 】 行政复议机关依照规定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期限的,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为 60 日 。

【提示 】2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 行政赔偿决定
( 1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 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 一并提出 《 国家赔偿法 》 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 2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 没有提出 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 返还 财产, 解除 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 赔偿 相应的 价款 。
5. 驳回复议申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 1 )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
( 2 )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责令其恢复审理。

(三)复议决定书

1.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2.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 ,即 送达 发生法律效力 。

(四)税务行政复议决定特殊规定

1.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 不得 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决定;但是行政复议机关以原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适用依据错误决定撤销的,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除外 。

2.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应当在 60 日 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经行政复议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期不得超过 30 日 。

3.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和对财产的扣押、查封等强制措施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 退还 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解除 对财产的扣押、查封等强制措施,或者 赔偿相应的价款 。

六、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

1.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2. 申请人
申请人逾期 不起诉 又 不履行 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 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 不履行 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 1 ) 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2 ) 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 行政复议机关 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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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1-8-11 18:02:44 | 显示全部楼层
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六章:行政强制法律制度
——第一讲(1-2节)

*考情分析

截屏2021-08-10 下午5.57.45.png

·确切内容还是以书籍为准,此讲义只是列出框架,帮助学习

*2021 年本章新增、修订情况:

1.无实质性变化

*目录:

第一节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管辖和参加人
第二节 行政复议程序

*章节思维导图:

截屏2021-08-10 下午6.02.17.png
截屏2021-08-10 下午6.00.13.png
截屏2021-08-10 下午6.00.08.png

第一节: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管辖和参加人

*思维导图:

截屏2021-08-11 下午3.58.22.png

*知识点:

一、行政诉讼的概念、特征和基本原则

1. 行政诉讼的概念
行政行为的 相对人 或者其他与行政行为有 利害关系 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被诉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法院在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行政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

2. 行政诉讼的特征
(1)行政诉讼处理的是 一定范围 内的 行政争议 ,即 审理裁判对象 是 被诉的行政行为 。
(2)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审判权来监督行政机关 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不受行政主体作出 违法 或者 明显不当 职权行为侵害的一种 司法活动 。
(3)行政诉讼是以 不服行政行为的公民 、 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原告 ,以 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为被告 的诉讼。

【提示】 行政诉讼 不实行 反诉制度,被告具有恒定性。

【补充】 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本诉的民事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其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

(4)行政诉讼在证据规则上实行 被告 对行政行为 合法性 负 举证责任 原则。(倒置举证)

3. 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1)被告对行政行为合法性负举证责任原则(倒置举证)
作为行政诉讼被告的主体,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 和 证据 所 依据 的规范性文件。

(2)诉讼期间行政行为 不停止  执行原则
被诉行政行为原则上不因原告提起诉讼而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
① 被告认为 需要停止执行的;
② 原告 或者 利害关系人申请 停止执行, 人民法院认为 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③ 人民法院认为 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④ 法律 、 法规规定 停止执行的。

(3)司法依法变更原则(司法变更有限原则)
通常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得变更原行政决定,但是在特殊的条件和情形下可以变更。

【提示1 】行政裁量权的问题,司法机关一般不予审查,但是对于行政处罚行为 明显不当 的,以及涉及 款额确定 、 认定错误 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以判决 变更  。

【提示2 】人民法院判决变更, 不得 加重原告的义务或者减损原告的权益。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 除外 。

(4)对行政行为  合法性审查 原则
行政行为 是否合法 、 是否明显不当 ,都是诉讼审查的具体标准。

【提示】 行政诉讼仅审查其合法性(形式合法性和实质合法性),通常不审查合理性。
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1.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1)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 行政处罚 不服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 行政强制措施 和 行政强制执行 不服;
(3)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 行政许可 的其他决定不服;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 确认 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 自然资源的所有权 或者 使用权 的决定不服;
(5)对 征收 、 征用 决定及其 补偿 决定不服;
(6)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  拒绝履行 或者 不予答复 ;
(7)认为行政机关  侵犯其经营自主权 或者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 农村土地经营权 ;
(8)认为行政机关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 或者 限制竞争 ;
(9)认为行政机关  违法集资 、 摊派 费用或者 违法要求履行 其他 义务 ;
(10)认为行政机关  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 、 最低生活保障 待遇或者 社会保险 待遇;
(11)认为行政机关  不依法履行 、 未按照约定履行 或者 违法变更 、 解除 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 协议 ;
(12)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除上述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 其他 行政案件。

2. 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 国务院部门 和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 制定的 规范性文件 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 一并 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 审查 。前述规定的规范性文件 不含规章 。

3. 不受理的案件范围
(1)国防、外交等 国家行为 。

【解释】 国家行为,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等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抽象行政行为)
(3)行政机关对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内部行为)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 的 。(终局裁决)  最终裁决 行政行为
(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  刑事诉讼法 的 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
(6)调解 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 仲裁 行为。
(7)行政指导 行为。
(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  重复处理行为 。
(9)行政机关作出的  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 的行为。
(10)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  过程性行政行为 。
(11)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  执行行为 ,但行政机关 扩大执行范围 或者采取 违法方式 实施的 除外 。
(12)上级行政机关基于 层级 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  内部 监督
履责等行为。
(13)行政机关针对 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  信访事项
(14)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  不产生实际影响 的行为。

【提示 1 】行政处罚 告知书 尚未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而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故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提示 2 】 行政许可过程中告知补正申请材料、听证等通知,除导致程序对主体事实上终止外,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三、行政诉讼管辖(★)  

(一)级别管辖

1. 基层人民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级别管辖的一般原则)。
2. 中级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1)对  国务院部门 或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2)海关 处理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4)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解释】 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1)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案件;  
(2)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  
(3)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提示1 】 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父随子”)

【提示2 】 第一审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由具有管辖权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具体包括:
(1)有关国际货物贸易的行政案件;  
(2)有关国际服务贸易的行政案件;  
(3)与国际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行政案件;  
(4)其他国际贸易行政案件。

3. 高级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4.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地域管辖
1. 一般地域管辖
(1)行政案件由 最初作出行政行为 的 行政机关所在地 人民法院管辖。
(2)经复议的案件,可由 最初作出行政行为 的 行政机关所在地 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 复议机关所在地 人民法院管辖。(补充,2021年教材未收录)  

2. 特殊地域管辖
(1)对  限制人身自由 的 行政强制措施 不服提起的诉讼,由 被告所在地 或者 原告所在地 人民法院管辖。

【解释1 】 被告所在地,是指被诉行政机关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解释2 】 原告所在地,是指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解释3 】 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起至诉讼时已连续居住满 1 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2)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即因行政行为导致不动产物权变动而提起的诉讼,由  不动产所在地 人民法院管辖。

