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定义 国家留成油,是指在中国人民共和国陆地领域和所辖海域对外合作勘探开发生产石油的企业(一下简称石油企业),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和矿区使用费后,在余额油分配时根据石油合同的约定比例留给国家的权益,是以实物形态表现的财政资金。 国家留成油收入,是指石油企业应上缴的国家留成油随合作油田生产的原油对外销售实现的变价款收入,属于中央财政非税收入。
二、征收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领域和所辖海域内,对外合作勘探开发生产石油的企业实现的国家留成油变价款。
三、缴费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规定,中石油、中石 化负责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的经营业务;负责与外国企业谈判、签订、 执行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的合同;在国务院批准的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 资源的区域内享有与外国企业合作进行石油勘探、开发、生产的专营权。中 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业务,由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中海油)全面负责。中海油享有在对外合作海区内进行石油 勘探、开发、生产和销售的专营权。 依据上述规定,国家留成油收入的缴费主体为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 三大石油企业。 国家留成油的计算以对外合作项目石油合同约定为依据。一般情况下, 公司上缴的留成油收入等于总收入减除增值税、矿区使用费等费用的余额, 乘以合同约定的比例。
四、计费方法 合作油田标准分成模式如表所示: 表 合作油田标准分配模式(举例)
留成油=余额油-分成油 =余额油-(余额油x分成率) =余额油x (1 -分成率) =(总收入-增值税-矿区使用费-费用回收油)x(l -分成率)
五、征收期限 国家留成油收入的征缴期限由石油企业报财政部核准。 按照现行规定,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按月申报缴纳,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按年申报缴纳。
六、申报方式 缴费人履行国家留成油收入的缴费义务时,应按规定期限到办税服务厅填报《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或通过电子税务局向主管税务部门申报缴费。申报缴纳方式为自行申报。
七、欠费处理 缴费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国家留成油收入的,由税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