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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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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豫国税发[2000]44号 |
文件名: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豫国税发[2000]44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2000-02-22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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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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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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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豫国税发[2000]44号
全文有效
各市、地国税局,省局直属局,济源节国税局,省税校:
河南省物价局、河南省电力工业局《关于河南省电网电价调整和实行统一销售电价的通知》(豫价工字[2000]5号)规定:“农村低压电网维护管理费包 括农村电工报酬和农网低压设施小型维护费用。农村电价中维管费的标准,统一按0.05元/干瓦时执行。农村电量过少的地区,经市地物阶、电业部门批准,可 适当放宽到每干瓦时0.06元。维管费由县电业局专户储存,严格管理和统一使用。”据此,并结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宇[1999]47号文件规定,现就农村低压电网维护管理费免征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从2000年1月1日起,对农村电管站收取的农村低压电网护管理费,一律按0.05元/千瓦时或所在市地物价、电业部门2000年1月1日以后批准的不高于0.06元/干瓦时的标准,免征增值税。
请转知所属,依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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