【解释】 不动产 已登记 的,以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 的 所在地 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 未登记的,以 不动产实际所在地 为不动产所在地。

3. 共同地域管辖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 最先立案 的人民法院管辖。
(1)经复议 改变 原行政行为而起诉的案件,由 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 人民法院和 复议机关所在地 人民法院共同管辖。
(2)对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又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处罚不服的案件,由 被告所在地 或者 原告所在地 的人民法院管辖。
(3)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案件,如该不动产涉及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管辖,由该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共同管辖。

(三)裁定管辖

1. 移送管辖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行政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 不得 再行移送。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被告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 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 起 15 日 内提出。
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2. 指定管辖
( 1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 2 )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其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3. 管辖权转移
( 1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 2 )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以及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案件,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四、行政诉讼原告(★★)

(一)原告资格

( 1 )行政行为的 相对人 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 利害关系 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关人都具有原告资格)
( 2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 提示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 1 )被诉的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
( 2 )在行政复议等行政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
( 3 )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
( 4 )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涉及其合法权益的;
( 5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
( 6 )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情形。

(二)具体情形下原告资格的确定
1.合伙企业或其他非法人组织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件的原告资格
( 1 )合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 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 。
( 2 )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 全体合伙人为共同原告 ;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 3 ) 个体工商户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以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原告 。 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原告,并应当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2.联营、合资、合作企业及其各方权益受到侵害案件的原告资格
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 的 联营、合资、合作各方 ,认为联营、合资、合作 企业权益 或者 自己一方合法权益 受行政行为侵害的,可以 自己的名义 提起诉讼。

3.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人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件的原告资格
农村土地承包人 等土地使用权人对行政机关处分其使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行为不服时 , 可以自己的名义 提起诉讼。

4.非国有企业权益受到侵害案件的原告资格
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该 企业 或者 其法定代表人 可以提起诉讼。

5.股份制企业权益受到侵害案件的原告资格
股份制企业的 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 等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企业 经营自主权 的,可以 企业名义 提起诉讼。

6.非营利法人权益受到侵害案件的原告资格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法人的 出资人、设立人 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损害法人合法权益的,可以 自己的名义 提起诉讼。

7.业主共有利益受到侵害案件的原告资格
业主委员会 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可以 自己的名义 提起诉讼。

五、行政诉讼被告(★★★)

行政诉讼被告须具有 行政主体 资格(不是国家,也不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原告的诉讼请求 没有反诉权 ,承担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 举证责任 ,有权执行或者改变被诉的行政行为。

1. 具体情形下被告资格的确定

( 1 )一般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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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行政机关组建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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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开发区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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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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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经复议案件被告资格的确定
( 1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 维持 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 共同被告 ;复议机关 改变 原行政行为的, 复议机关 是  被告 。(复议维持共同告,复议改变告复议)

【 解释 】 “ 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是指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改变原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但 未改变原行政行为处理结果 的, 视为 复议机关 维持 原行政行为。

【 提示 1 】复议机关 确认 原行政行为 无效 ,属于 改变 原行政行为。

【 提示 2 】 复议机关 确认 原行政行为 违法 ,属于 改变 原行政行为,但复议机关以 违反法定程序 为由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除外 。(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视为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

【 提示 3 】 行政复议决定 既有维持 原行政行为内容, 又有改变 原行政行为内容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内容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 共同被告 。

【 链接 】 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案件,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父随子”)

( 2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起诉原行政行为 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是 被告 ; 起诉 复议机关 不作为 的, 复议机关 是 被告 。

【 提示 】 不服原行政行为,告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不服复议机关不作为,告复议机关。

【 总结 】 经过复议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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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行政许可案件被告资格的确定
( 1 )当事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提起诉讼的,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机关为被告。
( 2 )行政许可依法须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当事人对批准或者不批准行为不服一并提起诉讼的,以上级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
( 3 )行政许可依法须经下级行政机关或者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初步审查并上报,当事人对不予初步审查或者不予上报不服提起诉讼的,以下级行政机关或者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为被告。
( 4 )行政机关依据行政许可法规定统一办理行政许可的,当事人对行政许可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以对当事人作出具有实质影响的不利行为的机关为被告。

4. 原告所起诉的被告 不适格 ,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 不 同意 变更 的, 裁定驳回起诉 。

六、行政诉讼第三人(★)

1.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 可以 作为第三人 申请 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 通知 参加诉讼。

2. 行政机关的同一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 应当 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3. 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但行政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 除外 。

4. 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 发生法律效力 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6个月 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 再审 。

七、行政诉讼代表人(★★★)
1.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一般指 10 人以上)的共同诉讼的诉讼代表人,这类案件必须适用代表人
诉讼,因此,在指定期限内诉讼代表人未选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指定。代表人为 2 ~ 5 人 。代表人可以委托 1 ~ 2 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 提示 1 】 诉讼代表人是由 法律规定 或当事人 推选 或 法院指定 产生的,如果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须经过被代表的其他当事人的 同意 。

【提示2 】 诉讼代表人是本案的当事人,与本案的诉讼标的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参加诉讼的目的是保护自己和全体当事人的权益,并且要受人民法院判决的约束。

【对比】 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 5 人(> 5 人)的,推选 1 ~ 5 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2. 不具备法人资格组织的诉讼代表人
( 1 )合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诉讼代表人是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
( 2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起诉时,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是诉讼代表人;没有主要负责人的,由推选的负责人作为诉讼代表人。

八、行政诉讼代理人(★)

1. 法定诉讼代理人(法律直接规定)
没有诉讼行为能力或限制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 提示 】 法人、组织、行政机关不适用法定诉讼代理人制度。

2. 指定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指定)
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 1 人代为诉讼。

3. 委托诉讼代理人(委托授权)
( 1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 1 ~ 2 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 2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①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②公民的近亲属或者当事人的工作人员;
③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 3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 授权委托书 。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也可以 口头委托 。口头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
当事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 书面 报告人民法院。

九、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1.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不得 仅委托律师出庭)

【解释】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被诉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下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不能作为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

2.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
行政机关负责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情况说明。行政机关拒绝说明理由的,不发生阻止案件审理的效果,人民法院可以向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第二节:行政诉讼证据与程序

*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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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一、行政诉讼的证据类型(★)

行政诉讼的法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1. 书证
书证,是指以其内容、文字、符号、图画等来表达一定的思想并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 1 )提供书证的 原件 ,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
( 2 )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
( 3 )提供报表、图纸、会计账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
( 4 )被告提供的被诉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

2. 物证
物证,是指以其存在的外形、规格、质量、特征等形式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
( 1 )提供 原物 。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
( 2 )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提供其中的一部分。

