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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维护税收法制,制止偷税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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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9 10:06: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维护税收法制,制止偷税抗税




  • 期刊名称:《政治与法律》
   
  凌孔山
税收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一个主要手段,也是国家积累四化建设资金的重要来源。国营企业试行利改税的办法以后,税收在财政收入中的比重进一步增长。目前国家通过税收取得的收入已占财政总收入的百分之九十左右。同时,税收又是贯彻执行国家经济政策的重要杠杆,通过税收的调节作用,可以促进生产有计划按比例地发展,促进企业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在经济收入上调节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关系。在对外经济往来中,税收还是维护国家主权的重要工具。因此,严格执行国家税收制度,对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促进四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税法是国家法制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税收是一项重要的财政制度,是国家按照法律规定,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段。它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方式。税收具有强制性这个基本特征,表明了国家必然要以一定的法律形式,规定纳税人必须依法纳税,如果违反税法规定,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税收法律制度统称税法。它是税收法律、法令、条例和规章制度的总称,是国家向纳税单位和个人征税的法律依据。我国税法由基本法规、规章制度和解释性规定三方面组成。基本法规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是税法的核心部分。如工商税条例、所得税条例、 个人所得税法等,都是基本法规。它明确规定各税种的课税主体、课税对象、税率以及违章处理等。规章制度属于行政法规范畴,它是为了保障基本法规实施,由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如税务登记制度,纳税申报制度,纳税检查制度等。享有解释权的国家机关对税法所作的解释性规定,包括实施细则,也是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具有法律的约束力。

由于税法涉及到国家、生产经营单位、个人三方面的利益和国家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是实现国家税收职能的法律保证,因此,它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在一九五四年颁布的第一部 宪法中就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公布施行的新 宪法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中,又重申了这一规定。由于税法的地位在国家根本大法中得到了肯定,税收法制就有了坚实基础和可靠保证,并具有神圣不可侵犯的法律权威。

加强税收法制的宣传教育

我国税法是国家按照工人阶级和其他劳动人民在税收分配方面的集体意志制定出来的法律制度,代表了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它是立法、执法、守法和监督法律实施等几方面的统一,核心是“依法办事,依率计征”。就目前情况来讲,随着社会主义法制逐步加强,多数纳税单位和个人能从全局利益出发,遵守国家税法规定,自觉履行纳税义务。但是,也有不少单位在依法纳税上还存在不少问题。有些企业从本单位利益出发,不严格执行现行税法规定,拖欠、漏交税款,挤占国家收入;有的纳税单位和个人目无法纪,不择手段,弄虚作假,偷逃税款;少数企业和个人还以各种借口抗拒交税,甚至辱骂,围攻、殴打税务干部。这些问题的产生,固然同以往一度放松税收管理,特别在十年动乱期间税收地位的削弱,税收法制被破坏有着密切关系,但就现实情况来看,有不少人依法纳税的观念相当淡薄,还存在一些糊涂思想,需要加以澄清。

有一种看法认为,“税收和利润一个样,反正都是国家的”,这在有些国营企业工作人员中颇为流行。其实,税收、利润虽都是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但它们的性质和作用是不一样的。简单地说,税收是凭借国家政权以法律形式无偿地取得的财政收入,它同利润上交等其他形式的财政收入比较,有几个明显的特点。一是强制性,由 宪法规定纳税是公民对国家应尽的义务。二是固定性,由税法规定应纳税的数额。三是无偿性,国家在征税后,税款不再直接归还纳税人。而且税收还具有干预经济,调节经济的重要杠杆作用。特别在当前经济改革中,随着各种经济责任制的建立,企业所得的利润也并不全部上交给国家,而都是按利润额,留一定比例归企业支配。有的企业往往片面地为了本单位的利益,企业多留一点,职工可以多分一点,就少交利润,这实际上是一种化大公为小公、挤占国家财政收入的违法行为,而税收就可以避免产生这种情况。

在现实生活中,还存在一种要求“协商办税”的思想。有些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强调交税不能单凭税务机关的规定办理,一定要同企业和主管部门协商,事先征得他们的同意,然后才交税。当意见不一致时,他们就擅自推迟交税,甚至抗交税款。这是无视国家税法的错误思想行为。税收法规是国家的一种重要法规,它由财政部根据国家的整体利益拟定,有些要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公布,有些是由国务院授权财政部门自行下达通知。当然,拟定税收法规要征求各方面意见,但一经成为法规,就应维护它的严肃性,全国各地都应统一执行。就一切纳税单位和个人来说,只有遵章纳税的义务,而没有拒绝执行的任何权利。就企业的主管部门来说,也只有教育和督促所属企业遵章纳税的责任,而没有要企业不执行现行征税规定的任何权利。当然,税法也可能有不尽适当的地方,是允许提出修改意见的,但在没有修改以前,则必须按现行规定执行。对这一点,国务院在有关文件中曾强调指出:“凡有关税法的具体规定和解释,都应由财政、税务部门办理,企业部门如有意见,亦应当先按照税法的规定纳税,然后将意见上报,不得借口‘没有上级指示’,即拒绝纳税。”以后,国务院多次重申了这个规定,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后,再次强调了这一点。可是,有些单位却无视国务院的规定,借口要“协商办税”,拒交税款,影响国家税法的统一执行。

