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讲(1-2节)
*考情分析
·确切内容还是以书籍为准,此讲义只是列出框架,帮助学习
*2021 年本章新增、修订情况:
1.无实质性变化
*目录:
第一节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管辖和参加人
第二节 行政复议程序
*章节思维导图:
第一节: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管辖和参加人
*思维导图:
*知识点:
一、行政诉讼的概念、特征和基本原则
1. 行政诉讼的概念 行政行为的 相对人 或者其他与行政行为有 利害关系 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被诉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法院在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行政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
2. 行政诉讼的特征 (1)行政诉讼处理的是 一定范围 内的 行政争议 ,即 审理裁判对象 是 被诉的行政行为 。 (2)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审判权来监督行政机关 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不受行政主体作出 违法 或者 明显不当 职权行为侵害的一种 司法活动 。 (3)行政诉讼是以 不服行政行为的公民 、 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原告 ,以 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为被告 的诉讼。
【提示】 行政诉讼 不实行 反诉制度,被告具有恒定性。
【补充】 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本诉的民事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其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
(4)行政诉讼在证据规则上实行 被告 对行政行为 合法性 负 举证责任 原则。(倒置举证)
3. 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1)被告对行政行为合法性负举证责任原则(倒置举证) 作为行政诉讼被告的主体,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 和 证据 所 依据 的规范性文件。
(2)诉讼期间行政行为 不停止 执行原则 被诉行政行为原则上不因原告提起诉讼而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 ① 被告认为 需要停止执行的; ② 原告 或者 利害关系人申请 停止执行, 人民法院认为 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③ 人民法院认为 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④ 法律 、 法规规定 停止执行的。
(3)司法依法变更原则(司法变更有限原则) 通常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得变更原行政决定,但是在特殊的条件和情形下可以变更。
【提示1 】行政裁量权的问题,司法机关一般不予审查,但是对于行政处罚行为 明显不当 的,以及涉及 款额确定 、 认定错误 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以判决 变更 。
【提示2 】人民法院判决变更, 不得 加重原告的义务或者减损原告的权益。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 除外 。
(4)对行政行为 合法性审查 原则 行政行为 是否合法 、 是否明显不当 ,都是诉讼审查的具体标准。
【提示】 行政诉讼仅审查其合法性(形式合法性和实质合法性),通常不审查合理性。 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1.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1)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 行政处罚 不服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 行政强制措施 和 行政强制执行 不服; (3)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 行政许可 的其他决定不服;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 确认 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 自然资源的所有权 或者 使用权 的决定不服; (5)对 征收 、 征用 决定及其 补偿 决定不服; (6)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 拒绝履行 或者 不予答复 ; (7)认为行政机关 侵犯其经营自主权 或者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 农村土地经营权 ; (8)认为行政机关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 或者 限制竞争 ; (9)认为行政机关 违法集资 、 摊派 费用或者 违法要求履行 其他 义务 ; (10)认为行政机关 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 、 最低生活保障 待遇或者 社会保险 待遇; (11)认为行政机关 不依法履行 、 未按照约定履行 或者 违法变更 、 解除 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 协议 ; (12)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除上述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 其他 行政案件。
2. 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 国务院部门 和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 制定的 规范性文件 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 一并 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 审查 。前述规定的规范性文件 不含规章 。
3. 不受理的案件范围 (1)国防、外交等 国家行为 。
【解释】 国家行为,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等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抽象行政行为) (3)行政机关对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内部行为)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 的 。(终局裁决) 最终裁决 行政行为 (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 刑事诉讼法 的 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 (6)调解 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 仲裁 行为。 (7)行政指导 行为。 (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 重复处理行为 。 (9)行政机关作出的 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 的行为。 (10)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 过程性行政行为 。 (11)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 执行行为 ,但行政机关 扩大执行范围 或者采取 违法方式 实施的 除外 。 (12)上级行政机关基于 层级 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 内部 监督 履责等行为。 (13)行政机关针对 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 信访事项 (14)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 不产生实际影响 的行为。
【提示 1 】行政处罚 告知书 尚未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而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故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提示 2 】 行政许可过程中告知补正申请材料、听证等通知,除导致程序对主体事实上终止外,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三、行政诉讼管辖(★)
(一)级别管辖
1. 基层人民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级别管辖的一般原则)。 2. 中级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1)对 国务院部门 或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2)海关 处理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4)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解释】 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1)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案件; (2)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 (3)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提示1 】 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父随子”)
【提示2 】 第一审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由具有管辖权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具体包括: (1)有关国际货物贸易的行政案件; (2)有关国际服务贸易的行政案件; (3)与国际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行政案件; (4)其他国际贸易行政案件。
3. 高级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4.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地域管辖 1. 一般地域管辖 (1)行政案件由 最初作出行政行为 的 行政机关所在地 人民法院管辖。 (2)经复议的案件,可由 最初作出行政行为 的 行政机关所在地 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 复议机关所在地 人民法院管辖。(补充,2021年教材未收录)
2. 特殊地域管辖 (1)对 限制人身自由 的 行政强制措施 不服提起的诉讼,由 被告所在地 或者 原告所在地 人民法院管辖。
【解释1 】 被告所在地,是指被诉行政机关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解释2 】 原告所在地,是指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解释3 】 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起至诉讼时已连续居住满 1 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2)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即因行政行为导致不动产物权变动而提起的诉讼,由 不动产所在地 人民法院管辖。