3. 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计算机储存等手段所反映出的声音、影像或其他信息证明案件事实的资料。
( 1 )提供有关资料的 原始载体 。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
( 2 )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
( 3 )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4. 电子数据
电子数据,是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网络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证据形式。
以有形载体固定或者显示的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以及其他数据资料,其制作情况和真实性经对方当事人确认,或者以公证等其他有效方式予以证明的,与原件具有同等的证明效力。

5. 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指了解案件情况的人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向人民法院所作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陈述。
证人根据其经历所作的判断、推测或者评论, 不能 作为定案的依据。

6. 当事人的陈述
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就其所经历的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口头或者书面叙述、说明或解释。
作为证据的当事人陈述只 限于 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 陈述 ,包括承认、反驳等内容。

7. 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是指由鉴定部门指派具有专门知识和专门技能的人对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和判断,从而得出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意见。
( 1 )鉴定意见可以由 当事人提供 ,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  指定或委托法定鉴定部门提供。
( 2 )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在行政程序中采用的鉴定意见,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意见,应当说明分析过程。
( 3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
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①鉴定部门或者鉴定人不具有相应的鉴定资格的;
②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③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④经过质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意见,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式解决。

8. 勘验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对物品、现场等进行查看、检验后所作的能够证明案件情况的记录。
勘验现场,人民法院可以依当事人 申请 或者 依职权 进行。

9. 现场笔录(行政诉讼中特有的法定证据)
现场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对现场情况所做的书面记录。
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现场笔录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提示 】 现场笔录应当在现场制作, 不能 事后 补作 ,并应当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在可能的情况下,还应当由在场证人签名或盖章。

二、举证责任与证据规则(★★)
*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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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一)被告的举证责任与规则

1. 被告举证责任
( 1 ) 被告 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 举证责任 ,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 证据 和所 依据 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 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 除外 。
( 2 )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2. 诉讼过程中不得自行收集证据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 不得 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

3. 延期提供证据
( 1 )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延期提供。
( 2 )被告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 15 日内以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 15 日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 视为 被诉行政行为 没有 相应的证据。

4. 补充证据
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

5. 原告或者第三人确有证据证明被告持有的证据对原告或者第三人有利的,可以在开庭审理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行政机关提交。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 推定(≠直接认定) 原告或者第三人基于该证据主张的事实 成立 。

6. 经过复议案件的举证责任
( 1 )复议机关决定 维持 原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审查原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同时, 一并审查复议决定 的 合法性 。
( 2 )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对原行政行为合法性 共同 承担 举证责任 ,可以由其中一个机关实施举证行为。复议机关 对 复议决定的合法性 承担 举证责任 。
( 3 )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案件,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依法收集和补充的证据,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二)原告的举证规则

1. 原告举证规则
( 1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 符合法定条件 的相应 证据材料 。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

【提示】 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被诉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 被告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 2 )在起诉被告 不作为 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向被告 提出申请 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①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②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理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
( 3 )在 行政赔偿 、 补偿 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2. 举证期限
( 1 )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清单之日提供证据。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 视为放弃 举证权利。
( 2 )原告在第一审程序中无正当事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 不予采纳。

(三)人民法院调取证据

1. 人民法院调取证据
人民法院在调取证据时 不得 为证明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时 未收集 的证据。

2. 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
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的,但能够提供确切线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
( 1 )由国家机关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
( 2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
( 3 )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3. 证据保全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 申请 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 主动 采取保全措施。

(四)证据适用规则

1.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对质辨认和核实。对涉及 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 和 个人隐私 的证据,不得 在公开开庭时 公开质证 。  
2.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 不得 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三、 起诉(★★)

(一)起诉的期限

1. 经过行政复议案件的起诉期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 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 起 15日 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 复议期满之日 起 15日内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  另有规定的除外。

2. 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
( 1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 知道 或者 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 起 6个月 内提出。法律 另有规定的除外。(知道行政行为,知道起诉期限)  
( 2 )因 不动产 提起诉讼的案件自 行政行为作出之日 起超过 20年 , 其他 案件 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 起超过 5年 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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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 未告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起诉期限 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知道 或者 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 起计算, 或者 但从知道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年 。(知道行政行为,但不知道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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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 或者 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 2 )规定的起诉期限。(不知道行政行为,不知道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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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起诉行政机关不作为案件的起诉期限
对行政机关不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提起诉讼的,应当在行政机关 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 起 6个月 内提出。
( 1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 2个月 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补充, 2021 年教材未收录)
( 2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提起诉讼 不受 上述规定期限的, 限制 。(补充 2021 年教材未收录)

4. 起诉期限延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因前述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 10 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二)起诉的条件与方式

1. 起诉的一般条件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1 )原告是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2 )有明确的被告;
( 3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 4 )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 起诉方式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 可以口头起诉 ,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三)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1. 复议前置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未申请复议 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裁定 不予立案 。
依照行政诉讼法规定,复议机关 不受理 复议申请或者在 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 应当受理 。

2. 自由选择
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既提起诉讼又申请行政复议的,由 先立案 的机关管辖;同时立案的,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选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申请行政复议,在法定复议期间内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 自由选择:先复议再撤回,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在复议机关受理后,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在在法定起诉期限内对原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 对比 】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后,又经复议机关同意撤回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先复议再撤回,不得提起行政诉讼)

四、立案(★)

*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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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1. 立案
( 1 )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 2 )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 当场 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接收起诉状后 7日 内决定是否立案; 7 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 先予立案 。

【提示】 立案的期限,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之日起计算;因起诉状内容欠缺而责令原告补正的,从人民法院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2. 一次性告知补正
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 一次性告知 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不得 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3. 不接收起诉状
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 上级 人民法院 投诉 。

4. 裁定不予立案
( 1 ) 不符合起诉条件 的,作出 不予立案 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 2 )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 不予立案 。
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原告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

5. 不裁不立,飞跃起诉
受诉人民法院自收到起诉状之日起 7 日 内既 不立案 ,又 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 的,当事人可以向 上一级 人民法院 起诉 。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对比】 投诉:“上级”人民法院。

6. 裁定驳回起诉(纠错)
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 裁定驳回起诉 :
( 1 )不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
( 2 )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行政诉讼法规定情形的;
( 3 )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 4 )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 5 )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
( 6 )重复起诉的;
( 7 )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 8 )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 9 )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或者调解书所羁束的;
( 10 )其他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情形。

五、第一审普通程序(★★★)

(一)审理前的准备

1. 提交答辩状
( 1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 5 日 内,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 15 日 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 5 日 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 2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 不影响 人民法院审理。

