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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李威03

新时代的人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附全文PDF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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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0-5-30 15:40:51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七编 侵 权 责 任
第六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主体】患者 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 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说明义务和患者知情同意权】医务人 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 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 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 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条 【紧急情况下知情同意的特殊规定】因抢救生命垂 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 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诊疗活动中医务人员过错的界定】医务人员在 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 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患者在诊疗活动 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 【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 不合格血液的侵权责任】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 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 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 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 液提供机构追偿。
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免责情形】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 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 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 的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病历资料的义务、患者对病历资料 的权利】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 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
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 【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 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 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条 【禁止违规过度检查】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 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第一千二百二十八条 【维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合法权益】医疗机 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干扰医疗秩序,妨碍医务人员工作、生活,侵害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应当 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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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  发表于 2020-6-8 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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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0-5-30 15:42:23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七编 侵 权 责 任
第七章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致损的侵权责任】因污染 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条 【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侵权举证责任】因污染环 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 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侵权人的责任大小确定】两个以上侵 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 放量,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度,以及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 确定。
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 【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侵权的惩罚性赔偿】侵权 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 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侵权责 任】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 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 【生态环境修复责任】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 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 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 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 【公益诉讼的赔偿范围】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 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 损失和费用: (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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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的民法典》全片  发表于 2020-7-20 1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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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0-5-30 15:42:54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七编 侵 权 责 任
第八章 高度危险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六条 【高度危险责任的一般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 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七条 【民用核设施或者核材料致害责任】民用核设施 或者运入运出核设施的核材料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营 运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武装冲突、暴乱等 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八条 【民用航空器致害责任】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 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 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九条 【占有或使用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占有或者使 用易燃、易爆、剧毒、高放射性、强腐蚀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 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 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 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条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 道运输工具致害责任】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 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 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 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一条 【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遗失、抛弃 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 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 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二条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非法占有高度 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 证明对防止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条 【高度危险场所安全保障责任】未经许可进入高 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能够证明已经采 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四条 【高度危险责任赔偿限额】承担高度危险责任, 法律规定赔偿限额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行为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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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0-5-30 15:43:44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七编 侵 权 责 任
第九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一般规定】饲养的动物造 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 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害责任】违 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害责任】禁止饲养的烈 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 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 【动物园的动物致害责任】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 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 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致害责任】遗弃、逃逸的动 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 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致害责任】因第三人的 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 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 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 【饲养动物应履行的义务】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 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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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0-5-30 15:44:31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七编 侵 权 责 任
第十章 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致害 责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 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 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 人追偿。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 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 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 挂物脱落、坠落致害责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 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 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 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禁止从建筑物 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 ,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 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 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 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 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 人。
第一千二百五十五条 【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致害责任】堆放物 倒塌、滚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 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 品致害责任】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 ,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 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 【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致人损害的侵 权责任】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 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 【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施工致害责任和窨井等地 下设施致害责任】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 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 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 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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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0-5-30 15:46:21 | 显示全部楼层
附则

第一千二百五十九条 【法律术语含义】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 数。
第一千二百六十条 【施行日期及旧法废止】本法自 2021 1 1 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 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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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0-6-9 09:44:23 | 显示全部楼层
民法典》解读 | 合同税收义务与法律义务的关系探讨
合同与税法判定的协同 ——税法与民法协调适用的探讨
作者 | 范玲

2020年5月28日15时08分,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宣告中国“民法典时代”正式到来。民法典,是对我国现行的、制定于不同时期的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和人格权方面的民事法律规范进行全面系统的编订纂修,形成的一部“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和“保障民事权利的宣言书”,民法典中的第三编“合同编”规范的是合同法律关系,是最为典型的民事法律关系。合同的遵守和履行与税收权利义务息息相关,本文拟从几个典型案例的剖析入手,分析合同法律义务关系的法院判例和税收义务之间的关系,探讨民法在税法中的适用意义和路径。

