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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通建筑财务造假|重庆艾玛克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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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5 16:01: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编者按:2015年7月11日,重庆市财政局就重庆艾玛克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系任重庆中通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通建筑)审计服务机构,在中通建筑2011年、2012、2013年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审计中,存在违法事实如下:

一、应当知道委托人提供虚假会计资料而不予指明,仍出具不实审计报告

重庆中通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通建筑”)2011、2012、2013年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艾玛克审字〔2014〕第0208号、艾玛克审字〔2014〕第0209号、艾玛克审字〔2014〕第0210号),报告类型:标准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简天普、颉银鹏。

对中通建筑的审计底稿中同时收集采用了:

(1)两份同为金鹏-北城华府工程项目,编号同为“金鹏〔2009〕投1204号”,金额分别为26,600万元、6,600万元的合同;

(2)两份同为金鹏-西城华府工程项目,编号同为“JP 2010(土建)金鹏西城华府-001”,金额分别为16,900万元、6,900万元的合同;

(3)两份编号同为“金鹏〔2010〕投0304号”,但工程名称分别为金鹏-北城华府工程、金鹏-两江绿景工程,金额分别为21,200万元、1,200万元的合同;

(4)两份同为金鹏-宝圣华府工程项目,编号同为“JP2010(土建)金鹏宝圣华府-001”,金额同为33,000万元,但签订日期分别为2010年8月22日、2012年8月22日的合同。

经延伸检查中通建筑会计信息质量发现:

(1)一份编号为“金鹏〔2009〕投1204号”(合同金额为26,600万元)、一份编号为“JP 2010(土建)金鹏西城华府-001” (合同金额为16,900万元)、一份编号为“金鹏〔2010〕投0304号”(合同金额为21,200万元)、一份编号为“JP2010(土建)金鹏宝圣华府-001”(合同金额为33,000万元)的合同系虚假合同,涉及金额共计97,700万元;

(2)将中通建筑提供给检查组的2011-2013年度会计报表与你所审定的中通建筑2011-2013年会计报表对比,重庆艾玛克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所审定的中通建筑2011年度会计报表虚增资产1,789.30万元、虚减负债5,859.35万元、虚增净资产7,648.65万元、虚增净利润443.20万元;2012年度会计报表虚增资产1,231.16万元、虚减负债7,695.26万元、虚增净资产8,926.42万元、虚增净利润1,277.76万元;2013年度会计报表虚增资产11,988.33万元、虚增负债1,037.00万元、虚增净资产10,951.33万元、虚增净利润2,024.91万元。

二、虚构审计证据

对中通建筑2011年-2013年年度会计报表审计过程中,有20份凭证抽查记录与中通建筑会计账的凭证原件不同,其中:

(1)15份凭证抽查记录摘要、金额、业务内容与凭证原件不一致,包括:2011年的3月7号,7月34号,9月1号,10月10号,11月1号、3号、8号、9号,12月43号、46号、90号,2013年的7月20号,9月9号,10月12号,11月9号会计凭证等;

(2)5份凭证抽查记录在中通建筑会计账中无相应记录,包括:2011年的11月95号,10月102号,2013年的8月18号,11月31号、80号会计凭证等。

三、未实施必要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出具审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

1、重庆曙光都市工业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1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艾玛克审字〔2014〕0106号),报告类型:标准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简天普、谢强。

对货币资金(期末余额3,912.65万元,占资产总额的15.98%)的审定,未对银行存款3,866.26万元实施函证程序,未实施银行存款大额收支抽查的审计程序;对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8,300.10万元,占资产总额的33.89%)的审定,除编制了明细表、抽查了部分凭证外,未反映年初金额及本年发生额等信息,未关注和记录款项的经济内容、性质,对未回函的2230.67万元,未实施针对性的替代审计程序;对主营业务收入(本期发生额40,744.99万元)的审定,除编制了明细表、抽查了部分凭证外,未收集并检查接房手续、未实施截止性测试程序、未执行毛利率分析程序,以核实收入的真实性;对主营业务成本(本期发生额24,446.99万元)的审定,除编制了明细表、抽查了部分凭证外,未执行其他必要且有效的审计程序。

