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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2〕62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期房退房手续后应退还已征契税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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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szcfg.gz-l-tax.gov.cn/PRC/manage/PrcKnEntry/showFor.do?entryId=402880555a91f442015a974831f30103&entryCode=0001020101010001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2〕622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2〕62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期房退房手续后应退还已征契税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2年07月10日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期房退房手续后应退还已征契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2〕622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你厅《关于对办理期房退房手续后是否可以退契税的请示》(新财农税〔2002〕1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按照现行契税政策规定,购房者应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之前缴纳契税。对交易双方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由于各种原因最终未能完成交易的,如购房者已按规定缴纳契税,在办理期房退房手续后,对其已纳契税款应予以退还。

注释:全文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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