2. 组成合议庭(不可以审判员独任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 3 人以上的单数 。

3. 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证据

4. 确定开庭审理的时间地点,并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 3 日前用传票传唤当事人。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应当用通知书通知其到庭。

(二)开庭审理

第一审程序一律实行开庭审理, 不得书面审理 。
1. 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 国家秘密 、 个人隐私 和 法律 另有规定的除外。(应当不公开)

2. 涉及 商业秘密 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可以不公开)

(三)判决
1.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 对比 】 行政复议中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 撤销判决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 1 )主要证据不足的;
( 2 )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 3 )违反法定程序的;
( 4 )超越职权的;
( 5 )滥用职权的;
( 6 )明显不当的。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 不得 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但被诉行政行为因 违反法定程序 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不受此限 。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 确认违法 ,但 不撤销 行政行为:
( 1 )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 2 )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如处理期限轻微违法、通知或送达等程序轻微违法情形),但是对原告依法享有的听证、陈述、申辩等重要程序性权利 不产生实质损害 的。

3. 履行判决
( 1 )原告请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成立,被告违法拒绝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答复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在 一定期限内 依法 履行 原告请求的 法定职责 ;尚需被告调查或者裁量的,应当判决被告针对原告的请求重新作出处理。

( 2 )原告申请被告依法履行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等给付义务的理由成立,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而拒绝或者拖延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判决被告在 一定期限内履行 相应的 给付义务 。

【对比】 原告请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依法履行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等给付义务,原告 未 先向行政机关提出请求或者申请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 3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所请求履行的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明显不属于行政机关权限范围的,可以 裁定驳回起诉 。

4. 变更判决
行政处罚 明显不当 ,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 款额的确定 、 认定确有错误 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 变更 。法院审理行政处罚案件时 不得 变更行政行为,加重对原告的处罚,包括加重处罚幅度或增加处罚内容;对行政机关未处罚的相对人,法院 判决直接给予处罚。 不得

【提示】 人民法院判决变更,不得加重原告的义务或者减损原告的权益。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 除外 。

5. 确认违法判决
( 1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①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②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③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 2 )原告起诉被告不作为,在诉讼中被告作出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查被告的不作为是否合法。

6. 确认无效判决
( 1 )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 重大且明显违法 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

【解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且明显违法”:
①行政行为实施主体 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
②减损权利或者增加义务的行政行为 没有法律规范依据 ;
③行政行为的内容 客观上不可能实施 ;
④其他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情形。

( 2 )对于原告起诉请求确认无效或撤销行政行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均应作出 确认无效 判决。

7. 复议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共同被告)
人民法院对原行政行为作出判决的同时,应当对复议决定一并作出相应判决。
( 1 ) 【 作为 】 人民法院判决 撤销 原行政行为和复议决定的,可以判决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补充, 2021 年教材未收录)
( 2 ) 【 不作为 】 人民法院判决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履行 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的, 应当同时判决 撤销 复议决定。(补充, 2021 年教材未收录)
( 3 )原行政行为合法、复议决定违法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复议决定或者确认复议决定违法,同时判决驳回原告针对原行政行为的诉讼请求。(补充, 2021 年教材未收录)

【教材收录】 原行政行为合法,但复议决定 违反法定程序 的,应当判决确认复议决定违法,同时判决驳回原告针对原行政行为的诉讼请求。

8. 复议决定改变原行政行为
复议决定改变原行政行为错误,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复议决定时,应当责令复议机关重新作出复议决定。

9. 审限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四)宣告判决

1.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 10 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2.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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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复议的行政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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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审理、判决的一般规定(★)

1. 先予执行(只能依申请)
人民法院对起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工伤、医疗社会保险金的案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 严重影响原告生活 的,可以根据原告的 申请 ,裁定先予执行。

2. 拒不到庭、未经许可中途退庭
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 原告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 撤诉 处理; 被告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 缺席判决 。

3. 调解
( 1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 调解。但是, 行政赔偿、补偿 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 自由裁量权 的案件可以调解。
( 2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书生效日期根据最后收到调解书的当事人签收的日期确定。
( 3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调解过程  不公开 ,但当事人同意公开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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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撤诉
( 1 )原告在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依法立案后,法院宣告判决或者裁定 前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撤
回起诉的请求。

( 2 )人民法院 裁定 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 不予立案。(但可以申请再审: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原告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

5. 诉讼中止
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 1 )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 2 )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 3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 4 )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 5 )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 6 )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
( 7 )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6. 诉讼终结
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 1 )原告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放弃诉讼权利的;  
( 2 )作为原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因诉讼中止( 1 )~ ( 3 )项原因诉讼满 90日 仍无人继续诉讼的,裁定终结诉讼,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

7. 审理依据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 法律 和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自治条例 和 单行条例 为依据。

【对比】 行政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以 法律 、 法规 、 规章 ,以及有关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的 具有普遍约束力 的 决定 、 命令 为依据。

8. 规范性文件审查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经审查认为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不作为 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并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9. 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对于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行政行为或者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不能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当事人对财产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 不停止 裁定的执行。

七、简易程序(★★)

1. 简易程序适用范围
( 1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①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 当场作出 的;
②案件涉及款额 2000元以下 的;
③属于 政府信息公开 案件的。
除前述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 各方同意适用 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 2 )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 不适用 简易程序。(补充, 2021 年教材未收录)

2.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 1 人独任审理 ,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 45 日 内审结。

【对比】 普通程序中必须组成合议庭;审限为立案之日起 6 个月内作出一审判决。

3.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 转为普通程序 。(只能简易转普通,不得普通转简易)

4. 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不得超过15日 。

八、第二审程序(★)

(一)上诉及受理

1.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 判决 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 内向 上一级 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 裁定 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 10日 内向 上一级 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2. 上诉既可以通过原审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二审法院提出。

【提示1】 可以提出上诉的裁定仅包括:不予立案、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

【提示2】 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调解书,法律没有规定当事人的上诉权。但是,当事人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 个月内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

(二)上诉案件的审理

1. 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 可以不开庭 审理。

【提示1】 当事人对原审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有争议的,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楚的案件,必须开庭审理。

【提示2】 对事实清楚的上诉案件,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实行 书面审理 。

2.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 全面审查 。

3. 审限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 3个月 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4.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1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2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 3 )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 4 )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九、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程序)(★)

补充:行政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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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

【补充】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1.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 ,但判决、裁定 不停止执行 。

2. 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 6 个月内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6个月 内提出:
( 1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 2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 3 )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 4 )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3.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行政诉讼法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者检察建议:
( 1 )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 2 )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 3 )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法院基于抗诉或者检察建议作出再审判决、裁定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二)再审案件的审理及裁判

