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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红星] 【2000年3月1日】谈中西部外商投资企业税收新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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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9 11:18: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谈中西部外商投资企业税收新优惠

作者:梁红星

作者单位:沪江德勤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分所税务部

来源:涉外税务 2000年第3期


自1997 年亚洲金融危机以来,我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对应措施,通过扩大内需、刺激投资等手段以保证经济的稳定增长,其中尤为突出的是我国刺激外商投资的积极的税收政策,如近期出台的出退税政策、替代进口政策、研究开发费政策、中关村科技园区政策等等,其综合效应日渐显现。其中,1999 年12 月8日国税发[1999]172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三年减按 15% 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尤为引人注目。该《通知》决定"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三年内,可以减按 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这无疑是我国政府进一步刺激外商投资的又一有力措施,这为外商自由选择投资地,为资本的自由流动和有效配置创造了更为宽松和有利的条件。为了更好地理解和执行该《通知》,现择其要点简述如下,以供大家参考。


关于执行的地域范围

《通知》中指明,中西部地区是指"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和新疆共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全部行政区域"。显然该《通知》所说的"中西部"已远远突破了我们传统地理概念中的老、少、边、穷地区,它几乎包括了除我国特殊经济区域以外的所有地区。众所周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也依次形成了由特区、沿海城市向内陆沿江、沿边地区逐步推进的特色,特区、沿海城市等特殊经济区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 7 条的有关规定,—般实行了15%和 24%优惠税率。而在上述特殊经济区域以外的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除生产性企业或能源、交通等一些特殊行业可以享受"二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以外,一般适用33%的所得税 (尽管一般地方政府都减免了3%的地方所得税),这显然造成了我国东南沿海与内陆,尤其是与中西部的优惠不均,形成了贫富悬殊的投资"马太效应",同时,也制约了我国整体国民经济的均衡发展。


这次优惠区域的进一步扩大,虽然没有从根本上彻底消除特殊优惠区域与中西部的优惠差距,但这种差距已大大缩小,使优惠政策日趋统一,同时也保持了现既定的特殊优惠区域政策的相对稳定,可以看出,优惠政策的改革是渐进的和延续的。


关于执行的产业范围

《通知》中指明可以执行本项税收优惠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从事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限制乙类项目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优势产业和优势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具体说主要包括农林牧渔业、轻工业、纺织工业、交通运输、邮电通信业、电力工业、石油、石油化工及化学工业、机械工业、电子工业、建筑材料、设备及其它非金属矿制品工业、医药工业、医疗器械制造业等产业。其产业范围已远远突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所列举的机械制造、电子工业、能源工业等十类生产性企业。对产业范围的要求充分体现国家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设备,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和技术进步的精神,即体现了"市场换技术"的原则。就其税收优惠导向来说,它标志我国税收优惠已从区域优惠转向产业优惠,这无疑是一个质的飞跃。


关于优惠期的计算和执行时间

《通知》指明"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三年内为本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间。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三年是指,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一款和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减免期满后的三年。"其优惠政策"自2000 年1 月1 日起执行。至2000年1月1 日尚处于本通知所述的税收优惠期间的企业,就可自 2000 年1月1日起的剩余优惠年限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至2000年1月1日已过本项优惠期间的企业,不得追补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一般指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的"二免三减半"优惠期。当然,还包括其他特殊行业或项目经国家批准后而享受的更长优惠期,如港口、码头建设外商投资企业适用"五免五减半"的优惠期。本《通知》给予的优惠期是指国家规定优惠期如"二免三减半"或"五免五减半"期满后,随后可再享受 3年15% 所得税的优惠期。从执行期角度来说,正确理解 2000年1月1 日起的剩余优惠年限是关键。在2000年1月1曰,外商投资企业尚未享受完国家规定的优惠期,则其可继续享受 3年15%所得税,即其不存在剩余优惠年限的问题。若是在1999年或1998年,企业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期期满,则企业只能再享受 2 年或1 年15% 所得税的优惠期,也就是说企业自 2000年1月1日起的剩余优惠年限分别为2 年或1年。若是在 1997年,企业已享受完国家规定的优惠期的,则不能再享受随后3年的15% 所得税优惠,因为企业自 2000 年1月1日起的剩余优惠年限为零。由此可见,该《通知》对拟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最有利,对1998 年或1999年国家规定优惠期满的外商投资企业次之,对1997年国家规定优惠期满的外商投资企业则无利。另外,该通知还规定了"在本项税收优惠期间,企业同时被确认为产品出口企业且当年出□产值达到总产值70% 以上的,可再依照税法实施细则第十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减半后的税率不得低于10%"。也就是说,中西部的外商投资企业若同时又是出口型企业,则可以享受叠加的税收优惠,即在原15% 的优惠税率上再减半征收,但减半后的税率为10%,而不是7.5%。这表明中西部与特殊经济区域的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同样的出□型企业的税收优惠并在固样的优惠税率上竞争,这是国家鼓励外企平等竞争,出口创汇政策的延续。


关于审批程序

《通知》指明:企业要享受此项优惠,要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报送相关材料(包括申请、营业执照、章程和生产经营情况等),具体申报期、审核程序和批准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级税务主管机关依据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本通知规定,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并报送国家税务总局备案,这是保证执行税收优惠合法,合理的必要程序和通常作法。总之,该《通知》对我国税收优惠政策发展来说,其意义是深远的。它表明我国政府运用税收优惠政策的成熟,它是以产业为导向全方位刺激外商投资税收优惠,同时也表明我国统一的、平等竞争市场日渐形成,我们坚信其政策效应将随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日渐显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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