2、重庆旭璀商贸有限公司年报审计201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艾玛克审字〔2014〕0067号),报告类型:标准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简天普、颉银鹏。

对货币资金(期末余额10,306.95万元,占资产总额的32.54%)的审定,未对其他货币资金(期末余额8500万元,占货币资金总额的82%)实施函证等必要的审计程序;对主营业务收入(本期发生额42,797.08万元)的审定,除编制了凭证查阅记录表外,未执行其他必要且有效的审计程序;对主营业务成本(本期发生额33,809.69万元)的审定,未编制商品销售分类明细表,未对各类销售成本的构成、结转进行检查。

3、重庆易兑贸易有限公司201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艾玛克审字〔2014〕0037号),报告类型:标准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简天普、颉银鹏。

对货币资金(期末余额9,927.58万元,占资产总额的34.44%)的审定,对其他货币资金(期末余额5000万元,货币资金总额的50.36%)未实施函证等必要的审计程序;对短期借款(期末余额2000万元,占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总额的6.98%)的审定,未实施函证程序,未进行利息测试;对主营业务收入(本期发生额47,538.43万元)的审定,除编制了凭证查阅记录表外,未执行其他必要且有效的审计程序;对主营业务成本(本期发生额41,596.12万元)的审定,未编制商品销售分类明细表,未对各类销售成本的构成、结转进行检查。

4、 重庆恒韵医药有限公司201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艾玛克审〔2013〕0096号),报告类型:标准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简天普、颉银鹏。

对货币资金(期末余额76,160.90万元,占资产总额的13.68%)的审定,未反映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年初金额及本年发生额等信息,未对银行存款41,704.72万元实施函证程序,未实施分析性复核分析货币资金期初及期末数的重大变动, 未实施检查大额收支及检查跨期收支审计程序,其中工行重庆高科技支行(账号3100020441000014438)账面余额为8,797.74万元,对账单期末余额为2800万元,审计中对此重大差异未予以关注;对应收票据(期末余额7,293.93万元,占资产总额的1.31%)、应收账款(期末余额399,243.57万元,占资产总额的71.69%)、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59,183.72万元,占资产总额的10.63%)的审定,未反映年初金额及本年发生额等信息,未实施分析性复核分析期初及期末数的重大变动;对存货(期末余额为13,263.77万元,占资产总额比例为2.38%)的审定,未实施分析性复核分析存货期初及期末数的重大变动,未实施计价测试等有效审计程序对期末余额予以核实;对应付票据(期末余额为47,293.74万元,占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总额8.49%)、应付账款(期末余额为43,985.43万元,占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总额7.9%)、短期借款(期末余额为276,010万元,占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总额49.56%)的审定,未实施分析性复核分析期初及期末数的重大变动,未对重要的应付票据实施函证等程序、未对借款利息进行测试;对主营业务收入(本期发生额432,334.01万元)的审定, 除明细表、凭证抽查及截止测试外,未执行其他必要且有效的审计程序;对主营业务成本(本期发生额332,819.92万元)的审定,除编制明细表、凭证抽查外,未执行其他必要且有效的审计程序。

5、重庆捷尔医疗有限公司有限公司201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艾玛克审字〔2014〕0151号),报告类型:标准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简天普、颉银鹏。

