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2014年9月19日,航天通信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通报航天通信存在的问题。 1、 业务交易虚假 具体表现:2013年12月,公司子公司易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通过伪造虚假采购合同、销售合同、入库单、出库单、验收单等单据以及通过与浙江元亨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的资金循环,虚构对浙江元亨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销售交易。 对2013年财务报表的影响: 影响的会计科目 | | | | | | | | | +5,186,313.89 (虚增净利润4,408,366.81元) |
(注:“+”表示虚增) 2、代理业务确认收入有误: 公司从事代理业务,应该按照净额确认收入,而航天通信却按照总额确认收入,导致虚增收入和成本。详情如下: 影响的会计科目 | | 公司2012年度向北京大唐燃料有限公司销售煤炭业务 | 虚增收入:132,025,836.30 元; 虚增成本:132,025,836.30 元 | 公司2013年度对上海建顺纺织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禾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客户的销售 | 虚增收入:145,060,780.36元; 虚增成本:145,060,780.36元 |
参考法规: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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