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定义 石油特别收益金,是指国家对石油开采企业销售国产原油因价格超过一定水平所获得的超额收入按比例征收的收益金。
二、征收范围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领域和所辖海域开采的石油,无论其是否在中国境内销售,均应按缴纳石油特别收益金。中外合作油田按规定上缴国家的石油增值税、矿区使用税、国家留成油不征收石油特别收益金。
三、缴费主体 石油特别收益金的缴费主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领域和所辖海域独立开采并销售原油的企业,以及在上述领域以合资、合作等方式开采并销售原油的其他企业。合资合作企业应当缴纳的石油特别收益金,由合资合作的各方中拥有石油勘探和开采许可证的一方企业统一向征收机关申报。
四、计费方法 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比率按石油开采企业销售原油的月加权平均价格确定。为便于参照国际市场油价水平,原油价格按美元/桶计价,起征点为65美元/桶。具体征收比率及速算扣除数见表:
表 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比率及速算扣除数
石油特别收益金=[(石油开采企业销售原油的月加权平均价格-65)×征收率-速算扣除数]×销售量×美元兑换人民币汇率
五、征收期限 石油特别收益金实行按月计算、按季申报,按月缴纳。
六、申报方式 缴费人依照规定履行石油特别收益金的缴费义务时,应按规定期限到办税服务厅或通过电子税务局向主管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缴费。
七、欠费处理 石油开采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石油特别收益金的,由税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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