对货币资金(期末余额4,612.16万元,占资产总额的3.34%)的审定,未反映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年初金额及本年发生额等信息,未实施分析性复核分析货币资金期初及期末数的重大变动,未对银行存款1407.52万元实施函证程序,未实施检查大额收支及检查跨期收支审计程序;对长期投资(期末余额132,397.27万元,占资产总额的95.80%)的审定,未收集对中经国际新技术公司增资16,400万元的相关资料;对长期借款(期末余额15,000万元,占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总额的10.86%)的审定,未实施分析性复核分析期初及期末数的重大变动,未对借款利息进行测试;对主营业务收入(本期发生额22,167.27万元)的审定,除编制明细表、凭证抽查及截止测试外,未执行其他必要且有效的审计程序;对主营业务成本(本期发生额17,537.65万元)的审定,除编制明细表、凭证抽查外,未执行其他必要且有效的审计程序;对投资收益(本期发生额6,972.51万元)的审定,未收集第三军医大学大坪医院健康管理中心、核磁共振诊断中心、放射治疗中心2013年度利润分配的相关书面文件,未核实本年度利润分配的真实性。

6、重庆市国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艾玛克审字〔2014〕0151号),报告类型:标准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简天普、敖帮清。

对应收账款(期末余额4,062.99万元,占资产总额的27.86%)的审定,未反映年初金额及本年发生额等信息,未实施分析性复核分析期初及期末数的重大变动,对未回函的3753万元应收账款未实施替代审计程序;对存货(期末余额8,425.57万元,占资产总额的57.78%)的审定,未反映年初金额及本期增减变动情况,未实施分析性复核分析期初及期末数的重大变动;对短期借款、长期借款(期末余额分别为2,300万元、280万元,占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总额的17.69%)的审定,未反映年初金额及本年发生额等信息,未实施分析性复核分析长、短期期初及期末数的重大变动,未对借款利息进行测试;对主营业务收入(本期发生额45,328.95万元)的审定,除编制明细表、凭证抽查及截止测试外,未反映结转收入的工程项目名称,未关注工程完工进度等重要内容,以对收入结转的真实性等实施有效的审计程序;对主营业务成本(本期发生额39,302.77万元)的审定,除执行明细表、凭证抽查外,未执行其他必要且有效的审计程序。

7、重庆南州环保工程有限公司201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艾玛克审字〔2014〕0112号),报告类型:标准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谢芳、颉银鹏。

对存货(期末余额9,295.27万元,占资产总额的24.19%)的审定, 除编制审定表、工程施工明细表(仅列出了期末余额,未反映期初余额及本期增减变动情况)、凭证检查、收集部分工程合同外,未实施其他必要且有效的审计程序;对短期借款(期末余额13,800万元,占资产总额的35.91%)的审定,未实施函证程序;对主营业务收入(本期发生额60,614.70万元)的审定,审计程序表的具体审计程序不符合被审计单位的实际情况,除编制审定表、收入明细表(仅按月统计,未明确具体的工程项目收入)、凭证检查记录外,未执行其他必要且有效的审计程序;对主营业务成本(本期发生额48,957万元)的审定,审计程序表的具体审计程序不符合被审计单位的实际情况,除编制审定表、明细表(仅按月统计,未明确具体的工程项目成本)、凭证抽查记录(大多与成本结转无关)外,未执行其他必要且有效的审计程序。

8、彭水茂华商贸有限公司201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艾玛克审字〔2014〕0011号),报告类型:标准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简天普、谢强。

对货币资金(期末余额8,743.63万元,占资产总额的30.52%)的审定,未对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实施函证等必要的审计程序;对存货(期末余额3,811.79万元,占资产总额的13.31%)的审定,除编制审定表、存货汇总表、存货抽查情况表(无保管人员签字)、存货盘存表(无保管人员、盘点人员、监盘人员签字)、凭证检查抽查情况表外,未执行其他必要且有效的审计程序;对短期借款(期末余额13,800万元,占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总额的35.91%)的审定,未实施函证程序,未采取其他有效审计程序核实期末余额;对主营业务收入(本期发生额55,281.19万元)的审定,除编制审定表、收入明细表(仅按月统计,未明确具体的商品分类收入)、凭证检查记录外,未执行其他必要且有效的审计程序;对主营业务成本(本期发生额51,043.14万元)的审定,除编制审定表、明细表(仅按月统计,未明确具体的商品分类销售成本)、凭证抽查记录,未执行其他必要且有效的审计程序。

