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 | | | | | | | 文号: 证监罚字(2002)10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银广夏)》 |
经查,银广夏自1998年至2001年期间累计虚构销售收入104962.60万元,少计费用4845.34万元,导致虚增利润77156.70万元。其中:1998年虚增利润1776.10万元,由于银广夏主要控股子公司天津广夏1998年及以前年度的财务资料丢失,银广夏1998年度利润的真实性无法确定;1999年虚增利润17781.86万元,实际亏损5003.20万元;2000年虚增利润56704.74万元,实际亏损14940.10万元;2001年1―6月虚增利润894万元,实际亏损2557.10万元。
n 银广夏1998年度财务报告披露虚假利润1776.10万元 违规详情 | | 1. 银广夏控股子公司武汉世贸在1999年3月3日与购买方武汉商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集团)签订解除1998年所售世贸大厦23―25层房产协议后,没有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调减1998年销售收入,导致虚增销售收入5664万元,虚增利润2690.40万元。按银广夏与武汉世贸权益比例计算,银广夏虚增利润1372.10万元。 2. 银广夏将1995年、1997年配股资金3000万元投入广夏银川天然物产有限公司,以收取配股资金利息并冲减财务费用等手段,致使虚增利润404万元。
| 虚增销售收入,虚增利润 以收取配股资金利息并冲减财务费用等手段,致使虚增利润 |
n 银广夏1999年度财务报告披露虚假利润17781.86万元 违规详情 | | 1. 天津广夏1999年度采取伪造销售、采购合同和发票,伪造银行票据、海关出口报关单,伪造所得税免税文件等手段,致使银广夏虚增利润15981.88万元。 2. 芜湖广夏1999年度少转玻璃制品销售成本268.23万元,少计利息33.44万元,多提固定资产折旧130万元,多计书报费56.04万元,多计营销费31.98万元,上述合计净虚增利润83.65万元, 致使银广夏虚增利润35.98万元。 3. 银广夏用配股资金投入广夏银川天然物产有限公司和贺兰山葡萄酒公司,分别以收取配股资金利息并以此冲减财务费用等手段虚增利润1764万元。
| 伪造销售、采购合同和发票,伪造银行票据、海关出口报关单,伪造所得税免税文件 少转销售成本 少计利息 多提固定资产折旧 多计书报费 多计营销费 以收取配股资金利息并冲减财务费用等手段,致使虚增利润 |
n 银广夏2000年度财务报告披露虚假利润56704.74万元 违规详情 | | 1. 天津广夏2000年度采取伪造销售、采购合同和发票,伪造银行票据、海关出口报关单等手段,致使银广夏虚增利润52287.38万元。 2. 芜湖广夏2000年度采用少计销售成本、少计管理费用、少计经营费用等手段,致使银广夏虚增利润277.36万元。 3. 银广夏下属海韵文化公司在不具有电视片《中国博物馆》产权的情况下,虚构该片广告收入3000万元,致使银广夏虚增利润2670万元。 4. 银广夏将1999年配股资金10455万元以增资扩股方式投入贺兰山葡萄酒公司,以收取配股资金利息冲减财务费用等手段虚增利润1470万元。
| 伪造销售、采购合同和发票,伪造银行票据、海关出口报关单等手段 少计销售成本、少计管理费用、少计经营费用等手段 虚构广告收入 以收取配股资金利息并冲减财务费用等手段,致使虚增利润 |
n 银广夏2001年1―6月份财务报告披露虚假利润894万元 违规详情 | | 银广夏将1999年配股资金10455万元以增资扩股方式投入贺兰山葡萄酒公司,收取配股资金利息894万元并以此冲减财务费用,银广夏虚增利润894万元。 | 以收取配股资金利息并冲减财务费用等手段,致使虚增利润 |
参考法规: 银广夏上述行为,违反了1993年修订的《会计法》第十条及1999年修订的《会计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第七十四条所规定的虚假陈述行为。 (以上内容摘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银广夏)》)(2002年0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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