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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证券违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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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5 16:06: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民族证券最近的烦恼不少,股东之争刚趋于落定,该公司“20.5亿元协议存款”的性质及投向又遭到北京证监局核查。2015年5月18日,民族证券收到北京监管局的《关于对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本文就来说说事情来龙去脉!


民族证券简介

【全称】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时间】2002年4月

【性质】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综合类证券公司

【注册地】北京市,总部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盘古大观

【重组合并过程】

2013年,股东政泉控股、乐山国资公司、兵工财务等完成对公司增资后,注册资本44.87亿元人民币。

2014年8月,民族证券与方正证券重大资产重组工作获批,方正证券成为公司股东。

在北京、上海、深圳等 18个大中省市和经济发达地区设立了51家分支机构。


So,2014年8月以后:
违规详情

2015年5月20日,方正证券(证券代码:601901)发布公告称,2015年5月18日,方正证券全资子公司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民族证券”)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对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5]20号)。

北京证监局在核查民族证券20.50亿元协议存款性质及投向时,发现民族证券存在以下问题:

>>违反会计准则

2014年9月至2015年3月的财务报表及2014年年度报告,均将20.50亿的投资定性为银行存款,导致年度报告、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等报表存在违反会计准则、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规则的情形,并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意见。

>>比例超标

2014年9月至今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市值与其总市值的比例超过监管标准。

>>审批手续不完善

大额资金使用的决策及审批手续不完善,对外签署协议未按照公司制度要求经法律合规部评审,在审批文件不全的情况下用印且未进行用印登记。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意见

2014年度审计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对方正证券2014年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审计意见。主要强调两个事项,一是未将民族证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二是民族证券一笔20.50亿元的银行存款未获取充分、恰当的审计证据事项。


强调事项段为:

方正证券公司2014年8月完成对民族证券公司的股权收购事项。因股东之间对改选董事会以及整合方案存在分歧,导致并购后的整合未达预期。截至2014年12月31日,方正证券公司未改选民族证券公司董事会,亦未重新任命民族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取得民族证券公司的经营权。截至2014年12月31日,方正证券公司对民族证券公司的并购,尚未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20 号——企业合并》应用指南中‘购买方实际上已经控制了被购买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享有相应的收益并承担相应的风险’规定的情形,既控制权的转移尚未实现。同时,因控制权尚未转移,导致不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中‘控制’的定义。根据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中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方正证券公司未将民族证券公司纳入方正证券公司2014年度财务报表合并范围。


民族证券公司财务报表业经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由其出具了《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意见类型为保留意见。导致保留意见事项为:民族证券公司2014年12月31日账面列示在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放的20.50亿元协议存款,中准会计师事务所在执行函证程序时,取得了该行资金运营中心出具的《资金证明》,未能取得符合中国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的银行询证函,中准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对该项银行存款余额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方正证券的调查与说明

5月12日,方正证券发布公告公布了初步调查结果:

公司调查工作组对民族证券、恒丰银行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了访谈,查阅了相关文件资料,并形成工作日报上报监管机构及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但因公司调查手段有限,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尚未完全查清该笔款项的实际资金投向和现状

经本公司调查工作组对民族证券、恒丰银行的现场调查,以及根据民族证券于5月11日上午最新提交的相关资料,初步查明该20.5亿元不是协议存款,而是以民族证券作为委托人,恒丰银行作为通道和受托人,并根据民族证券的投资指令,全部投向了四川信托有限公司的单一资金信托计划的委托投资。该七笔信托计划,分别为光明石化股份流动资金贷款信托计划共三期、金辉商务流动资金贷款信托计划共一期、郑州熹曼股权收益权信托计划共两期、周口银行股权收益权信托计划共一期,期限均为一年期。

截至本公告日,恒丰银行已向民族证券转回资金1.009亿元。民族证券正在沟通其余款项的转回事宜。

为确保上市公司的资金安全,公司已对民族证券加强内控和资金管理,要求民族证券除正常交易和清算以外的5000万元以上的资金存取(包括银行账户之间的转账)须报本公司审批,并要求每天向本公司报送《自有资金银行账户日报表》。


违反法规及责改日期

违反法规: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第22条、23条,《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20条、23条、99条的规定。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70条。


责令改正日期:

2015年6月15日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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