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定义 水土保持补偿费是对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并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治理的资金。
二、征收范围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其中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包括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烧制砖、瓦、瓷、石灰;排放废弃土、石、渣。
三、主要用途 水土保持补偿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中央地方共享收入。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主要用于被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恢复治理工程建设。
四、缴费主体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备、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
五、计费方法 (1)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东部地区每平方米不超过1.4元(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下同),中部地区每平方米不超过1.5元,西部地区每平方米不超过1.7元。 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2)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计征。 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不超过1.4元。各地在核定具体收费标准时,应充分评估损害程度,对生产技术先进、 管理水平较高、生态环境治理投入较大的资源开采企业,在核定收费标准时 应按照从低原则制定。 (3)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 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3~1.4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的,不再重复计征。 (4)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0.3~1.4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实际还出台了具体标准。
六、征收期限 按次缴纳的,应于项目开工前或建设活动开始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按期缴纳的,在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七、申报方式 自2021年1月1日起,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缴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