1.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 另行组成合议庭 。人民法院应当自再审申请案件立案之日起 6个月 内审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2.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 中止 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费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案件,可以 不中止执行 。

3.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认为原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在撤销原生效判决或者裁定的同时,可以对生效判决、裁定的内容作出相应裁判,也可以裁定撤销生效判决或者裁定,发回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4.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发现生效裁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发回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 1 )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 2 )依法应当开庭审理而未经开庭即作出判决的;  
( 3 )未经合法传唤当事人而缺席判决的;  
( 4 )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  
( 5 )对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未予裁判的;  
( 6 )其他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的。  

5.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再审请求和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当事人的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诉讼请求,符合另案诉讼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

十、行政诉讼的执行(了解→熟悉)(★★★)

1. 执行根据: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调解书。

2.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3.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 1 )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项,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 划拨 ;
( 2 )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 行政机关负责人 按日处 50~100元 的罚款;
( 3 )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 ;
( 4 )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 5 )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
( 1 )申请执行的期限为 2 年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规定。
( 2 )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中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从该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 3 )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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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1-8-12 16:48:50 | 显示全部楼层
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二篇:民商法律制度

*考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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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七章:民法基本理论与基本制度
——第一讲(1-5节)

*考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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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切内容还是以书籍为准,此讲义只是列出框架,帮助学习

*2021 年本章新增、修订情况:

1. 调整民法的基本原则
2. 增加若干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
3. 增加几类法人的概念
4.增加法人的合并和分立
5.调整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目录:

第一节 民法与民事法律关系
第二节 主体制度
第三节 权力制度
第四节 行为制度
第五节 时效制度

*章节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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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民法与民事法律关系

*考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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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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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一、民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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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1.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符合民法规范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
关系。

2. 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 1 )民事法律关系中 主体地位平等
无论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乃至国家,在所参加的民事法律关系中都是彼此独立、互不隶属的平等主体。
( 2 )民事法律关系中 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对等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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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民事义务(★)

1. 民事义务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一方,为了满足他方利益所应实施行为的约束。

【 提示 】 民事义务具有强制性和限定性。

义务是在法定或者约定范围内对当事人应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其功能在于满足权利人的利益。

2. 民事义务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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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民事责任(★★)

1. 民事责任的概念
民事主体因 违反 法定或者约定的 民事义务 ,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2. 民事责任的特征
( 1 )民事责任是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
( 2 )民事责任具有直接救济性:填补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害,其补偿范围与加害人所造成的损害大致相当(填平原则)
( 3 )民事责任具有强制性

3. 民事责任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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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 1 )停止侵害;( 2 )排除妨碍;( 3 )消除危险;( 4 )返还财产;( 5 )恢复原状;( 6 )修理、重作、更换;( 7 )继续履行;( 8 )赔偿损失;( 9 )支付违约金;( 10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11 )赔礼道歉。

【提示】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5. 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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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顾与总结 】 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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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民事法律事实(★★)

1. 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符合民法规范,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事实。

2. 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按照是否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补充),分为 和 两类。 自然事实 行为
( 1 )自然事实  
人的出生与死亡、自然灾害的发生、时间的经过。

( 2 )行为
①根据行为内容和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划分为:合法行为、不法行为。
A. 合法行为:生效法律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B. 不法行为:无效法律行为、违约行为、侵权行为
②根据行为是否以行为人意思表示为要件划分
A. 表意行为
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件的行为,包括:法律行为、准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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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非表意行为(事实行为)
无须内心意思表示即依法发生民法效果的行为,如:作品创作行为、拾得遗失物、先占、无因管理、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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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法律事实构成
引起某一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 几个法律事实的总和 (有些情况下,须同时具备几个法律事实才能引起一个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

【举例】有效遗嘱 与 遗嘱人死亡 两个法律事实结合,系引起遗嘱继承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构成。

第二节:主体制度

*考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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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1.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 资格 。
( 1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 2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2.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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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监护制度(★)

1. 未成年人
( 1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 2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①祖父母、外祖父母;
②兄、姐;
③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2.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 1 )配偶;
( 2 )父母、子女;  
( 3 )其他近亲属;
( 4 )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3. 公职监护人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4. 监护人职责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5. 监护人履行职责规则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6. 法定代理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三、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1. 宣告失踪
( 1 )宣告失踪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 2 年 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提示】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 2 )财产代管人
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有争议,没有上述规定的人,或者上述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 3 )财产代管人的职责
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4 )撤销失踪宣告
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
失踪人重新出现,有权请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2. 宣告死亡
( 1 )宣告死亡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①下落不明满 4 年 ;
②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 2 年 。

【提示】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2年时间的限制。

( 2 )优先适用宣告死亡
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 宣告死亡 。

( 3 )死亡日期的确定
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判决作出 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 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 4 )被宣告死亡期间所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 不影响 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 效力 。

( 5 )撤销死亡宣告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

( 6 )婚姻关系
①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
②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 自行恢复 。但是,其配偶 再婚 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 书面 声明 不愿意 恢复的除外。

( 7 )子女收养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 不得 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

( 8 )财产返还
①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法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②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当返还财产外,还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四、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并非新的民事主体,只是自然人主体的两种特殊形态,属于商自然人。

1. 个体工商户
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包括应缴税款,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2. 农村承包经营户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包括应缴税款,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五、法人(★★★)(熟悉→掌握)

*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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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1. 法人的概念
法人,是指由民法赋予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团体。

2. 法人的特征
( 1 )法人是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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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法人是民法赋予 民事权利能力 和 民事行为能力 的团体

( 3 )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
法人的财产属于法人所有。

( 4 )法人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
法人能够为自己设定权利、承担义务。

( 5 )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出资人对法人债务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3. 法人的类型
( 1 )营利法人
①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②营利法人包括: 有限责任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 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③营利法人依法应当设立权力机构和执行机构,可以设监事会或者监事等监督机构。

( 2 )非营利法人
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而成立, 不向 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 分配所取得利润 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 事业单位 、 社会团体 、 基金会 、 社会服务机构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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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 不得 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 分配剩余财产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

( 3 )特别法人
①包括: 机关法人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基 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②机关法人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4. 法人的成立
( 1 )法人的成立条件  
①法人应当 依法成立
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②法人应当有自己的 名称  组织机构、 住所 、 财产 、 经费 或者 。

【提示】 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

5. 分支机构
( 1 )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
( 2 )分支机构以 自己的名义 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 法人 承担;也可以 先 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 不足 以承担的,由 法人承担 。

6.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 成立 时产生,到法人 终止 时消灭。(始于成立,终于终止)

