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定义 核事故应急准备专项收入,是指国家征收的用于核事故各项应急准备工作的专项基金。 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的主要是核事故应急准备专项收入中由核电企业按规定承担上缴的场外核应急专项收入。
*核应急准备资金的分类 核应急准备资金分为: (1)核电企业开展场内核事故应急准备工作所需资金; (2)国家和地方核应急机构开展场外核事故应急准备工作所需资金; (3)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在核电厂核事故应急支援准备工作中所需的资金。 场内核应急准备资金由核电企业承担,并作为核电企业的成本开支项 目。基建期在工程基建费中列支;运行期在企业的管理费中列支。 场外核应急准备资金由核电企业和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共同承担。其中, 核电企业承担的部分,按规定的比例,以财政专项收入的形式分别上缴中央和地方财政,并由中央和地方财政纳入预算管理;地方承担的部分,由地方省级人民政府自行筹措使用。
二、主要用途 场外核应急专项收入主要用于国家和地方的场外核应急准备工作:核事故应急设备的基础建设、运行维护和更新改造;核应急机构组织开展的公众宣传教育、人员培训、应急值班、应急演习、科技攻关、国际交流、法规和标准制定,以及核事故应急预案和方案编制等工作;《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24号)规定的各项表彰和奖励;其他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核应急准备工作。
三、征收范围 场外核应急专项收入的征收范围分为两类:核电企业在基建期,按设计额定容量征收;在运行期,按年度上网销售电量征收。
四、缴费主体 核电企业是场外核应急专项收入的缴纳义务人。
五、计费方法 核电企业承担上缴的场外核应急专项收入,在基建期间和运行期分别按以下标准缴纳: (1)基建期按设计额定容量5元/千瓦时的标准缴纳。基建期应在核电工程浇灌第一罐混泥土的当年起3年内分别规定承担数额的30%、40%和30%,分年缴清。 (2)运行期按年度上网销售电量0.2厘/千瓦时的标准缴纳。
六、征收期限 核电企业承担上缴的场外核应急专项收入,基建期应在核电工程浇灌第 一罐混凝土的当年起3年内按规定承担数额的30%、40%和30%分年度缴清;运行期应在商业运行后的次年开始,根据上一年的实际上网销售电量按规定标准缴纳。 核电企业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当年应缴纳中央和地方管理的场外核应急专项收入分别及时足额缴库。
七、申报方式 缴费人采用自行申报方式办理申报缴纳等有关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