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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光实业财务造假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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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1 23:36: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基本信息

公司全称

成都红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时间

1997年6月6日

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所属行业

电子信息产业中的电真空器件

处罚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成都红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1998年10月26日)


n 编造虚假利润,骗取上市资格

违规详情

关键手段

红光公司在股票发行上市申报材料中称1996年度盈利5,400万元。经查实,红光公司通过虚构产品销售、虚增产品库存和违规帐务处理等手段,虚报利润15,700万元,1996年实际亏损10,300万元。

虚构产品销售

虚增产品库存

违规帐务处理等

n 少报亏损,欺骗投资者

违规详情

关键手段

红光公司上市后,在1997年8月公布的中期报告中,将亏损6,500万元虚报为净盈利1,674万元,虚构利润8,174万元;在1998年4月公布的1997年年度报告中,将实际亏损22,952万元(相当于募集资金的55.9%)披露为亏损19,800万元,少报亏损3,152万元。

虚构利润

少报亏损

n 隐瞒重大事项

违规详情

关键手段

红光公司在股票发行上市申报材料中,对其关键生产设备彩玻池炉废品率上升,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的重大事实未作任何披露。

未披露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的重大事实


参考法规:

红光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禁止欺诈办法》)第十一条关于“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证券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事实、性质、前景、法律等事项作出不实、严重误导或者含有重大遗漏的、任何形式的虚假陈述或者诱导、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的规定,构成《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项所述“在股票发行、交易过程中,作出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遗漏重大信息的”行为。

(以上内容摘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成都红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1998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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