税务部门是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政策法令的经济执法机关,广大税务干部依法征税是国家赋予他们的光荣职责。纳税单位和个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就必须接受税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有些人却把税务机关仅仅看成是一个行政业务部门,制造种种借口,不服从税收管理,甚至为此而发生对抗行为,这一点在个体工商业户中表现得比较突出。有相当一部分人不仅采取少报瞒报营业收入、冒用和骗取外销证等各种手法偷逃税款,并且抗拒税务干部的检查,威胁、辱骂,刁难正在执行公务的税收干部,甚至发生聚众闹事,殴打税务干部的犯罪行为。这是国家法律所绝对不能允许的。税收机关代表国家向纳税人征收税款、执行税法,监督经济活动,拥有法律赋予的财政监督权,索取财务资料权,纳税检查权,对税务争议的仲裁权,对违法案件的行政制裁权等。它所进行的税收管理,不同于一般的业务管理,而是国家的行政管理的组成部分,具有法律的严肃性。如果纳税人发生不服从税收管理的行为,应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税务人员执行公务的,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一百五十七条依法惩处。

为了加强税收法制观念,树立遵章纳税光荣、偷税抗税可耻的新风尚,必须大力开展遵纪守法的宣传教育活动。要通过报纸、电台,刊物等各种舆论工具宣传维护税法的重要性,讲解我国税法的基本内容,并通过剖析若干偷税抗税的典型案例来阐述违反税法应受到的法律制裁,对纳税人进行爱国守法、纳税光荣的教育,明以大义,晓以利害,提高纳税自觉性,并号召广大群众大胆检举揭发各种偷逃税收的违法行为,以严肃税收法纪,维护国家利益。坚决同偷税抗税的违法行为作斗争

偷税抗税是一种故意违反税收法规的行为。偷税是指纳税单位和个人有意违反税收法规,用欺骗、隐瞒等方式逃避纳税的行为。如伪造、涂改、销毁帐册、票据或记帐凭证;少报、隐瞒应税项目,销售收入和经营利润,虚增成本,乱摊费用、缩小利润数额;以及转移资产,收入和利润的帐户等方式逃避应纳税款。抗税是指纳税单位和个人用公开的方式抗拒按照税法规定履行纳税义务的行为。如拒不执行税法规定缴纳税款,以各种借口抵制税务机关纳税通知,拒不纳税;拒不按照法定手续办理纳税申报和提供纳税资料,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纳税检查;以及聚众闹事,威胁、围攻税务机关和殴打税收干部等违法行为。对于犯有偷税抗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行使行政制裁权。目前税收机关行使行政制裁权有五种形式:(1)批评教育,是属于对违法行为的一种训诫,有一定的强制意义。(2)加收滞纳金,是一种经济上的制裁和惩罚。(3)罚款,是对偷税抗税行为的一种严厉的经济制裁。(4)通过银行扣交税款,这是一种强制的征收措施,具有普遍的约束力。(5)送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处。根据 刑法第 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违反税收法规,偷税,抗税,情节严重的,除按照税收法规补税并且可以罚款外,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税收法制的不断加强,在全国范围内多次开展了税收检查。一九八一年五月,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 通告精神,进行了全面清理偷税、漏税,欠税的工作。一九八二年在普遍开展纳税登记的基础上,又对各地的税收政策和税收管理体制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仅一九八一年一次税收大检查,全国就查补了偷漏税款十三亿二千多万元。从清查工作中揭露出来的问题看,违法不究和违法难究是个突出问题。维护税法,就必须坚持违法必究的原则。每个财税干部必须具有执法如山的气质和品德,要铁面无私,敢于同一切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各个单位,尤其是司法机关,也都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对于偷税抗税的违法行为,一定要坚持“晓之以理,导之以规,绳之以法”。特别对于严重偷税抗税的“钉子户”、“重点户”,一定要采取断然措施,敢于“碰硬”,依法严肃处理。只有这样,才能使违法者受到惩处,并达到教育大多数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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