一  合同性质及纳税义务判定
税法,系以各种经济活动或现象作为课税对象。一项经济合同订立后,其合同性质的判定将直接关系到税收的征税客体,这也就是税法典型的“交易定性”。民法的核心是“法律关系”(或合同性质),税法的核心概念为“交易性质”。交易定性和法律关系的关系,决定了税企争议的法律属性。合同性质的判定,取决于该合同的交易标的的判定。比如说,货物销售合同其交易标的物是货物的所有权、房屋销售合同其交易标的物是不动产的所有权、劳务合同其交易标的物是劳务、著作权合同其交易标的物是著作权等。
民事法律关系和税收交易定性的关系是辩证的,一方面,在单一交易情况下,法律关系的性质决定交易定性,这二者具有同一性;另一方面,在特定情况下,民商事法律关系不等于双方的交易关系,以复合交易、虚假交易、恶意避税等为例,税法评价不以表面呈现的交易形式或外观为主,而是以实质课税为原则去把握交易的实质内容。下面我们通过“建伟案”来看一下民法合同性质判定和税法交易定性的差异。

基本案情:
2013年陈建伟和林碧钦共同向鑫隆公司购买位于仙游县榜头镇泉山村中国古典工艺博览城2号楼2-3层85坎商铺,合同总价款5500万元。《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送至仙游县房地产管理中心备案。后根据莆田纪委和莆田检察院的调查“陈建伟和林碧钦共借款5500万元给鑫隆公司。月利率5%,鑫隆公司以商品房作抵押,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年内共收取利息3328万元。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时陈建伟和林碧钦收回本金共计5200万元。涉案借款给鑫隆公司的本金也是向其他人以不同的利率转借的”。2015年4月,莆田地税稽查局做出莆地税稽处[2015]7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其主要内容是:1、鑫隆公司因项目开发建设需要,以公司部分房产作为抵押向陈建伟和林碧钦合计借款5500万元,月息5%,利息按月支付,期限一年;2、2014年3月放贷期满,双方通过泉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解除上述商品房买卖合同。鑫隆公司各汇还给林碧钦、陈建伟2600万元,共计5200万元。陈建伟累计取得利息收入2140万元。3、陈建伟2013年、2014年取得利息收取未申报缴纳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决定由陈建伟补缴相关税收,共计563万元。


案情分析:
在本案中,我们可以看到民法上合同性质的认定和税法上关于借贷关系的界定呈现出较为明显的背离。税企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税务机关能否根据实质课税原则独立认定案涉民事法律关系?”法院判词中指出“税法与民法系平等相邻之法域,前者体现量能课税与公平原则,后者强调契约自由;对同一法律关系的认定,税法与民法的规定可能并不完全一致:依民法有效之契约,依税法可能并不承认;而依民法无效之契约,依税法亦可能并不否认。”“在坚持税务机关对实质民事交易关系认定负举证责任的前提下,允许税务机关基于确切让人信服之理由自行认定民事法律关系,对民事交易秩序的稳定性和当事人权益并不构成重大威胁。当然,税务机关对实质民事交易关系的认定应当符合事实与税收征收法律规范,税务机关认为其他机关对相应民事法律关系的认定与其认定明显抵触的,宜先考虑通过法定渠道解决,而不宜迳行作出相冲突的认定。”

从最高院的判词不难看出,其基本逻辑是:首先,实质课税原则不应独立作为断定民事法律关系性质的权利,税务机关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认定一般还应尊重生效法律文书相关认定效力的羁束;其次,如果否定税务机关对名实不符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认定权,不允许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经营活动的实质内容依法征收税款,将不可避免地影响税收征收工作的正常开展,难以避免纳税义务人滥用私法自治以规避或减少依法纳税义务,从而造成国家法定税收收入流失,而有违税收公平原则;最后,在坚持税务机关对实质民事交易关系认定负举证责任的前提下,允许税务机关基于确切让人信服之理由自行认定民事法律关系。最终,最高法结合本案的具体案件事实,同意税务机关对案涉交易定性进行了重新定义,肯定了实质课税原则在本案中的运用。

