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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销售交易,相关产品的风险、报酬并未实际转移出阳阳煤化工,阳煤化工在年报中确认销售收入和成本,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收入》相关规定,阳煤化工多计收入约占阳煤化工2012年披露的年销售收入216亿元的19.66%。 违规详情 | | a. 2012年,阳煤化工子公司山西阳煤丰喜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丰喜集团”)向阳煤化工下属全资控股公司太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太原国贸”)共发生销售总金额2,803,819,931元,丰喜集团及其子公司向太原国贸共发生采购总金额2,868,496,104元。 经查,2012年2月至11月,丰喜集团与太原国贸签订产品销售合同的同时,其全资子公司丰喜国贸或其运销分公司与太原国贸签订产品相同、数量一致的产品购买合同,共计18份,其中购买、销售合同各9份。上述18份合同的销售存在票据和资金流转,但不存在实物流转,合同标的化工产品始终存储在丰喜集团进行生产的分公司的仓库中,并未真正实现销售。但在阳煤化工的合并报表中,丰喜集团对太原国贸的销售、采购分别列示,均已确认,未予抵销或调整。 | 虚构产品销售,不存在实物流转 在阳煤化工的合并报表中,丰喜集团对太原国贸的销售、采购分别列示,均已确认,未予抵销或调整。 | b. 阳煤化工下属河北正元、齐鲁一化等子公司与太原国贸、阳煤化工下属全资控股公司阳泉煤业集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存在与丰喜集团上述交易模式相同的化肥贸易,共发生销售金额共计146,141万元,共发生采购金额共计129,540万元,均分别确认了相关销售收入和成本,未予抵销。 | |
n 阳煤化工重组东新电碳重大资产重组财务数据截止日为2012年6月 30日,其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亦存在多计收入和成本的情形。阳煤化工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规定。 (以上内容摘自阳煤化工(600691)公告编号:2013-044,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2013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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