【解释】 不动产 已登记 的,以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 的 所在地 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 未登记的,以 不动产实际所在地 为不动产所在地。
3. 共同地域管辖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 最先立案 的人民法院管辖。 (1)经复议 改变 原行政行为而起诉的案件,由 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 人民法院和 复议机关所在地 人民法院共同管辖。 (2)对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又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处罚不服的案件,由 被告所在地 或者 原告所在地 的人民法院管辖。 (3)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案件,如该不动产涉及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管辖,由该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共同管辖。
(三)裁定管辖
1. 移送管辖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行政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 不得 再行移送。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被告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 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 起 15 日 内提出。 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2. 指定管辖 ( 1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 2 )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其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3. 管辖权转移 ( 1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 2 )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以及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案件,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四、行政诉讼原告(★★)
(一)原告资格
( 1 )行政行为的 相对人 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 利害关系 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关人都具有原告资格) ( 2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 提示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 1 )被诉的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 ( 2 )在行政复议等行政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 ( 3 )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 ( 4 )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涉及其合法权益的; ( 5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 ( 6 )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情形。
(二)具体情形下原告资格的确定 1.合伙企业或其他非法人组织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件的原告资格 ( 1 )合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 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 。 ( 2 )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 全体合伙人为共同原告 ;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 3 ) 个体工商户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以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原告 。 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原告,并应当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2.联营、合资、合作企业及其各方权益受到侵害案件的原告资格 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 的 联营、合资、合作各方 ,认为联营、合资、合作 企业权益 或者 自己一方合法权益 受行政行为侵害的,可以 自己的名义 提起诉讼。
3.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人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件的原告资格 农村土地承包人 等土地使用权人对行政机关处分其使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行为不服时 , 可以自己的名义 提起诉讼。
4.非国有企业权益受到侵害案件的原告资格 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该 企业 或者 其法定代表人 可以提起诉讼。
5.股份制企业权益受到侵害案件的原告资格 股份制企业的 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 等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企业 经营自主权 的,可以 企业名义 提起诉讼。
6.非营利法人权益受到侵害案件的原告资格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法人的 出资人、设立人 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损害法人合法权益的,可以 自己的名义 提起诉讼。
7.业主共有利益受到侵害案件的原告资格 业主委员会 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可以 自己的名义 提起诉讼。
五、行政诉讼被告(★★★)
行政诉讼被告须具有 行政主体 资格(不是国家,也不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原告的诉讼请求 没有反诉权 ,承担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 举证责任 ,有权执行或者改变被诉的行政行为。
1. 具体情形下被告资格的确定
( 1 )一般性规定
( 2 )行政机关组建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等
( 3 )开发区管理机构
( 4 )其他
2. 经复议案件被告资格的确定 ( 1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 维持 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 共同被告 ;复议机关 改变 原行政行为的, 复议机关 是 被告 。(复议维持共同告,复议改变告复议)
【 解释 】 “ 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是指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改变原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但 未改变原行政行为处理结果 的, 视为 复议机关 维持 原行政行为。
【 提示 1 】复议机关 确认 原行政行为 无效 ,属于 改变 原行政行为。
【 提示 2 】 复议机关 确认 原行政行为 违法 ,属于 改变 原行政行为,但复议机关以 违反法定程序 为由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除外 。(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视为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
【 提示 3 】 行政复议决定 既有维持 原行政行为内容, 又有改变 原行政行为内容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内容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 共同被告 。
【 链接 】 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案件,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父随子”)
( 2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起诉原行政行为 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是 被告 ; 起诉 复议机关 不作为 的, 复议机关 是 被告 。
【 提示 】 不服原行政行为,告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不服复议机关不作为,告复议机关。
【 总结 】 经过复议的案件
3. 行政许可案件被告资格的确定 ( 1 )当事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提起诉讼的,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机关为被告。 ( 2 )行政许可依法须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当事人对批准或者不批准行为不服一并提起诉讼的,以上级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 ( 3 )行政许可依法须经下级行政机关或者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初步审查并上报,当事人对不予初步审查或者不予上报不服提起诉讼的,以下级行政机关或者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为被告。 ( 4 )行政机关依据行政许可法规定统一办理行政许可的,当事人对行政许可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以对当事人作出具有实质影响的不利行为的机关为被告。
4. 原告所起诉的被告 不适格 ,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 不 同意 变更 的, 裁定驳回起诉 。
六、行政诉讼第三人(★)
1.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 可以 作为第三人 申请 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 通知 参加诉讼。
2. 行政机关的同一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 应当 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3. 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但行政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 除外 。
4. 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 发生法律效力 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6个月 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 再审 。