二 合同解除对纳税义务影响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解除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前者是由当事人协商一致统一解除合同,法定解除则是规定了在不可抗力、一方明确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等五种情形下,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简单来说,合同解除就是合同成立并且生效了以后,因为一方或者双方的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使得合同关系消灭的一种行为。而合同法律关系的灭失,是否必然带来纳税义务的灭失?我们也通过一个法院判例进行简单探讨:

基本案情
被告天长市地税局于2015年9月16日作出《关于不能退还企业所得税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认定原告天琴公司与第三人金数码公司经法院判决撤销双方原来签订的股权收购合同,且原告天琴公司又未原款退回,属于双方的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因此,原告天琴公司于2012年度因股权转让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不能退还。原告天琴公司不服,向被告滁州市地税局申请行政复议,被告滁州市地税局于2015年12月31日作出滁地税复决字[2015]1号行政复议决定,认为天长市地税局对天琴公司转让股权行为征收企业所得税,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天琴公司要求退还已经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七十五条和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复议决定维持天长市地税局的《批复》。天琴公司遂针对天长税局的税款征收行为和滁州税局的行政复议行为,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案情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法院关于股权转让行为的撤销判决是否属于天长市地税局退还天琴公司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法定情形?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目前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退税情形中也没有关于股权转让协议被撤销后,应退回之前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本案中,虽然天长法院判决撤销了天琴公司与金数码公司签订的《股权收购协议书》,从合同法规定上来看,该协议以及股权转让行为自始无效。就股权收购双方应互相返还,或向对方赔偿损失。但从行政法律关系上来讲,合同被撤销或有效无效不是决定税款是否退还的关键,退税要于法有据。”其基本的逻辑是:退税要符合相关税收法律法规中关于退税情形的规定,合同的撤销并不在退税相关情形列举之列,因此支持税局不予退税的决定。
在现行的税收政策中,契税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在国税函[2008]438号中明确“对经法院判决的无效产权转移行为不征收契税,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后,已纳契税应予以退还”。契税本质是一种行为税种,是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时征收的一种税,若房屋权属的转移行为本身已被撤销,其征税的客体也就相应灭失,该规范性文件的法理逻辑应是正确的。但在2012年的飞龙置业诉淮安地税局的案件中,“飞龙置业公司在摘牌某地块,缴纳土地出让金及相应的契税、印花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属转移后,由于淮安市国土资源局未按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交付净地,飞龙置业公司申请仲裁,淮安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1月29日作出《裁决书》,裁决解除了涉案土地出让合同。2016年12月,飞龙置业公司归还上述抵押贷款后,办理了上述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其后飞龙置业公司向淮安地税局提出契税退税申请,淮安地税局对退回税款的申请不予同意。飞龙置业公司不服,向淮安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复议维持”。经一审、二审法院审判,法院最终认为“上诉人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方,其契税纳税义务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即产生,其在该合同签订之时即构成印花税纳税人。上诉人在缴纳契税后得以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取得土地权属,其已构成契税纳税人。故上诉人基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已经解除要求退还已缴纳的契税、印花税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至于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地税五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规定不同意退税,与国税函[2002]622号国税函[2008]438号财税[2011]32号等文件规定的现行做法相矛盾的问题。本院认为,上述规范性文件本身不适用于本案,且对于权属已经转移的情形,上述文件也没有体现可以退还契税的精神。本案中,涉案土地使用权已经完成权属登记,权属已经转移,故根据税收法定原则,结合上述文件精神,被上诉人地税五分局不退还契税并无不当。”

三 民法和税法协同的几点想法
合同是当事人进行经济交易的主要工具,经济交易主要表现为私法领域的自治行为,丰富多彩的合同形式由此呈现出来。民法关注的焦点在于分析实质的法律关系,以确定交易各方的权利义务内容。然而,税法评价不能止步于法律关系的性质,其最终取决于经济交易的实质判断。税法系公权力对私法秩序的合法和强力介入,客观上成为公法连接私法的桥梁。因此,应在建构民法与税法之间的协调有序的架构下,进一步促进税收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主要有以下几点考虑:


