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中富财务造假事件 基本信息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中富”)于2015年2月1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2号)。 1、 珠海中富2012年12月10日临时信息披露对相关财务数据存在误导性陈述 2012年12月10日,珠海中富在其《关于对收购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暨关联交易方案进行调整的公告》中使用2012年9月的数据对拟收购的48家子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说明,未使用2012年10月的数据对拟收购的48家子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说明。 珠海中富48家子公司2012年1月至9月净利润8,638.25万元,1月至10月净利润6,671.47万元。 珠海中富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2、 珠海中富2012年12月25日临时信息披露和向监管机构的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经查,北京恒信德律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在对珠海中富48家子公司的股东权益价值进行评估时没有前往珠海中富48家子公司现场开展评估工作。 珠海中富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案例结论: 根据相关事实和证据,中国证监会认为,珠海中富应当披露珠海中富48家子公司最新的经营业绩,但珠海中富披露的是珠海中富48家子公司前三季度的经营业绩。珠海中富48家子公司2012年1月至10月净利润较1月至9月净利润有较大幅度的下降,对投资者的投资行为可能产生影响。因此,珠海中富2012年12月10日披露的《关于对收购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暨关联交易方案进行调整的公告》中的相关数据构成误导性陈述。 根据相关事实和证据,中国证监会认为,珠海中富2012年12月25日临时信息披露和向监管机构的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中国证监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 1、责令珠海中富改正,给予珠海中富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2、对陈志俊(珠海中富时任董事长)、招镜炘(副总经理)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对王玉玲(总经理)、陈立上(董事会秘书)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10)原文链接: http://www.cninfo.com.cn/finalpage/2015-02-11/120062649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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