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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8〕4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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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szcfg.gz-l-tax.gov.cn/PRC/manage/PrcKnEntry/showFor.do?entryId=402880555808b76901580a8da92c012a&entryCode=0001020101010001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8〕438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8〕4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8年05月12日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8〕438号

黑龙江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是否应予退还契税问题的请示》(黑财农村[2008]4号)收悉。批复如下:
按照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对经法院判决的无效产权转移行为不征收契税。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后,已纳契税款应予退还。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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