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定义 工会经费,是指工会组织开展各项活动所需要的费用,工会经费属于会费,不属于政府非税收入。 工会建会筹备金,是建立工会所需使用的资金。具备设立工会组织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建立但未建立工会的,上级工会可以督促并派员帮助和指导筹建工会组织,筹建工作开始的下个月起,该单位按规定向上级工会全额拨缴的经费称为建会筹备金。筹建工作结束,并经上级工会批准正式建立工会组织后,有关单位不再向上级工会拨缴建会筹备金。
二、代收范围 工会经费的来源有五个:一是会员缴纳的会费;二是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或者建会筹备金;三是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四是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的补助;五是其他收入。 税务部门代收的工会经费一般是指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按缴的经费或者建会筹备金。
三、主要用途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基层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包括: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事业支出和其他支出。
四、缴费主体 (1)工会经费的缴费主体是组建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组织。 (2)建会筹备金的缴费主体是应组建但尚未组建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组织,上级工会派员帮助和指导其筹建工会组织,在筹建期间向上级工会拨缴建会筹备金。
五、征收标准 除中华全国总工会批准的按照系统管理经费的铁路、民航、金融系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产业工会批准的个别自管经费的个别行业按照相应标准缴纳外,一般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全额缴纳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 应缴纳的费额=计费依据x费率 =全部职工工资总额x2%
全部职工和工资总额的组成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1990年第1号令)和有关劳动统计新增指标的解释等规定执行。
六、征收期限 工会经费一般实行按月代收。缴费单位应于每月10日前向主管税务部门办理工会经费申报手续,15日前向银行解缴工会经费。部分地区明确按季度征收或按半年征收。
七、申报方式 税务部门代收的工会经费由缴费单位向主管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缴纳。
*名词解释: 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华全国总工会(All - China Federation of Trade Unions),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唯一官方全国性工会联合会(National trade union),并非国际工会联盟成员。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华全国总工会是“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之 一,是免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登记的社会团体。
中国工会在中国工人运动发展的基础上诞生。1921年8月中国共产党成立后不久,就成立了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作为全国工会的通信联络机关,张国素、邓中夏先后任主任。1922年5月,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在广州召开了第一次全国劳动大会,确定筹备全国性工会组织。1925年5月1 日,在广州召开了第二次全国劳动大会,正式成立了中华全国总工会。抗日战争时期暂停使用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名称,成立陕甘宁边区总工会和各抗日根据地总工会。解放战争时期边区总工会和各根据地总工会联合为解放区总工会。1948年8月1日,由解放区总工会和国民党统治区工会在哈 尔滨联合召开了第六次全国劳动大会,决定恢复中华全国总工会。1978年10月召开了中国工会九大,修改通过了《中国工会章程》,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是各地区工会组织和各产业工会全国组织的最高领导机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级地方工会和产业工会的领导机关,其下有中国大陆31个省级总工会和多个全国性产业工会总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县的地方总工会,分别成为当地产业工会和地方工会的领导机关。
中国工会受同级共产党委员会和它的上级工会的双重领导,以同级共产党委员会领导为主。中国工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中国工会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全国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 由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召集。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委员会负责贯彻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讨论和决定有关职工群众的重大问题,领导全国工会工作。执行委员会选举产生主席团。主席团下设书记处,书记处在主席团领导下主持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日常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