7. 法人的合并、分立(2021 年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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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法人的终止
( 1 )法人终止原因
①法人 解散
②法人 被宣告破产
③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 2 )法人解散的情形
①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 届满 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 事由出现
②法人的权力机构 决议 解散
③因法人 合并 或者 分立 需要解散
④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⑤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3 )解散清算
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4 )清算义务人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

( 5 )清算期间
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 不得 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 6 )法人终止
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 注销登记 时,法人终止;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注销登记的, 清算结束时 ,法人终止。

第三节:权力制度

*考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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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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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一、民事权利的概念与分类(★★★)

1. 民事权利的概念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实现其正当利益的行为依据。

【 提示 】 法人、非法人组织只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2. 民事权利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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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权利的取得、变更和消灭(★)

1. 民事权利的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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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民事权利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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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民事权利的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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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行为制度

*考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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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

截屏2021-08-12 下午4.30.56.png

*知识点:

一、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1.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 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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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1)法律行为属于人为的法律事实
(2)法律行为属于 表意行为
(3)法律行为是旨在发生一定 民事法律效果 的行为

【提示】 法律行为的效果内容预设在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中。

(4)法律行为的效果取决于国家法律的评价

二、法律行为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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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行为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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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样态(★★★)

1.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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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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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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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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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样态(★★★)

5.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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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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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1)无权处分行为  
(2)狭义无权代理(不构成表见代理的无权代理)  
(3)债务承担
(4)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有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法律行为

【提示1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提示2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回顾与总结】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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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与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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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代理(★★★)

*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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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1. 代理的概念、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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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代理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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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代理权的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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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无权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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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代理关系的终止
(1)委托代理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①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②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③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不包括被代理人)
④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⑤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2)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
①代理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②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
③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
④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

(3)法定代理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终止:
①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②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③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④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节:时效制度

*考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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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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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与特征(★)

1. 诉讼时效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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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下列请求权 不适用 诉讼时效的规定:
( 1 )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 2 )不动产 物权和 登记的动产 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 3 )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 4 )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1 )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 2 )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 3 )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 4 )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3. 诉讼时效的特征
( 1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 2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 3 )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 不得主动适用 诉讼时效的规定。
( 4 )诉讼时效具有 法定性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 预先放弃无效 。

二、诉讼时效的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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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诉讼时效期间与除斥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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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

1. 诉讼时效中止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 6 个月 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 1 )不可抗力;
( 2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 3 )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 4 )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 5 )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 6 个月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

2. 诉讼时效中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 1 )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 2 )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提示】 包括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请求延期履行、支付利息、提供履行担保等承诺或者行为。

( 3 )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 4 )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提示】 包括:①申请支付令;②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③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④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⑤申请强制执行;⑥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⑦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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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1-8-13 17:06:17 | 显示全部楼层
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八章:物权法律制度
——第一讲(1-5节)

*考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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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切内容还是以书籍为准,此讲义只是列出框架,帮助学习

*2021 年本章新增、修订情况:

1. 调整物权法定原则相关内容
2. 调整物权的优先力相关内容
3.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调整共有、善意取得等相关内容
4. 调整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共有部分共有权的相关内容
5. 调整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关内容
6.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 调整担保物权、抵押权相关内容
7. 根据《民法典》调整权利质权相关内容
8. 新增数种担保并存时的效力规则

*目录:

第一节 物权法基本理论
第二节 所有权制度
第三节 用益物权制度
第四节 担保物权制度
第五节 占有制度

*章节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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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物权法基础理论

*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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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一、物(★)

*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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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1. 物的概念
物,是指人们能够支配或者控制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

【提示】 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 权利 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2. 物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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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物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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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物权(★)

1. 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直接 支配 特定物并享有其利益的 排他性 财产权,包括 所有权、用益物权 和 担保物权 。

2. 物权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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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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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物权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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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物权的效力(★★)

1. 物权的支配力
法律赋予物权的、保障物权人对标的物直接为一定行为并享受其利益的作用力:
( 1 ) 自物权 具有 完全 的支配力,在合法范围内,自物权人能够依自己的意思自由支配标的物。
( 2 )  他物权 具有 不完全 的支配力,他物权人只能在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时空范围内,对他人之物享有一定的支配权。

2. 物权的优先力(  2021年调整)
( 1 )物权原则上优于债权
当同一标的物上,物权和债权并存时,无论物权设立先后,其 效力通常优于债权 。
例外:①买卖不破租赁: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不影响 租赁合同的效力。
②经预告登记的债权优于物权: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 不发生物权效力 。

( 2 )物权相互间的优先力
当同一物上两个以上物权并存时, 成立在先 的物权通常 优于成立在后 的物权
限制:① 基于当事人意思 的限制:用益物权或者担保物权优于在先存在的所有权。
②基于法律规定的 价款优先权 (超级优先抵押权)的限制: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 10 日 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 留置权人除外 。( 2021 年新增)
③基于法律规定的 法定担保物权优于约定担保物权 的限制: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 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

3. 物权的 妨害排除力
法律赋予物权的、排除他人妨害以恢复物权人对物正常支配的圆满状态的效力,包括:停止侵害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和返还原物请求权等。

4. 物权的追及效力
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落入何人之手,物权人皆可追及物的所在并对物的占有人主张物权、请求返还的效力。
限制:第三人的善意取得可以阻断物权的追及效力、未按法定方式公示的物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错误登记的物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以及正常经营买受人特别保护规则等。

六、物权变动(★★★)

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的变化状态。

1. 物权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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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物权变动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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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物权变动立法

( 1 )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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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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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另有规定
①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 , 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 , 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 生效 时发生效力。

【提示】 上述所称“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包括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在分割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等案件中作出并依法生效的改变原有物权关系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以及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拍卖成交裁定书、变卖成交裁定书、以物抵债裁定书。( 2021 年新增)

②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 继承开始 时发生效力。

七、不动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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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动产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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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顾与总结 】 物权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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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所有权制度

一、所有权的取得与消灭(★★★)

1. 所有权的取得

( 1 )取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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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不动产所有权取得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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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动产所有权取得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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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所有权的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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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善意取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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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善意取得制度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 1 )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 善意 ;
( 2 )以 合理 的价格转让;
( 3 )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 登记 ,不需要登记的已经 交付 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2. 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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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与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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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共有(★★★)
*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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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1. 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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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转让共有份额(仅针对按份共有共有人)
( 1 )转让人向其他按份共有人发出的 包含同等条件内容 的通知中载明行使期间的,以该期间为准
( 2 )通知中未载明行使期间,或者载明的期间短于通知送达之日起 15 日的,为 15 日
( 3 )转让人未通知的,为其他按份共有人 知道 或者 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 之日起 15 日
( 4 )转让人未通知,且无法确定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的,为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起 6 个月