(一)逐步建立税收法定和实质课税动态平衡——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
税收法定是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税收法定维护的是法律的安定性与可预测性,强调以法律为基准,禁止随意突破税收法定限定范围的税法适用解释。实质课税原则强调的是税法对经济事实形式上的否定和重新定性,进而考察该行为的实质是否满足全部课税要素要求。从这一层次来看,税收法定和实质课税存在明显的冲突。不仅如此,两者的冲突还表现在其功能定位的差异上,税收法定原则侧重对征税方公权力滥用的约束,而实质课税原则侧重于对纳税方规避纳税义务的限制。总的来说,两种原则呈现出的是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差异。看似冲突的两种理念存在于同一法律规范中,既相互对立,但在某种程度上又相互统一。税收法定原则贯穿于整个税法规范中,是税收公平的总体体现。实质课税原则具体在税法解释上加以适用,以填补依据税收法定主义所造成的税法上的欠缺,是对税收法定主义的有益补充。在税收法定主义的大原则下,税务机关应严谨适用实质课税原则对经济事实行为进行重新定性,将其仅适用于在课税要件出现形式和实质相分离的情况下,才能杜绝实质课税原则被无限制的解释和滥用,实现税收法定和实质课税两种价值目标之间的动态平衡与协调。

(二)引入税收契约论增进纳税遵从——综合考虑征纳双方的合理意愿
纳税遵从,是指纳税人严格按照税法规定纳税的行为,一般用纳税人实际缴纳的税款与按照税法规定应缴纳税款的差额来度量。按照税收契约理论,一旦纳税人和政府在平等的基础上以税法的形式达成契约,纳税遵从度较高。近几年来,我国税法遵从度虽有所提升,但仅维持在81.8%左右。如果再考虑到地下经济的税收流失,其税收遵从度则更低。长期以来,在我国占据主导地位的“国家分配论”的税收理论认为,国家依靠强制力可以无偿参与国民收入分配,不是将税收理解为纳税人与国家的一种契约。因此,我国的税收契约更加强调纳税人的纳税义务,相对忽略了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蔡昌教授认为“税收契约精神强调在自由、平等、诚信的基础上构建合理税收秩序,和谐税收契约是和谐社会的必然产物,和谐税收契约体现着征纳双方的利益均衡以及税收经济效应的均衡。” 税收契约论也体现了公法和私法相融合,行使公权利要保持克制,以及对私权利的尊重和保护。

(三)提升税法层次——规避低位阶税收文件与高位阶民法的不对等冲突
虽然十八届三中全会后,我国的税法体系进入快速完善发展阶段,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税收立法仍处于起步阶段。目前,我国18个现行税种,仅有9个完成立法,其他仍处于《条例》阶段,还未上升为法律。随着《民法典》的出台,民法体系的完善和税法体系的欠缺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将更加显现。从世界各国的税收立法模式来看大致有二:其一是以美国、法国、韩国、俄罗斯等为代表,采取综合立法的形式,形成集中的税收法典;其二是以荷兰、德国、日本为代表,采取分别立法的形式,形成若干税收单行法规。我国的税收立法本意基本取向第二种,笔者建议在未来各个单行税法出台之际,还应注重税法和其他法律之间的协调统一,尤其是与民法典中关于民事经济法律行为的规制如何连接。比如说在《税收征管法》的修订中,建议应结合《民法典》中关于合同解除的相关情形,明确对原纳税义务的影响,将由于合同经法院判决或仲裁解除,使得原征税对象灭失的情形,纳入允许申请退税的情形。

作者简介

范玲:
现任前五十强大型房企税务总经理。注册会计师、税务师、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十四年省级税务机关工作经验,第四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曾挂职于某地级市税务局副局长,有着丰富的税政工作经验。在《国际税收》等核心期刊上发表文章多篇,著有《营业税实务》1本,参与编写《公共财政管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务(201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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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税务高考