七、行政诉讼代表人(★★★) 1.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一般指 10 人以上)的共同诉讼的诉讼代表人,这类案件必须适用代表人 诉讼,因此,在指定期限内诉讼代表人未选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指定。代表人为 2 ~ 5 人 。代表人可以委托 1 ~ 2 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 提示 1 】 诉讼代表人是由 法律规定 或当事人 推选 或 法院指定 产生的,如果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须经过被代表的其他当事人的 同意 。
【提示2 】 诉讼代表人是本案的当事人,与本案的诉讼标的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参加诉讼的目的是保护自己和全体当事人的权益,并且要受人民法院判决的约束。
【对比】 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 5 人(> 5 人)的,推选 1 ~ 5 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2. 不具备法人资格组织的诉讼代表人 ( 1 )合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诉讼代表人是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 ( 2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起诉时,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是诉讼代表人;没有主要负责人的,由推选的负责人作为诉讼代表人。
八、行政诉讼代理人(★)
1. 法定诉讼代理人(法律直接规定) 没有诉讼行为能力或限制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 提示 】 法人、组织、行政机关不适用法定诉讼代理人制度。
2. 指定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指定) 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 1 人代为诉讼。
3. 委托诉讼代理人(委托授权) ( 1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 1 ~ 2 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 2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①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②公民的近亲属或者当事人的工作人员; ③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 3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 授权委托书 。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也可以 口头委托 。口头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 当事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 书面 报告人民法院。
九、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1.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不得 仅委托律师出庭)
【解释】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被诉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下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不能作为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
2.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 行政机关负责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情况说明。行政机关拒绝说明理由的,不发生阻止案件审理的效果,人民法院可以向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第二节:行政诉讼证据与程序
*思维导图:
*知识点:
一、行政诉讼的证据类型(★)
行政诉讼的法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1. 书证 书证,是指以其内容、文字、符号、图画等来表达一定的思想并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 1 )提供书证的 原件 ,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 ( 2 )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 ( 3 )提供报表、图纸、会计账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 ( 4 )被告提供的被诉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
2. 物证 物证,是指以其存在的外形、规格、质量、特征等形式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 ( 1 )提供 原物 。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 ( 2 )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提供其中的一部分。
3. 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计算机储存等手段所反映出的声音、影像或其他信息证明案件事实的资料。 ( 1 )提供有关资料的 原始载体 。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 ( 2 )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 ( 3 )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4. 电子数据 电子数据,是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网络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证据形式。 以有形载体固定或者显示的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以及其他数据资料,其制作情况和真实性经对方当事人确认,或者以公证等其他有效方式予以证明的,与原件具有同等的证明效力。
5. 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指了解案件情况的人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向人民法院所作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陈述。 证人根据其经历所作的判断、推测或者评论, 不能 作为定案的依据。
6. 当事人的陈述 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就其所经历的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口头或者书面叙述、说明或解释。 作为证据的当事人陈述只 限于 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 陈述 ,包括承认、反驳等内容。
7. 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是指由鉴定部门指派具有专门知识和专门技能的人对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和判断,从而得出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意见。 ( 1 )鉴定意见可以由 当事人提供 ,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 指定或委托法定鉴定部门提供。 ( 2 )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在行政程序中采用的鉴定意见,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意见,应当说明分析过程。 ( 3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 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①鉴定部门或者鉴定人不具有相应的鉴定资格的; ②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③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④经过质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意见,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式解决。
8. 勘验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对物品、现场等进行查看、检验后所作的能够证明案件情况的记录。 勘验现场,人民法院可以依当事人 申请 或者 依职权 进行。
9. 现场笔录(行政诉讼中特有的法定证据) 现场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对现场情况所做的书面记录。 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现场笔录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提示 】 现场笔录应当在现场制作, 不能 事后 补作 ,并应当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在可能的情况下,还应当由在场证人签名或盖章。
二、举证责任与证据规则(★★) *思维导图:
*知识点:
(一)被告的举证责任与规则
1. 被告举证责任 ( 1 ) 被告 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 举证责任 ,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 证据 和所 依据 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 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 除外 。 ( 2 )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2. 诉讼过程中不得自行收集证据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 不得 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
3. 延期提供证据 ( 1 )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延期提供。 ( 2 )被告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 15 日内以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 15 日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 视为 被诉行政行为 没有 相应的证据。
4. 补充证据 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
5. 原告或者第三人确有证据证明被告持有的证据对原告或者第三人有利的,可以在开庭审理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行政机关提交。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 推定(≠直接认定) 原告或者第三人基于该证据主张的事实 成立 。
6. 经过复议案件的举证责任 ( 1 )复议机关决定 维持 原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审查原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同时, 一并审查复议决定 的 合法性 。 ( 2 )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对原行政行为合法性 共同 承担 举证责任 ,可以由其中一个机关实施举证行为。复议机关 对 复议决定的合法性 承担 举证责任 。 ( 3 )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案件,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依法收集和补充的证据,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二)原告的举证规则
