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200
  • Tax100会员 27977
查看: 443|回复: 0

【案例】马新明抗税案

285

主题

285

帖子

0

积分

税界新人

Rank: 1

积分
0
2020-10-10 10:33: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马新明抗税案


  本案关注点: 行为人明知外运苹果应当完税,为了逃避纳税,在被查处时公然采取暴力手段打伤农税干部和公安干警,其行为主观上明知应完税而而希望以暴力的方式抗拒纳税,具有抗税罪的故意,构成抗税罪。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法院(1995)武刑初字第4号。
2.案由:马新明抗税及附带民事赔偿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加富。
被告人:马新明。因本案于1994年11月2日被逮捕。
辩护人:杨文华,云南省宁蒗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杨金龙,云南省宁蒗县粮食局干部。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杜思瑜;审判员:顾勤文、闻培兴。
6.审结时间:1995年3月8日。
(二)诉辩主张
1.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
被告人马新明于1994年9月1日伙同沙石万、何文忠在宁蒗县新营盘乡毛家村收购苹果运往昆明销售。9月25日15时左右途经武定县农业特产税查验征收站时,经查验,发现马新明欠缴2500公斤苹果的税款,责令其补交。马新明不但不交,反而用拳头、板凳、砖头等物品将农税干部打跑,开车逃离现伤,当公安机关赶到时被告人马新明仍采取同样手段殴打公安人员,造成农税干部、公安干警一人轻伤,二人甲级轻微伤,一人乙级轻微伤的严重后果。被告人马新明的行为触犯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第六条之规定,构成抗税罪,请求依法判处。
2.被告人的答辩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马新明辩称:公诉机关起诉的不是事实,自己没有抗税,也没有犯罪;冲突主要是农税干部不讲道理,以权欺人引起的,所以,自己不应该负刑事责任。对附带民事赔偿问题,自己无职业又无经济来源,无能力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只愿赔偿500元的经济损失,同时也要求对方赔偿自己被打伤的医药费。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与事实不符,适用法律不当。马新明主观上没有抗税的故意,其行为不构成犯罪。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数额过大,马新明系刚从学校毕业的待业人员,无经济来源,无法承担责任。
(三)事实和证据
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1994年9月1日,被告人马新明、沙石万、何文忠从宁蒗县新营盘乡收购一车苹果运往昆明销售。9月2日上午10时许,途经108国道线武定县白路乡人民政府农业特产税查验征收站时,被稽查出所拉苹果数与完税证完税数不一致,农税干部叫马新明补交漏缴税款时,马拒绝补交税款。下午14时许,运到108国道线武定县铁合金厂路段武定县城镇农业特产税查验征收站,被农税干部龙云海等人查获,要求补缴超运部分的税款,马新明不但不予补办,反而手持凳子、砖头等物殴打龙云海、廖跃先、李富昌。龙云海等人到城镇公安派出所报案,马新明趁机向昆明脱逃。15时许,干警张祖洪等人追到被告,要求其回武定解决问题,被告人马新明再次用石头攻击公安干警。后马被拘传到武定城镇派出所。经法医鉴定,龙云海为轻伤,廖跃先、张祖洪均为甲级轻微损伤,李富昌为乙级轻微损伤。三人住院治疗用去医疗费5595.78元。被告马新明所运苹果经过磅核实,净重达5810公斤。马新明应当补交的抗税款为436.92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农税干部龙云海、廖跃先、李富昌的陈述。
(2)周永波、向道光、李忠荣、毕正文、沙石万、何文忠、蔡晓华、曹晓飞、马常宝、胡珍、杨德明、马天才、李发辉、高筑山等证人证言。
(3)武定县公安局法医技术鉴定室的武公检字(1994)第71号鉴定书。
(4)武定县人民医院伤情证明及住院治疗证明和医疗费收据。
(5)车辆过磅员李翠珍的证言和过磅数据证明。
(6)宁蒗县人民政府宁政发(1994)28号关于《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楚雄彝族自治州财政局文件(1994)州财农税字第24号《关于继续使用农业特产应税产品外运完税证明书的通知》;云南省财政厅文件(1994)云财农税字第38号《关于继续使用农业特产税产品外运完税证明书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通知》规定。
(7)武定县财政局“关于对马常宝补征农业特产税的计算方法”证明。
(四)判案理由
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新明明知外运苹果应当完税,为了逃避纳税,在被查处时公然采取暴力手段打伤农税干部和公安干警,其行为构成了抗税罪,并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人马新明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五)定案结论
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一条和《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作出如下判决:
1.马新明犯抗税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
2.马新明赔偿龙云海、廖跃光、张祖洪三人医疗费5595.78元,限1996年12月31日前付清。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