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编者按:2015年1月16日,安徽省财政厅就含山楚天会计师事务所 ,在从事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审计中,存在违法事实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及《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14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14〕293号)的要求,安徽省财政厅对含山楚天会计师事务所2013年度执业质量等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
一、审计程序不完整,审计证据不充分,审计意见不恰当。
审计报告含楚会审字〔2013〕003号,签字注册会计师贺万春、刘东平。报告对被审计单位2012年度会计报表发表了无保留意见,但对应收账款436万元、预付账款1129万元、其他应收款85万元、应付账款258万元、其他应付款21万元,均未获取函证回函且未实施替代审计程序;存货—库存商品年初数229万元、本年增加2768万元、减少2619万元、年末数378万元,未抽查适当的采购合同、大额发票与之核对,未对取得和发出的存货计价测试,未抽查存货发出的原始凭证以及成本计算单等;固定资产当年增加545万元,未适当抽查有关合同、发票等与之核对,未实施抽盘程序;对主营业务收入2625.2万元、主营业务成本2418.9万元,未抽取具有代表样本的发货单和记账凭证,以审查出库日期、品名、数量和入账日期、品名、数量、单价等是否与发票、销售合同等一致,未编制生产成本及主营业务成本倒轧表。整个项目审计程序不完整,审计证据不充分,审计意见不恰当。
审计报告含楚会审字〔2013〕011号,签字注册会计师贺万春、刘东平。报告对被审计单位2012年度会计报表发表了无保留意见,但对应收账款3880万元、预付账款50万元、其他应收款202万元、应付账款2700万元、其他应付款628万元,均未获取函证回函且未实施替代审计程序;对存货1008.91万元,未实施抽盘程序;固定资产期末原值3520.42万元,本年新增347.71万元,未抽取相关支出凭证并与之核对,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期末余额1413.57万元,未索取房屋权属产权等证明资料与之核对,未实施固定资产抽盘程序;无形资产期末余额190.2万元,系土地使用权,未索取国有土地权属证书并与之核对;对主营业务收入10579.86万元、主营业务成本9619.77万元,未抽取具有代表样本的发货单和记账凭证,以审查出库日期、品名、数量和入账日期、品名、数量、单价等是否与发票、销售合同等一致,未编制生产成本及主营业务成本倒轧表。整个项目审计程序不完整,审计证据不充分,审计意见不恰当。
二、违反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四条
上述违规事实,有检查工作底稿、检查结论征求意见书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三、行政处罚决定
含山楚天会计师事务所在安徽省财政厅下达的《行政处罚告知书》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我厅决定给予你所警告、没收违法所得0.6万元的行政处罚。
含山楚天会计师事务所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安徽省财政厅申领《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按期缴纳。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安徽省人民政府或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来源:安徽省财政厅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财监〔2015〕63号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