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235
  • Tax100会员 27981
查看: 738|回复: 0

天丰节能IPO案|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违规

2283

主题

2299

帖子

2517

积分

特级税友

Rank: 6Rank: 6

积分
2517
2020-11-25 16:17: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编者按:年报审计"放飞机"?那么问题来了。根据证监会2014年发布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处罚决定书,回顾上市公司审计工作中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失败案例,连载发布。 本期案例概述:利安达及其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天丰节能IPO和执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审计业务专项核查工作时未勤勉尽责,2013年2月17日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以下概述案例要点,供用户参考使用。

一、风险评估

评估重大错报风险

IPO审计底稿中计划类工作底稿缺失或没有在计划中对评估出的重大错报风险作出恰当应对,没有设计进一步审计程序,没有对舞弊风险进行评估和计划应对。

【违反法规】《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五条、第六条和《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


  • 利安达IPO审计底稿(2010年)无计划类工作底稿,无总体审计策略、具体审计计划、重要性水平确定表等;无“风险评估汇总表”或其他风险评估底稿。
  • 利安达IPO审计底稿(2011年)无总体审计策略、具体审计计划;无“风险评估汇总表”或其他风险评估底稿。

  • 利安达IPO审计底稿(2012年)具体审计计划中将“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索引至C47,但未见该份底稿。2012年“风险评估汇总表”中将销售收款循环评估为财务报表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最高风险,并将对报表的影响描述为虚增营业收入和虚增应收账款;将固定资产循环评估为高风险,对报表的影响描述为虚增资产,涉及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科目。但总体应对措施仅描述为“控制测试及实质性测试”,也没有就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设计进一步审计程序。

利安达IPO审计底稿(2010年—2012年)中没有舞弊风险评估的相关底稿。

二、应收账款

应收账款函证

IPO审计时应收账款函证过程未保持控制,对明显异常回函没有关注,替代程序未得到有效执行,未能发现天丰节能虚构客户、虚增收入的行为。

【违反法规】《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和《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 利安达2010年函证的20家应收账款客户中有1家为虚假客户(即天丰节能虚构的客户),10家存在虚假销售(即天丰节能以该客户名义虚构销售),IPO审计底稿中留存了此11家客户中7家的询证函回函。
  • 2010年天丰节能虚增对上述11家客户的销售收入,利润,占当期利润总额的13.47%。

  • 利安达2012年函证的51家应收账款客户中有5家为虚假客户,2家存在虚假销售,IPO审计底稿中留存了这7家客户的询证函回函。2012年天丰节能虚增对上述客户的销售收入,利润,占当期利润总额的2.33%。

三、货币资金

银行账户函证

IPO审计时银行账户函证程序缺失或未有效执行,银行账户函证范围存在遗漏,函证未保持控制,未回函的银行账户和异常的询证函回函未予追查,对获取的明显异常的银行对账单未予关注,也未采取进一步审计程序,未能发现天丰节能开立的账户2011年末实际余额比账面余额少3,000万元的事实,以及天丰节能伪造银行询证函回函、伪造银行对账单的事实。

【违反法规】《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第十四条和《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的规定。

四、固定资产

新增固定资产原始凭证核查

对固定资产的审计程序未能有效执行,检查固定资产新增发生额时,未关注原始凭证异常情况,盘点时未关注大额进口设备及构件,未核对设备编号,检查付款凭证时没有关注合同异常,未能发现天丰节能虚增固定资产。

【违反法规】《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第十四条和《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的规定。

五、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关联方关系及披露

IPO审计过程中,未有效执行关联方识别和披露的审计程序,未能发现天丰节能通过第三方公司隐瞒关联交易的事实。

【违反法规】《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

  • 利安达2010年IPO审计底稿中仅有关联方及关联方交易“审计程序表”,虽标有程序执行索引号,但未见相关底稿。2011年IPO审计底稿中没有任何执行关联方审计程序的记录。2012年IPO审计底稿没有执行其他实质性审计程序的记录,关联方关系及披露没有审计结论。
  • 自查时关联方核查程序未有效执行,对客户的走访流于形式,部分结论没有底稿支持。自查底稿以及IPO审计底稿中均没有注册会计师核对天丰节能与关联方的往来明细账、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的记录,也没有访谈关联方的记录。

  • 自查底稿显示,走访关联方没有访谈记录,底稿中仅取得一份关联方基本情况及财务数据的说明,未加盖公章。该说明后附的明细清单为天丰节能对关联方的往来明细账,会计师未对天丰节能与关联方的交易进行核查,未对关联方的销售金额与利安达IPO审计底稿中记录的差异进行核查。
  • 自查底稿结论称“项目组核查关联方财务报告、成本、费用、营业外支出明细以及现金银行账款科目明细表、往来科目明细表”,但自查底稿中未见关于上述情况的任何记录。


相关结论、法规
以上违法事实,有利安达出具的审计报告、自查报告、IPO审计底稿、自查底稿、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利安达未按照行业标准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出具的审计报告、自查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证券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所述情形。


查看原文,请点击《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4〕21号)》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