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定义 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是为规范乏燃料处理处置,促进核电事业发展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
*什么是核电站乏燃料? 核电站乏燃料是使用过的核燃料,通常由核电站的核反应堆产生。由于乏核燃料中含有大量放射性元素,如果不加以妥善处理,会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严重影响接触人员的健康,因此,各个核电国家都高度重视乏燃料的安全管理,制定了相应的安全管理战略。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正是为了规范和加强乏燃料的处理处置而设立的。
二、主要用途 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由政府相关部门和机构专项用于乏燃料处理处置,具体使用范围包括:乏燃料运输;乏燃料离堆贮存;乏燃料后处现(含乏燃料后处理中试厂进行的商用核电站乏燃料后处理);乏燃料后处理所产生的高放废物的处理处置;乏燃料后处理厂的建设、运行、改造和退役乏燃料处理处置的其他支出。
三、缴费主体 拥有已投入商业运行5年以上压水堆核电机组的核电厂(以下简称核电厂)是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的缴费义务人。
四、征收范围 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按照核电厂已投入商业运行5年以上压水堆核电机组的实际上网销售电量征收。
五、征收标准 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征收标准为0.026元/千瓦时。 根据有关规定,财政部可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国防科工局等部门根据核电发展规模及乏燃料处理处置资金需求的变化,适时调整征收标准。
六、征收期限 核电厂应于每年1月申报缴纳上年度实际上网销售电量应缴纳的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
七、申报方式 缴费人采用自行申报方式办理申报缴纳等有关事项。
八、欠费处理 缴纳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的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由税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额1‰的滞纳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