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达新材财务造假事件 基本信息 2014年10月17日,上海康达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4]82号)《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1、 未按规定报告会后事项 康达新材在《康达新材会后事项》中承诺不存在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会后事项,也没有对截至当时公司经营业绩出现较大幅度下滑的事项另向证监会书面说明。 
具体表现:过会后至公司股票上市前,康达新材经营业绩出现较大幅度下滑,具体为: 
主要产品风电用环氧树脂结构胶2012年1月1日至3月15日订单同比下滑37%
2、上市公告书虚假记载: 2012年4月13日,康达新材公告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上市公告书》),在《上市公告书》中附了2012年度一季度财务报告。在这份披露的2012年一季度财务报告中,康达新材 
具体调整项目 | | | | | | | 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研发支出未计入当期损益782,018.53元。 |
以上违法事实有《康达新材会后事项》、《上市公告书》、财务报告和凭证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参考法规: 康达新材未按规定报告2012年1至2月份营业利润出现大幅下滑和公司主要产品订单下滑情况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所述的未按规定报送报告的违法行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陆企亭和公司财务总监陆天耘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康达新材在《上市公告书》中披露的2012年一季度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中虚假记载营业利润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违法行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陆企亭和公司财务总监陆天耘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公司原董事会秘书储文斌为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 证监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 (一)、责令康达新材改正,给与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陆企亭、陆天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储文斌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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