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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23日,黑龙江省财政厅对双城汇丰会计师事务所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年4月至6月,黑龙江省审计厅对2014年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单位进行延伸审计后,以审财一移〔2015〕19号移送处理书,向黑龙江省财政厅移送处理双城汇丰会计师事务所为黑龙江新胜蛋禽批发市场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双汇会审字〔2014〕第031号审计报告中相关财务指标与实际不符的问题,黑龙江省财政厅依据法定职权进行了调查审理。
经调查核实,双城汇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底稿对于各报表科目的审计:
(1)货币资金:库存现金监盘表会计主管人员未签字,货币资金检查表未填写审计说明,货币资金未执行截止测试程序;
(2)存货:未执行监盘程序,入库截止测试未填写审计结论,存货未执行计价测试程序;
(3)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盘点检查情况表盘点数量不足;未执行折旧计提复核程序;未取得固定资产权属证明文件;
(4)无形资产:未执行无形资产摊销复核程序;
(5)应付账款:未执行函证程序,也未执行替代程序;
(6)应付职工薪酬:检查表未填写审计说明;
(7)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未执行检查程序,未执行截止测试程序;
(8)营业税金及附加:未执行税金计提复核程序;
(9)所得税:未取得纳税申报表,未执行所得税测算程序等。
违反法规:
双城汇丰会计师事务所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第五项“(五)违反执业准则、规则的其他行为。”等的规定。
处罚决定: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六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的规定,给予你所“警告”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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