四、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1. 概念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专有部分所有权 + 共有部分共有权 + 成员权)

2. 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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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专有部分所有权

区分所有权人对专有部分的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

【 解释 】 专有部分,是指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明确区分,具有排他性且可独立使用的建筑物部分,该部分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4. 共有部分共有权( 2021 年调整)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依照法律或者管理规约的规定,对区分所有建筑物之共有部分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及收益的权利:
( 1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 2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 属于业主共有。
( 3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5.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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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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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用益物权制度

一、用益物权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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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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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宅基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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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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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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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地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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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担保物权制度

*知识点:
一、担保物权概述(★★)

1. 担保物权的概念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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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担保范围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 主债权 及其 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 费用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约定→法定)

3. 担保合同
( 1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 《 民法典 》 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
( 2 )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
( 3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 从合同 :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 担保物权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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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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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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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抵押权(★★★)

*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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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1. 抵押财产的范围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 1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 2 )建设用地使用权;
( 3 )海域使用权;
( 4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 5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 6 )交通运输工具;
( 7 )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提示】 抵押人可以将上述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下列财产 不得 抵押:
( 1 )土地所有权;
( 2 )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 3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 4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 5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房地一体原则
( 1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 视为 一并抵押。
( 2 )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不得单独抵押 。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2. 抵押合同 vs 抵押权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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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抵押权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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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及效力的限制
( 1 )善意取得制度:第三人善意取得抵押财产的,可以阻断抵押权的追及效力。
( 2 )未按照法定方式公示:以 动产 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3 )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以 动产 抵押的,不得对抗 正常经营活动 中 已经支付合理价款 并 取得抵押财产 的买受人。

【 提示 】 买受人在出卖人正常经营活动中通过支付合理对价取得已被设立担保物权的动产,担保物权人请求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①购买商品的数量明显超过一般买受人;
②购买出卖人的生产设备;
③订立买卖合同的目的在于担保出卖人或者第三人履行债务;
④买受人与出卖人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⑤买受人应当查询抵押登记而未查询的其他情形。
上述所称出卖人正常经营活动,是指出卖人的经营活动属于其营业执照明确记载的经营范围,且出卖人持续销售同类商品。上述所称担保物权人,是指已经办理登记的抵押权人、所有权保留买卖的出卖人、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

4. 特殊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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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动产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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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权利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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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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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意定担保物权并存
( 1 )同一财产既设立 抵押权 又设立 质权 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 登记、交付 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 2 )超级优先抵押权
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 交付 后 10 日 内办理抵押 登记 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 留置权人除外 。

【提示】 担保人在设立动产浮动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后又购入或者以融资租赁方式承租新的动产,下列权利人为担保价款债权或者租金的实现而订立担保合同,并在该动产交付后 10 日内办理登记,主张其权利优先于在先设立的浮动抵押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①在该动产上设立抵押权或者保留所有权的出卖人;
②为价款支付提供融资而在该动产上设立抵押权的债权人;
③以融资租赁方式出租该动产的出租人。

买受人取得动产但未付清价款或者承租人以融资租赁方式占有租赁物但是未付清全部租金,又以标的物为他人设立担保物权,上述所列权利人为担保价款债权或者租金的实现而订立担保合同,并在该动产交付后 10 日内办理登记,主张其权利优先于买受人为他人设立的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一动产上存在多个价款优先权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2021 年新增)

2. 意定担保物权和法定担保物权并存
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 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

3. 意定担保物权和保证担保并存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 ,债权人应当 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 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 ,债权人 可以 就 物的担保 实现债权,也 可以 请求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 向债务人 追偿 。

【提示】 区分物的担保的提供人的不同,而适用不同的效力规则。

第五节:占有制度

一、占有(★★)

1. 占有的概念
人对物进行管领与控制的事实。

2. 占有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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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占有取得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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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占有效力
( 1 )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 请求返还原物 及其 孳息 ,但应当支付 善意占有人 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 必要费用 。
( 2 )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 恶意占有人 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 3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 侵占 的,占有人有权 请求返还原物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 1年 内未行使的,该 请求权消灭 。(该 1 年为除斥期间)
( 4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返还给权利人 ;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 赔偿损失 ( 2021 年新增)
5 )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依法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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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1-8-18 16:48:34 | 显示全部楼层
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九章:债券法律制度
——第一讲(1节)

*考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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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切内容还是以书籍为准,此讲义只是列出框架,帮助学习

*2021 年本章新增、修订情况:

1.根据《民法典》,新增代位保存权、一般保证人保证责任免除、并存的债务承担等相关内容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新增共同担保内部担保人之间追偿的相关规定
3.根据《民法典》,调整有名合同、侵权责任等相关内容

*目录:

第一节 债法基本理论
第二节 合同编通则
第三节 有名合同
第四节 侵权责任法律制度

*章节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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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债法基本理论

*考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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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一、债的发生原因(★★★)

1.债发生的原因
合同、缔约过失、单方允诺、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2.合同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3.缔约过失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或者应当保密的其他信息;
(4)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4.单方允诺
(1)单方允诺,是指表意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表示。

【举例】悬赏广告: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

(2)单方允诺之债的特点:单方允诺是表意人向不特定相对人发出的要约,相对人践行允诺内容则构成承诺,表意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于相对人践行允诺内容之时发生。(2021 年新增)

5.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是指不法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致害行为。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予以赔偿,侵权人也应当向被侵权人进行赔偿,双方因此形成以损害赔偿为主要内容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无因管理(★★)

1.无因管理的概念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上述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2.构成要件
(1)管理他人事务
(2)管理人有为他人利益而管理的意思
(3)管理人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3.适当管理
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应当采取有利于受益人的方法。中断管理对受益人不利的,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

4.通知义务
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能够通知受益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受益人。管理的事务不需要紧急处理的,应当等待受益人的指示。

5.报告义务
管理结束后,管理人应当向受益人报告管理事务的情况。管理人管理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及时转交给受益人。

6.受益人事后追认
管理人管理事务经受益人事后追认的,从管理事务开始时起,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但是管理人另有意思表示的除外。(效力追溯至管理事务开始)

三、不当得利(★★)

1.不当得利的概念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2)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3)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2.构成要件
(1)一方取得财产上的利益
(2)他方受有损失
(3)取得利益与受有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一方取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3.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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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律后果
(1)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仅返还现存利益。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2)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3)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四、债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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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连带之债的细化规定(★★)

1.连带债务人内部
(1)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2)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3)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2021新增)