1. 原告举证规则 ( 1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 符合法定条件 的相应 证据材料 。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
【提示】 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被诉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 被告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 2 )在起诉被告 不作为 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向被告 提出申请 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①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②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理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 ( 3 )在 行政赔偿 、 补偿 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2. 举证期限 ( 1 )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清单之日提供证据。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 视为放弃 举证权利。 ( 2 )原告在第一审程序中无正当事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 不予采纳。
(三)人民法院调取证据
1. 人民法院调取证据 人民法院在调取证据时 不得 为证明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时 未收集 的证据。
2. 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 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的,但能够提供确切线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 ( 1 )由国家机关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 ( 2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 ( 3 )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3. 证据保全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 申请 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 主动 采取保全措施。
(四)证据适用规则
1.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对质辨认和核实。对涉及 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 和 个人隐私 的证据,不得 在公开开庭时 公开质证 。 2.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 不得 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三、 起诉(★★)
(一)起诉的期限
1. 经过行政复议案件的起诉期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 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 起 15日 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 复议期满之日 起 15日内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 另有规定的除外。
2. 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 ( 1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 知道 或者 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 起 6个月 内提出。法律 另有规定的除外。(知道行政行为,知道起诉期限) ( 2 )因 不动产 提起诉讼的案件自 行政行为作出之日 起超过 20年 , 其他 案件 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 起超过 5年 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3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 未告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起诉期限 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知道 或者 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 起计算, 或者 但从知道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年 。(知道行政行为,但不知道起诉期限)
( 4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 或者 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 2 )规定的起诉期限。(不知道行政行为,不知道起诉期限)
3. 起诉行政机关不作为案件的起诉期限 对行政机关不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提起诉讼的,应当在行政机关 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 起 6个月 内提出。 ( 1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 2个月 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补充, 2021 年教材未收录) ( 2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提起诉讼 不受 上述规定期限的, 限制 。(补充 2021 年教材未收录)
4. 起诉期限延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因前述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 10 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二)起诉的条件与方式
1. 起诉的一般条件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1 )原告是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2 )有明确的被告; ( 3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 4 )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 起诉方式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 可以口头起诉 ,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三)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1. 复议前置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未申请复议 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裁定 不予立案 。 依照行政诉讼法规定,复议机关 不受理 复议申请或者在 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 应当受理 。
2. 自由选择 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既提起诉讼又申请行政复议的,由 先立案 的机关管辖;同时立案的,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选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申请行政复议,在法定复议期间内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 自由选择:先复议再撤回,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在复议机关受理后,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在在法定起诉期限内对原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 对比 】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后,又经复议机关同意撤回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先复议再撤回,不得提起行政诉讼)
四、立案(★)
*思维导图:
*知识点:
1. 立案 ( 1 )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 2 )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 当场 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接收起诉状后 7日 内决定是否立案; 7 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 先予立案 。
【提示】 立案的期限,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之日起计算;因起诉状内容欠缺而责令原告补正的,从人民法院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2. 一次性告知补正 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 一次性告知 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不得 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3. 不接收起诉状 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 上级 人民法院 投诉 。
4. 裁定不予立案 ( 1 ) 不符合起诉条件 的,作出 不予立案 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 2 )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 不予立案 。 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原告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
5. 不裁不立,飞跃起诉 受诉人民法院自收到起诉状之日起 7 日 内既 不立案 ,又 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 的,当事人可以向 上一级 人民法院 起诉 。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对比】 投诉:“上级”人民法院。
