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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隆特产IPO造假违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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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5 15:13: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当事人:辽宁振隆特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隆特产),住所:辽宁省阜新市太平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对振隆特产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经查,振隆特产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3年至2015年振隆特产向证监会报送过4次招股说明书,2014年4月23日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该4份招股说明书均存在虚假记载。

一、2012年至2014年虚增销售收入和利润

2012年至2014年,振隆特产以虚增合同销售单价的方式累计虚增出口销售收入8,268.51万元。其中,2012年、2013年、2014年分别虚增收入662.04万元、1,813.51万元、5,792.96万元,并相应虚增各年利润,虚增利润金额分别占振隆特产当年账面利润总额的8.61%、20.81%、67.33%。振隆特产在虚增收入的同时虚增应收账款,并通过第三方公司回款或用其他外销客户回款进行冲抵的方式调节应收账款的账龄。

二、2012年至2014年虚增存货少结转销售成本,虚增利润

2012年至2014年,振隆特产分别通过调节出成率、调低原材料采购单价方式少结转销售成本,以及未在账面确认已处理霉变存货损失的方式虚增利润,累计虚增利润7,616.18万元,虚增存货数量3,254.13吨,金额7,631.24万元。其中,2012年少结转销售成本1,962.43万元,虚增利润1,962.43万元,虚增存货数量568.57吨,金额1,962.43万元;2013年少结转销售成本2,863.19万元,虚增利润2,863.19万元,虚增存货数量1,328.96吨,金额2,979.23万元;2014年少结转销售成本2,790.56万元,虚增利润2,790.56万元,虚增存货数量1,356.6吨,金额2,689.58万元。

综上,振隆特产通过虚增合同销售单价,调节出成率、调低原材料采购单价、未在账面确认已处理霉变存货损失的方式虚增利润,虚增利润金额分别占2012年、2013年、2014年利润总额的34.13%、53.66%、99.76%。

三、虚假披露主营业务情况

振隆特产绝大部分成品松籽仁、南瓜籽仁是通过直接采购“仁”加工出来的,而在账面上却虚构了由采购的“籽”加工为“仁”的整个过程;大部分开心果未经加工直接销售,而在账面上却虚构了由原料开心果加工为成品开心果的整个过程,故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工艺流程、采购原材料种类、生产模式和产品产量以及与产量相关的产能利用率等各项重要内容均存在虚假。

以上事实,有振隆特产2013年至2015年报送的招股说明书、自查报告、情况说明、补充说明、销售及生产统计表、相关合同、财务报表及相关凭证、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执法笔录、存货盘点情况说明及相关的底稿、相关会议纪要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振隆特产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二十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情形,其中黄跃、王彩霞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上述招股说明书中签字的董事吴凯、黄丽琴、孙力群、何贤波、罗海涛、黄宇、曹阳、丘根和监事王玉良、王志君、王强以及高级管理人员黄江天、舒广智、朱贵明、朱彤、蓝青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振隆特产在陈述、申辩意见中提出,其主动撤回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IPO)申请,事实上未对中小投资者权益造成损害,请求对其减轻行政处罚。

中国证监会认为,振隆特产在我会发现其IPO申请材料存在虚假之后撤回IPO申请,并非主动撤回。振隆特产通过虚增合同销售单价,调节出成率、调低原材料采购单价、未在账面确认已处理霉变存货损失的方式虚增利润,虚增利润金额分别占2012年、2013年、2014年利润总额的34.13%、53.66%、99.76%,行为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情节较为严重,对其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
一、对振隆特产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黄跃(时任振隆特产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王彩霞(时任振隆特产董事)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四、对舒广智(时任振隆特产副总经理)、朱贵明(时任振隆特产副总经理)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五、对黄江天(时任振隆特产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黄丽琴(时任振隆特产董事)、吴凯(时任振隆特产董事、总经理)、黄宇(时任振隆特产董事)、孙力群(时任振隆特产董事、财务总监)、丘根(时任振隆特产董事、副总经理)、曹阳(时任振隆特产独立董事)、何贤波(时任振隆特产独立董事)、罗海涛(时任振隆特产独立董事)、王玉良(时任振隆特产监事会主席)、王强(时任振隆特产监事)、王志君(时任振隆特产监事)、蓝青(时任振隆特产副总经理)、朱彤(时任振隆特产副总经理)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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