2.连带债务涉他效力
(1)部分连带债务人履行、抵销债务或者提存标的物的,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在相应范围内消灭。
(2)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被债权人免除的,在该连带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范围内,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
(3)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与债权人的债权同归于一人的,在扣除该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后,债权人对其他债务人的债权继续存在。
(4)债权人对部分连带债务人的给付受领迟延的,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受领延迟效力。

3.连带债权人内部
(1)连带债权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2)实际受领债权的连带债权人,应当按比例向其他连带债权人返还。

六、债的效力(★★★)
*思维导图:

截屏2021-08-18 下午3.16.42.png

*知识点:

(一)债权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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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债权人受领迟延

债权人受领迟延,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已提出的给付,未受领或者未为给付完成提供必要协助的事实。

【提示】受领迟延是债权人对协助义务的违反。

1.债权人受领迟延的构成要件
①须有履行上需要债权人协助的债务;
②须债务人已按债的内容提出给付,使债权人处于可予受领的状态;
③须债权人未予受领,包括不能受领和拒绝受领两种情况。

2.债权人受领迟延的法律后果
①减免债务人的责任;
②使债权人承受不利益。

(三)债务的效力
1.给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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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附随义务
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依债的关系发展情形所发生的对相对人的告知、照顾、保护等义务;附随义务并非自始确定,而是随着债的关系的发展,于个别情形要求当事人有所作为或者不作为,以维护对方的利益。

【举例 1】承运人对遇险的旅客的救助义务。

【举例 2】宾馆对旅客财产的安全保障义务。

3.前合同义务
(1)当事人为订立合同而进行接触时所负担的说明、告知、保护、注意等义务。
(2)法定义务,对前合同义务的违反可能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4.后合同义务
(1)合同之债消灭后,当事人为了维护给付效果或者为了协助相对方终了善后事务所负担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义务;如劳动者离职后不得泄露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2)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

(四)债务违反及其效力

1.给付不能
给付不能,是指实现给付的内容成为不可能。
(1)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所致给付不能的效力
①免除债务人的给付义务,且不承担债务违反的责任。全部不能的,免除全部给付义务;部分不能的,免除部分给付义务。
②债务人应及时向债权人告知给付不能或者需要延期给付或者部分给付的理由,并取得有关的证明。否则,使债权人因此受到损失或者使损失扩大的,债务人仍应负赔偿责任。
③给付不能系由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或者灭失的标的物已经加入保险的,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让与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或者对保险人的保险金给付请求权,也可以请求债务人交付所受领的赔偿物。
④在双务合同中,债权人得以免除对待给付义务。

(2)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所致给付不能的效力
①对于全部给付不能,债务人无须履行原定给付义务,但须负损害赔偿责任;对于部分给付不能的,债务人对不能履行的部分负损害赔偿责任,对其他部分仍应按原定的给付履行;但其他部分的履行,对债权人因无利益而成为不必要时,债权人可拒绝受领该部分给付,而请求全部不履行的损害赔偿。
②债权因合同而发生的,债权人可因债务人的给付不能而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并请求损害赔偿。

2.给付拒绝
给付拒绝,是指债务人在债成立后履行期届满之前,能为给付而明确地表示不为给付的意思表示。
(1)给付拒绝的构成要件
①须存在合法的债务;
②须给付尚可能;
③须债务人有拒绝给付的表示;
④拒绝给付须无合法理由。

(2)给付拒绝的效力:
①履行期已届至但尚未届满前的给付拒绝,债权人有选择权,可以请求债务人继续履行,也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不履行债务的责任,后者包括支付违约金、损害赔偿等。
②履行期届至前的给付拒绝,债权人可以拒绝受领债务人的拒绝表示,亦可直接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合同。

3.不完全给付
不完全给付,是指债务人没有完全按债务的内容所为的给付。包括瑕疵给付和加害给付。
(1)不完全给付的构成要件
①须债务人虽然已为给付,但给付不完全,即给付没有完全按债务的内容进行。
②须可归责于债务人,即造成不完全给付的原因在于债务人。

(2)不完全给付的效力
①尚可补正的不完全给付,债务人须将其补正为完全给付,如更换、重做、修理。如补正之给付已过清偿期,债务人就补正之给付,尚须承担给付迟延的责任。对于加害给付,债务人除须补正外,还须负损害赔偿的责任。 补正的给付对债权人已无利益时,债权人可拒绝受领,改由债务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②不能补正的不完全给付,债务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4.给付迟延
给付迟延,是指对已届履行期且能给付的债务,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未为给付所致的迟延。
(1)给付迟延的构成要件
①债务已届履行期;
②给付须为可能;
③须有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

(2)给付迟延的效力
①债务人须对因迟延所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
②债务人须对迟延中所发生的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
③债务人须对原定给付予以赔偿,也称“替补赔偿”。
④债务人在赔偿迟延所造成的损失后,尚须接受强制履行。
⑤对金钱债务的特殊效力:金钱债务的迟延给付所造成的损失,由债务人偿付迟延利息;在给付迟延中,如逢货币贬值,债务人应赔偿此损失。
⑥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七、债权人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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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人代位权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2.行使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相对人(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权人的债权也应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

【提示】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3.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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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代位保存权(2021 新增)
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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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债权人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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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与总结】债的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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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保证(★★★)

*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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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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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证的概念与保证合同
保证,是指第三人和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由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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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 1】保证是由第三人提供的,债务人自己不能提供。

【提示 2】保证一般以第三人全部的财产承担保证责任。

【提示 3】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是一种实在的债权债务关系,但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是一种预期可能性的债权债务关系,是法律的预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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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证人
(1)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2)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4.保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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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保证(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①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②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③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④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先诉抗辩权。

(2)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5.保证范围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6.保证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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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
(1)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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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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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主合同变更
(1)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2)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9.债权转让、债务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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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抗辩
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人放弃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抗辩。

11.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保证责任的免除(2021 年新增)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12.共同保证
同一债务有 2 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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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最高额保证
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协商订立最高额保证的合同,约定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保证。

14.共同担保与共同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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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 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提示】区分物的担保的提供人的不同,而适用不同的效力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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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共同担保内部担保人之间的追偿(2021 年新增)
(1)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
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约定分担份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之间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或者约定相互追偿但是未约定分担份额的,各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

(2)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未对相互追偿作出约定且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但是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除上述规定的情形外,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十、定金(★★)

1.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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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定金 vs 预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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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债的转移(★★)

1.债权让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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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债务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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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债的概括转移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十二、债的消灭(★★)
1.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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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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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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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免除
(1)免除,是指债权人放弃债权的法律行为。免除可以附条件、附期限。
(2)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债权债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但是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除外。

5.混同
(1)混同,是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事实。如:企业合并、继承、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等。
(2)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债权债务终止,但是损害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单元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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