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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元资产评估 评估报告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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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5 15:37: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基本信息

公司全称

开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公司介绍

经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国家工商总局、北京市财政局批准注册的具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编号:No.43020011)、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证书编号:0100039016)、全国范围内执业的专业资产评估机构

所属行业

从事各类单项资产评估、企业整体资产评估、市场所需的其他资产评估或者项目评估以及评估咨询等业务

2016年2月24日,开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元评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23号)。

经查明,开元评估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开元评估公司对苏山岛海域使用权评估的假设不合理

2012年12月,山东好当家海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当家)决定以公司拥有的海域使用权及其围堰造礁工程等配套设施和一宗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发行10亿元公司债券,并于2013年5月1日决定在本次拟发债抵押担保资产的范围中增加5宗土地使用权和7幢房屋建筑物。2013年9月18日,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了好当家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

为配合本次债券发行工作,开元评估公司对好当家拟发债抵押担保资产进行了两次评估,两份评估报告签字注册评估师均为孟庆民和张革。:

两份评估报告对苏山岛海域使用收益法预测的重要前提是:苏山岛约89,603.55亩全部采用人工鱼礁养殖方式,每亩*年投放参苗(秋苗)4000头。在收入预测时,假设好当家从2012年10月开始投苗,每亩每年投放参苗(秋苗)4,000头,养殖时间满2年,可全部收获。采用人工鱼礁养殖方式进行养殖,从2015年起即可获得全面达产的稳定收益,并按每亩的年产量70公斤预测收入。

开元评估公司采用收益法对苏山岛海域使用权进行评估。在以上假设前提下,按照收益法的计算方式,得出苏山岛海域的海域使用权评估价值为55,554.23万元。

经调查,开元评估公司对苏山岛海域使用权评估的假设不合理:

第一,2012上半年好当家在苏山岛海域进行了实验性投苗,共投放参苗1,117,266.00头,占评估假设投苗量的0.31%。此外,在评估基准日(2012年9月30日)至评估报告出具日(2012年报告的出具日为2012年12月24日,2013年报告的出具日为2013年5月16日)期间,好当家未继续在苏山岛海域投放海参苗;

第二,好当家在苏山岛海域拟采用的海参养殖方式为深海网箱或者是深海网箱与人工鱼礁相结合的方式,而非单纯的人工鱼礁养殖方式,在不同养殖方式下海参的投苗量及成活率不同,会对海参预测产量产生较大影响;

第三,在纳入评估范围的近10万亩海域中全面投放海参苗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因此,实现全面达产收益也需要一个过程。因此,我会认为,开元评估公司关于被评估海域能够自2015年起即可持续获得亩产量70公斤稳定收益的假设不合理。

(二)开元评估公司未能勤勉尽责,及时关注期后事项

经调查,自评估基准日至评估报告出具日,好当家没有在苏山岛海域投放海参苗。开元评估公司在进行评估时,没有关注到该重大期后事项,存在未勤勉尽责行为,导致出具的评估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违规详情

综上,在本次评估中,开元评估公司未根据评估业务实施过程中的情况变化及时补充收集评估资料,未考虑上述重要事实对2015年 即可获得稳定收益假设产生的重大影响,未合理估算苏山岛海域海参的预测产量及收益产生的起始时间,在对被评估资产的未来收益产生的起始点及预测产量不能确 定的情况下,选用收益法进行评估,违背了收益法应用的重要前提即被评估资产的未来预测收益和预测期限是可以预测的,导致形成的评估结论不合理,评估报告存 在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认为,评估师在实际执业过程中,其未勤勉尽责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未按相关业务规则执业、未进行必要的现场调查、未收集充分的评估资料、未确定合理的评估假设。

违反法规

开元评估公司未勤勉尽责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所述“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

处罚决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

一、责令开元评估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两次评估业务收入共20万元,并处以40万元罚款。

二、对孟庆民、张革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来源:2016年2月24日,《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编号:〔2016〕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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