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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刘某抗税致人重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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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0 10:33: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刘某抗税致人重伤案


  本案关注点: 暴力抗税致人重伤为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形态,且抗税罪的加重情节中并不包含致人重伤的情形,因此,其符合想象竞合犯的构成要件,依据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定故意伤罪一罪。
   

[案情]
被告人刘某搞个体经营箱包,开业一年多来,从不缴纳税款。当地税务所曾多次派人催缴,但都遭到无理拒绝。为了维护国家税收制度的严肃性,2002年7月8日,税务所长王某某亲自前去宣传国家税法,并再次催缴税款。刘某不仅抗税不缴而且态度蛮横,当王所长对他的无理行为进行严肃批评时,刘某恼羞成怒,竟朝王某猛击数拳,又将其推倒在店门外,使王某脸部、胸部多处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抢救,被鉴定为重伤。
[焦点]
本案的焦点是刘某暴力抗税致人重伤的行为应定抗税罪还是其他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抑或数罪并罚。对此,在审理中有以下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暴力抗税致人重伤的行为属于抗税罪的结果加重犯。因为,若把触犯属于同一罪名的结果加重犯分别按两个独立的犯罪定罪量刑,不符合犯罪构成理论。一个完整的抗税罪应当既包括基本罪,又包括结果加重犯。因此暴力抗税致人重伤、死亡是抗税的加重情节,罪名应是抗税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暴力抗税致人重伤的行为属于牵连犯。因为行为人是出于同一犯罪目的,以暴力方法抗税,致人重伤的,属于牵连行为,应按从一重罪论处原则,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第三种意见认为,刘某暴力抗税致人重伤的行为属于想象竞合犯,按从一重罪论处原则,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因为行为人是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的一个抗税行为,暴力是抗税行为的组成部分,不能独立,但又触犯两个罪名,完全符合想象竞合犯的特征。
第四种意见认为,刘某暴力抗税致人重伤的行为属于转化犯,即罪质由抗税罪转化为故意伤害罪。因为,转化犯罪最能准确体现暴力抗税致人重伤的案件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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