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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生药业财务造假|鹏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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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5 16:00: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4 年11月15日,证监会公布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桑涛、徐凌》(〔2014〕96号)。证监会对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 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鹏城)在审计广西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生药业,现已更名为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 600556)2004年年度报告时未勤勉尽责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和行政处罚。
关联方审计过程中未实施充分必要的审计程序

被审计单位通过虚列在建工程并支付预付工程款的方式,向关联方转移资金,虚列在建工程。
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关联方关系没有给予必要的关注及充分必要的审计程序。


违规详情:

2004年,北生药业通过虚列在建工程并支付预付工程款的方式,向关联方北海腾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腾盛建筑)转移资金25,480万元,虚列在建工程25,480万元。

经查明,深圳鹏城存在以下违法事实:深圳鹏城在对北生药业2004年年度报告关联方审计过程中,对腾盛建筑、北京九洲济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九洲济 康)、北京盛世康健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盛世康健)等3家北生药业主要工程承包商与北生药业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进行过核查。

深圳鹏城审计工作底稿中,没有记录或者说明审计人员向北生药业了解、询问九洲济康和盛世康健股东的详细情况,以及上述两家公司与北生药业实际关系的材料。同时,在工作底稿中,对2002年银行担保合同明确载明何玉良(时任北生药业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任腾盛建筑法定代表人,且腾盛建筑与北生药业存在重大交易 往来的情况,深圳鹏城没有给予必要的关注并实施充分必要的审计程序,导致其未发现腾盛建筑与北生药业存在关联关系的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审计报告、审计工作底稿、银行资料、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深圳鹏城的上述行为,构成《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七十三条所述行为。对深圳鹏城的违法行为,在相关审计报告上签字的注册会计师桑涛、徐凌负有直接责任。证监会审理决定对深圳鹏城、桑涛、徐凌给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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