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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大地IPO案|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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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5 16:19: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编者按:大华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在为新大地IPO提供审计鉴证服务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出具的审计报告、核查意见等文件存在虚假记载。以下概述案例要点,供用户参考使用。

一、主营业务收入

毛利率波动分析职业审慎


  • 在审计新大地2009年主营业务收入项目的过程中,大华所对新大地2009年主营业务毛利率进行了统计,并将统计结果记录于工作底稿,但未对毛利率巨幅波动(3月份为-104.24%,11月份为90.44%)做出审计结论,也未对异常波动的原因进行分析。
  • 在审计新大地2011年主营业务收入项目的过程中,在12月份毛利率与全年平均毛利率偏离度超过33%的情况下,未保持适当的职业审慎,得出全年毛利率无异常波动的结论。

新大地产品的市场价格与原材料的市场价格具有较强的联动性,毛利率可以持续保持一个高水平而不会出现较大的波动,2009年3月份、11月份毛利率巨幅波动,2011年12月毛利率明显高于年平均水平且当月销售现金回款过高,大华所未对上述异常保持应有的职业审慎。

二、应收账款

现金销售回款异常职业审慎

大华所在审计当年应收账款过程中,也未保持适当的职业审慎,未发现2011年12月新大地现金销售回款占当月销售回款43%的异常情形,也未对上述两项异常进一步查验。

三、销售交易

虚假访谈笔录职业道德

  • 大华所工作底稿显示,2011年10月21日,大华所在深圳对梅州市绿康农副产品经营部(以下简称梅州绿康)经营者陈某进行了实地访谈,访谈笔录中记载新大地对梅州绿康2010年度销售金额与新大地账面数相同。经查明,大华所等中介机构及其人员当日并未对梅州绿康进行实地访谈,且2010年新大地向梅州绿康虚假销售34.48万元。而大华所在关于新大地有关举报问题的核查意见中称,大华所与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三家中介机构对梅州绿康进行了实地访谈,其向新大地采购茶油情况与发行人2010年度茶油销售情况一致。
  • 大华所在未作真实走访的情况下,制作虚假访谈笔录,不仅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也违背了基本的职业道德。


相关结论、法规
以上事实,有大华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核查意见、工作底稿、有关人员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大华所未按照行业标准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其做法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2006年)第1313号——分析程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 (2010年)第1313号——分析程序》等相关规定,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核查意见等文件有虚假记载,违反了《证券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的 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所述违法行为。


查看原文,请点击《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3〕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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