 楼主| 2020-6-13 16:50:06 | 显示全部楼层
民法典》关乎税收实践

【新闻回放】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标志着我国的民事权利保障迎来了一个全新时代。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根据规定,《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届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9部民事法律全部废止,统一适用《民法典》。
民法典》共84章、1260条,是迄今为止我国条文数最多的一部法律。它不仅在我国法治进程中具有划时代的历史意义,而且真正涵盖人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比如婚姻、物权、继承、合同等,而纳税作为与每一个民事主体密切关联的活动,自然也在它所涉及的范围内。截至目前,关于《民法典》对税收实践的影响,税收法律界人士比较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对个税汇缴申报地选择的影响。
今年是我国个税汇缴“元年”,对于自然人个人而言,汇缴中无论补税还是退税,都会涉及向哪个税务机关申报的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的相关规定,有任职受雇单位的自然人,其汇缴主管税务机关是没有争议的,而对于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纳税人,44号公告规定应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但是,《民法典》第二十五条规定,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根据该规定,未来那些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纳税人,除了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是否也可以选择向“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这就需要税务部门进行研究和明确,为纳税人提供更多便利。


对新型收入所得计税的影响。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这就意味着个人的声音可以和肖像权一样,成为个人的私有财产,如果不经允许,任何人不得私自使用。这样一来,个人就可以凭借声音获得收入,而有收入就会涉及税收问题。
其实,实践中已有很多许可声音使用的民事活动,比如高德地图导航中林志玲的声音、郭德纲的声音等。可以预见的是,随着《民法典》的施行,凭借声音获得收入将变得越来越普遍,紧随而来的就会有一系列涉税问题,比如“声音所得”具体该怎样缴税?是按照“财产租赁”缴税,还是按照“特许权使用费”缴税?这两个项目的税率、扣除费用等并不完全一致,自然会给纳税人带来不同影响。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配套政策并未专门对此作出规定,有关部门有必要跟进研究,及时出台相关政策,促进“声音市场”更加健康良好发展。在笔者看来,既然《民法典》规定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那么在声音所得的涉税处理上,其实也可以参照肖像权,按照“特许权使用费”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纳税担保的影响。
民法典》不但延续了以往应收账款可以质押的规定,而且还对可以质押的应收账款进行了进一步细化,细分为“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在此之前,《物权法》仅规定应收账款可以质押,并未将“将有的”应收账款列入可以质押的范围。笔者认为,既然《民法典》再次明确应收账款可以质押,并专门对此进行了细化调整,这就将促使质押应收账款在商业实践中变得更加普遍。
但是,在目前的实践中,税务机关在按照《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确认是否接受纳税人的担保财产时,通常不认可纳税人提供的应收账款。笔者建议,《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应及时对此进行调整和完善,以更好适应未来担保市场的发展变化。


对合同印花税的影响。
民法典》除了延续《合同法》规定并将《合同法》中的“居间合同”修改为“中介合同”外,还另外增加了保证合同、保理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合伙合同4种新的合同类型。这种新变化会对税收征管带来影响。比如,我国的印花税只对相关法律中列举的合同类型进行征收,此次《民法典》新增了这4类新型合同,这些新型合同要不要征印花税,税率是多少,需要印花税法及时跟进明确。

版权说明
本文来源于来源:中国税务报,作者单位:北京明税律师事务所,关注【明税】订阅更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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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0-6-14 21:01:53 | 显示全部楼层
民法典》近30条直接涉及残疾人权益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于2020年5月28日通过《民法典》,习近平主席同日签发第45号主席令,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中直接涉及残疾人权益保障的内容近30条,充分体现了《民法典》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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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肯定残疾人作为民事主体的平等地位,注重残疾人民事权利的平等保护,第1041条明确规定“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民法典》也注重对残疾人民事权利的特殊保护。在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中,明确家庭成员对不能独立生活者或者缺乏劳动能力者的抚养、扶养、赡养责任,对缺乏劳动能力者在分配遗产时的照顾和必留份制度,残疾人都将成为重要受益者;放宽收养残疾未成年人的条件限制,将使更多残疾未成年人可以享受家庭的温暖。坚持“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的原则,确认法律对残疾人的“民事权利保护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从而肯定了《残疾人保障法》等专门立法在法律适用上的优先地位。

