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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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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豫国税发[2001]90号 |
文件名: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豫国税发[2001]90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丙类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2001-03-14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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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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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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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丙类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
豫国税发[2001]90号
全文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121号和国税函[1999]524号文件规定,我们对全省丙类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进行了核定,从2001年3月1日起,对各卷烟厂生产的下列牌号卷烟,按省局核定的最低消费税计税价格征收消费税,具体牌号见附件。
卷烟牌号相同,烟支包装规格不同,其最低消费税计税价格按每支(200支)折算。
卷烟的实际销售价格高于省局核定的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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