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 | | | | | 片剂、硬胶囊剂、颗粒剂、滴眼剂、软胶囊剂、搽剂、溶液剂的制造与销售;中药前处理和提取;定型包装食品、茶叶的销售;经营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品业务;经营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等商品及相关技术的进口业务;经营企业的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 | | |
2002年4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对桂林集琦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桂林集琦及相关人员)证监罚字[2002]8号 n 违规事实 违规详情 | | a. 2000年中期利润虚假 在2000年中期财务报告中,桂林集琦披露当期合并报表主营业务收入为16180.9万元,利润总额为7301.5万元。
经查,2000年1月、3月、4月桂林集琦的控股子公司----南宁集琦荣高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琦荣高”)先后与汕头金环海经济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汕头金环海”)、桂林漓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漓江房地产”)签署铺面销售协议,转让该公司1.26万平方米的建材市场铺面50年经营权,交易金额10076.91万元。在转让过程中,由桂林集琦作担保,桂林集琦的母公司桂林集琦集团有限公司及下属桂林集琦旅行社、桂林集琦航空机票代理公司向银行贷款10000万元,并将其中8000万元借给漓江房地产。漓江房地产将此8000万元作为货款支付给集琦荣高。集琦荣高在所有权的主要风险没有转移的情况下,确认2000年中期实现转让收入10076.91万元,利润6776.51万元,致使桂林集琦2000年中期财务报告中包含虚假利润。
另外,2000年4月桂林集琦与漓江房地产签署协议,向其转让价值1757.09万元固定资产。桂林集琦在所有权尚未转移、货款未收到的情况下,确认2000年中期该项资产实现销售收入1757.09万元,利润433.6万元,致使桂林集琦2000年中期财务报告包含虚假利润。 | 在所有权的主要风险没有转移的情况下,确认2000年中期实现转让收入,虚增利润 转让固定资产,在所有权尚未转移、货款未收到的情况下,确认2000年中期该项资产实现销售收入,虚增利润 | b. 在2000年中期报告中未披露担保合同 经查,在2000年1月、3月、4月集琦荣高先后向汕头金环海、漓江房地产转让建材市场铺面50年经营权过程中,桂林集琦在集琦荣高签订转让协议后未按照《证券法》第62条的规定予以披露,至2000年中报才公告,并且桂林集琦在2000年中报中未披露其为母公司及母公司下属两家子公司贷款10000万元担保的行为。
此外,桂林集琦将配股资金5000万元存入交通银行南宁友爱支行,以此存款(定期存单)为质押,为集琦荣高担保贷款,截止2000年6月30日,集琦荣高贷款余额为7960万元,桂林集琦在2000年中报中末予以披露此事项。
上述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所述的行为。 | 未披露子公司为母公司及母公司下属两家子公司贷款的担保行为。 隐瞒定期存款质押 |
n 处罚决定 处罚决定详情 |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
(一)对桂林集琦罚款50万元,并责令其改正虚假披露和未披露担保事项的行为。
(二)对桂林集琦董事长刘及响处以警告,并罚款10万元;对总经理胡建平、总会计师李静、董事会秘书伏卧龙分别处以警告,并各罚款5万元;对董事杨筱梅、曾勇、常建和、何曙光、吴建样分别处以警告;对集琦荣高总经理曾建荣处以警告,并罚款3万元。
桂林集琦及上述个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城建支行月坛南街分理处,帐号2610044690,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付款凭证的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执行处备案。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
(以上内容摘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索 引 号:40000895X/2002-00176 分类: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桂林集琦及相关人员)》 ,文 号: 证监罚字[2002]8号,发文日期: 2002年04月0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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