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编者按:2015年1月16日,安徽省财政厅就安徽徽瑞会计师事务所 ,在从事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审计中,存在违法事实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及《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14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14〕293号)的要求,我厅对安徽徽瑞会计师事务所2013年度执业质量等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
一、审计程序不完整、审计证据不充分、审计意见不恰当
审计报告徽瑞审报字〔2013〕010020号,签字注册会计师蔡军、杨荣。报告对被审计单位2012年度会计报表发表了无保留意见,但对应收账款2903.9万元、预付账款938.7万元、其他应收款2748.5万元、应付账款2017.5万元、其他应付款470.9万元,均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实施替代审计程序;对存货年末余额2118.7万元,其审计底稿仅有存货汇总表、存货分类明细表,仅抽查会计凭证2笔,金额9.71万元;固定资产年末原值4385.2万元,未索取固定资产盘点表,未实施抽盘审计程序;对主营业务收入7277.9万、主营业务成本5343.6万元,仅编制审定表、明细表,无其他审计程序。整个项目审计程序不完整,审计证据不充分,审计意见不恰当。
二、违反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四条
三、行政处罚决定
安徽徽瑞会计师事务所在安徽省财政厅下达的《行政处罚告知书》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安徽省财政厅决定给予安徽徽瑞会计师事务所警告、没收违法所得0.6万元的行政处罚。
安徽徽瑞会计师事务所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安徽省财政厅申领《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按期缴纳。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安徽省人民政府或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来源:安徽省财政厅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2015〕60号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