进一步完善了民事行为能力制度和监护制度。将《民法通则》中不能辨认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主体从精神病人扩展至所有成年人,提高了立法的科学性;监护制度从《民法通则》中的3条扩展为单独一节共14条;根据疫情防控中发现的问题,明确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授权残疾人联合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认定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撤销监护人资格。


强化了涉及残疾人的侵权责任划分。在侵权责任编中,详细规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相关责任方的责任划分准则,有利于更好保障包括残疾人在内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利。详细规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教唆者、帮助者、监护人、监护受托人等责任主体的责任划分准则,有利于使包括残疾人在内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合理承担责任。第1179条中规定,侵害他人“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有利于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

还强化了与残疾人有关的社会责任。第281条规定,经业主共同决定,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可以用于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第660条规定,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这些规定,有助于营造更加和谐的社会助残氛围和秩序。

附件


民法典》涉及残疾人的主要条款

第二十一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二条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四条 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第一百二十八条 法律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等的民事权利保护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二百八十一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第六百六十条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零八条 为研制新药、医疗器械或者发展新的预防和治疗方法,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的,应当依法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并经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向受试者或者受试者的监护人告知试验目的、用途和可能产生的风险等详细情况,并经其书面同意。

进行临床试验的,不得向受试者收取试验费用。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第一千零七十五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一千一百条 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内容来源于重庆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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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0-6-16 10:31:24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民法典,《求是》发表习近平重要文章

6月16日出版的第12期《求是》杂志发表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的重要文章《充分认识颁布实施民法典重大意义 依法更好保障人民合法权益》。


充分认识颁布实施民法典重大意义 依法更好保障人民合法权益
习近平

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安排这次集体学习,目的是充分认识颁布实施民法典的重大意义,推动民法典实施,以更好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更好保障人民权益。


在我国革命、建设、改革各个历史时期,我们党都高度重视民事法律制定实施。革命战争年代,我们党在中央苏区、陕甘宁边区等局部地区就制定实施了涉及土地、婚姻、劳动、财经等方面的法律。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相继制定实施了婚姻法、土地改革法等重要法律和有关户籍、工商业、合作社、城市房屋、合同等方面的一批法令。我们党还于1954年、1962年、1979年、2001年4次启动制定和编纂民法典相关工作,但由于条件所限没有完成。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事商事法制建设步伐不断加快,先后制定或修订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婚姻法、经济合同法、商标法、专利法、涉外经济合同法、继承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企业破产法、外资企业法、技术合同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著作权法、收养法、公司法、担保法、保险法、票据法、拍卖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法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一大批民事商事法律,为编纂民法典奠定了基础、积累了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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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党和国家领导人习近平、李克强、汪洋、王沪宁、赵乐际、韩正、王岐山等在主席台就座,栗战书主持闭幕会并发表讲话。 新华社记者 鞠鹏/摄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顺应实践发展要求和人民群众期待,把编纂民法典摆上重要日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对编纂民法典作出部署。之后,我主持3次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分别审议民法总则、民法典各分编、民法典3个草案。在各方面共同努力下,经过5年多工作,民法典终于颁布实施,实现了几代人的夙愿。


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重大意义。


民法典系统整合了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长期实践形成的民事法律规范,汲取了中华民族5000多年优秀法律文化,借鉴了人类法治文明建设有益成果,是一部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符合人民利益和愿望、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的民法典,是一部体现对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权利平等保护的民法典,是一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民法典。实施好民法典,重点要做好以下工作。