6. 裁定驳回起诉(纠错) 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 裁定驳回起诉 : ( 2 )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行政诉讼法规定情形的; ( 3 )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 4 )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 5 )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 ( 6 )重复起诉的; ( 7 )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 8 )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 9 )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或者调解书所羁束的; ( 10 )其他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情形。
五、第一审普通程序(★★★)
(一)审理前的准备
1. 提交答辩状 ( 1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 5 日 内,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 15 日 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 5 日 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 2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 不影响 人民法院审理。
2. 组成合议庭(不可以审判员独任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 3 人以上的单数 。
3. 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证据
4. 确定开庭审理的时间地点,并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 3 日前用传票传唤当事人。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应当用通知书通知其到庭。
(二)开庭审理
第一审程序一律实行开庭审理, 不得书面审理 。 1. 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 国家秘密 、 个人隐私 和 法律 另有规定的除外。(应当不公开)
2. 涉及 商业秘密 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可以不公开)
(三)判决 1.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 对比 】 行政复议中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 撤销判决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 1 )主要证据不足的; ( 2 )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 3 )违反法定程序的; ( 4 )超越职权的; ( 5 )滥用职权的; ( 6 )明显不当的。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 不得 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但被诉行政行为因 违反法定程序 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不受此限 。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 确认违法 ,但 不撤销 行政行为: ( 1 )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 2 )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如处理期限轻微违法、通知或送达等程序轻微违法情形),但是对原告依法享有的听证、陈述、申辩等重要程序性权利 不产生实质损害 的。
3. 履行判决 ( 1 )原告请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成立,被告违法拒绝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答复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在 一定期限内 依法 履行 原告请求的 法定职责 ;尚需被告调查或者裁量的,应当判决被告针对原告的请求重新作出处理。
( 2 )原告申请被告依法履行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等给付义务的理由成立,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而拒绝或者拖延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判决被告在 一定期限内履行 相应的 给付义务 。
【对比】 原告请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依法履行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等给付义务,原告 未 先向行政机关提出请求或者申请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 3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所请求履行的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明显不属于行政机关权限范围的,可以 裁定驳回起诉 。
4. 变更判决 行政处罚 明显不当 ,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 款额的确定 、 认定确有错误 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 变更 。法院审理行政处罚案件时 不得 变更行政行为,加重对原告的处罚,包括加重处罚幅度或增加处罚内容;对行政机关未处罚的相对人,法院 判决直接给予处罚。 不得
【提示】 人民法院判决变更,不得加重原告的义务或者减损原告的权益。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 除外 。
5. 确认违法判决 ( 1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①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②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③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 2 )原告起诉被告不作为,在诉讼中被告作出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查被告的不作为是否合法。
6. 确认无效判决 ( 1 )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 重大且明显违法 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
【解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且明显违法”: ①行政行为实施主体 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 ②减损权利或者增加义务的行政行为 没有法律规范依据 ; ③行政行为的内容 客观上不可能实施 ; ④其他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情形。
( 2 )对于原告起诉请求确认无效或撤销行政行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均应作出 确认无效 判决。
7. 复议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共同被告) 人民法院对原行政行为作出判决的同时,应当对复议决定一并作出相应判决。 ( 1 ) 【 作为 】 人民法院判决 撤销 原行政行为和复议决定的,可以判决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补充, 2021 年教材未收录) ( 2 ) 【 不作为 】 人民法院判决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履行 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的, 应当同时判决 撤销 复议决定。(补充, 2021 年教材未收录) ( 3 )原行政行为合法、复议决定违法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复议决定或者确认复议决定违法,同时判决驳回原告针对原行政行为的诉讼请求。(补充, 2021 年教材未收录)
【教材收录】 原行政行为合法,但复议决定 违反法定程序 的,应当判决确认复议决定违法,同时判决驳回原告针对原行政行为的诉讼请求。
8. 复议决定改变原行政行为 复议决定改变原行政行为错误,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复议决定时,应当责令复议机关重新作出复议决定。
9. 审限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四)宣告判决
1.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 10 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2.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经复议的行政诉讼案件
六、审理、判决的一般规定(★)
1. 先予执行(只能依申请) 人民法院对起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工伤、医疗社会保险金的案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 严重影响原告生活 的,可以根据原告的 申请 ,裁定先予执行。
2. 拒不到庭、未经许可中途退庭 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 原告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 撤诉 处理; 被告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 缺席判决 。
3. 调解 ( 1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 调解。但是, 行政赔偿、补偿 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 自由裁量权 的案件可以调解。 ( 2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书生效日期根据最后收到调解书的当事人签收的日期确定。 ( 3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调解过程 不公开 ,但当事人同意公开的除外。
4. 撤诉 ( 1 )原告在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依法立案后,法院宣告判决或者裁定 前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撤 回起诉的请求。
( 2 )人民法院 裁定 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 不予立案。(但可以申请再审: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原告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
5. 诉讼中止 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 1 )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 2 )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 3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 4 )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 5 )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 6 )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 ( 7 )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6. 诉讼终结 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 1 )原告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放弃诉讼权利的; ( 2 )作为原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因诉讼中止( 1 )~ ( 3 )项原因诉讼满 90日 仍无人继续诉讼的,裁定终结诉讼,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
