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是为了加快发展地方教育,扩大地方教育经费的资金来源,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政府性基金。是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同级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同级财政部门监督管理。
1、颁布背景 1984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开征了农村教育事业经费附加。1985年5月27日,中共中央做出了《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国家增拨教育经费的同时,开辟多种渠道筹措经费。为此,国务院于1986年4月28日颁布了《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并于同年7月1日开征,教育费附加率为1%,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注: 1990年6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1990〕60号)修改教育费附加率为2%。 1994年,税制改革以后,《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规定,教育费附加改按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附征,附加率改为3%。 2016年5月1日,我国全面推行营改增后,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附加率改为3%,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2、教育费附加的计算公式 应纳教育费附加 = 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附加率
二、地方教育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实施“科教兴省”战略,增加地方教育的资金投入,促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事业发展,开征的一项地方政府性基金。
1、颁布背景 地方教育附加不是全国统一开征的费种,其开征依据是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章( 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 )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可以决定开征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费,专款专用。 据此,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于1995年9月1日 开征地方教育附加费,辽宁省于1999年1月1日起开征,福建省于2002年1月1日起开征, 征收率均为1%。此后,陆续有省、直辖市开征地方教育费附加。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2010-2020 年)》,财政部下发了《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 ”通知 》( 财综〔2010〕98号)。 财综〔2010〕98号要求,各地统一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为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税额的2%。已经报财政部审批且征收标准低于2%的省份,应将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标准调整为2%。具体的开征时间由各省自己制定方案后于2010年12月31日前报财政部审批。文件下发后, 全国已经有2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征了地方教育附加。 注:2016年5月1日,我国全面推行营改增后,地方教育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附加率为2%,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2、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算公式 应纳地方教育附加 = 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附加率
三、缴费主体 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缴费主体。
四、征收范围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对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为计征依据,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教育费附加。
五、征收期限 缴纳义务人应选择与增值税、消费税相同的申报期限,即按月、按季或按次缴纳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代缴增值税、消费税时,应同时代扣代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为创新纳税服务机制,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自2016年4月1日起,增 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以及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税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免于零申报。
六、申报方式 缴费人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通过互联网登录税务部门网上申报系统,在 网上申报系统中根据填报内容选择相应的申报表填报提交。或者缴费人到税务部门办税服务厅报送申报表,完成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申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