第一,加强民法典重大意义的宣传教育。要讲清楚,实施好民法典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人民权益实现和发展的必然要求。民法典调整规范自然人、法人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这是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中最普通、最常见的社会关系和经济关系,涉及经济社会生活方方面面,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不可分,同各行各业发展息息相关。民法典实施得好,人民群众权益就会得到法律保障,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活动就会更加有序,社会就会更加和谐。要讲清楚,实施好民法典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民法典把我国多年来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的一系列重要制度成果用法典的形式确定下来,规范经济生活和经济活动赖以依托的财产关系、交易关系,对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繁荣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讲清楚,实施好民法典是提高我们党治国理政水平的必然要求。民法典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制度载体,很多规定同有关国家机关直接相关,直接涉及公民和法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国家机关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必须清楚自身行为和活动的范围和界限。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开展工作要考虑民法典规定,不能侵犯人民群众享有的合法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同时,有关政府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要依法履行职能、行使职权,保护民事权利不受侵犯、促进民事关系和谐有序。民法典实施水平和效果,是衡量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履行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尺度。


第二,加强民事立法相关工作。民法典颁布实施,并不意味着一劳永逸解决了民事法治建设的所有问题,仍然有许多问题需要在实践中检验、探索,还需要不断配套、补充、细化。有关国家机关要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求,加强同民法典相关联、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制度建设,不断总结实践经验,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同民法典规定和原则不一致的国家有关规定,要抓紧清理,该修改的修改,该废止的废止。要发挥法律解释的作用,及时明确法律规定含义和适用法律依据,保持民法典稳定性和适应性相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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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 新华社记者 丁海涛/摄

“法与时转则治。”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经济社会生活中各种利益关系不断变化,民法典在实施过程中必然会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这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实践表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和人们新的工作方式、交往方式、生活方式不断涌现,也给民事立法提出了新课题。要坚持问题导向,适应技术发展进步新需要,在新的实践基础上推动民法典不断完善和发展。

第三,加强民法典执法司法活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司法公信力,是维护民法典权威的有效手段。各级政府要以保证民法典有效实施为重要抓手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把民法典作为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监督的重要标尺,不得违背法律法规随意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决定。要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行政裁决等活动,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依法严肃处理侵犯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和人员。

民事案件同人民群众权益联系最直接最密切。各级司法机关要秉持公正司法,提高民事案件审判水平和效率。要加强民事司法工作,提高办案质量和司法公信力。要及时完善相关民事司法解释,使之同民法典及有关法律规定和精神保持一致,统一民事法律适用标准。要加强涉及财产权保护、人格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的民事审判工作和监督指导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要加强民事检察工作,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畅通司法救济渠道,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坚决防止以刑事案件名义插手民事纠纷、经济纠纷。

民法典专业性较强,实施中要充分发挥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等法律专业机构、专业人员的作用,帮助群众实现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要发挥人民调解、商事仲裁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加强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等工作,通过社会力量和基层组织务实解决民事纠纷,多方面推进民法典实施工作。

第四,加强民法典普法工作。民法典共7编1260条、10万多字,是我国法律体系中条文最多、体量最大、编章结构最复杂的一部法律。民法典要实施好,就必须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要广泛开展民法典普法工作,将其作为“十四五”时期普法工作的重点来抓,引导群众认识到民法典既是保护自身权益的法典,也是全体社会成员都必须遵循的规范,养成自觉守法的意识,形成遇事找法的习惯,培养解决问题靠法的意识和能力。要把民法典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加强对青少年民法典教育。

民法典专业术语很多,要加强解读。要聚焦民法典总则编和各分编需要把握好的核心要义和重点问题,阐释好民法典关于民事活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等基本原则,阐释好民法典关于坚持主体平等、保护财产权利、便利交易流转、维护人格尊严、促进家庭和谐、追究侵权责任等基本要求,阐释好民法典一系列新规定新概念新精神。

第五,加强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理论研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法理论研究和话语体系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同日新月异的民法实践相比还不完全适应。要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立足我国国情和实际,加强对民事法律制度的理论研究,尽快构建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民法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为有效实施民法典、发展我国民事法律制度提供理论支撑。

各级党和国家机关要带头宣传、推进、保障民法典实施,加强检查和监督,确保民法典得到全面有效执行。各级领导干部要做学习、遵守、维护民法典的表率,提高运用民法典维护人民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能力和水平。

※这是习近平总书记2020年5月29日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

责编:翟巧红 | 编辑:赵雯

来源:新华社、《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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