7. 审理依据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 法律 和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自治条例 和 单行条例 为依据。
【对比】 行政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以 法律 、 法规 、 规章 ,以及有关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的 具有普遍约束力 的 决定 、 命令 为依据。
8. 规范性文件审查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经审查认为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不作为 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并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9. 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对于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行政行为或者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不能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当事人对财产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 不停止 裁定的执行。
七、简易程序(★★)
1. 简易程序适用范围 ( 1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①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 当场作出 的; ②案件涉及款额 2000元以下 的; ③属于 政府信息公开 案件的。 除前述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 各方同意适用 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 2 )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 不适用 简易程序。(补充, 2021 年教材未收录)
2.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 1 人独任审理 ,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 45 日 内审结。
【对比】 普通程序中必须组成合议庭;审限为立案之日起 6 个月内作出一审判决。
3.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 转为普通程序 。(只能简易转普通,不得普通转简易)
4. 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不得超过15日 。
八、第二审程序(★)
(一)上诉及受理
1.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 判决 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 内向 上一级 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 裁定 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 10日 内向 上一级 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2. 上诉既可以通过原审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二审法院提出。
【提示1】 可以提出上诉的裁定仅包括:不予立案、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
【提示2】 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调解书,法律没有规定当事人的上诉权。但是,当事人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 个月内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
(二)上诉案件的审理
1. 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 可以不开庭 审理。
【提示1】 当事人对原审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有争议的,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楚的案件,必须开庭审理。
【提示2】 对事实清楚的上诉案件,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实行 书面审理 。
2.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 全面审查 。
3. 审限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 3个月 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4.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1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2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 3 )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 4 )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九、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程序)(★)
(一)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
【补充】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1.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 ,但判决、裁定 不停止执行 。
2. 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 6 个月内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6个月 内提出: ( 1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 2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 3 )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 4 )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3.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行政诉讼法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者检察建议: ( 1 )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 2 )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 3 )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法院基于抗诉或者检察建议作出再审判决、裁定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二)再审案件的审理及裁判
1.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 另行组成合议庭 。人民法院应当自再审申请案件立案之日起 6个月 内审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2.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 中止 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费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案件,可以 不中止执行 。
3.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认为原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在撤销原生效判决或者裁定的同时,可以对生效判决、裁定的内容作出相应裁判,也可以裁定撤销生效判决或者裁定,发回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4.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发现生效裁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发回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 1 )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 2 )依法应当开庭审理而未经开庭即作出判决的; ( 3 )未经合法传唤当事人而缺席判决的; ( 4 )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 ( 5 )对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未予裁判的; ( 6 )其他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的。
5.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再审请求和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当事人的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诉讼请求,符合另案诉讼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
十、行政诉讼的执行(了解→熟悉)(★★★)
1. 执行根据: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调解书。
2.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3.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 1 )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项,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 划拨 ; ( 2 )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 行政机关负责人 按日处 50~100元 的罚款; ( 3 )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 ; ( 4 )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 5 )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 ( 1 )申请执行的期限为 2 年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规定。 ( 2 )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中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从该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 3 )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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