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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财务造假 不再只是“罚酒三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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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13 11:38: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对财务造假 不再只是“罚酒三杯”

作者:本报记者 覃韦英曌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21年08月13日  版次:08


近日,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财政支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新闻发布会上,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坚持“零容忍”打击财务造假,坚决遏制企业向税务、证监、银行等部门和机构报送不同财务报告的行为,大幅提高财务造假等违法行为惩罚力度。专业人士提醒,随着税务部门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的进一步推进,以及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实施,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罚酒三杯”式的处罚已成过去。


以往,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健全,上市公司发生财务造假等违法行为受到的惩罚较轻,被业界戏称为“罚酒三杯”。例如,某上市公司D公司曾出现IPO造假,上市后年报、季报造假,监管部门作出的处罚为,责令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对D公司相关责任人分别给予警告、5万元~60万元不等的罚款;相关责任人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等。相比于D公司上市募集资金总额超2亿元的巨大利益而言,其违法成本较低,不利于对行业形成警示作用。


去年3月开始实施的新证券法,大幅提高了对财务造假的惩处力度,对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从原来最高可处以60万元罚款,提高至1000万元;对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虚假陈述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虚假陈述的,最高可处以1000万元罚款。


据记者了解,已经有一些企业因为财务造假付出了高成本的代价。7月23日,证监会通报首批宜华生活、广东榕泰和中潜股份三起适用新证券法惩处的财务造假恶性案件。该批案件已于近期进入事先告知阶段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均处千万元以上罚款,最高拟处近4000万元罚款。


据悉,宜华生活多年连续实施重大财务造假,2016年~2019年4年虚增利润分别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88.24%、98.67%、192.78%和99.37%;广东榕泰2018年~2019年,通过虚构销售回款、虚构保理业务方式虚增利润5500万余元;中潜股份2019年虚增营业收入3720万余元,虚增营业成本1150万余元,导致虚增营业利润2570万余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62.08%。三家上市公司还存在未按规定披露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等违法违规问题。监管部门硬起手腕,重拳出击,除对其处以高额罚款外,还对三家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主要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处以市场禁入等行政处罚。


上海德勤税务师事务所北京分所税务总监张如分析,一些非上市公司进行财务造假,主要是为了虚增业绩,获取更高的估值以吸引战略投资者或争取更多的融资渠道。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其财务造假的目的可能更多样,例如对外发债、维持股价、响应投资人的预期、职业经理人或创始人通过操纵股价获得个人收益等。张如表示,以往由于财务造假的违法成本较低,一些企业及相关负责人为了不法利益选择“铤而走险”,给行业带来了非常不良的示范效应;如今随着处罚力度加大、违法成本大幅提高,企业在实施违法行为前须得好好“掂量掂量”,对于“倒逼”企业依法诚信经营发挥了良好作用。


“从税收角度看,财务造假的代价也是很大的。”中汇江苏税务师事务所总监曹江锋告诉记者,上市公司通过虚增利润、虚增成本或虚构业务等手段进行财务造假,需要付出真金白银的税款,税收成本随之增加。如果虚构的业务未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发现后,企业不仅需要缴纳相应的税款,而且需要缴纳滞纳金,并面临罚款。同时,虚增收入和成本多伴随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财务造假时往往有大额资金往来,如果无偿占用资金或者加收利息时计价不公允,往来双方都可能面临巨大税务风险。基于此,企业务必要强化合规管理,特别是在“罚酒三杯”式的处罚已成过去的背景下,再妄图进行财务造假只能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张如提醒,财务造假属于严重失信行为,不但会影响上市公司纳税信用评级,还将严重损害企业声誉,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和相关责任人的纳税信用也将受到影响,“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张如提醒,随着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的持续深入落实,不管企业造假手段如何翻新,违法行为如何隐蔽,终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因此,上市公司务必要从强化内部治理结构做起,筑牢防范风险的“堤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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