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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万国通宝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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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5 15:56: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编者按:2015年1月16日,安徽省财政厅就安徽万国通宝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在从事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审计中,存在违法事实如下:

安徽省财政厅在对安徽万国通宝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开展201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时,对安徽万国通宝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皖万国通宝会审字〔2011〕116号、122号、123号和皖万国通宝会审字〔2012〕117号四份审计报告进行了延伸检查。检查发现:


一、未按审计准则规定编制和保存审计工作底稿、未按审计准则规定实施复核和质量控制程序等

安徽万国通宝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在对合肥撮城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2008、2009、2010、2011四个年度的财务报表审计工作中,未按审计准则规定编制和保存审计工作底稿,未按审计准则规定实施复核和质量控制程序,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情况下,出具了皖万国通宝会审字〔2011〕116号、122号、123号和皖万国通宝会审字〔2012〕117号四份审计报告,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分别为:王刚、王春典、陈乐都、孔祥英。

二、违反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四条

三、行政处罚决定

安徽万国通宝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安徽省财政厅下达的《行政处罚告知书》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安徽省财政厅决定给予安徽万国通宝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1.8万元的行政处罚。

安徽万国通宝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安徽省财政厅申领《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按期缴纳。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安徽省人民政府或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来源:安徽省财政厅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2015〕6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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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万国通宝会计师事务所  发表于 2021-1-27 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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