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讲(1-5节)
*考情分析
非重点章!年均分值在2-4分之间。
·确切内容还是以书籍为准,此讲义只是列出框架,帮助学习 ·额外拓展:
*目录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征税范围、税率
第三节 税收优惠
第四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五节 征收管理
*章节思维导图
第一节:概述
*知识点:
(一)概念:
船舶吨税是海关对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港口进入境内港口的船舶所征收的一种税。
(二)特点:
1.船舶吨税主要是对进出中国港口的国际航行船舶征收。
2.以船舶的净吨位为计税依据,实行从量定额征收。
3.对不同的船舶分别适用普通税率或优惠税率。
4.所征税款主要用于港口建设维护及海上干线公用航标的建设维护。
第二-五节
*思维导图:
*知识点:
一、征税范围、税率
(一)征税范围: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港口进入境内港口的船舶,应当缴纳船舶吨税。
【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应税船舶,船籍国(地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相互船舶税费最惠国待遇条款的条约或者协定的应税船舶,适用优惠税率。其他应税船舶,适用普通税率。
二、税收优惠
(一)直接优惠
下列船舶免征船舶吨税:
1.应纳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船舶。
2.自境外以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取得船舶所有权的初次进口到港的空载船舶。
3.吨税执照期满后24小时内不上下客货的船舶。
4.非机动船舶(不包括非机动驳船),是指自身没有动力装置,依靠外力驱动的船舶。
5.捕捞、养殖渔船,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的船舶。
6.避难、防疫隔离、修理、改造、终止运营或者拆解,并不上下客货的船舶。
7.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或者征用的船舶。
8.警用船舶。
9.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船舶。
10.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船舶(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二)延期优惠
在《吨税执照》期限内,应税船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按照实际发生的天数批注延长《吨税执照》期限:
1.避难、防疫隔离、修理、改造,并不上下客货。
2.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征用。
3.应税船舶因不可抗力在未设立海关地点停泊的,船舶负责人应当立即向附近海关报告,并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向海关申报纳税。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船舶吨税按照船舶净吨位和吨税执照期限征收,应纳税额按照船舶净吨位乘以适用税额计算。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船舶净吨位×定额税率
【提示1】净吨位,是指由船籍国(地区)政府签发或者授权签发的船舶吨位证明书上标明的净吨位。
【提示2】应税船舶在进入港口办理入境手续时,应当向海关申报纳税领取《吨税执照》或者交验《吨税执照》(或者申请核验吨税执照电子信息)。
【提示3】应税船舶负责人申领《吨税执照》时,应当向海关提供下列文件:
1.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海事签发的船舶国籍证书收存证明。
2.船舶吨位证明。
【提示4】应税船舶在《吨税执照》期限内,因税目税率调整或者船籍改变而导致适用税率变化的,《吨税执照》继续有效。
【提示5】应税船舶在离开港口办理出境手续时,应当交验《吨税执照》(或者申请核验吨税执照电子信息)。
四、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及纳税期限
1.船舶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船舶进入港口的当日。
2.船舶吨税由海关负责征收。海关征收船舶吨税应当制发缴款凭证。
3.应税船舶在《吨税执照》期满后尚未离开港口的,应当申领新的《吨税执照》,自上一次执照期满的次日起续缴船舶吨税。
4.应税船舶负责人应当自海关填发船舶吨税缴款凭证之日起15日缴清税款。未按期缴清税款的,自滞纳税款之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0.5‰的滞纳金。
(二)纳税担保
应税船舶到达港口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并办结出入境手续的,应税船舶负责人应当向海关提供与其依法履行船舶吨税缴纳义务相适应的担保;应税船舶到达港口后,向海关申报纳税。下列财产、权利可以用于担保:
1.人民币、可自由兑换货币。
2.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单。
3.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保函。
4.海关依法认可的其他财产、权利。
(三)其他管理
1.应税船舶在《吨税执照》期限内,因修理、改造导致净吨位变化的,《吨税执照》继续有效。
2.《吨税执照》在期满前毁损或者遗失的,应当向原发照海关书面申请核发《吨税执照》副本,不再补税。
3.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应当自应税船舶应当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补征税款。但因应税船舶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海关可以自应当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并自应当缴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征少征或者漏征税款0.5‰的滞纳金。
4.海关发现多征税款的,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应税船舶办理退还手续,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应税船舶发现多缴税款的,可以自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以书面形式要求海关退还多缴的税款并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海关应当自受理退款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通知应税船舶办理退还手续。
应税船舶应当自收到退税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有关退还手续。
5.应税船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不得低于2000元:
(1)未按照规定申报纳税、领取《吨税执照》。
(2)未按照规定交验《吨税执照》(或者申请核验吨税执照电子信息)以及提供其他证明文件。
6.吨税税款、税款滞纳金、罚款以人民币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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