9、重庆元通煤业有限公司201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艾玛克审字〔2014〕0126号),报告类型:标准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简天普、敖帮清。

对短期借款(期末余额17,100万元,占资产总额的35.77%)的审定,未实施函证程序,未实施利息测试程序;对主营业务收入(本期发生额82,962.72万元)的审定,除取得了明细表、检查了部分销售合同、抽查了部分凭证外,未实施截止性测试程序、对数据的对比分析程序、毛利率分析程序,以核实收入的真实性;对主营业务成本(本期发生额73,231.75万元)的审定,除编制了明细表、抽查了部分凭证外,未执行其他必要且有效的审计程序;

10、重庆安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艾玛克审字〔2014〕0077号),报告类型:标准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简天普、敖帮清。

对预付款项(期末余额4,121.92万元,占资产总额的37.27%)的审定,未反映年初金额及本年发生额等信息,未记录注册会计师对询证函的收发控制记录;对存货(期末余额6,687.76万元,占资产总额的60.47%)的审定,除编制明细表、检查合同、抽查部分凭证外,未执行其他必要且有效的审计程序;对长期应付款(期末余额7,600万元,占资产总额的68.71%)的审定,未收到重庆市大渡口区潜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3,400万元的回函,未实施针对性的替代程序;对主营业务收入(本期发生额5,146.57万元)的审定,除取得了明细表、检查了部分商品房买卖合同、抽查了部分凭证外,未收集并检查交接房手续,未执行截止性测试程序,以核实收入的真实性;对主营业务成本(本期发生额3,463.59万元)的审定,仅编制了明细表、抽查了部分凭证,未执行其他必要且有效的审计程序。

11、重庆浩龙建设有限公司201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艾玛克审字〔2014〕0034号),报告类型:标准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简天普、谢芳。

对货币资金(期末余额8,681.87万元,占资产总额的13.65%)的审定,未实施函证程序;对短期借款(期末余额12,750万元,占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总额的20.05%)的审定,未实施函证程序,未对借款利息费用进行测算;对主营业务收入(本期发生额75,598.93万 元)的审定,未根据施工工程的规模、施工企业基本情况及结算编制等因素确定全面审核、重点审核和个别审核等方法,未取得经建设方、监理单位确认的工程进度 结算资料进行审计,以确定收入确认、计量是否合规,未勘察施工现场,以比较现场审计日与资产负债表日确认收入的工程进度的变化,判断收入确认的可靠性;对 主营业务成本(本期发生额63,317.27万元)的审定,除编制了成本明细表及凭证查阅记录表,收集了部分材料、分包合同复印件外,未对施工中发生的材料、人工、机械费及其他直接成本实施有效的审计程序,未对按完工进度结转的销售成本预估进行审计,营业成本的真实性无法确认。

12、重庆铭兴盛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201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艾玛克审字〔2014〕0022号),报告类型:标准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简天普、谢强。

对货币资金(期末余额3,207.56万元,占资产总额的22.91%)的审定,未实施函证程序;对主营业务收入(本年度发生额49,577.87万元)的审定,除编制了收入明细表及凭证查阅记录表外,未执行其他必要且有效的审计程序。

上述事实有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财政检查工作底稿、从其他单位取得的相关证据等予以证实。

四、违反法规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 第四条、第七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 第二十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 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七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九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 第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 第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条


五、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和《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第六十四条的规定,重庆市财政局决定给予重庆艾玛克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暂停经营业务一年的行政处罚,暂停经营业务期限自2015年8月5日起,至2016年8月4日止。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财政部或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重庆市财政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来源:重庆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财处罚〔201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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