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达川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故意隐匿、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案件。
案例详情
胡云兵系四川省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其于2014年初安排其公司财务人员唐平在某县入城大道某工地,将公司从2005年成立起到2014年初以来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财务资料全部销毁,涉及金额高达几千万元。
在庭审中,胡云兵辩称,由于公司多次更换会计、高管和财务人员,财务一直混乱,加之自己又不懂法律,认为公司纳税是定额征收的,将以前的财务资料全部销毁也没什么问题,并表示其目的不是为了偷税漏税和逃避查处。
案例判决
经审理,达川区法院认为,会计资料是反映整个公司经营活动情况的真实、完整的书面记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以备有关部门核查和监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胡云兵犯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成立,但鉴于胡云兵有自首情节,到案后和当庭均能认罪,表示以后应吸取教训,有悔罪表现,达川区法院依法判处胡云兵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已缴纳)。(注: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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