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定义 免税商品,是指免征关税、进口环节税的进口商品和实行退(免)税(增值税、消费税)进入免税店销售的国产商品。 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是指对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的免税商品经营业务,以及设立在机场、港口、车站和陆路边境口岸和海关监管特定区域的免税商店,以及在出境飞机、火车、轮船上向出境的国际旅客、驻华外交官和国际海员等提供免税商品购物服务的特种销售业务征收的一项政府非税收入。
二、征收范围 免税商品经营业务包括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的免税商品经营业务,以及设立在机场、港口、车站、陆路边境口岸和海关监管特定区域的免税商店以及在出境飞机、火车、轮船上向出境的国际旅客、驻华外交官和国际海员等提供免税商品购物服务的特种销售业务。 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商店,是指对乘飞机离岛(不包括离境)旅客实行限次、限值、限量和限品种免进口税购物的经营场所。
*海南离岛免税政策演变 2020年6月1日,国务院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提出放宽离岛免税购物额度至每年每人10万元,并扩大免税商品种类。 自2011年海口和三亚各成立一家免税店并展离岛免税政策试点以来,11年来离岛免税政策大致上经历了6次调整:2012年,第一次调整扩大了免税品的范围,放宽了适用年龄,同时上调了单次免税购物金额限制;2015年,第二次调整进一步扩大了免税品的范围,并放宽了对香水、化妆品等热销商品的单次购物数量限制;2016年,第三次调整改变了免税购物限额管理方式,取消了对非岛内居民购物次数的限制,并进一步放宽了免税购物的金额限额,在购物方式上增设网上销售窗口; 2017年,第四次调整将海南铁路离岛旅客纳入离岛免税政策;2018年,第五次调整进一步扩大免税品的范围,将免税购物限额增加到每人每年3万元,并不再限制购物次数;2020年,第六次调整将免税购物额度增加到每年每人10万元,并扩大免税商品种类。
三、缴费主体 缴费主体包括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深圳市国有免税商品(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免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旅(集团)公司、中国出国人员服务总公司、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免税店、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商店,以及其他经营免税商品或代理销售免税商品的企业。
*王府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取得国内免税经营牌照 2020年6月10日,王府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公司获得免税品经营资质的公告,称其收到控股股东通知,被授予免税品经营资质,允许公司经营免税品零售业务。王府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正式获得国内免税经营牌照。
四、计费方法 一般按照经营免税商品业务年销售收入的1%上缴;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商店按经营免税商品业务年销售收入的4%缴纳。
五、征收期限 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缴纳企业应于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六、申报方式 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由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