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 | | | | | | | 农业种植;农副产品(粮食除外)的加工、销售,畜禽屠宰加工、销售;机电产品(专营小轿车及国家有专项审批规定的产品除外)、金属材料、建筑材料、五交化产品、办公用品、服装鞋帽、针纺织品、其他食品(烟酒除外)、工艺美术品(金银制品除外)的销售;对原苏联、东欧等周边国家易货贸易及三来一补业务;自营和代理兵团商品的进出口业务(具体进出口商品以外贸部门批文为准);粮油的加工、农机修造;棉花经营;木器加工。出国(境)举办经济贸易展;房屋及土地租赁。畜禽养殖销售。种畜生产、销售(仅限所属分支机构经营)。 | | |
2014年7月7日,新疆中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中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4〕68 号)。 n 新中基通过自己设立的隐形空壳公司天津晟中,利用非关联的中转过账公司新疆豪客,连续多年虚构购销业务,虚增业务收入与成本,虚增或者虚减利润,不仅隐瞒关联关系、关联交易,更直接导致公司2006年至2011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及重大遗漏。 违规详情 | | a. 2006年1月,新中基通过隐蔽出资,设立了空壳公司天津晟中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晟中”)。天津晟中成立后,先从新中基采购番茄酱,再销售给新中基的控股子公司天津中辰番茄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中辰”)。 | | b. 2007年至2010年,新中基利用非关联企业新疆豪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豪客”),先从天津晟中采购番茄酱,加上应缴税款与新疆豪客获得的纯利润后,再转手全部销售给天津中辰。相关证据显示,新中基利用非关联企业新疆豪客中转与过账,货物基本不动,实际上的交易就是仓单的转移。 | |
| | | | | | | | | | | | | 26,849.77 | 24,915.95 | 1,933.81 | 34.50% |
| 2008 | | | | |
| 2009 | 0 | 675.04 | 675.04 | 25.43% |
| 2010 | | | | |
| 2011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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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法规 |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 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所述违法行为。 |
(以上内容摘自新中基(证券代码:000972),公告编号:2014-029《新疆中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 2014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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