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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2015年7月27日,重庆市财政局就重庆中咨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系任重庆西部机动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的审计服务机构,在从事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审计中,存在违法事实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重庆市财政局对重庆中咨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1-6月的执业质量进行了检查。查明的违法事实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在未实施必要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
1、重庆西部机动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2013年财务报表审计(中咨所审〔2014〕第115号)报告类型:标准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王正先、文仁伟。
对货币资金(期末余额8,986.89万元,占资产总额的23.32%)的审定,未对14个银行存款账户中的10个账户(余额共2,086.89万元)执行函证程序;对存货(期末余额5,218.49万元,占资产总额的13.5%)的审定,未进行存货购进测试,未执行存货监盘程序,未执行发出存货计价测试程序;对在建工程(期末余额5,810.87万元,占资产总额的15.07%)的审定,未获取项目立项决策审批、概预算文件、招投标资料,未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进度结算资料进行审核;对短期借款(期末余额7,000万元,占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总额的18.16%)的审定,未对哈尔滨银行贷款3,000万元执行函证程序,未对7,000万元贷款的抵押担保披露情况进行关注;对主营业务收入(本期发生额50,574.54万元)的审定,对销售收入49,997.28万元除收取两份购车合同(金额240万元)以及三份发票(金额5,522万元)外,未执行其他有效的审计程序。
2、重庆武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13年财务报表审计(中咨所审〔2014〕第177号)报告类型:标准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文仁伟、石乃洋。
对存货(期末余额26,986.48万元,占资产总额的27.79%)的审定,部分现场照片所标示的工程项目在存货明细表中无对应明细,未实施收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监理报表、审核项目成本归集及结转、检查概预算资料等有效程序以对本期发生额和期末余额予以证实;对营业收入(本期发生额82,480.73万元)的审定,除编制了审定表、明细表、凭证抽查记录外,未实施其他有效的审计程序;对主营业务成本(本期发生额65,402.06万元)的审定,除编制了审定表、明细表、凭证抽查记录外,未实施其他有效的审计程序。
3、天来酒店有限公司2013年财务报表审计(中咨所审〔2014〕第164号)报告类型:标准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王正先、石乃洋。
对长期股权投资(期末余额4,220万元,占资产总额的4.16%)的审定,未收集四川天来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会计报表,未关注持股比例超过20%而采用成本法核算这一事项并采取进一步审计程序。对固定资产净值(期末余额27,292.03万元,占资产总额的26.9%)的审定,审计底稿中收集了无盘点人签字的固定资产盘点表,未实施监盘程序,未在盘点日后实施固定资产抽盘;对财务费用(本期发生额4,002.21万元)的审定,除编制审定表、明细表、凭证抽查记录外,未执行其他有效的审计程序。
4、重庆市澜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3年财务报表审计(中咨所审〔2014〕第108号)报告类型:标准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殷相和、秦秀华。
对货币资金(期末余额685.87万元,占资产总额的3.35%)的审定,除取得了加盖银行业务章对账单复印件外,未对银行存款账户实施函证等程序;对存货(期末余额26,986.48万元,占资产总额的27.79%)的审定,除编制审定表(仅列出了期末余额、年初金额,未反映本期增减变动情况)、凭证抽查记录外,未对开发项目进行实地查勘,未实施其他有效的审计程序;对预收账款(期末余额14,309.38万元,占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总额的69.90%)的审定,除编制了审定表、明细表、凭证抽查记录,收集了房屋销售明细表和两份售房合同外,未实施其他有效审计程序;对主营业务收入(本期发生额1,354.36万元)的审定,除编制了程序表和审定表、明细表外,未实施其他有效的审计程序;对主营业务成本(本期发生额614.22万元)的审定,除编制了审定表、明细表外,未实施其他有效的审计程序。
5、重庆中讯亚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2013年财务报表审计(中咨所审〔2014〕第209号)报告类型:标准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陈贵行 、陈晓芹。
对存货(期末余额12,411.92万元,占资产总额的20.34%)的审定,除抽查部分凭证外,未实施存货进行抽盘或监盘等其他有效的审计程序;对短期借款(期末余额18,500万元,占期末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的 30.32%)的审定,未对借款利息进行测试;对营业收入(本期合并营业收入74,250.23万元,母公司本期营业收入50,441.41万元)的审定,未实施有效审计程序核实收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对营业成本(本期合并营业成本61,566.77万元,母公司本期营业收入45,826.83万元)的审定,除实施凭证抽查外,未实施其他有效的审计程序。
6、重庆新南方工程塑料有限公司2013年财务报表审计(中咨所审〔2014〕第111号)报告类型:标准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陈贵行 、李天祥。
对短期投资(期末余额37,74.74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52.33%)的审定,对其中证券产品账面余额454.74万元,期末市值及现金余额392.33万元,未按成本与市价孰低进行期末计价,对信托产品期末余额3,320万元未完整收集合同协议,未对理财产品是否提前赎回予以核实;对应收票据(期末余额391.12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5.42%)的审定,期末应收票据为审计现场工作日之前到期兑现,未检查其相关收款凭证等相关资料,核实期末应收票据的真实性;对营业收入(本期发生额4,516.88万元)的审定,除实施了月度毛利率分析和凭证抽查外,未实施其他有效的审计程序;对营业成本(本期发生额3,169.09万元)的审定,除实施凭证抽查外,未实施其他有效的审计程序。
7、重庆栩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3年财务报表审计(中咨所审〔2014〕第44号)报告类型:标准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王正先、石乃洋。
对货币资金(期末余额3,952.95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11.14%)的审定,审定表中期末数为2,233.98万元,审定报表期末数为3,952.95万元,对此差异未予关注,未取得银行存款询证函,未对大额支付进行抽查,未实施截止日测试。
上述事实有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财政检查工作底稿、从其他单位取得的相关证据等予以证实。
二、违反法规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 第四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 第二十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 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九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 第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 第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条
三、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和《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第六十四条的规定,重庆市财政局决定给予重庆中咨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财政部或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来源:重庆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财处罚〔201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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